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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人口局七项制度

永登县人口局七项制度

制度一:

人口局岗位责任制度

为明确服务站及各股室的职责和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及时、准确、高标准地做好本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局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党支部成员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各股室要全面贯彻局党支部决定和交办的事项。

三、要高标准、严要求,以创新的科学理念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爱一行,专一行,在同行业中有所追求。

五、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严守纪律,依法行政;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制度二:

人口局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人口局机关及各股室、县计划生育技术药具服务站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服务承诺制度,是指县人口局根据职能要求,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的服务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人口局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四条 通过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政务公开栏、媒体、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行政服务的内容、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以及承办股室及人员等内容,方便群众办理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业务。

第五条 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七不准”:

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庄稼及其房屋;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生育;7、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第六条 严格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生育证》审批、审查收养子女申请,免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病残儿童鉴定初审、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输精(卵)管吻合手术审批。

第七条 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向全县城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服务。

第八条 为全县广大育龄群众免费提供优生、优育、优教咨询,免费送科普知识入户,免费做好术后随访。

第九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对来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他事项的申请人,承办人要按照规定的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在审查后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标准的,要进行登记,按程序批办、分办或转办。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标准的或经告知仍无法补齐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实行文明接待制度。

坚持使用文明用语,说话和气,态度和蔼。

做到对来访办事的群众问一声好、让一个座、倒一杯茶,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问有答声、办事结果有回声。

严禁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谢绝一切妨碍公务的请客送礼和公费娱乐,谢绝单位和个人到工作人员家中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纪律规定,杜绝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等现象。

第十二条 完善监督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公开投诉电话。

对群众的投诉认真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八项工作承诺:

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制度三:

人口局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及其时限主要有:

1、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服务事项。

《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的办理,在乡(镇)提出申请后,即到即办。

2、依法进行病残儿童初步医学鉴定。

收集、审查各乡(镇)的申报材料,根据工作情况1年召开一次鉴定会议,组织专家公平、公正进行鉴定,鉴定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鉴定结果报市人口计生委鉴定。

3、县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或局领导批示时限办理。

4、上级主管部门、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性事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5、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

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的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办理的进展情况。

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议案)及诤言。

有时限要求的应在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

7、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事项(包括各类信访件,局领导批转件等)。

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尽快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要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9、凡涉及两个以上股室或单位职责的事项,要实行联合办理。

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常事快办,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方便群众办事。

凡属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符合政策规定,上报材料齐全,按程序能够受理的,一律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二)限时办结的措施和要求

  1、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机关工作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严禁上班期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务正业的活动。

 2、坚持学习制度,努力构建学习型机关,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实现一岗多能。

 3、建立工作主、配角制,实行一岗多责。

各股室实行分工负责与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确定每一项工作的主要经办人(主角)和协办人(配角),当主角的工作出现缺位时,配角要主动负责办理主角的工作,从而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

 4、建立留言告知制度。

工作人员集体参加会议、因公出差、外出办事等无人办公时,要将外出事由、时间、联系电话等以留言的方式告知来访者,方便群众办事。

制度四:

人口局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讲求实效,利于监督,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凡涉及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行政措施等,在颁布实施前,均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

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条及时、准确公开局机构设置、各股室和部门职责,公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计划,公开办事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及理由,公开办事纪律、便民措施和服务承诺,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办法以及需要公开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公开的形式

(一)人口局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电子显示屏、书面征求意见等;

(四)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册等形式进行公示;

(五)其他公开形式。

第五条 各股室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六条各股室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七条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股室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八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一周,即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公示的反馈意见,相关处室应该及时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认真办理,将办理情况公开。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制度五:

人口局首问负责制度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科室的工作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

社会团体和办事群众到我局咨询相关业务或办理相关事项时,我局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即为首问责任人。

有两人以上同时被问到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具体办理解答该事项的本局工作人员为该事项的承办人。

 

(二)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1、无论服务事项是否属于本人、本部门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必须表明身份,主动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听和接待,弄清来访人员所要办理的事项,并按照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做好登记。

  2、属于自己或本股室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予以办理或向股室负责人汇报并予以反馈;不能及时办理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对于来咨询的,要耐心讲解、说明,直到询问人听明白为止;对于来办事的,手续齐备的要及时予以办理,手续不齐备的需一次性告知对方所有应补足的手续、材料、要求等。

3、不属于自己或本股室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的,要主动引领服务对象到有关股室接待、办理和反馈;如有关股室人员不在,要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办理事项交有关股室办理并反馈。

4、职责交叉或涉及几个股室办理的事项,交局办公室接待、协调办理和反馈。

5、对前来投诉、举报或对人事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引领给局办公室或局领导接待。

6、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清楚是那个部门办理的,要说明情况,告知办理该项业务的部门和地址,必要时将服务对象引领到有管辖权的部门。

7、反映的问题紧急重大的,应立即向领导汇报,使问题及时得到处理。

8、加强跟踪督促,了解承办人对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必要时与承办人一起做好与服务对象的沟通工作。

(三)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首问责任人不履行职责,对来信、来访、来电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粗暴对待来访群众;故意刁难,打击报复来访群众,造成工作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后果,追究其责任。

1、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告诫。

2、给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对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资格。

3、给机关形象造成严重影响或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应的处分。

制度六:

人口局效能考评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机关效能,强化内部管理,科学评价局科室和工作人员的绩效,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评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局各股室和干部职工的考评严格按照考评的程序、方法、标准,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的考评被考对象。

(二)民主公开的原则。

实行上级、同级和下级共同参与考评的立体考评方法;并适时公开考评结果,以利于群众的参与和监督。

(三)注重实绩的原则。

落实效能考评以提高机关效能建设为最终目标,充分体现“以结果为本”和“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考评,真正调动全局干部职工办实事、求实效,讲质量、重效率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推动机关效能建设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条考评对象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

局各股室及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核内容包括:

1、各股室:

工作目标、履行职能(职责)、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四个方面。

2、全体干部职工:

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四条考评的组织领导

(一)考评工作由局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考评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考评小组对局各股室负责人的工作进行直接考评。

第五条考评办法

(一)对局各股室负责人的考评。

1、实行立体测评办法,由考核对象的上级、下级、同级进行测评。

2、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外部测评与内部考评相结合。

各项考评得分按照一定的比例系数综合得分为各股室成绩。

3、局各股室负责人考评实行百分制,各项考核指标系数:

局作风效能领导小组考核占70%,各股室互评占10%,股室自评占10%,基层测评10%。

(二)干部职工的考评

1、考核依据:

国家、省、市有关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2、考评程序:

个人自评—股室内部评价—股室外部评价—局作风效能效考核小组审核—考核结果反馈。

3、考核等次:

干部职工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考核实行百分制,优秀档次为85--100分,称职档次为70--84分;基本合格档次为60--69分,不称职档次为59分以下。

第六条考评结果的应用

(一)作风效能考评结果作为局年度评优的依据。

(二)年度评选优秀的各股室和先进个人要从作风效能考评优秀中产生。

(三)对于在作风效能考评中被考评为不称职者,局党支部要给予作风效能告诫。

各股室及下属企事业单位考评成绩在70分以下,要进行整改,由局作风效能考评领导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鉴定。

第七条其他事项

(一)因病、事假或非单位派出、学习等原因,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进行年度效能考评。

   

(二)新调入的人员和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在岗时间未满6个月者,不参加年度效能考评,从下一个年度开始考评。

制度七:

人口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和各种不良行政行为的发生,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人口局各股室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失职追究,是指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口局行政效能建设各项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四条人口局行政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为行使监察职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本单位行政效能建设各项制度中的问题;

(二)受理群众对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单位行政效能建设各项制度的投诉;

(三)调查处理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受理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对效能办做出处理的申诉;

(五)其他由效能办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违反效能建设各项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追究,进行效能告诫:

(一)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承担义务的;

(二)对上级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的;

(三)对同一件事或同一问题在同一单位(部门)受到2次以上投诉的;

(四)其他需要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或责任追究的;

第六条聘请效能监察员,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效能建设各项制度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第七条对违反效能建设各项制度的工作人员,年内被诫勉教育3次(含)以上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并予以待岗处理;年内被告诫3次(含)以上的,予以降级处理;符合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九条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效能办做出。

发生的材料应定期存入单位人事工作档案。

第十条对效能告诫处理不服的,经本单位复核,仍不服的,可向作出效能告诫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决定应在1个月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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