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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

 

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

(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7年6月

 

附录:

《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写提纲

1总则

1.1为规范规划水资源论证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指导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制定本技术要求。

1.2本技术要求主要适用于自治区以及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下列规划水资源论证: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工业、农业、能源等领域需要进行重大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或重大产业基地规划;

2.城市新区类规划;

3.工业(产业)园区类规划;

4.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

1.3规划水资源论证主要是在规划制订过程中,通过科学评估规划实施的水资源条件,分析论证规划需水规模、水资源配置以及规划实施对其他行业用水、水资源以及水功能区等影响,综合评估规划实施水资源支撑条件以及规划目标、规模、布局、结构等规划要素的合理性,提出规划优化调整以及规划实施有关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建议,为规划和水资源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4规划水资源论证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分析;

2.水资源条件分析;

3.需水合理性分析;

4.水源配置方案论证;

5.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分析;

6.规划实施影响分析;

7.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对策措施。

1.5规划水资源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1.相符性原则。

应充分考虑规划涉及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符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区域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

2.协调性原则。

应与区域发展的其他规划的水资源需求与保护管理相协调,统筹考虑区域发展各类用水需求的关系,促进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3.科学性原则。

选择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应具有代表性、可靠性和一致性,论证思路应清晰正确,采用的论证方法应科学适用,论证结论应真实可信。

4.与规划编制同步开展的原则。

将水资源条件支撑或限制因素充分融入到规划编制过程,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1.6论证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工作准备、工作大纲编制、报告书编制、技术审查等阶段。

2规划分析

2.1规划概述

2.1.1结合规划的特点,简要介绍规划编制的背景和定位、规划范围、规划期、规划各阶段发展目标与规模、结构、实施计划安排等。

涉及人口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类型规模变化的,应详细说明其变化。

2.1.2应简要介绍规划的主要发展指标,规划中没有明确主要发展指标的,应对主要发展指标进行预测。

2.1.3详细说明规划的空间范围和空间布局,明确给出规划范围、空间布局相应的图、表。

2.2规划涉及水资源相关内容识别

2.2.1识别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需求、水资源配置方案、重大供水节水目标、退水方案、水资源保护目标与对策措施等。

2.2.2对于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应明确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地点等,以及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求等。

2.3规划相符性和协调性分析

2.3.1分析规划目标、布局、规模与相关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的符合性。

2.3.2分析本规划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与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的相符性。

2.3.3分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能减排等相关政策的相符性。

2.3.4介绍规划范围内其他规划在水资源配置、开发利用的安排,重点分析本规划产业布局是否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和保护,以及与本区域其它规划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之间的冲突与不协调性。

3论证范围、水平年及基础资料

3.1论证范围

3.1.1应以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域为基础,统筹考虑流域与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的需要,结合规划取水、供水、用水、退水及其直接影响区域,综合确定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

3.1.2根据规划取水水源、取水及退水影响等论证对象与内容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划分取水水源论证范围、取水影响范围和退水影响范围等。

取水水源论证范围、取水及退水影响范围的确定原则和方法参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

3.1.3应在流域水系图或行政区划图的基础上,绘制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图,并在图上标注主要水系、水文站网、主要供水工程、规划的供水水源和取(退)水口位置、主要水功能区区划等。

3.2水平年

3.2.1现状水平年宜与规划现状年一致,并考虑水文情势和资料条件,其水文情势宜选取接近多年平均的情况,避免特枯年和特丰水年。

3.2.2规划水平年主要考虑规划实施的计划安排,原则上应与规划水平年相一致,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或区域水资源规划等有关规划水平年相协调。

3.3基础资料

3.3.1应按照规划水资源论证的需要开展资料收集与调查。

基础资料不能满足论证要求的,应开展必要的调查和监测工作。

基础资料收集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与规划相关的基础资料,包括规划背景、规划报告、专题报告、审批文件及实施方案等。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

3.论证范围的自然地理概况,气候气象、水文地质、河流湖泊、水环境与水生态以及社会经济等资料,水资源评价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资料。

4.供水工程、水源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情况,包括供水能力、现状和规划用水户及其取水量、实际供水量等资料,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及实施的基本情况等。

5.水功能区情况,包括城镇生活及工业等点源污染源排放量及入河量等调查统计资料,水功能区水质目标、限制排污量、现状水质、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等资料,地表水水质和地下水水质监测分析资料。

6.水资源管理现状,包括水资源管理的现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及其考核要求,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水权转换文件等。

7.相关规划及研究成果,包括水资源工程前期工作及审批情况资料,与水资源有关的相关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等。

3.3.2应对基础资料的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进行分析,当资料缺乏或者不能满足论证要求时,需开展补充调查或监测。

4水资源条件分析

4.1基本要求

4.1.1根据已经发布或批复的水资源评价、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水资源综合规划、重大水利工程规划,以及统计年鉴、水资源公报、环境质量公报等,分析论证范围内的水资源量及时空分布特点、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功能区水质现状及达标情况,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1.2根据规划所在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管理要求,分析区域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4.2水资源调查与评价

4.2.1分析水资源论证范围内的自然地理、气象特征、河流水系、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

4.2.2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资源公报等成果,结合调查收集资料,简述论证范围内的水资源数量、质量及其时空分布特点及变化趋势,分析出入境水量、水资源可利用量和主要水功能区水质现状。

4.2.3根据水功能区区划成果,结合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资料、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入河量等资料,分析评价论证范围水功能区水质情况。

4.2.4根据地下水可开采量和水质资料,简述论证范围内地下水开发利用和水质状况。

如涉及地下水超采区,需分析地下水超采区分布、超采程度及治理状况等。

4.3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

4.3.1分析论证范围内的现状各类供水工程情况,包括当地地表水工程、调水工程、地下水工程和其他水源工程。

对于重要供水工程情况要进行重点分析。

4.3.2统计分析论证范围近10年来不同水源供水量、不同行业用水量及耗水量变化情况,分析现状水平年水资源供需情况,评价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节水与用水水平。

4.3.3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标以及考核指标要求,结合现状水平年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分析评价现状水平年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及入河排污总量的变化情况。

4.4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及问题分析

4.4.1结合水资源评价成果和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分析区域水源配置情况、本地水源利用情况,本地水资源能否支撑发展需求,论证水资源进一步开发利用的潜力。

对于河湖基本生态环境用水被挤占及地下水超采区域,需分析河湖生态环境用水亏缺量及地下水超采情况。

4.4.2分别从水资源禀赋条件、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节水与用水水平、水环境状况、生态环境用水保障情况、水资源管理等方面,分析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水资源对规划实施的可能影响和约束条件。

5需水合理性分析

5.1基本要求

5.1.1规划需水应突出节水优先的方针,遵循“以水定产、量水而行”的原则,规划需水量应符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要求,并与区域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等总体政策要求相协调。

5.1.2区域用水总量和水资源配置格局难以支撑规划需求的,应当对规划布局和规模进行调整。

5.2需水预测

5.2.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及水资源条件,在对规划所提出的目标、布局、规模等可达性分析基础上,合理选择用水指标,其中综合类的规划应同时采用综合指标和分类指标,产业发展规划应突出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

5.2.2规划需水预测应遵循“预测成果偏于安全、预测方法简单可行”的原则,并应采用多种预测方法进行比较,分析评估预测结果的合理性。

5.2.3应结合区域及行业特点进行节水潜力分析。

分析重点侧重于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非常规水源配置是否优化,用水布局及用水效率的合理性;行业节水潜力要重点分析节水用水工艺和用水定额的先进性,用水效率与区域、行业用水效率控制要求的相符性,分析节水措施实施可达性以及所采用的用水定额的合理性,并应加强同类地区或相关规划用水指标的类比分析。

5.2.4规划需水预测应以定额法为主进行分析计算,并采用类比法等其他方法进行比较分析。

1.采用定额法时,选用的定额应符合5.2.1确定的用水效率指标的要求。

2.采用类比法时,应论证提出类比对象的可类比性。

有条件时应选择具体典型项目,按照优水优用、分质供水的原则,绘制水量平衡图,开展水平衡分析,论证提出类比法需要的用水效率指标。

3.对于基本实施或部分实施完成的规划,应在收集具体项目规模(包括产品产值、产量等)和取、用、排水实测资料的基础上,分析用水效率指标,结合根据国家、地方和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规程规范)等,进行需水量预测。

5.2.5在需水预测的基础上,提出不同水平年规划总需水量和废污水总量,分析各水平年的需(用)水结构,分析用水结构的合理性。

5.3需水合理性分析

5.3.1应在区域水资源配置规划的基础上,考虑区域内相关规划及其他用水行业的用水需求,以及规划实施前后对水资源在空间、时间以及行业间配置格局的变化,分析论证规划需水的合理性。

5.3.2对规划需水总量与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对可能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划,应提出调整规划布局、结构、规模调整及加大节水力度等方面的措施与意见。

5.3.3应在充分考虑规划所在区域其他规划需水的基础上,分析规划水平年规划需水与规划所在区域需水总量的增量之间的关系,并应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分析与区域用水总量指标的符合性。

5.3.4根据需水预测成果,分析不同行业用水结构变化趋势及其合理性,需水预测应与区域水资源配置规划相协调。

5.3.5当规划需水不满足区域水资源配置或者需水总量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在强化节水的措施的基础上,提出调整规划规模的意见和建议等。

6水源配置方案论证

6.1基本要求

6.1.1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水资源配置管理政策、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的水资源配置格局,结合规划性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明确规划水源配置的原则,经过科学比选后,提出初步的水源配置方案。

6.1.2根据水源配置原则,按照不同水源、不同供水工程工况、不同来水条件,分析论证规划水平年不同水源新增取水量的可行性以及可供水量的可靠性。

6.1.3基于不同取水水源可供水量计算结果,提出科学合理的水源配置方案。

当水源配置无法满足规划需水时,应当对规划布局和规模进行调整。

6.2水源配置原则

6.2.1根据区域水资源管理政策需求,包括总量控制指标(分水协议)、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地下水开采的限制政策及其他保护区的管理要求等,结合区域水资源配置现状及有关工作成果,明确规划水源配置的原则。

6.2.2制订水源配置方案应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配置与统一调度,坚持节水优先、高效利用,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政策要求,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

6.2.3应结合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对水量与水质的要求,本着优水优用、分质供水的原则,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等用水需要。

6.2.4非常规水源利用不足、水污染严重地区,应在节水治污与再生水利用的前提下,方能考虑开发利用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外流域调水。

6.3取水水源论证

6.3.1取水水源已经获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可直接引用其结果;已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划的工程,在对其实施条件论证的基础上予以考虑。

若改变现有主要供水水源,或者现有主要供水水源的取水量出现较大变化的情况,应对其可行性、可靠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

6.3.2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应分析不同来水条件、不同地表水供水工程工况下的可供水量,论证地表水源供水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对于已有水量分配方案(协议)河流的地表水取水水源,还要分析地表水取水水量与水量分配方案(协议)的相符性。

6.3.3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应在地下水源所在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基础上,分析评价地下水可开采量及可供水量。

对于现状已出现地下水超采的区域,禁止新增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有开采潜力的地区,应以地下水可开采量为控制,考虑现状地下水供水量及地下水位动态特征,综合分析确定地下水取水范围和开采量。

6.3.4以矿坑排水作为取水水源的,应以实测矿坑排水量和预测的涌水量为依据,从水文地质条件、矿坑水防治措施以及估算涌水量的水文要素和含水层参数等的因素,考虑衰减系数及稳定的开采量,分析矿井水可供水量及其供水对象。

6.3.5对于再生水利用,应在对产业布局结构与再生水利用格局的空间匹配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水资源保护和再生水利用等相关规划,合理考虑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可供水量,考虑生态环境利用再生水的季节性特点,分析论证再生水供水对象、可供水量。

6.3.6对于涉及利用海水为部分水源的,应结合海水利用相关规划要求,合理安排海水直接利用工程、海水淡化工程建设,分析论证海水利用的供水对象、可供水量。

6.3.7对于外调水作为取水水源的,应依据“三先三后”的原则,分析评估引调水的合理性,明确调水工程的供水对象、可供水量和分配水量。

1.利用已建调水工程为取水水源的,应收集工程建成后的实际运行资料,分析调水工程的供水能力、现有取用水户的用水量和可供利用的水量。

2.利用规划调水工程为取水水源的,应以批准的调水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报告为主要依据,结合规划范围内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成果,论证配置规划范围内的调水分配方案。

6.3.8对于通过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应对水权交易进行充分论证,分析水权交易的可行性。

1.如果规划需通过水权市场交易获得水资源使用权,应明确该部分水资源的交易对象、数量、质量、使用期限,并提供水权交易的前期准备文件或双方交易意向文件材料。

2.应进行水权交易专题论证,深入分析论证水权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可靠性、转换影响、保证程度及备选方案。

3.已通过水权交易获得的水资源使用权,要提供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水权交易流转等相关支撑性文件。

6.4水源配置方案论证

6.4.1结合规划需水预测成果,进行规划水平年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提出不同保证率下的可供水量。

6.4.2根据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成果,在满足河道内需水的前提下,提出规划的水源配置方案。

6.4.3分析各类取水水源结构合理性及规划取水要求匹配性。

多水源供水时,既要考虑多水源联合供水的安全性,还应明确不同水源供水对象的优先次序及供水保证率。

6.4.4考虑不同规划水平年取水水源来水量、水源工程供水能力、水生态保护的要求、水资源管理调度要求等因素,论证提出取水水源供水的可靠性和抗风险能力。

6.4.5提出枯水年、连续枯水年以及突发事件情况下应急备用供水水源方案,以及应急调度与管理措施等。

当规划工况发生变化导致水源工程不能实施或供水量不足时,应提出备用方案。

6.4.6当水源配置方案不能满足规划用水需求时,应明确提出调整水源配置方案、强化节水的工程措施和调整规划目标的意见。

7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分析

7.1基本要求

7.1.1综合分析规划范围内废污水排放处理现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

7.1.2结合规划用地布局、水功能区要求、污水排放标准和排放量等因素,分析论证废污水排放区域及其合理性。

7.1.3结合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明确入河污染物限排要求。

7.2主要污染负荷预测

7.2.1根据用水预测成果,预测规划范围内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

7.2.2结合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设计出水水质、再生水利用等因素,估算污废水排放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7.3退水方案论证

7.3.1根据规划提出的退水方案,或根据水资源配置方案成果,结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废污水排放区域。

7.3.2分析论证规划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及排污口是否与纳污水域所在的水功能区功能相匹配。

7.3.3根据区域水功能区划、规划用地布局以及污水处理厂、水源地、水厂取水口、湿地等重要水生态要素的空间分布和控制要求,对退水方案进行分析论证,评估水功能区纳污条件,提出优化调整的建议。

7.3.4废污水直接排入近海海域,应符合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7.3.5根据现状及规划水平年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退水受纳水体水功能区水质要求,分析论证规划实施后污染物浓度和排污总量是否满足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及其阶段性控制指标的要求。

7.3.6当入河污染物总量超出退水区域纳污能力时,应提出相应的调整方案,包括优化污水处理厂布局、调整退水受纳水域、减少污水产生量、提高污水处理回用率、提升处理厂排放标准,使入河污染物量控制在限排总量范围内。

7.3.7分析论证突发事故情况下的退水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8规划实施影响分析

8.1基本要求

8.1.1分析论证规划实施对水资源、水资源配置、水功能区、水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规划不确定性对保障供水安全的影响。

8.1.2应综合论证影响范围内现状和规划取水和退水的累积与叠加影响。

8.2对水资源的影响

8.2.1分析地表水取用对所在河流径流过程及可能对下游地区供水的影响;

8.2.2分析地下水取用对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其它取水户的影响及对地下水资源的累计影响;

8.2.3分析地表水取用对地下水资源影响、地下水取用对周边地区地表水体及敏感区域地下水位的综合影响。

8.2.4结合规划实施前后区域水资源配置格局的变化,论证提出区域水资源配置在区域、行业、水源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并定性或定量提出影响分析结论。

8.3对水生态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8.3.1在对废污水排放量及主要污染物入河量预测的基础上,考虑废污水处理要求,分析规划实施后新增废污水和新增入河污染物量与现状情况在叠加条件下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影响及其长期累计影响。

8.3.2分析地表水取水后对河流主要控制断面下泄流量特别是生态环境基本用水量的影响,以及地下水取用对水文地质环境的影响。

8.3.3对于水资源紧缺、干旱缺水地区,还应对规划水平年进行水资源量与耗损量之间的平衡分析,论证分析单一水源或多种供水水源同时取水条件下对水生态环境系统的综合影响及累计影响。

8.4对相关利益方的影响

8.4.1分析规划各水平年的取水对于上下游、左右岸、周边地区(行业)之间水量、水质以及河道内生产、生态保护等相关利益方的影响。

8.4.2应重点论证规划取水实施对于重要和敏感相关利益方潜在的影响。

8.4.3应对可能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所需要采取的补救补偿建议。

8.5规划不确定性的影响分析

8.5.1分析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基础条件的不确定性对规划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

8.5.2分析规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对取水、供水、退水方案等可能产生的影响。

8.5.3综合评估规划不确定性影响及其应对方案与措施。

8.5.4结合不同规划情景设计,分析对水资源利用的影响。

9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对策措施

9.1基本要求

9.1.1在满足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相关规划等各类约束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规划区域的实际情况,从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及水资源管理等方面,提出规划实施应需采取的综合对策措施。

9.1.2综合对策措施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落实并达到预期效果。

9.2节水措施

9.2.1应根据取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管理要求,基于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从用水技术和用水工艺先进性、废污水处理回收利用、加强用水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节水减排要求。

9.2.2按照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双控制的要求,提出规划所应采取节水方案及相应的对策措施。

9.2.3节水对策措施应包括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并分析评估节水效果及用水效率考核的要求等。

9.3水资源保护措施

9.3.1按照水资源保护目标及考核要求,提出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的保护措施。

9.3.2提出废污水处理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对策措施,包括提出相应新建、扩建与改造污水处理厂的建议。

9.3.3提出生态环境基本用水保障方案,落实生态环境用水安排。

9.3.4分析评估水功能区达标率、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是否满足考核要求等。

9.4水资源管理措施

9.4.1提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与制度建设要求。

9.4.2提出水资源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及考核要求。

9.4.3提出取水和退水的水量计量、水质监测设施建设要求。

9.4.4应从管理组织、资金投入、考核与评估等方面提出规划实施水资源条件约束与支撑的保障措施。

10结论和建议

10.1应从规划范围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与变化趋势、规划实施与水资源条件适应性、用水合理性、水源配置可行性和可靠性、实施的影响及综合保障对策措施等方面,提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结论。

10.2针对规划水资源论证,明确提出规划方案调整和优化的具体意见,或提出规划调整和修改的方向,为规划审批提供决策参考。

1.对于规划实施水资源难以支撑、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且不能采取有效避免措施的规划,应提出规划不予批准或暂缓批准的意见。

2.对于综合结论总体上具有实施的可行性,但局部方面存在问题的规划,则应从规划布局、规划、任务等方面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3.对在论证过程中向原《规划》提出并已被采纳的优化调整建议,应说明其具体内容和采纳过程。

 

附录

《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写提纲

前言

一、总论

(一)项目来源

(二)论证目的、原则和任务

(三)编制依据

(四)论证范围

(五)水平年

二、规划分析

(一)规划背景

(二)规划基本概况

(三)规划区范围现状

(四)规划相符性与协调性分析

(五)规划不确定性分析

三、水资源条件分析

(一)自然地理概况

(二)水资源状况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四)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性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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