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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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泰安市财政局文件

关于印发《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财办〔201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评审效率,根据《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规范评审程序,实行分级、分类评审。

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及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评审有关工作。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所需业务经费列入被评审项目建设成本或列入财政预算。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指挥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原则采取机构库采购和单项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评审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照循序与能力相结合原则从机构库中直接选择或确认参与中介机构,重大特殊项目采取单项采购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第二章 分级评审

第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评审:

(一)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

(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评审由县(市、区)政府规定;

(三)市级财政性资金与县级及以下地方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评审,市级投资达到和超过50%的,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市级投资不到50%的,由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评审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家、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分类评审

第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按照投资类别、资金性质、评审方式等不同实行分类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分为:

建设项目评审和其他投资项目评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的资金;国家、省财政投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

建设项目包括:

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装饰装修、信息网络建设等。

其他投资项目包括:

大型机械设备购置、大宗材料采购、大型修缮,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收储、征地拆迁等。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根据项目类别采取全过程评审、单项评审和专项评审三种方式:

(一)凡是本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存在动态变化的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实行全过程评审,包括前期立项、预(概)算、项目实施、结(决)算等评审内容;其中政府确定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参加前期可行性研究、工程决策、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过程。

(二)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实行单项评审,主要是单项实施前期立项评审、预(概)算评审、工程变更评审、决(结)算评审等。

(三)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实行专项评审。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项目单位、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等部门按照项目评审有关规定向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项目评审申请,填制《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受理表》、《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审批表》(附后),评审机构确定项目负责人及评审人员、协助中介机构,组成评审组。

第九条评审组根据评审任务,及时与项目单位、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等部门对接,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和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内容、方式及项目单位应提报的资料等,并通知项目单位、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等部门。

第十条根据评审方案实施现场评审,评审组进入项目单位和项目现场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调度项目单位提供各阶段的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评审组对项目实施内容按有关规定、定额、标准及建设市场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项目投资,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项目单位提出,在与项目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对评审结论实行三级复核制。

评审机构稽核人员对初步评审意见进行一级复核,签署复核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征求被评审单位意见;评审机构业务分管人对经一级复核并修改完善后的初步评审意见进行二级复核,签署复核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征求被评审单位意见;评审机构负责人对二级复核后的评审意见进行三级复核,特定项目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项目评审组根据主任或专家论证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反馈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按照规范要求整理制作评审报告,发送项目单位、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等部门。

第五章 建设项目全过程评审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提出拟建设的项目后,应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以及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和内容进行评审,提出投资估算或概(预)算评审意见。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报政府研究决策建设项目时,项目的规模、标准和内容以及投资概算等应以财政投资评审意见为依据之一。

建设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应附有财政投资评审意见。

经评审或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总额,作为该项目财政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将立项批复、实施方案等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项目计划进度,制定项目评审计划,明确评审内容、时间要求和应提报的评审资料,并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根据评审计划要求,及时组织提报各阶段评审资料,并将以下事项提前告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一)项目初步设计论证;

(二)各类报建费用签约和支付;

(三)征地拆迁丈量、附属物清点;

(四)工程招标、招标答疑、评标及中标合同签订;

(五)基础开挖及其他隐蔽工程开工;

(六)重大设计、施工变更;

(七)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告知事项,分别实施以下单项评审:

(一)参与初步设计论证;

(二)审核设计、环评、土地测绘、勘探等各类报建费用;

(三)审核房地产评估、征地拆迁及附属物补偿;

(四)编制或审核初步设计概算;

(五)编制或审核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或招标预算控制价,评审意见作为安排项目预算和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之一。

(六)参与评标,审核中标推荐单位投标报价;

(七)论证、审核工程变更,对变更项目、工程量、单价及总价等评审后报批或实施;

(八)审核项目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中间进度支付、结(决)算。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等,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作为拨付工程价款、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六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立项后,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概算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概算是否控制在立项批准的投资估算允许范围内,项目初步设计所涉及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是否在立项批准的范围内;

(二)项目前期费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初步设计是否进行了方案比较和优化;

(四)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和换算以及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和其他费用费率的取定是否准确,材料价差调整是否真实;

(五)设备、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工艺设计要求,价格是否合理;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概算评审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

(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特征图、工程地质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工程概算、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等;

(三)有关前期费用的文件、委托合同、权属证明等;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认为需要提报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评审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预算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预算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施工图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二)施工图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和换算以及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费率的取定是否准确,材料价差调整是否真实;

(三)设备、工器具购置数量是否和设计要求一致,购置价格是否合理;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预算评审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施工图、图纸交底会审纪要;

(二)工程预算书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认为需要提报的其他资料。

第八章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

第二十六条招投标评审是指对招标项目工程标底、招标预算控制价(含甩项招标工程及设备材料,下同)和招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评审意见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招投标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标底或招标预算控制价是否控制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范围内;

(二)甩项招标工程及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是否与审定的工程标底或招标预算控制价相一致;

(三)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财政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四)参与评标,审核拟推荐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及其结构是否合理。

第二十八条招投标评审需提供招投标相关文件及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或招标预算控制价。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禁止规避招标或肢解工程逃避招标。

特殊情况不能实行招标的项目,经政府项目决策会议或领导批准后,由项目单位编制预算,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后实施,或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跟踪评审。

第九章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评审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招投标内容组织实施建设,严禁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标准、施工方式以及其它实质性工程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先进行投资评审,重大变更报工程组织指挥机构或政府研究时,必须附有财政投资评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工程变更评审主要是评审建设工程变更方案,严格控制工程现场变更。

第三十二条工程变更评审主要内容:

(一)工程变更必要性、可行性;

(二)核实工程变更“量”、“价”、“费”;

(三)工程变更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额范围内,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工程变更评审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投标文件;

(二)变更图纸、说明、预算书;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章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评审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是指在工程竣工后,根据有关规定、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等,对竣工结算申请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评审内容:

(一)审核已完工报表,对提报的已完工程分部分项与实物逐项核实并进行确认,保证结算的真实性;

(二)审核设计变更、进度变更和施工变更;

(三)审核甩项工程;

(四)核实确认“量”、“价”、“费”;

(五)审核差价;

(六)审核结算手续的完备性;

(七)其他审核事项。

第三十六条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

(二)涉及变更的,需提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变更评审意见;

(三)经甲、乙双方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结算资料及有关结算凭证;

(四)有关结算的质量验收规范及验收证明;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章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三十七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对所有财产物资及帐务进行清理,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表及情况说明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是否在批准的设计概算内,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合同的规定;

(三)竣工实物工程量是否与设计、合同、决算相符;

(四)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扩大开支范围、转移投资、隐瞒基建收入及结余资金等问题;

(五)报废工程、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非常损失、坏帐损失等各项损失是否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六)拟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正确、合理;

(八)审核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确定工程造价;

(九)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使用状况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有无挤占、挪用、浪费财政资金的情况;

(十)核实相关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情况。

第三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关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全套资料(包括设计说明书、投资概算书、工程特征图、修正总概算);

(二)项目开工报告及批准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

(四)工程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定货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纪要;

(五)承、发包双方签章的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会议纪要;

(六)承、发包双方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签证及隐蔽工程记录;

(七)承、发包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决算书;

(八)工程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清单,银行往来帐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

(九)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情况说明书;

(十)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投标书;

(十一)与竣工财务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章 其他投资项目评审

第四十条 大型机械设备、大宗材料等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主要是对采购清单及预算控制价等内容进行单项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政府采购的依据之一。

项目单位应提供项目批准立项手续、采购方案、设计图纸、技术指标、项目清单及价格预算等资料。

第四十一条 大型修缮项目评审,主要是对实施项目清单及预算额等内容进行单项评审,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或政府研究决策的依据之一。

项目单位应提供项目批准手续、实施方案、设计图纸、项目清单及价格预算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 征地拆迁评审主要是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金额、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等进行全过程评审,参与征地拆迁方案的审定、现场清点丈量等过程,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依据之一。

项目单位应提供征地拆迁项目批准手续、实施方案、评审人员跟踪签字的清点丈量底稿、测绘资料、产权资料、补偿额计算表等资料。

第四十三条 土地收储评审主要是对土地储备机构和政府投融资平台土地收储成本进行全过程评审,参与土地收储方案的审定、现场清点丈量、补偿对接等过程,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拨付收储成本资金和土地定价小组研究拟定出让底价的依据之一。

项目单位应提供土地收储批准手续、实施方案、评审人员跟踪签字的清点丈量底稿、测绘资料、产权资料、补偿额计算表等资料。

第四十四条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评审主要是对实施项目预算、决算等进行单项评审,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和财政决算的依据之一。

项目单位应提供项目资料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六、七、十一章相应条款。

第四十五条财政资金绩效评审是指依据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行为过程及其效益结果进行专项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预算安排、项目选择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内设机构等部门应提供项目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项目组织管理方案、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资料。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及时完成评审任务。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或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评审,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过程中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八条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的财政投资项目,应评审而不评审,或未按评审意见实施,造成投资浪费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报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财政投资评审细则

发: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安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

泰安市财政局办公室2011年4月1日印发

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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