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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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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滩煤矿文件

东煤发〔2015〕28号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

关于印发《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 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推进内部市场化建设,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经矿党政研究、矿职工代表团(组)长与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2015年2月2日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推进内部市场化建设,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新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市场运行原则:

(一)坚持双向选择、平等交易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人尽其才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滩煤矿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交易、流动管理(具体办法见附件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四条为加强我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领导,矿成立由矿长、党委书记任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副总、人力资源科(组织科)、经营管理科、内部市场办、党委工作科、综合办公室、纪委监察科、工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领导小组,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的全面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组织科),人力资源科(组织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由相关

工作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组建,制定相关管理培训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培训、交易平台,办理人力资源相关手续,提供政策咨询结算服务。

负责人力资源交易需求信息发布和市场内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制定市场价格指导线和市场日常运行管理、综合协调和各级市场人力资源定员需求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成立内部人力资源市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单位定编定员标准制定及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制度的实施工作。

负责本单位人力资源需求上报,单位内部人力需求信息发布,负责制定实施本单位人力资源交易、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章市场主体与客体

第七条市场主体

我矿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共设四级市场主体:

矿(包含各职能部门)为一级市场主体、各基层单位为二级市场主体、班组为三级市场主体、个人为四级市场主体。

第八条市场客体

各市场主体间提供的劳务服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矿设立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再就业中心,日常挂靠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和再就业指导工作(具体办法见附件2)。

第十条矿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交易服务大厅,地点设在人力资源科(组织科)4楼407室,配备业务精干、思想作风端正、工

作扎实、原则性强、熟悉劳动政策法规的专,兼职人员,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运行工作。

第十一条矿建立内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平台,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库,实行人员动态管理。

各级市场主体可将本单位人力资源需求及时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发布,有意承接提供劳务服务的市场主体可直接从网上报名,需求单位根据人力资源信息可从网上完成初步筛选。

第十二条各市场主体要结合自身工作,按照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要求建立完善各项考核、培训、结算等管理制度,实现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 岗位货币化管理是内部市场化建设的有效形式,各单位(市场主体)要根据矿统一要求积极推动本单位岗位货币化管理(具体办法见附件3),推进内部市场化深入进行。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交易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利益对等、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 交易方式

(一)劳务承包。

一级市场对二级市场采取工程(服务)劳务承包的方式进行交易。

(二)劳务分包。

二级市场之间或二级市场单位内部班组采取工程(服务)任务分包的形式进行劳务交易。

(三)劳务输出。

二级市场或三级市场主体之间,因临时劳

务短缺,从其他单位或班组采取人员整体或个体借用的方式进行劳务交易。

(四)劳务聘用。

市场主体出现缺员时,按要求需补充人员的,可直接按市场指导价从内部人力资源再就业中心招聘使用人员。

第十六条 交易流程

(一)发布信息。

各级内部市场主体根据本单位劳务需求实际,制定劳务需求方案,通过人力资源信息平台发布需求信息。

(二)登记报名。

凡有意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单位或班组填写《劳务承接申请单》,交到需求单位。

(三)签订协议。

通过竞标或协商,确定劳务承接方,供需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协议应约定工作目标、结算价格、结算方式及违约索赔等内容。

(四)协议履行。

根据协议约定,双方落实劳务协议。

劳务任务完成后,由职工所在部门牵头,双方共同进行验收、结算,交易结束。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结算要坚持“为谁服务由谁付费”、平等交易、按劳取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八条 结算价格

(一)实行内部市场价格结算的单位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二)实行绩效考核模式结算的岗位按用工单位相同岗位绩效考核模式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结算程序

(一)项目工程验收。

项目完成后,供需双方共同验收。

根据验收情况,由承接方填写劳务结算单据,用工方签字确认。

(二)报矿内部市场结算。

由承接方将结算单据送至矿内部市场区务服务中心,进行劳务费用结算。

第七章 索酬、索赔、索责管理

第二十条 索酬。

劳务承接方按协议要求提供劳务服务后,用人方要按时支付劳务费用,如没有按时遵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承接方有权利按人力资源价格指导线标准或协议约定向用人方提出索酬要求。

第二十一条索赔。

因供需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务协议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可向违约方提出损失赔偿要求。

第二十二条索责。

因供需双方原因造成劳务任务无法按时完成,造成矿井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要调查原因,进行责任分析,并拿出相关处理意见由责任方进行赔偿。

第八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绩效考核按《东滩煤矿职工“绩效考核、动态转换、转岗培训”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章仲裁管理

第二十四条矿成立以矿长书记为组长,其余班子副职为副组长,各副总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力资源市场仲裁领导

小组。

各单位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内部人力资源市场仲裁小组,负责单位内部交易纠纷的仲裁工作。

第二十五条仲裁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仲裁提出。

当劳务交易双方对交易结果意见不一致,发生纠纷无法自行解决时,交易双方可填写仲裁申请书提交上一级仲裁小组申请仲裁。

二、三、四级市场主体间产生的交易纠纷实行两级仲裁终结制;一、二级市场产生的交易纠纷,实行一级仲裁终结制。

第二十七条仲裁受理。

各级市场仲裁小组在接到仲裁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取证,依据事实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下达最终仲裁意见。

第二十八条仲裁执行

(一)最后一级仲裁结束后,交易双方必须无条件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仲裁小组申请强制执行。

(二)人力资源市场内所有人员都有义务维护仲裁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得停止、终止或撤销裁决。

第二十九条仲裁结果反馈。

仲裁受理部门将仲裁意见通知申请仲裁双方,仲裁双方按仲裁意见执行,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上级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市场主体在市场运行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到诚实守信,规范交易。

第三十一条各市场主体在市场运行中要树立“一盘棋”思想,严禁单位或个人因自身利益做出有损矿井整体利益、形象的事情。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市场运行要以提高劳动效率、增加效益为主要目的,各单位要以市场调节机制为主要手段,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矿井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三条纪委和工会要加强监督,确保人力资源市场规范运作。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东滩煤矿。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东滩煤矿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化流动管理办法2.东滩煤矿人力资源市场职工再就业管理办法

3.东滩煤矿岗位货币化实施管理办法

附件1

东滩煤矿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化流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规范高效的人力资源市场化流动秩序,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矿人员流动。

第三条 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有序,合理规范原则。

(二)双向选择,竞争择优原则。

(三)市场调控,效率优先原则。

(四)定员配置,减人提效原则。

第二章 员工流向管理

第四条按照“精减机关、精干一线、精细后勤”的管理目标设置人员流动方向。

第五条除机关科室外,同类别单位同工种岗位之间,如采掘单位之间、井下辅助单位之间、地面生产单位之间、后勤服务单位之间,可根据市场主体需求进行双向选择自由流动。

第六条机关科室适合基层单位生产需要的人员可向基层

单位自由流动。

第七条 符合下井条件的地面单位人员可以向井下单位自由流动。

第八条 伤病人员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按照采掘向辅助,辅助向地面生产,地面生产向后勤服务单位流动。

第三章 流动方式及流动程序

第九条 双向选择

单位有人员需求,员工有岗位需求时,用人单位和员工可自主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实现双向选择。

具体程序如下:

(一)单位有人员需求时,用人单位可向员工发出意向邀请,经员工本人和本单位领导同意,填写调动申请表,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科(组织科)核实,符合条件的,经矿长签字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员工有岗位需求时,可向意向用人单位提交调动申请,经用人单位和员工原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填写调动申请表,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科(组织科)核实,符合条件的,经矿长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岗位货币化

按照市场化原则,对部分不好计量的岗位,根据内部人力资源市场需要,实行岗位货币化管理,具体见《东滩煤矿岗位货币化实施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招聘

当单位总人数低于定员标准,单位有人员需求而又无补充来源时,可提出招聘申请,制定并发布招聘公告进行招聘。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用工单位提出招聘申请,明确用人数量及用人标准,经分管理矿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科(组织科);

(二)人力资源科(组织科)将招聘申请报矿长审批,确定招聘范围,制定招聘简章,由人力资源科(组织科)通过人力资源信息平台发布招聘信息。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准备应聘资料,填写报名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报名。

(四)人力资源科(组织科)牵头统一组织,通过笔试、面试、考察了解后确定拟用人选进行公示。

(五)公示合格的拟用人员由用工单位试用。

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将试用人员考核情况报人力资源科(组织科),考核合格的办理正试调动手续;考核不合格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人员借用

人员借用是指因用工单位临时劳务短缺从其他单位借用人员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员工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流动形式。

人员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借用单位和被借用单位对借用条件协商一致,填写借用申请表,申请表应注明借用人员、借用原因、借用时间及借用人员工资标准,经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分管矿领导签字

同意可以借用,借用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一年内同一人员借用不得超过两次(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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