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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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昌吉吉市市食食品品药药品品监监督督管管理理局局行行政政权权力力清清单单和和责责任任清清单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审批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

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对设立公民、企业的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并转报局领导审批;对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

制作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审批的;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核,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审批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

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对设立公民、企业的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并转报局领导审批;对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

制作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审批的;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核,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审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核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

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

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对设立公民、企业的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并转报局领导审批;对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

制作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审批的;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核,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零售企业)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

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对设立公民、企业的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并转报局领导审批;对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

制作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审批的;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核,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行政审批药品经营许可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1.受理阶段责任:

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对设立公民、企业的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并转报局领导审批;对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

制作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审批的;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核,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行政审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业务的核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1.受理阶段责任:

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对设立公民、企业的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并转报局领导审批;对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

制作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审批的;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核,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行政处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

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食药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

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责任:

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

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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