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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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物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OO一年十一月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以下简称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热轧带肋钢筋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热轧带肋钢筋。

1.3换(发)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按其产品牌号分为三个申证单元:

即HRB335、HRB400及HRB500。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各省、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2.3根据质技监局发[1999]246号文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许可证办公室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带肋钢筋许可证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接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包括起草和宣贯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汇总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冶金建筑研究总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88

电话:

(010)62226082(兼传真);62225599-5020、5021

(注:

现为82227341;82227352、82227342)

联系人:

高建忠

2.4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样品检验由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冶金建筑研究总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88

电话:

(010)62226082(兼传真);62225599-5020、5021

(注:

现为82227341;82227352、82227342)

联系人:

高建忠

3企业取得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热轧带肋钢筋的生产。

3.2企业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3企业必须具有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工艺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规定等技术文件。

3.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热轧带肋钢筋质量的生产、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测设备。

3.5企业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3.6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

3.7必须符合国办发[200]1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的要求。

4申请的受理

4.1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4.1.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1.3企业质量手册一份。

4.2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4.2.2企业应于2002年2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对于不符合国办发[2000]1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的企业的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受理。

4.2.4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

4.2.5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6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

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可以以“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厂)”的名义分别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以集团公司名义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在申请书上必须注明所有的生产厂、点,且必须全部接受审查并合格方可取证,其产品应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总之,不论许可证申请书的申请主体以何种形式,一份申请书所获得的生产许可证及许可证编号均是唯一的。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经培训的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和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组成。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文件审查及审查计划

5.2.1审查部应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申请材料等文件进行审查并记录,必要时应将文件审查结果通知企业或要求企业重新提交说明材料;

5.2.2审查部应组织审查组依据《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的要求(见附件)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3现场审查

5.3.1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应按《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附件)的要求,对基本条件和质量体系进行逐条审查,填写生产许可证审查评定表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现场审查结论意见表,并报送带肋钢筋许可证审查部。

5.3.2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采取纠正措施,进行认真的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三个月)将整改结果报带肋钢筋许可证审查部。

5.3.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6产品抽样及检验

6.1审查组应按《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中“实物检验及抽样”的要求,现场检测产品实物(外形尺寸、表面质量及包装标志等),认真做好现场实物检测记录,并计算得分填入现场审查结论意见表,同时按规定要求抽取样品及封样,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审查部、检测单位和企业各一份,企业随抽取样品寄送一份),企业应在检测记录及抽样单上签字确认。

同时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样品送(寄)至指定的检验单位。

6.2检验单位应依据《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及《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中“实物检验及抽样”的规定,组织产品检验,并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一份,审查部两份,其中一份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审定与发证

7.1审查部对审查组提交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评定表、现场实物检测记录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

7.2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并统一公告。

7.3经审核不合格的企业,由带肋钢筋许可证审查部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并通知企业,自通知之日起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整顿期。

整顿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企业应向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

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7.4获证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

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改证书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登记备案,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7.5获证企业迁址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审查部。

必要时,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应实施相应的现场审查和(或)产品检验。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办[2000]10号文的要求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要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

8.3获得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的标牌及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XK05—205××××

企业证书编号

热轧带肋钢筋编号

行业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

8.4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吊销并收回生产许可证。

8.4.1产品质量降低不符合标准者;

8.4.2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者;

8.4.3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者;

8.4.4将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

8.4.5不符合国办发[2000]10号文件要求者。

9申诉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工厂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

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审申请或仲裁。

10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10.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交纳费用。

10.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10.3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费每个申报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10.4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10.5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检验费由企业向检验单位支付。

10.6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1附则

11.1本实施细则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考核办法

制定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

总则

本考核办法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达不到其中任一项者,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二部分为质量体系检查。

经检查,评为“不合格”者,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三部分为实物质量检验。

实物检验不合格者,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1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执行标准:

必须执行该产品的现行国家标准《GB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3坯料:

靠外购坯料生产的企业,必须使用有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或钢坯合格证)企业的合格坯料。

不得使用切头料、切边料、拆船板、钢轨、中注管、汤道钢、中轧废、地条料及开口锭等生产热轧带肋钢筋。

4产量及规模:

根据国办发[2000]1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的要求:

(1)1998年产钢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炼钢厂,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

(2)只配置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轧钢厂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

(3)年产普碳钢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小炼钢厂,在2002年底前关停,请各生产厂自行调整,到2002年底后达不到国办发[2000]10号文件要求的,将吊销生产许可证。

(4)只配置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25万吨以下(含25万吨)的小轧钢厂,在2002年底前关停,请各生产厂自行调整,到2002年底后达不到国办发[2000]10号文件要求的,将吊销生产许可证。

5生产装备:

(1)必须具备满足生产要求的炼钢、浇铸、加热炉、轧机、冷床、剪切、检验台(或精整台架)等生产装备,并能正常工作。

(2)不得使用平炉、不得使用公称容量10吨以下(含10吨)的转炉、不得使用公称容量10吨以下的电炉、不得使用感应炉冶炼钢筋钢;钢筋钢不得浇注开口锭,不得浇铸150mm×150mm(6")以下的钢锭。

(3)产钢筋企业的轧机布置不得只装备单列横列式轧机,k1k2不得采用胶木轴承;不得采用简易冷床。

(4)根据国办发[2000]1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的要求:

公称容量10吨(含10吨)的小转炉(含侧吹转炉),在2001年底前应关停,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

公称容量15吨以下(含15吨)的小转炉,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

要求在2002年底前关停的各生产厂自行调整,到2002年底后达不到国办发[2000]10号文件要求的将吊销生产许可证。

6理化检验和计量测试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要求的理化检验设备和计量测试手段。

7牌号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热轧带肋钢筋必须按标准规定轧有钢筋牌号标志,申请复查换证企业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标牌上必须注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二部分质量体系检查

1质量体系检查采用项目评定制,评定项目共9款24项。

(1)对有炼钢、轧钢的企业全项检查,共24项;

(2)对购坯轧材企业,不查“炼钢质量控制”部分,只检查20项;

(3)对仅炼钢企业,不查“轧钢质量控制”部分,只检查20项;

(4)按照质量体系检查项目表,逐项评定。

(5)对每一项目,通过者记为“A”;基本通过者。

记为“B”;不通过者记为“C”。

2质量体系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1)满足下列两条者,评为合格

a:

“A”项数超过检查总项目的80%;

b:

无“C”项。

(2)出现下述两条之一者,评为“不合格”

a:

重点项(即★号项)出现“C”;

b:

非重点项的C项数目超过三项。

(3)其余情况为“基本合格”

3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并涵盖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的企业,只检查质量体系的重点项。

 

质量体系检查项目表

序号

检查项目

项目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及评分办法

1

技术标准

1.1★

企业必须有产品标准及产品标准所引用的相关标准,要求有有效版本。

产品标准:

GB1499-1998

主要相关标准有:

GB/T223,GB/T222,GB/T228,GB/T232,

GB/T2101,YB/T5126,YB/T081等

1.查阅标准版本及执行现行标准的行文(或管理手册中的标准目录)。

2.无产品标准及GB/T223,

GB/T228,GB232,者评为“C”。

2

质量及技术管理

2.1

 

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职责有明文规定。

查阅有关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的文件规定;无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者评为“C”。

2.2

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技术管理,职责有明文规定。

查阅有关技术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的文件规定;无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者评为“C”。

3

主要文件或管理制度

3.1★

原材料(含钢坯)检查验收制度。

无该制度者评为“C”,不完善者评为“B”。

3.2

组批投料及按炉送钢制度

无该制度者评为“C”,不完善者评为“B”。

3.3★

工艺规程(炼钢、轧钢等)

无该制度者评为“C”,不完善者评为“B”。

3.4

产品检查验收制度

无该制度者评为“C”,不完善者评为“B”。

3.5

成品管理(入库,外发)制度

无该制度者评为“C”,不完善者评为“B”。

4

可追溯性控制

4.1

组批符合GB1499的有关规定

查组批记录,严重不符合者评为“C”,个别不符合者评为“B”。

序号

检查项目

项目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及评分办法

4.2★

检查按炉送钢执行情况,从入炉投料到出库开质证书,有据可查,有可追溯性

随机查阅三炉(批)各类记录,要求各环节数据前后对应一致;按炉送钢卡的内容及传递手续正确无误。

两炉(批)以上(含两炉)无追踪溯性评为“C”。

5

炼钢工序控制

5.1

严格执行炼钢主要原辅料验收、堆放、领用制度;库房堆放合理,标记清楚。

检查验收、领用记录,现场检查原辅料堆放、标记情况。

无记录者评为“C”。

5.2★

有炼钢工艺监督记录,项目齐全,并实施违章考核。

随机检查三炉工艺监督记录,二炉以上(含二炉)违反工艺规程并无及时处置记录时,评为“C”。

5.3

有浇注(包括连铸及模铸)工艺监督记录并符合工艺规程要求,有违章考核。

5.4

钢锭、钢坯按炉(批)堆放,支数清楚,表面清理;严格执行掉队坯(锭)管理制度。

现场随机抽查,不按炉(批)堆放者评为“C”,发现支数不清或表面未清理者,评为“B”。

6

轧钢工序控制

6.1

严格执行钢坯检查验收制度,外购坯需有质量证明书,成分复验。

查阅钢坯检查验收记录,钢坯质量证明书或验送单(厂内供坯者),不按规定检查验收者评为“C”。

6.2★

有加热炉炉温自动记录仪表,炉温波动符合工艺要求。

无自动记录仪表评为“C”;随机查阅三个班次炉温记录,其中二个班次以上(含二班次)不符合工艺要求者评为“C”。

6.3

轧钢生产记录齐全(如轧钢日报表或台帐),严格执行换辊换槽制度,有违章考核及事故记录。

检查轧钢生产记录,无记录者评为“C”。

6.4

收集、打捆、包装、挂牌符合GB1499及GB/T2101的规定要求。

检查现场及成品库,严重散捆,不挂标牌者评为“C”,捆扎松散,捆扎道次不符,挂牌不规范者评为“B”。

序号

检查项目

项目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及评分办法

7

成品管理控制

7.1

成品库收发手续完备,收发记录清楚,堆放整齐,标记醒目。

检查成品库及收发记录,无记录及收发记录严重混乱不清者评为“C”。

7.2★

按规定开具质量证明书,填写规范,手续完备,项目应包括:

厂名、需方名称、日期、产品名称、标准号、牌号、炉批号、重量、级别、规格、检验结果、许可证编号等。

不开质量证明书评为“C”,填写不规范、项目不全者评为“B”。

8

检验和计量控制

8.1★

理化检验设备和计量测试手段齐全,定期检定合格,配套条件完好,设备仪表正常运转。

必备的检验手段包括:

·拉伸和弯曲试验设备。

·化学检验设备。

·必要的测温、计重、计量手段。

(如温度仪表、磅秤、卡尺等)

1.查阅检定证书、合格标志。

主要检验设备不定期检定者评为“C”。

2.现场检查理化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查阅操作记录,不能正常运转者评为“C”。

3.查配套条件,如弯心直径、卡具、拉伸机的负荷值等,个别配套条件不全者评为“B”。

8.2

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台帐)项目齐全(化学元素含量、σs、σb、δ、冷弯等),数据准确,修约符合规定,手续完备,时间及时。

查近一年检验报告及记录。

伪造数据及数据严重失真者评为“C”,修约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等评为“B”。

8.3

检验项目齐全,取样方法、取样数量、检验试验方法符合规定。

检查检验项目、取样数量、检验方法是否符合标准。

检验项目缺项者评为“C”。

9

人员素质

9.1

主要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工人及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及检验方法。

检查组事先拟定考查提纲,以座谈或提问方式考查。

主要管理人员及检验人员不熟悉相关标准者评为“C”。

 

第三部分实物检验和抽样

1对只申请HRB335一个牌号的企业,检查不同规格的两个批号;对申请两个及两个以上牌号(如HRB335;HRB400;HRB500)的企业,每一牌号检查一个批号。

2每一批号检查项目、检验数量、评分办法如下表1.

3申报钢锭(钢坯)质量验收合格证的企业,亦应按规定检查钢锭(钢坯)的成分、尺寸、表面质量、标志等项目,并按相应标准判定。

相应标准是:

(1)化学成分GB1499-1998

(2)外形尺寸、表面质量、标志、质证书等,分别为:

YB/T001-1991初轧坯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YB/T002-1991热轧钢坯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YB/T004-1991初轧坯和钢坯技术条件

YB/T2011-1983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GB/T2101-1989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每一批号检验项目、检验数量、评分办法如表2。

4每一批号额定分数为100分,合格分数80分。

经检验,任一批号达不到合格分数线者,实物检验结论评为“不合格”。

 

表1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要求

额定分

评分办法

项目

检验数量

1

化学成分、

力学工艺性能

成分

1

25

任一指标不合扣25分

拉力

3

弯曲

3

2

外形及尺寸

内径

10支

10

1支不合扣2分

肋高

10支

20

1支不合扣2分

肋距

10支

10

1支不合扣1分

弯曲度或弯头

10支

10

1支不合扣1分

定尺偏差

10支

10

1支不合扣1分

3

表面质量

裂纹、折叠、结疤、切头不净

10支

10

1处缺陷扣2分

4

包装、标志及质证书

按GB1499-1998及GB/T2101-1989规定

/

5

1项不合扣2分

注:

每项扣分最多扣至该项额定分。

表2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要求

额定分

评分办法

项目

检验数量

1

化学成分

成分(含碳当量)

1

25

不合格者扣25分

2

外形及尺寸

边长

10支

20

1支不合扣2分

对角线长度差

10支

20

1支不合扣2分

弯曲度

10支

10

1支不合扣1分

切斜

10支

10

1支不合扣1分

3

表面质量

裂纹、重叠、结疤、夹杂、缩孔等

10支

10

1处缺陷扣2分

4

标志,质证书

按有关标准规定

/

5

钢坯不注明牌号及炉(批)号者扣5分;质量证明书不规范者酌情扣分。

注:

每项扣分最多扣至该项额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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