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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施工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

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

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

会计电算化。

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

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

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

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国有企业的年

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

报出。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

明:

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

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

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

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序号|科目编号|科目名称|序号|科目编号|科目名称

--|------|------|----|-----|--------

||一、资产类|17|132|材料成本差异

1|101|现金|18|133|委托加工物资

2|102|银行存款|19|137|库存产成品

3|109|其他货币资金|20|139|待摊费用

4|111|短期投资|21|141|长期投资

5|112|应收票据|22|145|拨付所属资金

6|113|应收帐款|23|151|固定资产

7|114|坏帐准备|24|155|累计折旧

8|115|预付帐款|25|156|固定资产清理

9|117|内部往来|26|157|临时设施

10|118|备用金|27|158|临时设施摊销

11|119|其他应收款|28|159|专项工程支出

12|121|物资采购|29|161|无形资产

13|122|采购保管费|30|171|递延资产

14|123|库存材料|31|181|待处理财产损溢

15|124|周转材料|||

16|129|低值易耗品|||

------------------------------------

------------------------------------

序号|科目编号|科目名称|序号|科目编号|科目名称

--|------|--------|--|-----|--------

||二、负债类|49|313|盈余公积

32|201|短期借款|50|321|本年利润

33|202|应付票据|51|322|利润分配

34|203|应付帐款|||

35|204|预收帐款|||四、成本类

36|209|其他应付款|52|401|工程施工

37|211|应付工资|53|411|工业生产

38|214|应付福利费|54|421|机械作业

39|221|应交税金|55|431|辅助生产

40|223|应付利润|||

41|229|其他应交款|||五、损益类

42|231|预提费用|56|501|工程结算收入

43|241|长期借款|57|502|工程结算成本

44|251|应付债券|58|504|工程结算税金

|||||及附加

45|261|长期应付款|59|511|其他业务收入

|||60|512|其他业务支出

||三、所有者权益类|61|521|管理费用

46|301|实收资本|62|522|财务费用

47|305|上级拨入资金|63|531|投资收益

48|311|资本公积|64|541|营业外收入

|||65|542|营业外支出

------------------------------------

附注:

1.有调进外汇业务的企业,应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有发行不超过一年期债券的企业,应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3.企业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业务,可参照相应行业的会计制度,

增设有关资产、成本、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单位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

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

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

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企业收付的现金,如果有外币现金的,应另行设置外币现金日记帐。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

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

,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

或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

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

帐”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额,应及时查明更正。

份终了,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

相符。

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对帐单差错的,应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企业记帐差错的

,应由企业作更正的会计分录或补记入帐。

四、企业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发支票。

银行汇票、银行本

票和商业汇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企业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五、有外币存款业务的企业,可在本科目下设置“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个

明细科目。

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

和折合率。

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

外币金额

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

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

月份(或季度、年度)

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

的期末人民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列作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六、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增加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

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

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

金额),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

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

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应分摊的外汇价差,

借记有关材料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用买入的外汇偿还债务,按外汇

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所用外汇应分摊的

外汇价差,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

实际取得的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卖出的

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

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在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

购入外汇

额度时,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并将

买入外汇额度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

企业因发生销售等业务而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卖出外汇额度取得的

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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