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章程核准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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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章程核准送审稿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章程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三章学生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六章教学科研单位
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章标识和校庆日
第九章附则
序言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始建于1941年,时名冀东道联立唐山初级农业职业学校。
1946年,迁址昌黎县城关,更名为河北省立昌黎农业职业学校。
1949年10月,更名为河北省昌黎高级农业学校(简称昌黎农校)。
1975年,更名为华北农业大学唐山分校,开始举办高等教育。
1977年开始培养本科生。
1984年更名为河北农大昌黎分校。
1985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河北农业技术师范学院,成为全国8所独立建制的职业技术师范院校之一,是全国第一所以培养农业职教师资为主的职技高师院校。
1998年,更名为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从单一农科向多学科办学转型。
1999年,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首批职教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
2000年,原秦皇岛煤炭工业管理学校并入,学校办学主体逐渐移至秦皇岛市区。
2003年,更名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05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2006年原秦皇岛教育学院并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以“敏学修身乐业创新”为校训,坚持“稳定规模、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的发展思路,坚持“立德树人、能力为本、突出应用、打造品牌”的人才培养理念,致力于建成一所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简称:
河北科师;英文名称:
HebeiNormalUniversityofScience&Technology。
英文缩略名为:
HNUST。
第三条注册地址:
河北秦皇岛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360号。
校区:
秦皇岛校区位于秦皇岛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360号;昌黎校区位于昌黎城关四街河东113号;开发区校区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106号。
学校可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立足河北、面向全国,以培养“专业基础实、实践能力强、适应岗位快、综合素质高”的职教师资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
第七条 学校发展定位是坚持“立足应用、服务三农、服务职教”,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治理体系,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条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一条 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
凡重大决策出台之前须进行风险性评估与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十三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经费,支持学校全面实现基本职能。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保持适度规模的专科生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招生方案。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开展课程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学校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国内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开展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学 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机制,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助学岗位等助学形式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二)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岗位和职责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五)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工作和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校党委全体会议及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务委员会实到会常委人数达到应到会常委人数半数以上(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需要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务委员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案件中涉及党员的处分。
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要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监察部门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学校行政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下,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教职工履行监察职责。
第三十九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决定学校管理和发展方面问题。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参加会议人员须达到出席人员的2/3以上方能举行。
会议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依据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评议需推荐上报的科研项目、成果奖励、人才计划等;
(六)评议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奖项等的学术水平;
(七)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
(八)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处理;
(九)承担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指导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业务工作;
(十一)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或审议的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一般事项须经与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学校学位评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依照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通过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做出撤销错授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三)审核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培养方案。
(四)审查申报硕士学位授权点材料。
(五)组织全校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六)研究审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统筹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与审议。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单位委员制,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委员由院(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或副院长(副主任)、教务处副处长、高教研究室主任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依照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决策日常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全校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研立项、教学评价与教学奖励、重点项目建设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分析论证后作出决议。
(二)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对改革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加强师德建设、学校教学经费的重大项目使用等提出建议与意见。
(三)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提出制定(或修订)教学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意见;审议教学方面的某些改革方案。
(四)了解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情况,对反映突出、存在问题较大的课程或教师,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质量和课程建设进行评估;审核、验收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并择优向上级单位推荐;评定教学相关奖项,并择优向上级单位推荐。
(六)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作为校内咨询评议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部)负责人、专家学者代表、党外人士代表、教工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学生代表、社会组织代表和杰出校友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校外资深专业人士代表参加。
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主要就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事关教职工根本利益和学校发展长远利益的重要决定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十八条校内各民主党派依照相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多校区办学实际需要,设立校区管理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行政授权范围内,统筹校区内部的管理、协调、服务、监督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校区对外协调和联系工作。
第五十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六章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十一条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和系、部(以下统称“学院”,其党务负责人统称书记、副书记,行政负责人称院长、副院长)。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学院同等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九)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和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
(十)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三条学院设立分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并监督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讨论和决定事关本单位长远发展的建设规划、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七)做好基层统战工作,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培养和教育,定期向学校党委反映党外代表人士的思想动态。
第五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院工会主席应该参与讨论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五十五条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分别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据学院授权或相关规章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十七条独立建制或依托学院管理运行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十八条教学辅助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