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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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doc

景德镇市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三人以现金方式出资,一人以劳务投入方式出资,四人共同设立景德镇市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特制订并共同签署本章程。

本章程内容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经营宗旨:

推广、销售     品牌陶瓷以及其他非陶瓷类产品和一切与电子商务类有关的经营、服务项目。

第三章、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及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需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公司股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股东会议决议。

公司在盈利状况下,为了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每次向外贷款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股东名称、出资比例及奖罚机制。

1、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比例及主要职责。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方式

比例%

股东主要职责

10万

现金

35%

负责供应产品

10万

现金

30%

负责电子商务的产品定位、推广、运营以及具体的电商运营团队的管理。

10万

现金

30%

负责产品采购、供货及物流发货

劳务

5%

负责财务

2、对股东   的奖罚机制:

在电商运营当中,若由其选定的产品在其具体承诺的销售期限内未销售出去,则按未销售出去的产品货款的一定百分比承担赔偿责任;若由其选定的产品在其具体承诺的销售期限内销售完,公司则按销售出去的产品货款的一定百分比予以奖励。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被选举为董事;

3、公司章程规定的获股利并转让股权;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足额缴纳出资;

3、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并不得抽回出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转让出资应当由股东会讨论通过,任何股东均不得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

股权转让时必须进行公司资产核算,公司资产核算时若是以货物产品的形式则以该货物产品的实际成本作价。

第五章、公司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向;

2、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其报酬;

3、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出资转让及公司解散与清算

等事项作出决议;

4、修改公司章程;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会议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对公司财务可以随时进行监督、查阅账目以及公司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负责于会议召开前一日通知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对公司财务可以随时进行监督、查阅账目以及拥有公司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

具体的权利义务依据股东会决议授权或参照《公司法》。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

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每个季度按照股份比例予以分配一次;利润分配以公司盈利现金进行分配,盈利现金在30万以内分配50%,若公司盈利现金超过30万以上之的,超过部分之金额则予以全部分配且30万仍然分配50%。

第十八条、劳动用工:

由股东   负责管理的电商运营团队之用工非公司用工范畴,该团队人员与股东   个人发生雇佣关系,相应的用工薪酬及相关用工权利义务由股东   个人承担。

第七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关闭;

4、不可抗事件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5、宣告破产。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化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登记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后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名:

二0一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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