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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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产科床位调整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先在医疗机构内部调剂。
第七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强化救治、用血、转运等重点环节保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组建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指导参与辖区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责任落实。
要结合医联体建设划定危重孕产妇救治责任片区,指定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口负责若干市(地、州)、县(市、区)的危重救治工作。
省级、地市级危重救治中心应当与对口市(地、州)、县(市、区)建立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
第九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尤其是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切实承担起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接诊任务,定期派员下沉到辖区助产机构指导,提升基层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动态配置。
鼓励三级医疗机构牵头组建产儿科专科联盟,以专科协作为纽带,重点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
大力发展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的产儿科远程医疗协作网,鼓励三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畅通危重孕产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加快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医疗机构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孕产妇,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至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对于不具备转诊条件的,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指导或派员赴现场会诊、指导。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并向护送的医护人员询问病情和前期抢救情况,查看病历和抢救记录,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各地要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覆盖辖区内所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助产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逐步完善省、市两级救治中心对下级救治中心的远程会诊和患者转运过程中的GPS定位功能,实现危重孕产妇系统管理、转运定位、院前急救处理以及救治中心床位使用、救治处理情况和随访管理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转运效率和救治成功率。
第三章机构管理第十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院内多学科分工协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业务科室的沟通合作,实现高危孕产妇全程管理以及危重孕产妇的有效救治、快速会诊和迅速转运。
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第十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科以及内科、外科、妇科、急诊科、麻醉科、放射科、输血科、检验科、药剂科、介入血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专家为成员的院内危重孕产妇急救小组(传染病专科医院需增加相关传染病科专家),救治中心其他成员由以上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组成。
未设立内科、外科的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应当与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转会诊协作机制。
救治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人员配备要求见附件2)。
第十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正确清晰。
第十五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设有危重抢救设备设施齐全的抢救病房或病区。
抢救病房或病区应当设置于方便危重孕产妇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以邻近产房、手术室、急诊室为宜。
救治中心抢救病房具体建设标准参照综合医院ICU建设标准,并满足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和突出产科特色。
救治中心工作用房应当明确划分病房区、医疗护理辅助区、工作人员生活区和污物处理区。
第十六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抢救床位数量根据服务区域层级、服务范围大小、辖区人口数量和实际收治患者的需要设定。
救治中心抢救床位使用率以65-75%为宜,超过80%则应当适当扩大规模。
救治中心抢救床位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配置在产科或ICU。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床位配备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七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按照功能任务要求系统化配置相关设施条件以及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并保证开展危重孕产妇抢救应有的监护和诊疗技术项目。
病区内应当配备中心监护系统,每床除配备完善的功能设备带或功能架,提供电、氧气、压缩空气和负压吸引等功能支持外,还应当配备床旁监护,进行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等基本生命体征监护。
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每个单元应当配备便携式监护仪、便携式呼吸机等设备。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详见附件3)第十八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家属接待区应当有清楚的识别标志,便于家属到达时能够快捷地与医务人员取得联系。
第十九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通讯、监控、网络与临床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收集危重孕产妇救治信息,并按要求及时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落实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当第一时间通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二十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孕产妇和新生儿主要死因,制订应急预案,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
第二十一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业务能力持续提升机制。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医师和护士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强知识更新。
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强化对基层业务指导,结合收治的上转危重孕产妇情况对基层进行培训。
基层救治中心对上转的危重孕产妇要进行追踪,及时了解和学习上级中心的救治方案,有条件的应当参与上转孕产妇的救治工作,不断提高基层救治中心人员的救治能力。
第二十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快速反应团队,每季度开展至少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当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
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
第二十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确保贯彻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危重孕产妇监护诊疗工作特征相符合的基本工作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
第二十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危重孕产妇救治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规范诊疗常规。
建立完善高危妊娠管理、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等制度(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见附件4)。
第二十五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设施、设备、药品、耗材等各种管理制度,及时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所需的药品、耗材,并保持救治所需设备功能均处于正常状态,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第二十六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成立质量控制小组,制定完善全过程质量控制相关制度和规范,定期分析医疗与护理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并落实,常规开展孕产妇病情、诊疗效果评估工作,保证本中心医疗与护理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二十七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制定符合孕产妇特点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有效落实各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能力、技术项目、工作制度等要求应当对照本指南加强建设与管理。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本指南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立省级危重孕产妇救治质量控制中心,定期开展逐级督导和质控,对辖区内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进行质量评估、检查指导和动态管理。
对连续发生孕产妇死亡,发生产科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考评制度和退出机制。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现有的救治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优秀的机构应当予以鼓励,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床位和人员配备要求。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
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附件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一、机构基本能力序号项目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县级市级省级1产科床位数(张)原则上30原则上40402年分娩量(人次)2000400040003高危孕产妇比例40%70%70%4ICU支持原则上应当有独立ICU,并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应当设置ICU,并保障孕产妇救治床位设立独立的产科ICU或医院ICU保障孕产妇救治床位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酌情调整。
二、人员基本技能
(一)救治中心相关医护人员应当接受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胜任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各项监测与治疗的要求。
(二)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经过相关学科轮转培训,完成专科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具备高危妊娠和重症医学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重要脏器和系统的相关生理、病理及病理生理学知识、救治中心相关的临床药理学知识和伦理学概念。
(四)救治中心妇产科医师应当掌握高危妊娠的基本理论知识:
1.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胎儿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等);2.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3.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4.阴道助产技术;5.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6.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知识。
(五)救治中心重症医学医师应当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基本理论知识:
1.复苏;2.休克;3.呼吸功能衰竭;4.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5.急性肾功能不全;6.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7.严重肝功能障碍;8.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9.急性凝血功能障碍;10.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11.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12.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13.镇静与镇痛;14.严重感染;15.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16.免疫功能紊乱。
(六)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掌握孕产妇危重症诊疗和救治的基本技能:
1.分娩期并发症包括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子痫前期、子痫及其并发症、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及其并发症等处理措施;2.产后出血及失血性休克防治措施;3.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各种救治技能;4.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及早产儿处理:
5.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技能。
(七)救治中心相关医师除一般临床监护和治疗技术外,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以下监测与支持技术的能力:
1.心肺复苏术;2.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3.机械通气技术;4.纤维支气管镜技术;5.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6.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7.胸穿、心包穿刺术及胸腔闭式引流术;8.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9.床旁临时心脏起搏技术;10.持续血液净化技术;11.疾病危重程度评估方法。
(八)救治中心相关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症医学相关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的学习,不断加强知识更新。
(九)救治中心相关护士应当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熟练掌握重症护理基本理论和技能。
附件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床位和人员配备要求序号项目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县级市级省级1抢救床位数2682医师床位比0.80.80.83护士床位比2.52.52.54医师高级职称构成比30%40%40%5业务负责人技术职称副高级以上1人,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副高级以上2人,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副高级以上4人,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附件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序号设备县级市级省级1专业抢救设备及器械1.1胎心监护仪若干若干若干1.2多普勒胎心监护仪若干若干若干1.3产包若干若干若干1.4清宫包若干若干若干1.5缝合包若干若干若干1.6宫纱(或水囊)若干若干若干1.7产钳若干若干若干1.8胎头吸引器若干若干若干1.9阴道拉钩若干若干若干1.10宫颈钳若干若干若干1.11新生儿抢救台1台1台2台1.12新生儿监护仪1台1台2台1.13新生儿转运暖箱1台1台2台1.14新生儿喉镜(气管插管)1台1台1台1.15新生儿呼吸机1台1台2台1.16T组合复苏器(新生儿复苏囊)1台1台2台1.17新生儿低压吸引器1台2台2台1.18胎粪吸引管若干若干若干2ICU基本设备2.1床头设备带或吊塔(含吸氧、负压吸引、压缩空气,UPS、漏电保护装置等)床位数100%床位数100%床位数100%2.2ICU专用病床(含床头桌、防褥疮床垫)床位数100%床位数100%床位数100%2.3中心监护系统1套1套1套2.4床旁监护系统(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模块)床位数100%床位数100%床位数120%2.5呼气末二氧化碳检测仪不要求1台1台2.6连续性血流动力学与氧代谢监测设备(心排量测定仪)不要求1台1台2.7呼吸机床位数80%床位数80%床位数80%2.8便携式呼吸机1台1台1台2.9便携式监护仪1台1台1台2.10除颤仪1台1台1台2.11体外起搏器1台1台1台2.12纤维支气管镜1台1台1台2.13心电图机1台1台1台2.14血气分析仪(床旁)1台1台1台2.15输液泵床位数100%床位数200%床位数200%2.16注射泵床位数200%床位数300%床位数300%2.17输血泵1台2台2台2.18肠内营养输注泵床位数50%床位数50%床位数50%2.19防下肢静脉血栓发生的器械若干若干若干2.20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含急救器械)1台2台2台2.21电子升降温设备1台1台2台2.22输液加温设备1台1台2台2.23空气消毒净化设备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2.24血糖仪1台1台1台2.25床旁彩超1台1台1台2.26血液净化仪不要求1台2台2.27床旁X光机1台1台1台附件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一、高危妊娠管理制度;二、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三、危重孕产妇转运急救流程;四、接受转诊和信息反馈制度;五、疑难危急重症病例讨论制度;六、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七、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制度;八、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九、培训和急救演练制度;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制度;十一、抢救用血制度;十二、各级医师负责制度;十三、急救药品管理制度;十四、信息登记制度;十五、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十六、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十七、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十八、伦理学评估和审核制度;十九、不良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二十、危重孕产妇医患沟通与媒体沟通制度。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
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第七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系统开展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科研工作,组织或参与多中心协作项目,促进本区域及本中心新生儿医学水平不断提升。
第三章机构管理第八条设置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安全、优质地开展相应服务能力层级所有的基本技术项目(附件2)。
第九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区域的层级、服务对象的多少、服务范围的大小设置适宜的病房床位规模(附件3),新生儿病房每个护理单元以不超过60张床位为宜,如床位使用率长期持续超过100%,应当扩大病房规模。
调增床位,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优先内部调剂。
第十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设置在方便患儿检查、治疗和转运的区域,工作用房应当明确划分病房区、医疗护理辅助区、工作人员生活区和污物处理区,根据新生儿医疗护理特点设置各种功能间(附件3)。
第十一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疗用电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分开。
应当采用双路供电或备用的不间断电力系统,保证应急情况下供电。
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功能设备吊塔。
第十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病房地面覆盖物、墙壁和天花板应当符合环保要求,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高吸音的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病房家属接待室应当有识别标志,家属到达接待室或探视入口时能够快捷地与医务人员取得联系。
探视通道不能直视到的区域应当设置视频系统,保证家长在探视间可观察到患儿。
有条件的可安排家长床旁探视。
第十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按照功能任务要求系统化配置设备(附件3),新生儿内科以外的技术项目如专科诊疗、辅助诊断、辅助治疗等所需的设备,如果院内相关专科不能提供保障,应当在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配置,保证开展相应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有的监护和诊疗技术项目。
第十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建立完善的通讯、监控、网络基础硬件系统,建立符合国家相关功能指引要求的临床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按照其功能任务,配备资历、能力和数量适宜的医护人员和负责人(附件3、4)。
每人每两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及以上专科范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
进修生等非固定人员不得超过同类人员总数的40%。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七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一)成立中心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35名,包括中心正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和医疗护理骨干。
负责本中心业务发展规划制定、人员配置、培养计划的审议和落实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事宜。
(二)成立质量控制小组,由中心负责新生儿医疗的副主任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疗与护理人员组成。
负责全过程质量控制,定期分析医疗与护理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并落实,保证本中心医疗与护理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三)贯彻落实临床工作核心制度,建立健全与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工作符合的基本工作制度(附件5)和医疗护理常规。
各种行政、业务活动以及药物、耗材、设备使用均应有完整记录,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四)常规开展患儿病情、诊疗效果分析和死亡病例讨论,参与新生儿死亡评审,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库,按要求及时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信息。
第十八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落实各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附件6),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及时妥善处置医院感染事件。
第十九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制定工作细则,杜绝新生儿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积极创建爱婴医院。
第二十一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积极推行发育支持护理策略,实施环境保护、集束化操作、镇静镇痛、体位护理、床边抚触等措施,创造条件开展袋鼠式护理等亲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