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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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动合同法
东莞劳动合同法
最新东莞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早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以下是我整理的最新东莞劳动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最新东莞劳动合同范文一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
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那么,订立本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从2013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从20年月日起至本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时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其中,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
不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东莞市市镇街(区)部门岗位工作。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1)项明确:
(1)乙方工作的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
(2)乙方工作的岗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该岗位有可能对乙方身体的安全或健康主要在
甲方将按特殊岗位和工种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安全、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护知识培训和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内),乙方应当服从。
如甲方需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
(1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工作时间,不存在意义上的加班。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甲方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综合总工时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工作,加班总时数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甲方根据本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相关规定,每年适当安排乙方休节日假、年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执行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按以下第(4)种方式核发乙方工资:
(1/月。
(2/时,来计付乙方的月工资。
(3)计件工资:
甲方按公布的本单位制定计件单价制度,来确定乙方的计件工价及计付乙方的月工资。
(4元/月。
第十条甲方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工资分配制度、集体工资协商结果,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第十一条/上月)货币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那么提早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执行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比例分别缴交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依规定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乙方工伤或因工死亡,甲方按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给予工伤待遇或者因工死亡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第十六条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护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须自觉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生产和工作。
第十七条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等津贴,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第十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公示和告知乙方;乙方应自觉遵守,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专业技术培训,应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双方应补充签订保密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竞业限制的年限、限制期按月经济补偿的金额、违约金等事项。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某项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新签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乙方擅自离职15天后或1年旷工屡计超过30天的,甲方可单方
即时解除本合同,予以除名处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纪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并由甲方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供职的(提早3天通知和告知原因);
(2)乙方被判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罢工及怠工、不良行为等严重问题,或因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背劳动纪律、厂纪厂规经教育不改被给予开除处分的;(3)乙方服兵役、出境定居、自费留学和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的;(4)甲方有以暴力、威胁或有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侮辱人格,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5)甲方连续2个月以上不支付乙方工资的;(6)经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和严重危害乙方健康的:
(7)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按本条
(1)~
(2)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按本条
(3)~(7)项解除合同的,除乙方离职出境定居按规定需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外,甲方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属本条(8)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方应提早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辞退: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3)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甲方又无法调剂安臵乙方的,或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及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允许甲方可提早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辞职:
(1)乙方因结婚或照顾家庭等原因此要离职的;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终结而本人要求离职的;(3)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允许乙方可提早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未能提早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应当按乙方当年正常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对方。
本条中属甲方辞退
(1)~(3)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需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其中,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而辞退的,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属本条乙方辞职
(1)~
(2)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
(2)项须按规定支付工伤相关待遇。
属本条甲方辞退(4)和乙方辞职(3)情形而解除
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因严重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开除、除名或辞退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且本人不要求解除本合同的;(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仍需住院治疗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在乙方正享受法定节日、各种假期及补休中的;(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022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如下法定终止条件之一出现,即终止:
(1)本合同期已满,且不在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内;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早解散的;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乙方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本条(3)、(4)项终止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三十条经济补偿金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平月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按该社平月工资3倍限额支付,并且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2022年。
第三十一条确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甲方需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给乙方,并在15天内办结工作交接和解除或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手续,甲方不得无理扣压乙方的工资、个人证件及拒办相应的养老、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险和乙方档案转移手续。
九、违背合同责任
第三十二条一方违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情形:
(2)乙方违约情形:
十、调解与仲裁
第三十三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的,应
先到所属地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如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保存一份,互相监督履行。
第三十六条以下甲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双方约定(不够写可加附件):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标准无异议,并保证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再就月工资金额和加班工资标准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20年月日20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日期:
年月日
最新东莞劳动合同范文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
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那么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
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职务(或工种)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以下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执行,初始工资额为元/月或元/时;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件工资:
(1)计件单价;
(2)劳动定额(确定的劳动定额原那么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4.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程度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经甲乙双方协商或者以集体协商的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
(二)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三)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四)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每月日发放(当月/上月)工资。
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那么提早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为元/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实在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背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犯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早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早三日通知甲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犯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8)甲方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合同因以下情形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甲方维持或者进步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早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第八条第
(一)项第5点情形之一,合同期满的,甲方应当续延乙方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四)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作如下约定:
(乙方违背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作如下约定: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乙方违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以下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甲方:
(盖章)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