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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会计准则投资的比较

中外会计准则——投资的比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体制日益完善。

为了增强竞争力、降低经营风险,并求得长远稳定的发展,企业必须进行多角化经营。

适时进行投资活动则是企业实现多角化经营的有力手段之一。

因此,投资活动伴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人深入进行而日益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经济,又是风险经济。

投资活动的产生是基于企业对未来市场发展,企业自身发展战略等综合因素作出合理预测后所作的决策。

投资,尤其是长期投资,产出后即成为企业总资产的重要部分,但是与其它资产不同的是:

投资资产不仅会因市场价格变化而在实质上发生变化(如短期投资),而且还会因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在实质上发生变化(如长期投资),如果对此认识不足,将严重歪曲企业资产信息,尤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而言,其财务信息的公开性决定了其所有财务信息将成为在宏观上引导社会资源有序、高效流动的指南针,其财务信息不真实所导致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有鉴于此,我国经过有关专家、学者参考国际会计准则以及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并于1998年6月24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该准则的实施,为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准则包括引言、定义、投资的分类、投资成本的确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投资的划转、投资的处置、披露、附则共9个部分。

其中,引言段说明投资准则规范的范围;定义段分别对投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可收回金额和公允价值等8个名词进行定义;投资的分类段将投资分为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收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的摊销;投资账面的调整段分别规范在投资期间内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投资减值所涉及的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投资的划转段说明长、短期投资之间划转的价值确认;投资的处置段规定投资处置时的会计处理;披露段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应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事项;附则段说明该准则的解释权和实施期限。

  二、比较

  本节仅就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英国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号-联营公司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对子公司会计》、加拿大的《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第3010章、3050章》、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60-合营投资》和《澳大利亚会计第1016准则-1016联营投资》、中国台湾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5事情-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以及其它国家会计准则中有关投资的部分作一比较。

  

(一)关于范围

  投资准则到底涉及哪些项目,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是对投资所下的定义,二是与其它具体准则的分工,即,虽符合投资的定义,但在其它准则或拟订中的其它准则中涉及。

  财务会计中的投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投资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两大类,狭义的投资一般仅包括对外投资,而不包括对内投资。

我国准则所指的投资,仅指狭义投资中的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

即除了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存货投资等对内投资外,还不包括在其它准则中规定了的以下各项:

外币投资的折算、证券企业以及专门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其它企业的证券投资的核算、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合并、房地产投资、期货投资等。

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中也排除了其它准则中规定的对附属公司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商誉、专利权、商标权和类似资产、融资租赁、对退休金计划的人寿保险企业的投资,对投资所得的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的确认基础。

美国的投资会计所依据的准则散见于会计准则委员会意见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以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技术公报。

  

(二)关于定义

  1、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将投资定义为:

“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如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来增加财富;为资本增值或通过贸易关系,而给投资企业带来其它利益而持有的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所述的各种存货不是投资。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所述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也不是投资(投资物业除外)。

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的定义先提供一个大的概念,然后在大概念的框架下再剔除诸如存货、固定资产等虽符合定义,但国际会计准则认为不是投资的部分。

我国的准则将投资定义为:

“企业为通过分配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它利益,而将资产过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从此定义看投资通常中将企业的部分资产转让给其它单位使用,通过其它单位使用投资者投资的资产创造效益后进行分配所取得的,或者通过投资改善贸易关系等从而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

另一方面,某些投资,如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短期性质的股票或债券的买卖,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现金投资入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代理机构),通过证券的买卖获取收益。

这种收益实际上是对购买证券的投资者投入的所有现金再次分配的结果,以使资本增值。

  2、短期投资各国对短期投资的的定义中有一些共同的术语,如“现金等价物”“可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等,但仍存在一些差别。

我国准则中将短期投资定义为“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我国对“短期投资”从两个方面界定,一方面是易变现,另一方面是意图短期持有(时间界限定为不准备超过一年)。

国际会计准则、德国、加拿大、中国香港与我国的定义基本一致。

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在定义中仅指出短期投资的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打算持有至一年以后至期日,此投资应属于长期投资。

中国台湾将短期投资定义为“随时可变现,并准备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的投资”,与我国的定义相比,二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三)关于投资的分类

  《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中要求:

在会计表中划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的企业,应将短期投资列作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列作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不划分流协资产和长期资产的企业,出于计量的目的,也应对投资的计价按短期和长期的要求作一区分。

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划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标准,在德国、中国香港、国际会计准则将短期投资比较严格地限定以一年为标准;但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对期限的标准并不是很严格,而是更多的考虑企业资产的连续使用;我国的准则要求,长短期投资的划分主要依据管理当局的意图而定,管理当局意图短期持有的,作为短期投资;意图长期持有的,作为长期投资。

但投资是否作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1)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例如,各种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这一条件取决于管理当局的意图。

不符上述条件的投资,作为长期投资。

  (四)关于投资成本的确定

  投资成本的确定是投资的计量问题,即为取得一项投资发生多少耗费。

投资成本的确实是确定企业为取得一项投资而发生的支出有多少可以计入投资账户、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并在资负债表资产方的相关投资项目中列示。

投资成本的确定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

一是取得投资额同时取得一项债权的处理。

其处理方法有二种:

(1)将该债权计入投资成本,待实际得到股利或利息时,再冲减应收项目。

二是为取得投资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处理。

例如:

若取得一项长期债券投资,对于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时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成本是否构成投资成本。

一种认为,相关费用应当直接或分摊计入损益,另一种认为,相关费用应计入投资成本。

三是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下同)而取得的长期投资成本的确定是按公允价值呢?

还是按评估确认的价值。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对实际交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但实际交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下同)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以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规定“投资成本包括佣金、各种服务费、税金和银行手续等购置费用”:

“如果一项投资是全部或部分通过发行股票或其它证券来购置,其购置成本就是所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而不是名义价值或面值”:

“结果一项投资是全部或部分地通过其它资产的交换而取得,其购置成本应参照所放弃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

“如果所购入的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此作为购置成本”。

另外,国际准则还规定“与一项投资有关的应收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通常作为收益即投资的回报处理”:

“债券投资的购置成本与偿还价值之间的差额(购置时折价或溢价)通常应由投资者在从购买至到期前的期间内摊销,从而使投资的收益前后一致”。

从以上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准则中的投资成本即购置成本,购置成本中所包含的应收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不作为应收项目,而是成本的一部分,待这些应收项目不计入投资成本的处理不同。

再者针对债券投资发生的相关费用,我国准则中规定:

对购入长期债券发生的相关费用,我国准则中规定:

对购入长期债券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但同时采用重要性原则,即如金额较小,可于购入时一次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大,计入投资成本,并单独核算,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费用,作为折溢价而在购买日至到期的期间内摊销。

  (五)关于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1、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方法(账面价值)。

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内期末计价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是成本法。

即指投资成本入账后直到成本变现前均不调整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

按成本计价在投资持有期间内,不确认由于对短期投资进行估价而产生的未实现损益,直到短期投资出售时,再确认损益。

这种方法在中国香港及日本允许采用,如日本规定在市价低于成本不到50%时,应采用成本法。

二是市价法。

即指在每一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短期投资账面价值按市价调整,并据此反映于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

这种方法在中国香港和国际会计准则中提介采用。

三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指短期投资的市价在购买日以后减少时,投资成本也应减少到一个较低的价值所采用的一种子计价方法。

在具体处理时,当市价低于成本时按市价计价,当市价高于成本时按成本计价,这种方法在加拿大、德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法国、国际会计准则等多数国家、地区和组织采用。

在具体运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时,有的专家建议采用可变现净值或公允价值代替市价,如澳大利亚、英国准则规定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另外,对于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的情况下,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它们的理由如下:

有的认为,企业或投资者所关心的是短期投资整体的价值总额,而不是每项个别投资,因为这些投资是作为共同财富的储存形式为企业所持有,因而,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的投资是以投资总体为基础,而不是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价。

也有的认为:

短期投资采用成本法计价时,是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而存货在计提跌价准备时也以单项为基础,既然存货以单项为基础计算,而短期投资同样属于流动资产为什么却要在整体基础上进行比较,按谨慎原则惯例是以单项作为比较基础的的。

还有的认为:

短期投资种类不多,但不同的投资项目具有不同的投资风险和报酬,因此建议至少按投资类别或总体计提跌价准备。

在英国和中国香港一般只允许以单项投资为比较基础,国际会计准则为迎合不同国家的需要,三种方法均可采用。

考虑到我国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有一个熟悉过程,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但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2、短期投资未实现损益的处理。

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可采用三种方法,即成本法、市价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若采用成本法,由于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不调整短期投资账面价值,因此,不确认由于对短期投资进行估价而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如日本。

若采用市价法、或市价与成本孰低法时,由于市价波动,期末需地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因此,需对未实现的损益中以确认。

对未实现的损益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将市价高于或低于成本的估价损益均计入当期损耗益。

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以市价计价的短期投资,市价的降低与回升,均计入损益。

中国台湾也采用此处理方法。

二是将未实现的收益不确认,仅将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中国香港规定,未实现收益不确认,未实现损失计入损益。

采用这种方法的还有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我国准则规定“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的损失,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应在原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即,未实现损失计入损益,未实现收益在一定范围(原确认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3、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

长期债券投资的溢折价是指长期债券的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

投资成本高于债券面值的部分,称为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投资成本低于债券面值的部分,称为长期债投资溢折价,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溢折价的会计处理不尽相同,大致分以下几类:

一是不要求长期债券投资的溢折价在存续期内摊销。

如法国、德国、澳大利亚。

二是要求将长期债券投资的溢折价在存续期内摊销,但未规定采取什么摊销方法,如英国、中国台湾。

三是要求采用直线法摊销。

如日本。

四是要求采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采用这种方法的有我国、加拿大。

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上采用第二种方法,其具体规定为:

债券投资的购置成本与赎回价值之间的差额(购置时的折价或溢价),通常在投资者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摊销。

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额如同利息一样借记或贷记收入,并增减债券投资额账面价值。

其规定中没明确指出溢折价的摊销采用什么方法。

  4、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计价。

长期债权投资一般按摊余价值或摊余成本计价。

债权投资的摊余价值,包括投资成本、应收利息以及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调整后的金额;分期付息债券的摊余价值即为摊余成本,包括投资成本以及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调整后的金额。

美国FASB115号准则中采用摊余成本计价,但是规定这类投资只要没有发生永久性价值减值或投资分类的变化,其账面价值一般不做调整。

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规定,长期债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一般应按成本列示,若市价发生下跌,也可按重估金额列示。

我国对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计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是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价值减损,应当按照账面价值计价,即摊余价值扣除有关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计价。

  5、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一般有两种方法,即成本法和权益法,少数国家还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所谓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所谓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对长期股权投资在什么情况下采用成本法,什么情况下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如美国规定,当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低于20%普通股,采用成本法;持有20%-50%普通股时,采用权益法核算。

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程度来决定采用何种方法。

如我国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加拿大、澳大利亚也按控制程度来决定期末计价方法,且澳大利亚准则指出影响控制程序的因素除持股比例外,还有对董事会的控制程序或在股东会上投票权的控制。

少数国家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价期末计价只能采用成本法。

如德国规定对长期权益性投资的会计处理不取决于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无论其是否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均采用成本法核算。

比较特殊的情况是:

中国台湾的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评价时,如有市价可循时,则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者评价。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为: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当根据权益法核算,不过,在购入和拥有投资是专门为了在近期卖出时,则应当按照成本法核算。

自以下日期起,投资者应当中断使用权益法——投资或者转移资金的能力,所以不宜使用权誉法。

  6.股权投资差额。

所谓股权投资差额,是指权誉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盛开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誉份额的差额。

对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涉及到两方面内容:

一是股权投资差额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帐务处理,有两种意见。

其一是作为单独的资产或负债。

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美国准则中均规定,将股权投资差额作为商誉,在确认后单独入账,作为一项资产或负债。

其二是不单独作为资产或负债,而是将其调整到长期股权投资中,把股权投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的调整项目。

我国采用这种作法。

二是股权投资差额如何摊销。

针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

针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有三种意见。

其一是按资产的使用期限摊销。

如美国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确认的商誉按“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在不超过40年期限内,按其有效使用期限摊销。

其二是按规定年限平均分期摊销。

如国际准则中规定商誉摊销应使用直线法,摊销期限不应超过5年,除非超过5年更为恰当,但最长不得超过从购买日开始的20年。

其三是按借差或贷震荡分别确定摊销期限。

我国准则采用这种作法,且规定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摊销期限的,按合同办;没有规定摊销期限的,借差(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贷差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内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7、长期投资的减值。

长期投资减值的会计处理受长期投资期末计价的会计政策的影响。

长期投资市场价值的减损应不应减记投资成本;其次,未实现损益是计入股东权益还是计入当期损益;再次,发生市场价值回升时,调减的账面价值能否转回;最后,同短期投资一样,对长期投资的市场价值计价时,是采用整体为基础的方法还是单项为基础的方法。

以下仅列示我国、美国、英国、加拿大、中国台湾和国际会计准则对长期投资减值的有关规定。

  我国准则规定长期投资的减值准备应控制个别投资项目计算确定,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美国准则规定所有以成本法核算的证券以总额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当总市价低于总成本时,调减账面价值,未实现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股东权益的减项,当认为价值下跌为永久而非暂时性的,这部分损失计入当期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当投资的市场价值发生永久性减损时,调减期账面价值到市场价值。

  中国台湾财务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如属公开市场交易之股票者,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评价,其方法采以总成本与总市价比较之,并设置“长期投资未实现跌价损失”及“备抵跌价损失”科目,前者不列入损益计算,于资产负债表上列为股东权益之减项,后者则列为长期投资之减项。

长期投资未实现跌价损失,若有证据显示市价回复之希望甚小时,应即转为实现跌价损失,列入当期损益计算,该投资之成本应降低至市价,并作为新成本。

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之股权,如有证据显示投资之价值确已减损,且回复之希望甚小时,应承认其损失,并以承认损失后之该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新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被投资公司股价发生持久性之大幅度下跌,且回复之希望甚小时,投资公司应承认其跌价损失,列为当期损益。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长期投资通常以成本计价。

不过,当长期投资价值发生非暂时性减损时,其账面价值应予抵减,以确认这种减损。

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通常逐项确认。

不过,在某些国家,作为长期投资的有价权益性证券可以总体基础上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价值的暂时性下跌及所续恢复计入权益。

长期投资价值因非暂时性减损对其账面价值的抵减,除冲销前期重估增值外,应计入利润表;当该项投资价值回升或减损原因不复存在时,其抵差部分可以转回。

  英国准则规定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利值孰低计价,若权益性投资的市场价值发生永久性减损,减值部分作为已实现损失。

  加拿大准则规定如果判断投资价值发生永久性的减损,需调减其账面价值,以确认损失调减的账面价值,除发生重大回升外一般不再转回。

  (六)关于投资的处置

  投资的处置,除确认相应的处置损益外,还涉及到投资跌价(或减值)准备的处理、处置时投资成本的结转、部分处置某项投资相关的跌价准备的处理等。

国际准则规定,当处置一项投资时,处置的净利收入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收益或费用。

如果该投资是一项流动资产,并且在投资总体组合的基础上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列示,销售的利润或亏损应以成本为基础加以计算。

如果该投资以前进行过价值重估,或按市价列示,并且已将账面金额的增加数转入了价值重估盈余,企业应采用如下的政策,或将保留有关价值重估盈余贷记收益,或将其结转至留存收益。

这项政策应根据国有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一致地采用。

我国准则规定“处置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收入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通过以上对比看出国际准则对投资处置的规定更详细、更具体。

  (七)关于投资的划转

  投资的划转就是指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的转换,在转换过程中不同国家和地区采用的计价法不同。

如我国准则规定,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长期投资转化为短期投资时,应按投资成本与账面价值孰低结转。

国际准则规定长期投资归类为短期投资时,应按如下方法处理:

一是如果短期投资是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如果该项投资以前进行过价值重估,任何保留的有关价值重估盈余应在结转时转销;二是如果短期投资是按市价列示的,应按账面金额结转。

如果短期投资市价的变动已包括在收益中,由任何保留的有关价值重估盈余应结转至收益中。

由短期投资重新归类为长期投资时,应逐项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如果以前是按市价列账的,则按市价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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