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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消防管理制度汇编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事故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进入公司和部门的外来承包商、施工人员、参观和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必须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制度,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条公司安全科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新入厂人员(包括新职工、临时工、外包工等),均须经过公司、厂(部)、车间(科)三级安全教育。

包括消防培训教育。

第六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不断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各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人员,均须经过消防常识、灭火技能培训,能够了解本岗位易燃易爆材料的物化性质,正确使用所配备的灭火器材。

每年培训不少于24学时。

第三章、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公司安全科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编制消防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消防安全学习材料。

第十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公司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职工消防教育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对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在防止火灾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部门进行处罚,消防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检查可以发现火灾隐患,监督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建立由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防火巡查、检查组织。

第三条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防火堤阀门是否关闭严密;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6)营业结束或下班后,清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7)其他需巡查的情况。

第四条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9)其他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

第六条日常安全检查按如下方式进行:

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员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巡检要定时、定点、定人、定内容进行,特别要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员工,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3.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本车间、班组人员的消防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在班组安全活动上进行讲评;

4.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第七条定期安全检查包括例行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日前检查。

1.例行检查

公司每季度组织1次,部门每月组织1次。

2.季节性检查

春季检查以防雷、防静电为重点;夏季检查以高温为重点;秋季检查以防火为重点;冬季检查以防火、防爆为重点。

检查时间和次数,由各部门根据生产实际,自行安排。

3.节日前检查

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前,要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等进行重点检查。

第八条专业安全检查。

公司每年应对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物料物品、防护器具、消防设施、防毒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第九条不定期安全检查。

1.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的要求和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实际,随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防火巡查、检查;

2.公司应在装置开、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防火检查。

第十条各种形式的防火巡查、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表,按要求形成防火检查总结。

第十一条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部门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限期整改,并记入隐患整改台帐。

第十二条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措、安措或检修计划,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对各级检查查出的重大火灾事故隐患,要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管理。

第十四条《隐患整改通知单》由安全科存档、备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第二条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三条严禁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

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拦、覆盖。

  

第四条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六条、生产装置及罐区各易燃易爆岗位,一旦发生较严重的泄露、着火、爆炸等事故,应立即根据具体情况和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救灾措施,并同时报告生产技术和安全部门,有效的组织无关人员疏散。

第七条、对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及标志,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标志完好,通道畅通。

消防值班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有效地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及时报警,扑救初期火灾,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值班的人员为消防安全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值班制度,坚守岗位,确保安全。

第三条、值班人员每天上下班或交接班前,应对其值班负责的范围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发现问题要作好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四条、值班人员要对管理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确保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五条、消防值班人员必须执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内容,落实巡查制度。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值班人员的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因值班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办公室按《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办公室批准执行。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运行,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条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明显标识。

第三条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第四条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第五条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第七条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必须配备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它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公司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由安全科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清除。

  

第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火灾隐患向安全管理人员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科长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条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生产或作业,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五条对公安消防机关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

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消防机关。

  

第六条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七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安全科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对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用电、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

第三条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作业票》。

第四条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用电作业票》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五条危害识别

1.用电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电作业票》内。

第六条《用电作业票》需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电工)操作证》;

3.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3.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2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3用电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3.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记”。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架设防护套管;

3.5对现场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设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3.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超过12V;

3.7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电工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工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八条作业票的管理

1.《用电作业票》、《用电申请表》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2.《用电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安全员留存,第二联交供电执行人,临时用电部门(单位)持第三联;

3.在非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电作业票》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4.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电作业票》有效期限必须与《用火作业票》有效期限一致;

5.《用电作业票》保存期为一年。

第九条管理职责

1.公司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用电的审批;

2.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2、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规定了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票》的管理等。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 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第二章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第四条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五条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l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第三章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第六条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第七条将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票》内。

第四章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第八条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第九条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十条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十二条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五章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三条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

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凡在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2.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1生产不稳定。

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任、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安全科、总经理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生产部要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拄)正压。

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六章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第十五条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第十六条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公司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第十七条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第十八条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第十九条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第七章《动火作业票》的管理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票》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作业票》由安全科负责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交动火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作业票》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

4.《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作业票》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票》由安全科存查。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为8h。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为72h,每日动火前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票》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票》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票》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第八章职责要求

第二十三条 动火负责人

动火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四条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科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监火人

1.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公司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2.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六条 动火负责人

被动火部门班组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票》。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票》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第二十八条 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公司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第二十九条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措施,审查《动火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第十七条的要求。

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第一条易燃易爆工作岗位上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规定。

第二条易燃易爆岗位要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如确实要动用明火时,要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条易燃易爆部位的设备、装置要符合防火要求,消防器材、防火设施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改正的要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未整改前要有临时防护设施。

第四条岗位工人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各类火灾发生。

第五条岗位工人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的灭火器材的使用性能、使用方法,熟练本岗位上的灭火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火灾,迅速按照本单位的灭火应急预案进行灭火。

第六条易燃易爆场地的场地要清洁,设备无渗漏,工具材料摆放整齐,安全通道畅通。

第七条易燃易爆部位要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八条易燃易爆工作区域要有“严禁烟火”标志。

电器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可靠的防静电和通风设施。

第九条工作区域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实行定量领取,不得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易燃易爆部位要认真抓好自检自查,并填写好相关记录。

 

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及时消除火灾,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分管生产管理部长担任义务消防队的负责人、安全员为义务消防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义务消防员应在责任人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第四条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条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六条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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