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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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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案例.docx

就业促进法案例

案例:

小王是一名山西来京的务工人员,他根据火车站别人散发的小广告找到了一家中介机构求职,这家中介机构当即表示马上为他找到工作。

工作人员收了他300元的中介费后,把他推荐到一家所谓的装修公司当保安。

装修公司要求小王先交培训费进行岗前培训,随后又要他交服装费等等。

等到小王明白过来这是中介和这家公司耍的一个连环套时,他已经交了1千多元。

解读: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职业中介机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包括五个方面禁止性行为。

当前,人力资源市场上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职业中介行为。

为此,本条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就业信息主要指岗位需求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由于就业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导致求职者求职失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即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第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职业中介许可证属于国家机关颁发的重要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其他证件包括工作证、学生证、军人证等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

第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如违反本法规定,在职业中介过程中实施就业歧视,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等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乙肝患者

也有公平就业权利

案例:

小周是今年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由于成绩优异,班主任把他推荐给一家IT企业做网络编辑。

经过一番笔试下来,小周不负众望以第一名的成绩进入了最后的面试。

可另他没有想到的是,公司因为他有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他。

解读: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是关于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的规定。

包括对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的要求和特定情况下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有关工作。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享有同正常人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如无法定情形,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在《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老百姓反对乙肝歧视的呼声就尤为强烈。

因此,《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促进法》立法的基本考虑就是,一方面要保护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因此为了避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可能感染接触过他们的健康人,有必要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实施特别限制。

首先要清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申请就业时的状态,是否已经治愈或者排除传染嫌疑。

其次,要明确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不属于这些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即使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尚未治愈或者排除传染嫌疑,也可以从事而不受限制。

属于这些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则必须要求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经过医学鉴定是已经治愈或者排除传染嫌疑的。

小周应聘这家公司的是网络编辑职位,并不属于特别限制传染病的岗位,因此案例中公司以乙肝为由拒绝招用小周是不对的。

特殊工种需持职业资格证上岗

案例:

  小郑是一名来京务工人员,经老乡介绍,他来到一家批发市场给人看仓库。

来了没两月,该批发市场的电工辞职走了。

这下可急坏了批发市场的经理,因为仓库有不少需要冷冻存放的货物,一旦电出问题,损失就得由市场来承担。

小郑心想:

电工的工资可比看仓库高多了,自己在农村跟当电工的叔叔经常去帮人维修个电路啥的,干这个应该不成问题。

于是他向经理毛遂自荐,经理一看眼下确实缺人,在简单地问了问小郑电路基础知识后,就让他上岗了。

解读:

目前,我国职业资格主要根据特殊工种和技术工种的不同要求,进行设置和组织实施。

  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是指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所需具备的复杂技能、知识、能力及操作规范的基本要求,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职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此类职业资格通过立法设定,主要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职业。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需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对于此类工种,用人单位如招用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特殊工种的范围主要以公共场所安全秩序维护与检查、公众财产安全维护、食品药品质量检查和安全、公共健康和人身健康管理服务、环境保护及防灾减灾救助、装备制造和大型公共设施制造、高危行业关键岗位、交通安全管理与维护等领域的职业工种为重点,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将由国务院规定。

  能力等级评价类职业资格是对从事专业技术较强、技能要求较高、从业人数较多的人员的工作能力水平的客观评价。

国家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技术职业工种,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劳动者可结合实际自愿参加。

劳动保障部推行的职业资格中,绝大多数属于能力评价类型,目的在于鼓励引导和支持劳动者参加培训,提升技能水平。

能力等级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设置由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由各地各行各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

 

《就业促进法》案例解读之二:

职介机构不得扣押求职者证件

案例:

  吴天浩是一名来自山东的农民工,今年3月他独自来到北京打工,在六里桥附近她遇到一名自称职介工作人员的男子,并被他带到了一家职业介绍所内。

在大概询问了小吴的基本情况后,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可以马上给他安排一份保安的工作,但需要他缴纳800元的职业介绍费。

当小吴表示身上只带了500元现金之后,工作人员又要求他留下身份证做抵押,等有了钱再回来拿回身份证。

法条: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读:

  本条是关于职业中介活动原则的规定,包括职业中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用人单位如实提供岗位信息、禁止利用职业中介侵害劳动者权益等几方面内容。

合法,是指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诚实信用,是指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中应当真实披露用人单位、求职者以及中介服务的相关信息,不得靠虚假信息、欺诈手段骗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钱财。

职业中介机构应信守对外公布的服务规章制度、收费标准,以及中介服务过程中的书面合同和口头承诺。

公平,是指职业中介机构对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应一律平等对待。

公开,是指职业中介机构应公开服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本条中规定: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所称组织,既包括未经许可成立的非法组织,也包括存在违规行为的合法组织。

在职业中介活动中侵害求职者权益的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中介组织或个人。

禁止在职业中介活动中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对用人单位而言,主要包括: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押金。

对职业中介机构而言,主要有:

提供虚假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扣押求职者证件,收取押金等。

因此,这家职业介绍机构的做法是有悖于《就业促进法》的。

 

案例一:

昂立相貌歧视事件

【案件回放】:

出生在河南商丘一个普通的家庭的秋子2006年7月毕业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英语专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

2006年12月1日,秋子与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实习合同与外派合同。

根据实习合同的约定,秋子在位于郑州市的华北大区师训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

12月21日,根据外派合同的约定,秋子接到公司通知,其工作地点为公司的加盟学校——浙江省昂立国际教育嘉善学校。

24日,秋子到达学校,当日又接到华北大区师训部负责人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当日返回郑州,另有工作安排。

秋子于26日返回位于郑州的华北大区师训部,后者以秋子相貌不佳为由,多番推诿,拒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劳动合同。

2007年2月5日,秋子怀揣录音证据前往上海劳动仲裁部门维权,该案被称为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

【案例分析】:

判断是否构成就业歧视,最关键的就是看雇佣单位的要求是否处于职务本身的客观需要。

至于什么才算客观需要,不是有雇佣单位说了算,而是要由法律进行判断,按照职业要求作具体分析。

导致就业歧视的一个原因是国家相关的劳动就业政策、法规不完善。

以前,法律上明确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就业歧视,但没有明确限制对生理特征以及其他因素的歧视。

另一方面,出于种种原因,应聘者维权的行动较少,许多求职者虽然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苛刻要求感到不公平,但由于就业形势的严峻导致就业者的弱势地位,很多人依然是默默的接受了。

他们在求职过程中,没有主动维护自身权益,而是相信并接受了歧视性的用人标准,自动放弃了追求平等的机会,这也是就业歧视“合法存在”的原因之一。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反对就业歧视,不仅仅是因为是实现就业的公平,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制止就业歧视,不仅是对求职者的尊重,更是人才市场发展的必须。

没有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就不可能有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也就不可能有人的潜能的充分发挥。

案例二:

、乙肝歧视事件

【案件回放】:

2003年6月,安徽芜湖的张先著报名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

经过笔试和面试,成绩均排在报考这种的第一名,并进入芜湖市人事局规定的体检程序。

在体检中,张先著被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感染了乙肝病毒,但他既不是“小三阳”也不是“大三阳”,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

2003年9月25日,芜湖人事局以口头方式宣布,张先著由于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而不被录取。

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向芜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案例分析】: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门以部门规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权利,“乙肝歧视”问题就是这样。

正因为政府部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下面的企事业单位才会在用人时“理直气壮”地进行歧视,这种情况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从医学的角度考虑,乙肝病原携带者传染性非常小,乙肝病毒也不会通过一些常见的介质传播,而主要通过输血等途径传播。

如果无合法的理由解雇乙肝病原携带者,不仅剥夺了他们的平等就业竞争权,而且会对这些人带来心灵上的伤害。

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雇一般病原携带者,就涉嫌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就业权是劳动权的始点,没有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的其他劳动权保障将无从谈起。

从这个意义上讲,解决我国病毒携带人群的其他权利,其基础就是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

《就业促进法》在反对就业歧视上弥补了法律的空白,更好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平等就业 

案例:

在某高校BBS的求职版上,一条图文并茂的帖子引人注目:

“寻一名与照片相像者,有要事相求,事成酬谢1000元。

”该帖子的发布人是即将毕业的研究生小李,刚找到一份工作,单位要求进行全面的入职体检,这让他的神经紧绷起来,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知道过不了血液检测关,情急之下,他只好找一个和自己外表相像的人当“替身”。

据了解,小李很是优秀,每次求职,面试都能顺利通过,可到了体检这一关就没戏了。

“难道一个人与乙肝沾上了边,就与美好的事业绝缘了吗?

”小李陷入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

据统计,我国目前约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其实,根据有关医学资料,一般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传染性很小,对健康危害也不大,但不少单位仍会以健康为由将他们拒之门外。

《就业促进法》虽然没有提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具体字眼,但在第三十条却作了概括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可见,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就不得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换言之,除了前述规定,其他任何机关或单位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遇到就业歧视可以打官司

案例:

小王是某高校一名理工类的女硕士研究生,现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由于工作出色,颇受领导赏识和同事好评。

但想起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的歧视,感慨万千。

她曾经去过一个招聘会现场,一百多家单位招聘,竟然一份简历也没有投出去。

因为很多单位在招聘海报上明确说明仅限男生,其余单位即使不明确标示,对于女生也大都含蓄拒绝,“我们单位经常会出差,你一个女生禁不起出差的折腾,还是另谋高就吧”。

“我们单位经常加班,而且以往招的人大都是男生,你如果进我们单位工作会不适应的”。

虽然也有少数单位有招女生意向,但开出的条件很是苛刻,比如在三年之内不许结婚,即使结婚也不能生育。

再有在待遇方面规定女生硕士与本单位本科男生一样标准,等等。

解析:

其实,我国不少法律都有关于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阐述和规定。

如《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但这些规定都是一些政策性口号,太过原则和笼统,没有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因此广大女性面对性别歧视束手无策。

而《就业促进法》不仅规定了政府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的职责和用人单位与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性别歧视的义务,还规定了一个极具可操作性的内容——如果自己遭受到就业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凡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如前述健康和性别歧视外,还有民族、种族、信仰、年龄、身体(如身高、相貌、残疾)、地域、学历等各种五花八门、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作出裁决,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作出赔偿。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案例:

老张是一下岗职工,在别人的介绍下,来到了一家职业中介所。

工作人员当即给老张联系了一家单位,条件是需交100元押金,成功了则再加交50元算是中介费,失败了则只需交5元服务费,100元押金退回。

老张去了那家单位进行了面试,结果发现工作环境太差而且待遇很低,就没有签约。

等回到职业中介所要押金时,工作人员却说单位已经给你找好了,是你自己不愿意去,就等于介绍成功了,执意不肯退押金。

解析:

当今的职业中介机构鱼龙混杂,不仅很多机构不正规,而且收费项目繁多。

一般而言,即使一些正规中介承诺在未被录用或试用时不收介绍费,但也都会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虽然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可全额或扣除一定服务费用后退回,但最终能完全兑现承诺的却并不多。

针对这种情况,《就业促进法》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此外还特意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如果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如果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因此在《就业促进法》实施后,职业中介机构各式各样的押金应该寿终正寝了。

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将得到就业援助 

案例:

老刘一家四口生活举步维艰,老刘夫妻双双下岗,只得在街头给路人擦皮鞋。

儿子原本有份好工作,但前不久因工负伤,失去了一条胳膊,离开单位后多次去找工作,但都因残疾而被拒绝。

女儿虽然已经大学毕业了,可是由于严峻的就业形势,至今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老刘也曾多次到有关部门请求帮助,但大都无功而返。

解析:

针对当前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的困境,《就业促进法》有一节专门规定了“就业援助”。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此外,还有一些可以量化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上述规定对老刘来说,无益是一个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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