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XX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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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XX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模板

______省XX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91民初___号

原告(反诉被告):

赖某,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______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______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

王某,男,汉族,1972年__月___日出生,住___市___区桃园路___号港湾丽都花园5-__。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______市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______市某(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胡某,女,汉族,住___市___区。

原告赖某与被告王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__月__日受理后,被告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赖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李某,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___万元整;2.判令二被告以___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__月__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止,以月息2%支付利息,暂计金额人民币___万元;以上两项合计___万元;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自2013年起,被告王某多次向原告借款,期间支付了部分利息。

2016年__月___日,原告与被告王某对双方借款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欠原告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共计人民币___万元整。

被告王某承诺以自有及他人所有之资产偿还,但至今未履行承诺,且原告发现王某所述之资产为虚假。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胡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某辩称,原告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___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双方借款金额应以实际发生为准,本息合计并没有___万元;2013年以来,被告已累计还款____万元;根据双方2016年__月___日签订的情况说明,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其中的车辆、惠东的房产,因此原告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___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要求被告以___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__月__日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全部还清之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6年__月___日双方对于还款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了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所涉资产均客观存在,并非虚构。

情况说明中位于______的房产未能过户至原告名下系因原告不予配合所致。

因此,被告已按情况说明中的约定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

综上,原告起诉状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

王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

1.确认双方签订的《情况说明》合法有效;2.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情况说明》;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__月__日,反诉原告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反诉被告借款,其后反诉原告多次向反诉被告还款。

2016年__月___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对于2013年、2014年两年借款的还款事宜达成协议即《情况说明》,约定以反诉原告名下在惠东的房产、大众辉腾汽车一辆及______王某红一套房产等四项财产用以偿还借款,2016年上半年前办理过户,另外2016年___月前付现金及某古产品(合计价值___万元),此后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即为结清。

《情况说明》签订后反诉原告一直积极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义务。

2016年___日,反诉原告书面致函反诉被告,请其协同办理约定还款资产的过户手续,但反诉被告拒不配合,致使过户手续办理无法履行。

2016年__月__日,反诉被告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向法院起诉,其行为已违反了双方在《情况说明》中的约定。

赖某对王某的反诉辩称,《情况说明》第二项王某红所谓的______房产为虚假,经查王某红在______根本没有房产。

王某提供了王某红位于______省___市___县的一套房产履行义务明显与约定不符,王某在签订还款协议时故意欺诈赖某,故该《情况说明》不能履行;王某在签订《情况说明》时声称______房产估算现值约___多万元,但之后实际提供的______省___市___县的房产价值约___万元,惠东房产大致价值___万元,大众辉腾汽车价值大约___万元,某古产品及现金___万元,以上四项全部资产共计___万元左右,与所欠债务___万元的相差甚远,履行《情况说明》显失公平。

胡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为进一步核实涉案借款本金、利息支付及金额情况,本院组织了赖某、王某双方进行了当庭对账,并制作了对账笔录在卷佐证。

依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赖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

因资金周转的需要,王某自2013年__月___日开始多次向赖某借款,双方于2014年__月__日进行了一次对账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___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__月至2014年___月___日,利息为月利率3%。

同日,王某出具了“今收到赖某借款人民币___万元整”收条一份。

2013年__月___日至2014年__月__日,赖某或其委托的付款人先后___次向王某或其指定的收款账户转账支付借款合计____万元(其中2014年__月___日之后的借款金额为____万元)。

2013年__月___日至2015年___月___日,王某或其委托付款人先后___次向赖某还款合计____万元。

2016年__月___日,赖某向王某催还借款本息,双方就2013年至2014年两年期间的借款本息及还款达成了协议,并由王某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赖某签字确认。

该协议确认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___万元,因王某生意失败无现金偿还能力,愿意用王某名下位于惠东房产一套、______王某红房产一套、王某名下大众辉腾汽车一辆、价值___万元的现金及某古产品(2016年___月前支付)共计四项资产履行还款义务。

上述两套房产当时购买价格约___万元,上述房产和车辆应全部还清银行所有欠款,2016年上半年前全部办好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王某支出。

上述四项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所有账目全部结清,所有遗留借款单据全部作废,不再反悔。

上述还款协议签订后,王某将协议约定的车辆结清贷款并交付给赖某。

后因王某所提供的还款协议第二项______王某红房产并非位于______市,而位于______省___市___县,赖某认为该房产的现价与王某在协议签订时所称的______房产现价约___万元明显不符,认为王某存在欺诈嫌疑,不同意继续履行还款协议,遂于2016年__月__日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胡某偿还借款。

2016年__月___日,王某对其名下位于××县的房产办理了提前还贷XX,并向赖某发函说明还款协议中所涉房产及车辆已具备过户条件,催促赖某共同办理中相关过户手续。

另查明,王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__月___日登记结婚。

诉讼中,经本院组织,赖某与王某双方明确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2013的各笔借款利息均从2014年__月__日起算,2014年的各笔借款利息均从2015年__月__日起算,计算至2016年__月___日,按月利率3%,扣除王某已支付部分,按照先付息后付本的顺序进行计算。

经计算,2013年借款本金共____万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为____万元;2014年借款本金共____万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为____万元。

上述借款本金合计____万元,利息合计____元,扣除王某已支付的____万元,尚欠借款本金____万元,利息____万元。

因王某名下的车牌号为粤_._小汽车已过户给赖某,双方同意按评估价___万元折抵欠款。

本院认为:

本案系涉港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因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为XX市,本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赖某与王某双方经当庭对账确认,对借款金额、还款金额、利息具体计算方法均予以确认。

截至2016年__月___日,王某尚欠赖某借款本金____万元,利息____万元。

对于王某已经按照月利率3%支付的利息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考虑到上述____万元利息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计算,且尚未实际支付,本院按照月利率2%折算为____万元。

截止至2016年__月___日被告王某实际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共计_____万元(924.738+111.597),原告仅主张给付___万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王某名下粤_____小汽车抵扣的___万元,应当在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关于2016年__月__日之后的利息计算问题,王某实际拖欠本金为____万元,原告仅主张以___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王某与胡某于2014年__月___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胡某应当对2014年__月___日之后的借款本金____万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关于胡某应当共同承担的利息,参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方法,从2015年__月__日起计算,至2016年__月___日,利息应当为____万元,原告仅主张了____万元(___万-____万),对该部分利息胡某应在此限度内与王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2016年__月__日之后的利息,胡某应当对以借款本金____万为基数计算部分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原告要求被告胡某对全部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赖某与王某于2016年__月___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即情况说明)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王某在上述还款协议签订后虽向赖某交付了约定的车辆并对其位于惠东的房产办理了还贷XX等部分义务,但其承诺的偿债主要资产系______王某红的房产,赖某亦基于该项房产位于______且市场现价较高而做出同意该还款协议的意思表示。

王某实际提供的是王某红位于_________市___县的房产,与协议中承诺的______房产不相符,且二者市场价值差距甚远,应当认定王某构成欺诈,使赖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

因此,赖某与王某签订的上述还款协议为可撤销合同。

现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实际为对该协议撤销权的行使。

故对王某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即《情况说明》合法有效并判令双方继续履行的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被告胡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赖某借款本金及2016年__月___日之前利息合计___万元(执行时应扣除王某名下粤_____小汽车抵扣的___万元);

二、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赖某2016年__月__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以___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__月__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胡某在借款本金____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与王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其中2016年__月___日之前的利息为____万元;2016年__月__日之后利息以____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赖某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__________元,保全XX费___元,反诉受理费__________元,均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赖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王某、胡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__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占举

人民陪审员   禹昆仑

人民陪审员   夏颖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琪玮

书 记 员   詹惠婷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六条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九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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