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区专利政策汇编印刷版20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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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专利资助办法

津西科委〔2016〕9号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好《中共河西区委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西委〔2016〕4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在我区的进一步集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利资助

第一条专利资助的范围及对象

专利资助范围:

当年申请或授权的专利。

资助对象

1.专利资助

(1)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认证通过的服务机构申请专利,并在本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区内企业、科研机构、学校以及医院等各类单位。

(2)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认证通过的服务机构申请专利,并在河西区内提出专利申请的个人。

(3)涉外专利授权和《专利合作条约》(PCT)授权。

2.市级面上资助匹配

在河西区内自主提出专利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费每件资助上限为3000元,授权费每件资助上限为52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每件资助上限为1500元,授权费每件资助上限为38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每件资助上限为500元,授权费每件资助上限为380元。

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上述三款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涉外专利授权和PCT授权资助标准

1.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上限2万元;在其它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

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2.获得授权的香港标准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获得授权的澳门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获得授权的台湾地区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

3.通过PCT途径授权的专利,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2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

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和地区。

 

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款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专利面上资助匹配

对当年符合天津市专利面上资助条件的单位及个人,按市级资助标准,给予1:

1资金匹配。

第二章专利强企

第四条专利消零

对当年符合天津市首件发明专利资助条件的单位,给予2千元资助。

第五条专利示范与试点

(一)对确立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30万元资助。

(二)对确立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

(三)对确定为市级专利(创造类)试点的单位,在申请阶段给予2万元资助;验收阶段按照合同正常结项的市级试点单位,给予15万元资助。

(四)对确定为区级专利(创造类)试点的单位,在申请阶段给予1万元资助,验收阶段按照合同正常结项的区级试点单位,给予9万元资助。

第六条软件著作权转发明

为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提高企业核心技术水平,对软件著作权转发明专利所产生的费用,给予每件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七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对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发明专利,在缴纳4-6年维持费后,尚未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期间,再给予一次的维持费资助。

第八条企业创新奖励

(一)获国家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资助。

(二)获国家专利优秀奖和天津市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5万元资助。

(三)获天津市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3万元资助。

(四)参加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有关发明创新大赛的,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按市级奖励标准给予1:

1资金匹配。

第九条加强专利保护

(一)我区单位购买专利保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但同一单位每年的专利保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对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单位,按照市级资助标准,给予1:

1资金匹配。

第三章推动专利代理机构集聚

第十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类企业集聚

(一)在我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且经过国家资质认证的,当年所代理的全市发明专利申请超过1000件,且在全市排名前十位,给予10万元资助;上一年度达到上述标准的机构迁入河西区当年,可获得20万元资助。

(二)在我区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且经过国家资质认证的,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本办法实施后新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并在我区经国家资质认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满两年的人员,可获一次性资助5000元。

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从业人员转入我区经国家资质认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满两年,可获一次性资助5000元。

第十一条鼓励知识产权平台建设

在我区设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运营商,按每年实际发生的与我区企事业单位有关的专利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每一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

第十二条支持青少年知识产权资助

(一)资助范围

参加天津市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暨小发明设计大赛而产生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申请服务委托协议的专业机构指导,经专利申请人委托服务机构统一代领资助。

(二)资助标准

对青少年取得的授权发明、实用新型等专利,在市级资助的基础上,对差额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第五章受理与审批

第十三条申报方式与受理时间

(一)申报方式

1.专利资助材料须由服务机构统一上报。

2.面上匹配的资助材料,专利权人可自行上报。

3.专利强企等其他资助项目的申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二)受理时间

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受理上一年度的资助,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实际安排受理时间。

第十四条领取资助单位和个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河西区专利资助审批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青少年专利资助须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四)相关费用原始发票或加盖单位财务章的发票复印件。

(五)单位领取各类资助均需提供在河西区生产经营的证明。

(六)办理职务专利资助的,须提供专利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资助办理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并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七)办理非职务专利资助的,须提供专利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并出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资助手续的,还须提供资助办理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并出示资助办理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此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面上资助匹配、专利消零资助、专利示范与试点资助、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所需材料与提交市知识产权局材料一致。

(二)申请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的,还须提供专利证书、专利代理机构对授权专利基本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材料。

(三)办理PCT授权资助的,须提供PCT专利证书。

(四)申请国家或市级专利奖项资助的,须提交获得奖励或者资质证明文件。

(五)申请专利保险资助的,应提交专利保险资助申请表,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申请专利代理机构相关资助的,须提供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七)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资助的,须提供身份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工作经历证明等。

(八)申请专利交易资助的,须提供专利交易汇总表、全部技术交易合同、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证明。

(九)青少年资助须填写《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资助审批表》,由服务机构统一领取。

第六章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未包含的资助项目,国家及天津市制定的各类政策办法中明确要求区级财政进行匹配的,区财政均按相关规定给予匹配。

第十六条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受理相关申请后,按程序将相关情况说明及资金拨付申请提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确认无误后,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负责对资助资金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并向区政府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绩效审计,并在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区监察局负责对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天津市河西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津西科委〔2014〕13号)同时废止。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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