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车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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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达茂旗河东区基础设施一期工程六标项目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设备概况:
设备名称:
吊车
规格型号:
25吨
数量(台):
1台
随机人员(人数):
1人
机手补助:
\
租赁金额:
贰万叁仟元整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设备租赁期限自2014年5月20日至竣工。
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5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1.租金及计算:
租金贰万叁仟元整元/月;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2.租金支付:
租赁费用按月计算。
每月的25日由出租方开具当月租费结算单及发票交承租方办理结算手续。
承租方应按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按80%支付租赁费。
3.租赁计费起止时间:
(1)2013年5月20日为本次设备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如果设备到达工地后承租方仍不开工,租赁时间照常计算。
(2)在机械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预付租费而停机,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机械租赁计费时间。
(3)机械退租时,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出租方接到书面通知并认可的退租日期为本次的计费结束时间。
4.机械的进退场费:
机械的进出场运输由出租方负责办理,承租方协助装卸车。
机械的进场费由承租方承担,退场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如租期不足三月,则退场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在设备退场前五日内通知出租方。
第四条 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和施工地点
1.工程项目:
达茂旗河东区基础设施一期工程
2.工作内容:
桥涵
3.施工地点:
达茂旗种羊场
第五条 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1.租赁方式:
本设备的租赁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
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出租方配备的操作人员和承租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机械只享受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对设备的转租权。
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第六条 押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元。
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
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七条 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保养、维修等均由出租方自行负责。
出租方未按时进入工地、未按质量数量提供机械应扣、罚租金\元。
设备因故障造成的停工每月累计不超过3天(维修时累计\小时折合一天),若超出三天,则超出的天数不计租赁费。
第八条 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承租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承租方责任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
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损失时双方根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九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一)出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1.提供技术型良好的设备。
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生产,满足承租方施工要求。
服从承租方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但有权拒绝承租方的违章指挥。
2.负责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
如因故障造成单次连续停机超过三天以上,则超过的天数不收台班费。
3.负责操作人员的工资及设备维修配件。
4.与承租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租费签认工作。
(二)承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1.负责工作期间租赁机械和操作司机的安全,严禁违章指挥,如违章指挥造成机械化和人员的损伤,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2.提供出租方操作人员的食宿。
承担操作人员加班费及施工补助。
3.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场检查验收签认及每月租费的签认工作,负责租费的及时支付。
4.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人员的安全。
由承租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5.负责对甲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手要进行安全培训。
6.燃油及润滑油:
承租方负责主油(柴油),其他附属油由出租方负责。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支付租费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出租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承租方及时付清租费和其他费用,并要求承租方赔偿相应。
(2)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设备,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正式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随意转租。
2.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租赁设备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十二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诉讼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签订地为省道104线公路大中修工程A合同段项目部。
出租方(盖章):
______ 承租方(盖章):
____
代理人(签字):
____ 代理人(签字):
____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
__
地址:
地址:
_______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
_达茂旗河东区基础设施一期工程六标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