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加盟所涉及的问题教学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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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加盟所涉及的问题教学内容
服装加盟所涉及的问题
一、特许加盟的概念?
经销商是什么?
(一)、特许加盟的概念
特许加盟(连锁)恐怕是当今商业界最流行的词语了。
开展特许加盟业务的公司也遍布各个行业的各个角落。
那么,什么是特许加盟呢?
特许加盟又有什么好处呢?
特许加盟为什么会成功呢?
1、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加盟的解释
特许加盟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
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通俗讲特许经营是特许方拓展业务、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一种营业模式。
2、特许加盟的特征
(1)特许加盟是利用自己的品牌、专有技术、经营管理模式等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大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模式。
特许加盟对特许人来说,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经营模式的克隆而不是资本的扩张。
(2)特许加盟是一种双赢的商业模式。
只有使特许人获得比他独自直营更有效率的发展,让受许人获得比独自经营更多的利益,特许加盟才能进行下去。
(3)特许加盟是一种智能型的商业组织形式。
特许加盟使特许经营人能够最充分地组合、利用自身的优势,并最大限度地吸纳广泛的社会资源,受许人则降低了创业风险和时间、资金等创业成本。
总之,特许加盟是二十一世纪开店创业的新趋势、新潮流,是推动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新动力,她将为许多创业者带来新的创业机遇和赢利前景。
(二)、特许加盟经营的成功率
1997年9-10月,盖洛普调查显示:
90%以上的受许人表示,他们的特许经营可算成功或很成功。
其中18%的人超越了期望值,48%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期望值,24%基本满足了期望值。
2/3的被调查者认为,如果他们独自开创相同的产业,他们就不会取得如此的成功。
几乎2/3的人表示,如果再有这样的机会,他们还会购买或投资相同的特许经营。
实践调查证明:
加盟创业的成率为95.5%,独自创业的成功率为4.5%。
(三)、特许加盟的优点
1、由于总部拥有的品牌、商标、经营管理技术都可以直接利用,比起自己去独创事业,无论在时间上、资金上还是在精神上都减轻不少负担,对于完全没有生意经验的人来说,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入行。
2、优秀的总部,为了提高整个连锁企业的商誉,都会随时开发独创性、高附加价值的商品,以产品差别化来领先竞争对手,加盟店可不必自设开发部门。
3、由于总部统筹处理促销、进货、乃至会计事务等,使加盟店能心无旁鹜地专心致力于销售工作。
4、加盟店由于承袭了连锁系统的商誉,等于给顾客吃下了定心丸,对于新开张的店或是不熟悉的店都会有亲切感,甚至对于新移民的加盟店主所担心的语言障碍、生活习惯等问题,都可以在同一招牌下而受到维护。
5、如果自己创业,则商品、原材料进货等,都可能有种种困难,而加盟店则因总部大规模生产及订制,甚至连设备、餐桌椅、杂项装备等,都可以便宜的买进。
6、开张前的职前培训等工作,都可以由总部获得协助,开张后还会定期有人来做各项指导。
7、自己独创生意,如果出现竞争对手,只有孤军奋战来应对,加盟店则有总部为后盾,可以作为支援;
8、自行创业则必须自己决定开店场所,而自己对该地点的好坏,往往没有信心;加盟店则可以有总部咨询,做立地条件评估,甚至总公司帮助选址。
9、由于总部对周围的环境随时作市场调查,包括顾客层形态、消费倾向的改变等,使得加盟店能及早采取对应措施。
10、加盟店的成功,就是总部的成功,也等于帮助总部拓展市场,因此总部对业绩好的加盟店,还有奖励制度与福利
(四)什么是经销商
经销商是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
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
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
所以“经销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从企业拿钱进货的商业单位的。
(五)什么是代理商
代理商是和经销商截然不同的概念。
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
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
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业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的。
(六)什么是分销商
随着批发概念的落伍,时髦的概念是分销。
所谓的分销是分着来销。
可见在销售的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下家的情况,不是盲目销售,而是有计划地销售,商家有服务终端的概念。
分销和批发是相对的,是从管理和计划的角度上,对商家的定义。
所以“分销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有服务终端意识的行商
一、品牌市场定位
在挑选加盟品牌之初,首先应该对自己所在城市的服装市场做一定的了解,尤其是你店铺周边商圈的同行情况,要做到心里有底。
如果你所在地区的消费水平尚不能跟经济发达地区相比,那么你就不能轻易盲目地引进高价位的服装;如果你店铺周围连着开了很多家的休闲装品牌,竞争特别激烈,那么你可以错开经营范围,将目标锁定在淑女装或职业装上,效果一定会更好;或者当地的消费者偏爱产地在上海的女装,不喜欢广东产的,那么你可以优先考虑加盟上海的品牌……把这些问题都明确了,根据这些情况来决定加盟品牌的大致定位,再有的放矢地找寻加盟品牌,才能事半功倍,提高成功率。
决定加盟的品牌之前,以下问题的答案一定要非常清晰—
希望加盟男装、女装还是童装品牌?
当地能接受的产品价格范围?
希望加盟的品牌风格是休闲装、职业装还是淑女装?
当地消费者在服装购买上有什么特殊的偏好?
计划投资多少金额?
这时候目标品牌范围已经缩小到了一定程度,可能已经产生了几家候选的品牌,然后可以再根据后面提到的项目一条条来进行筛选。
二、产品受欢迎程度
服装是特殊的商品,它的购买完全取决于消费者对商品的喜爱程度。
正因为如此,所要加盟的品牌服装在当地的口碑是否良好,产品受欢迎的程度如何,都是需要重点考察的因素。
可以分几方面来考察。
首先,该品牌在全国各地区的受欢迎程度如何?
在消费者心目中地位如何?
你可以直接向品牌公司索取其以往的销售数据,也可以从侧面了解,由商场、经营过该品牌的代理商处了解销售情况。
其次,根据该品牌的定位以及产品风格,在当地大概有多少比例的人会对此产品有购买兴趣?
由此来判断目标顾客群人数是不是足够。
第三,要看它的产品定价在类似品牌中是否具有价格竞争力?
设计风格跟当地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偏好是否吻合,尽量避免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
需要指出的是,产品的受欢迎程度一方面是一个品牌多年来慢慢沉淀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跟公司的广告支持密切相关。
如果一个品牌持续性地在全国性的媒体上投放广告,保持一定的媒体曝光率,跟它的受欢迎程度一定是成正比的。
三、合理的利润空间
加盟公司能不能给你足够的利润空间?
只看表面的供货折扣和换货率,是远远不够的,还有很多隐性的项目或许是你看不到的。
还是让我们粗略来算上一笔账吧。
需要的投入有:
店铺租金(可能需要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甚至半年的租金);
店铺装潢费用(一次性投入);
货品资金(如45%的进货折扣,那么零售价值在10万元的货品,你需要支付4.5万);
人员工资;
每月的店面日常开销(水电费用等)。
预计的收入:
根据店铺所在商圈的客流量和周边品牌的销售情况,估计每天销售件数,做好最低最好两种打算,从而得出每天的营业额幅度。
一定要记住考虑打折销售的因素,很多时候商品并不是按照零售定价来销售的,会有很多促销和折扣。
接下来把预计的收入和投资相减,估计一下你的利润范围大概会在什么样的空间?
利润率最高最低是多少?
大约多长时间能收回投资?
孰优孰劣,高低立现。
四、公司发展状况
了解清楚品牌公司的发展情况,包括发展历史、现状和未来走势,对你的选择决定十分重要。
作为你的供货商,同时也是生意的合作伙伴,你的发展是和公司的发展密不可分的。
我们当然希望选择一家信用度好、成熟且健康发展的公司来一起合作。
如果条件有限的话,至少应该弄清楚公司的以下基本情况:
发展第一家加盟店到至今多少年历史?
目前有多少家直营店,多少家加盟店?
计划扩张到多少家店?
这家公司的信用情况好吗?
公司同时经营的品牌共有几个?
除了总部之外。
公司有没有全国其他地区的分公司或办事处?
公司是否有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
你接触到的公司销售人员是否够专业?
当然,这里要指出的是,成熟且发展良好的公司一般选择加盟商的条件较高,收取的加盟费也高,就是说准门槛较高,同时能提供的各项支持和服务比较完善,你的成功保障相对高些;而刚刚起步的小公司在这方面没有限制或者限制很少,但是由于尚未定型,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会比较多,相对风险要大些。
两者的取舍就要看你自己的投资预算和生意经验了。
五、供货是否正常
这一条往往会被很多人忽略掉,但确实非常重要。
哪怕你在其他方面都做得完美无缺,如果畅销品种经常断货,生意怎会好呢?
但是,要在加盟前了解清楚这一点还是有点难度的。
如果你直截了当地问公司的销售人员,他们一定会拍着胸脯告诉你,他们的供货非常好。
而实际情况是,现在国内很多的中小品牌在这方面或多或少都会存在问题,这一点一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除非选择的是有一定规模的成熟品牌,才可以充分信任他们。
不过有难度不等于就没有办法。
可以通过公司,或者其他渠道拿到目前正在经营(或曾经经营过)该品牌的加盟商的电话号码,直接打电话去咨询他们,得到的回答才是最真实可信的。
六、培训和服务支持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
很现实的问题,目前我们很多从事服装生意的加盟商大多缺乏生意经验,要保证生意的高成功率,非常需要公司的培训支持。
从店铺形象、陈列指导,小到货品管理、促销手段的运用等方面,反之则前途渺茫。
成熟的品牌公司在各地的加盟店应该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在形象、道具、货品陈列、店员的服务等各方面都是统一的。
要想了解一家公司管理培训加盟店的水平如何,很简单,需要多看几家不同地区的店,情况就一目了然了。
这一点,像ESPRIT、LEVIS这样国外的成熟品牌运作得都很成功。
跟这样的公司合作,从第一天开始,公司就会为你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原先的经验值为零也丝毫不用担心。
你只要跟着培训计划学习,便会成为一个合格的专业的服装加盟店的管理者。
一、加盟总部
服装加盟总部必须是合法立案的公司或是行号,且代表签约的对象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
此外,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总部必然要先拥有这个品牌的商标权才能授权给加盟者。
二、加盟费用
一般而言,服装加盟总部对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包括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
所谓加盟金,系指部在开店前,帮助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以及经营know-how教育训练所付给总部的费用;所谓权利金,系指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商誉所付给总部的费用,通常采年缴、季缴或月缴的方式为之;保证金系指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或为货款担保而所收的费用。
加盟金在签约后就无法退回,所以加盟者在签约前便要仔细货比三家。
权利金最好采月缴方式,最好不要一次开出好几张支票,以免届时要终止加盟也要不回权利金。
保证金额当然是越少对加盟者越有保障。
三、总部供货价格问题
一般服装加盟总部都会要求加盟店一定要跟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而这点往往正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地方。
因为,加盟店往往会抱怨总部供货价格偏高,但总部为求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又不得不要求加盟店一定要向总部采购。
所以加盟者可要求服装加盟总部在签约时一并提供总部供货价格表,若其供货价格偏离市场行情得要求加注该类产品得自行进货。
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服装加盟总部为保障同一体系加盟店不会互相争夺客源,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这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所以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究竟有多广,加盟者一定得搞清楚。
相对的保护范围越广,对于加盟者当然越有利。
五、竞业禁止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服装加盟总部为保护事业体的经营技术及相关关键技术不因加盟而外流出去,而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合约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和原加盟店相同行业之工作。
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能财产权,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长才算合理?
如果时间太长,加盟者签约时不得不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一般多为一到三年,当然竞业禁止条款的时限越短,对于加盟者是越有利的。
六、概括条款
加盟合约内容长短不一,但有许多的加盟合约中都会有「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
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上,成为合约的附件,否则,管理规章是由总部订定,只要合约当中没有规定的,总部全部可以放在管理规章中,如此很可能造成加盟者许多的困扰。
七、违约金
加盟合约模板一般多由总部所拟定,当然对总部较为有利,所以在违反合约的罚责上,一般都只会列出对加盟者的部份,对总部违反合约的部份,往往只字未提。
因此,加盟者应可提出相对要求,对总部违反合约时亦应订定罚责,特别是规定总部应对加盟店提供那些服务及后勤支持等应明列,并以罚则要求总部应确实做到。
八、加盟纠纷之处理
一般加盟合约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就实际的案例来说,若加盟者与服装加盟总部发生纠纷,再向总部相关单位申诉无效,加盟者也可以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各县市消保官申诉。
九、加盟终止
当加盟者想要终止加盟关系时应如何处理?
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保证金要能顺利的取回,虽说每一个加盟者都想藉由加盟开启事业大门,但并不是每一个加盟案例都成功。
因此,对于如何圆满终止加盟关系也是不可以忽视,加盟者应该注意合约中对于加盟关系对于加盟关系终止之相关规定。
。
一般来说当加盟者要求终止加盟关系时,总部会检视加盟店是否有违反合约或积欠货款,同时,总部通常会要求加盟店自行将招牌拆下来,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会退还保证金。
十、合约的解释与法院公证
在加盟关系中,加盟者往往是弱势,所以加盟者若是不了解加盟契约的内容,应要求总部提供影本,再将此合约交由懂法律的人解读,千万不要只听服装加盟总部人员一面之词。
若确认合约内容无误后,加盟者应要求该契约到法院公证,此举对于加盟者会更有保障。
法律风险——广告宣传
1、代言内容涉及法律禁止内容,也可能被判定为误导投资者
特许人可能会认为将旗下被特许人从事该项目得到的收益作为代言的内容是个不错的主意,但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
“特许人的广告中是不得含有宣传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人所获得收益及一些相关内容,如有违反将受到严重的处罚。
”。
这已经是有真实的案例了,北京海淀工商分局几个月前公布了对北京某家从事特许加盟经营的儿童理发乐园进行的处罚,因为该公司不仅在广告中向投资者宣传经营收益,而且宣传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构成误导,被罚款3万元。
2、启用假“被特许人”,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有些特许人因为在自己旗下被特许人中找不到合适的代言人,会要求广告策划公司找来演员“扮演”这个角色并大谈加盟此项目如何赚钱,如何省心,这种行为是不折不扣的虚假广告。
广大被特许人在看到类似广告后,要探询“演员”中的秘密。
在和特许人谈判时,最好要求参观广告中被特许人的店铺,或者要求向这个成功“被特许人”取经。
这样一来,很多谎言将不攻而破,“演员”的秘密会自动暴露出来。
3、夸大宣传内容,同样会被判定误导投资者
即便用真的被特许人来代言,但特许人认为这个代言者的“成功”还不够“震撼”,就找人编造很漂亮的代言词,把别的被特许人的成功案例都加在这个代言人的身上,瞬间代言者的“成功”被放大了几倍……。
虽然加强了宣传效果,但也是虚假宣传,可能误导潜在的客户。
在这类广告播出后,想投资者要先找一些同行业者了解情况,熟悉行业规则,让其帮忙分析广告内容的真实度。
一般来说,同行业中总共性存在,经营中所遇到的问题也常常相同,所以很容易识别事例的真伪。
如果代言人是特许人旗下的被特许人,内容有任何不真实的部分,代言者就有可能籍此要挟特许人。
被特许人和特许人终究是有着相对的利益取向。
当代言人了解代言内容是不真实时,就可以以此要挟特许人给予超越合同的特权;或是在代言违约时特许人无法按约处理;或是使特许人无法公平地处理代言人与其他代理加盟商之间的矛盾。
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特许人在特许经营系统内的主导地位。
更有可能被其他代理加盟商认为,特许人之所以宽容代言被特许人,是因为存在着不可告人的交易,整个特许经营系统中诚信和公平的基石就会被动摇了。
如果,代言人再公开其代言内容的不真实性,还可能导致大量的被特许人以欺诈或误导为由要求撤销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
真实是特许经营的生命线
虚假广告是被特许人心中的痛,同样也直接影响到了特许人的经营体系,解决这些问题只有两一个办法——真实。
第一、对于代言的被特许人要进行全面了解,并充分沟通,代言人不仅应是真正的成功者,而且还必须真的愿意为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宣传,特许人对其不要有太多利益上的许诺。
同时,为避免广告被认定为误导投资者,广告中应强调,从事该项目经营成败的因素有很多,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情况谨慎的选择投资项目。
谨慎起见,特许人最好咨询律师,了解如何编写警示文字,以避误导之嫌。
第二、代言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签有特许经营合同的代理加盟商,广告中涉及的场景和物品都是代言人实际拥有的。
可以在广告中打上代言人姓名和经营店址。
第三、对代言者的经营成果进行真实完整的统计,代言中出现的每一句关于特许项目的经营情况一定要有确凿依据。
第四、在宣传广告代言中,避免谈及特许经营项目的收益,只涉及特许经营系统的成熟度、代理加盟商能从特许人处得到的培训和指导、消费者对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的接受度等。
最后,在做广告时,特许人就应该为可能遭到的举报和诉讼做好准备,保留全部依据的书面材料,要求代言者代理加盟商对其广告用语予以真实性的确认,以免代言人事后反言。
法律风险——合同风险:
主要面临两大风险:
一是特许经营合同无效风险;二是特许人区域保护政策执行不利等合同条款风险。
以下通过两个案例加以简单分析。
一、特许经营合同无效风险 :
2005年 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韩某诉北京印气巴谊印气健美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2004年7月2日签订的相关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韩某加盟费十万元。
当前在国内发展加盟商的特许人有不少都是国外品牌或者打着外资的旗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对外资在国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是有限制的。
根据我国相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特许经营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
在2004年12月11日前,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不得投资商业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在2004年12月11日后,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上述韩某与北京印气巴谊印气健美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现实中还有不少特许人来自香港地区,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在市场准入时间上,来自香港的特许人可以比外国投资者早(自2004年1月1日起即可进入),但是在经营方式上也只能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在于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特许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等等。
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中的任何一条,都会有可能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
二、区域保护等合同条款风险:
2005年9月,冯女士看到了北京一家皮具公司的宣传手册,其中明确表述了该公司的区域限额加盟和“对专卖店实行严格的区域保护政策”。
冯女士觉得商机难得,遂与该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以交纳加盟费方式获得该公司某品牌包袋产品在江苏省徐州市的特许经营权。
在其后的经营过程中,冯女士陆续发现在徐州市有多家加盟商都在经营同样的产品。
冯女士认为皮具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而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皮具公司宣传手册的性质属于广告宣传,其内容不具有实质约束力。
而关于限额加盟和区域保护承诺最终并没有形成合同条款,双方也没有就此作出任何约定,所以,冯女士依据宣传手册中的内容主张被告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
据此,判决驳回了冯女士的诉讼请求。
区域限额加盟和区域保护或商圈保护政策,其意义在于通过限制某一区域内经营相同品牌或同类产品的加盟店、直营店的数量,防止各加盟店成员间的恶性竞争,从而保护加盟商的经济利益。
限额加盟或区域保护是特许人的一项重要义务,然而现实中有不少特许人出于私利,无视特许网点的消费水平和市场容量,大量吸收加盟商,导致恶性竞争。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法律协议,是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约定。
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的是特许人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强制性条款,对这些条款,受许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但加盟者不能因此就放松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审查,因为有许多特许人利用合同设置陷阱,加盟者应小心。
以下是我们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供参考。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简介
近年来,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火热,业内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便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知道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由一名特许人分别与多名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而特许人为了统一运作的需要,又希望与不同的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来说,特许人与受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均采用特许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下面我们就某一国际知名连锁企业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为例作一简要介绍。
这是一份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样本开头部分的内容是关于一些基本事实的陈述,包括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签约时间和地点、受许人向特许人作出的总体承诺等等。
当然,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风格,为了强调争议的解决方式,该样本便将争议解决的总体原则也置于基本事实的陈述部分中。
样本的正文部分是协议约定,共有二十条。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
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
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
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
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
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