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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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当前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规划问题、征地问题、土地供应问题和违法用地问题等,这里重点讲讲土地供应问题。
(一)土地供应问题
从土地例行督查发现土地供应存在问题:
1.为权属来源不合法的土地办理供地手续。
某市办理变更登记时,违规将国有农用地登记为"出让"土地,涉及土地10宗,面积107.71公顷。
2.违法违规出让土地。
某市违规设置出让限制条件,影响公开、公平竞争,涉及6个项目,面积44.5公顷;两市在拆迁补偿未落实到位、不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情况下,以"毛地"出让土地,涉及2个项目,面积13.57公顷。
3.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不规范。
2012年某市有53605.51万元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划拨价款逾期尚未征收到位,某市市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收缴至非税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划转至国库;某市本级未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足额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某市违规减免土地出让收入1.6亿元,涉及土地29宗,面积72.56公顷。
同时,上述土地使用权人某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申请改变土地用途为"商服、城镇住宅用地",以协议出让的方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涉嫌规避招拍挂程序。
4.土地出让基础工作不规范。
某市涵超贸易有限公司等3公司在挂牌取得403号地块用地时,尚未缴清此前取得的G(2012)2号地块土地出让价款;某市2宗土地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未填写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素;20宗住宅用地项目没有约定住宅建设总套数等要素;32宗没有按规定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2宗工业用地项目没有按规定约定投资强度;1宗工业用地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前没有进行地价评估,地价确定缺乏依据;1宗土地用途误填为住宅用地。
(二)土地利用问题
1.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
某市共有闲置土地12宗,土地面积105.31公顷,至督察时仍未处置到位。
2.违规批准置换土地。
某市人民政府违规批准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3公顷工业用地与政府储备土地(面积8公顷,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不同用途互相置换。
3、土地利用率偏低问题:
由土地供应引起的土地利用率偏低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原因,一是集体土地在转用征收后不能够及时拆迁安置,导致土地不能及时达到供应条件;二是未到达供地条件既进行供地,导致土地供应过后因未达供应条件不能及时开工建设,导致闲置土地的产生。
第一种情况的产生多是因为土地征收的审批和实际征收的分离导致。
第二种情况是由于地方政府违规操作,急于供地,将不符合供地条件的土地供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取得土地后很长一段时间不能够进行开工建设,导致土地的闲置。
这种闲置的土地往往是由于政府的原因导致的,故不存在收取闲置费和收回重新供应的问题,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土地的闲置。
(三)改进措施和建议
1、加大批后监管
为防止土地征收审批和实际征收相分离导致的土地闲置和土地违法现象,国土部门应严格落实批后监管制度。
国土资源部土地监管平台已经建立和投入使用,但在基层,土地批后监管多数还流于形式。
基层部门多数不能按照实际上报土地征收情况,导致批后监管信息失实。
批后监管的落实不能仅限于基层的上报,相关部分应当加大对批准征收的土地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可以借鉴土地卫片执法监管违法用地的模式,真正落实批后监管,促使已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及时得到利用,降低土地闲置率。
2、监督土地供应
土地供应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正逐步趋于规范,从供应的电子审批到在线供应,一直在不断进步。
但同时,当前的供应也存在一些负面的问题。
以土地出让为例,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意在约束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责任和义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不能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由此引发一些问题。
如工业用地中要求的“三通一平”,实际供地时由于拆迁进度等原因,地方政府可能不能够做到,同时项目单位急于取得土地,这样导致了合同约定条款和实际状况不完全一致,但仍然完成了土地的供应。
这种供应的后果是土地在供应后项目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导致土地闲置,而当前土地闲置相关规定中,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不能够收取闲置费或依法收回,由此导致土地进一步闲置,无人承担责任的局面。
因此,土地的供应过程需要严格审批,实地考察供地条件,对不满足供应条件的,待条件满足后再予以考虑。
建立供应后期监管制度,对已供应的土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进度实行跟踪督促。
由此降低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节约集约用地。
3、关于土地供应问题。
对为权属来源不合法的土地办理供地手续的,要撤销审批文件,依法依规重新办理;对违法违规出让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管理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规定,在分类纠正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土地供应审查把关,规范土地出让工作。
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杜绝"毛地"出让等不规范做法;对欠缴出让收入的,要追缴到位,并依法征收违约金、滞纳金。
对仍不及时足额缴纳的,依法依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违反规定收取支出土地出让收入的,要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精神和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土地出让金计提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出台具体措施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行为;对基础业务工作不规范的,市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环节基础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填写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住宅建设总套数等要素,工业用地项目没有按规定约定投资强度,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土地要进行地价评估。
4、关于土地利用问题
对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的,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要严格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掌握全市闲置土地的宗数、面积,分清责任,通过收取闲置费、限期开工建设、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实行分类处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于国有建设用地置换不规范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撤销土地置换协议,依法依规完善置换手续。
二、供地政策
(一)国家供地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是国家对经济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土地供应政策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供地。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1、《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涵盖了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城市主干道路、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七个大类,主要从审批权限、建设规模、容积率、生产工艺、产能及土地用途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限制标准或条件。
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只有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涵盖了农林业、煤炭、电力、石化化工等十七个大类,总体上涉及各个行业,从产业类型、生产工艺、产能、建设规模、用地类型及建筑用途等方面提出了禁止条件和规定。
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核工程项目是否落实了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有关技术、装备、规模等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2、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供地政策的主要内容
1、针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等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法生产等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国办明电[2004]20号)明确规定:
对新建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钢、炼铁厂、电解铝项目的建设用地,除国务院批准立项建设项目外,一律停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
对新建、扩建水泥项目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其建设规模必须达到日产4000吨及新型干法熟料生产技术。
为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国发[2004]28号);建设部出台的《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
(1)城市主干道路、宽度规定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
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2)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以上人口的特大城市5公顷。
(3)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4)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尽力建设多层厂房,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向空中发展,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
不得圈占土地建“花园式工厂”和“庭院式企业”。
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作生产性配套设施。
2、分行业用地供应政策
(1)2009年12月1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第三、保障措施(二十)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
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
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
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
(2)2011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第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
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
提高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含社区菜市场)公益性的认识,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新建城市居住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或相应的商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中“企业利用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格补缴士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
……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
”的意见,物流项目用地为经营性用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11号)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因此,物流项目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不能事先确定用地单位。
2012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第三、支持政策中的(十二)加大流通业用地支持力度。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通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流通业各类用地。
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
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
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
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
制定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对纳入目录的项目用地予以支持。
依法加强流通业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2011年1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第三、保障措施(十一)保障合理用地。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3)2011年10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第三、保障措施(十三)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基础上,加大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项目的土地政策支持。
对列入各地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布局和选址,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
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存量土地建设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项目。
(4)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第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群发展.(二十六)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
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
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5)2012年12月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第五章改革完善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第二节创新政策支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服务业发展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扩大服务业用地供给。
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
积极推进服务业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支持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坚持分类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总体要求,安排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兴服务业项目用地。
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行业依照海洋功能区划,在用海和用岛需求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6)201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第四、实施加快发展政策中的(三)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监管,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
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7)2013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
(8)2013年1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第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调整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时,要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
严格控制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作其他用途。
鼓励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鼓励各地选择合适区域、时段,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
(9)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第二、主要任务(三)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
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
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
(10)2013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第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
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
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11)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第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
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
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
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
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
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12)对棚改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依法实行划拨供应。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各地可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用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的,按规定可以实行划拨供应政策。
此外,对于棚户区改造规模较大的安置小区,需要配套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可以分宗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不能独立分宗的地块,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由企业自主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属于原拆原建且利用企业原有存量划拨用地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13)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工业支持政策。
2012年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我区亿元工业企业工程实施方案(桂政发〔2012〕28号)。
加大工业用地倾斜力度。
构建用地统筹保障机制,通过开展区位调整、增减挂钩、盘活存量等政策,有效增加工业用地指标;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程;鼓励投资者以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方式进入工业园区创业,对于选择技术含量高的优势项目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第一期缴款在出让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缴纳50%,余款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年内缴纳。
2009年12月24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2009】35号)。
加大土地支持力度。
在城市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好工业发展用地,将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统筹布局。
支持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集中,支持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向城镇集中。
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奖励政策,鼓励园区、企业节地挖潜,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凡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达到规定优秀标准的地区、园区,给予年度用地指标奖励。
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增收地价款
(14)2013年07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
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
(三)严格按照行业用地定额及工业用地五项投资强度标准核定用地面积
在项目供地审查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要针对拟建项目的性质、类型、工艺和规模,运用国家规定的用地定额和有关参考指标,逐一审查设计方案中的单个项目用地的合理性,逐使拟建项目用地指标达到国家现阶段的平均先进水平。
要求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编制和审批建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