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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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所属各部门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服务中心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中心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 服务中心财务管理的原则是: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管理。

  第四条 服务中心财务管理的任务是: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服务中心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服务中心的财务工作接受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以及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在服务中心主任领导下,财务部门负责对服务中心所属各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服务中心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服务保障任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服务中心的全部收入、支出都应纳入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应该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一)收入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上级拨款计划、经营合同签订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为局机关提供的服务保障任务以及服务中心事业发展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三)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

如确需调整的,报服务中心领导审批。

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收入的管理。

收入是指服务中心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个渠道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主要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事业收入指服务中心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

(二)经营收入指服务中心开展的经营活动取得的营利性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上述范围之外的各类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利息收入等。

(四)服务中心所属各部门的收入必须纳入中心财务核算体系,不得截留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服务中心开展后勤服务保障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

  

(一)事业支出指服务中心为局机关服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即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支出,即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指为服务中心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用于经营活动消耗的材料、工资等费用,直接计入经营支出。

在事业支出中统一垫支的各项费用,应当按规定比例合理分摊,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冲减事业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指服务中心使用管理局资产所获取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向管理局上缴的支出。

  (四)服务中心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难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五)服务中心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管理局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六)服务中心可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其支出根据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可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七)直接费用包括直接人员费用、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业务费用等,直接计入成本。

(八)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间接费用等,分配计入成本。

(九)服务中心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各种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结余、分配及基金管理

第十条 结余是指服务中心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第十一条 结余分配。

事业结余的分配先按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

经营结余的分配应先按规定提取应交所得税,再按税后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

  第十二条 基金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和固定基金。

  

(一)事业基金指服务中心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服务中心收支差额,或由服务中心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中或调剂使用。

  

(二)专用基金指服务中心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三)固定基金指服务中心购入、自制、调入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基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指服务中心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形式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存货(材料)等。

现金等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账款分管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一)现金的管理

  1、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由出纳人员负责。

出纳员根据会计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同时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并按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超出库存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座支。

  3、要切实保证现金的安全。

提取、存送现金时,要有专车并需2人以上同往,中途不得办理其他事项。

大宗现金的发放,做到当日发放完毕;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

  4、不得留有账外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挪用现金。

出纳人员未经批准,不准用转账支票兑换现金,不准向个人和外单位借出现金。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

  1、银行账户只能供服务中心在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

控制银行开户数量,原则上一个单位只开设一个账户(国家规定必须开设的专用账户除外)。

  2、单位公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3、出纳员根据会计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银行存款收付款业务,同时在单据上加盖“银行收讫”、“银行付讫”戳记。

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

  4、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支票的签发要填写日期、金额、用途和密码。

如支票金额不能确定,需注明最高限额,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5、银行存款实行双控管理。

出纳员负责保管支票购领证、支票及密码器,分管业务会计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鉴。

  6、过期作废、填写有误的支票要及时退给财务部门注销,由财务部门加盖“作废”戳记,并与支票存根一起保存。

支票丢失要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并到银行挂失,丢失支票造成的损失,要根据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存货(材料)的管理

  1、服务中心在确定存货(材料)的核算方法后,年内不得随意改变,以保持核算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服务中心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存货(材料)出入库验收手续,存货(材料)的出入库要填写出入库单据,并建立存货(材料)明细账。

  3、服务中心有关管理部门对存货(材料)应当定期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

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材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四)应收账款的管理

  服务中心有关管理部门要定期清理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责任人应主动追收欠款,造成损失的要说明情况或部分赔偿。

呆账、坏账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服务中心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应与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做到账账相符,定期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进行实物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指服务中心利用货币资金、实物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服务中心对外投资,须履行必要的程序。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十七条 负债指服务中心所能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应缴款项等。

应付账款指服务中心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

应缴款项主要指应上交国家的税金。

服务中心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票据原则上只限于财务人员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丢失。

票据内容应由财务人员填写清楚、完整。

财务部门应设专人保管各种票据,并建立票据领用制度;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和票据领用登记本应妥善保管。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包括的范围,主要有四类:

  

(一)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它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的归集及保管。

  

(一)财务部门设专人保管会计档案,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二)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当年的会计档案,期满之后,先送服务中心档案室保管,然后定期造册移交学院档案室。

  (三)会计档案的复制、借阅要填写审批单,并履行登记手续。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服务中心“后勤管理系统”有关收入审计的原始资料,原则上保存两年,在国家审计署审计后进行处理,涉及呆账、坏账的原始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报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服务中心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向学院、国管局提供财务报告。

服务中心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服务中心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开支水平及财务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中心的财务报表包括月报表、季度报表、年度预算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报表的编制应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编报及时。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服务中心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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