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关键及其启示7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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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关键及其启示714
亲情:
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关键及其启示
邓曦泽
【作者按:
本文(16千字)发表于《哲学与文化月刊》(台湾A&HCI)2010年第3期;本文的删节稿(9千字)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得成功的文化因素分析》为题,发表于《农业经济问题》2009年第7期。
】
摘要: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生产单位变成了家庭,从而为亲情在家庭生产与分配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条件,而亲情使家庭成员超越利益算计,愿意为家庭的和谐、繁荣与幸福作贡献,于是提高了劳动积极性,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所以,亲情这种文化因素乃是责任制成功的关键。
理解这一点,对于如何发掘影响我们的生活的活生生的而不是死去的民族文化并利用其正面因素大有裨益。
关键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亲情文化因素启示
要目:
一、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关键原因
二、亲情在家庭生产与分配中的作用
三、亲情在现代社会的正面作用及其局限
四、家庭责任制之成功对民族复兴的启示
一、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关键原因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个创举,并获得了巨大成功。
但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文常简作“家庭责任制”)获得了成功呢?
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不少解释。
本文认为,我国文化深厚的亲情观念对亲情的重视,使家庭成员超越了利益算计,愿意为家庭作贡献,从而提高了劳动积极性,所以,亲情这种文化因素是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关键原因,而亲情的这种作用是经济学很难解释的。
准确理解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原因,对于如何发掘影响我们的生活的活生生的而不是死去的民族文化,如何利用其正面因素促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大有裨益;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对于如何利用民族文化中的正面因素促进民族复兴、保持民族特色,也极有裨益。
通常认为,家庭责任制改变了劳动者的劳动态度,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
本文也赞同这个观点,但觉得这种看法尚不深入。
需要追问的是: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劳动者的态度发生了改变?
这个问题是在因果关系的角度提问的。
在对家庭责任制成功的原因的因果分析中,生产效率的提高是最后的结果,劳动者态度的改变既是生产效率提高的原因,也是家庭责任制的结果,而家庭责任制则是最后的原因。
因此,本文需要进一步明确问题:
为什么家庭责任制能够改变劳动者的劳动态度?
也可以这样发问:
家庭责任制利用了什么东西,改变了劳动态度?
下面,本文运用变量分析方法,先分析家庭责任制实施前后的变量与不变量,找出改变劳动态度的真正原因,然后对该原因作进一步的解释,最后崭露家庭责任制给我们的启示。
生产单位(或最小生产单位)是变量。
家庭责任制的最小生产单位是家庭,而此前人民公社体制下的最小生产单位则是生产队。
产权关系是变量。
生产单位变成家庭后,引起生产单位内部的多种产权关系发生改变,如劳动者个人产权与家庭产权的结合紧密程度提高;劳动者以及其他成员(家庭与生产队中都可能有劳动能力低或无劳动能力的成员)的收益与家庭更密切相关;劳动者对生产资料与劳动产品的配置权利更大、更直接、更灵活、更有效。
在对生产资料的配置上,土地经营权这项最重要的权利发生了变化,即从生产队转交给了家庭。
同样,其他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经营权也随着生产单位的变化而变化。
概言之,当生产单位转变为家庭后,这个单位中的各种要素(包括非己的其他成员)与所有成员的利益都更攸关了。
但是,生产单位与产权关系不是并列的量,前者是自变量,后者是因变量,即生产单位的改变蕴含产权关系的改变。
当我们讨论家庭责任制时,在概念上直接反映出来的是生产单位的变化(从生产队改变为家庭),但生产单位变化只是一个直观的、笼统的、整体的变化,它蕴含了产权关系的变化,而具体产权关系的变化才是家庭责任制发挥作用的具体因素。
所以,下文说生产单位的变化,就已经蕴含了诸多产权关系的变化,即:
从生产队制到家庭责任制的转变中,生产单位这个自变量的改变蕴含了产权关系这个因变量的改变。
农业科技的前进不是导致劳动态度改变的变量。
在劳动态度不变的条件下,采用先进科技会提高生产效率,所以,农业科技的前进既有利于生产队的生产,也同样有利于家庭生产。
但是,技术先进程度跟劳动态度并无明显相关性,更说不上因果关系,科技的前进并不一定导致劳动积极性的提高,我们并不鲜见劳动者在先进科技创造的劳动条件下怠工的情况。
实施家庭责任制后,农业生产效率大大提高,这当然不仅是劳动积极性提高的结果,农业科技的迅速前进对之也大大有功,例如杂交水稻的推广使水稻单产大幅提高,化肥、农药、农机的使用以及耕作方式的改进,也使效率大大提高,并减轻了劳动者的劳动强度。
但是,本文不是要分析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原因,而是要分析劳动积极性提高的原因。
就科技运用与劳动态度的关系看,即便在生产队制时期,农业科技也在不断前进,但劳动积极性并未因科技前进而提高,那么,我们就无法在农业科技前进与劳动积极性提高之间找到明显的相关性。
所以,对于劳动态度的改变,科技条件并不是变量。
分配过程与形式是不变量。
无论在家庭还是生产队中,分配都具有这么一个过程与形式:
劳动产品首先上交生产单位,再由生产单位统一分配给个人。
在生产队制中,上缴国家公粮等任务之后的剩余产品由生产队统一分配;在家庭责任制中,剩余产品则由家庭统一分配。
但是,两种生产单位执行的分配原则却可能不一样,在生产队的分配中,除了基本口粮,其余产品执行按劳分配原则。
对按劳分配的那部分产品,生产队主要以记工分的方式来考核劳动绩效,再根据工分来分配产品。
但是,家庭分配却没有一个确定的原则,既很难说是人均分配,也很难说是按劳分配,并且很难说是二者的结合(详下)。
土地所有制是不变量。
通过比较,可以知道,实施家庭责任制前后,变量是生产单位及其蕴含的产权关系。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生产单位的变化改变了劳动者的态度。
这在今天看来完全是一个事实,但本文并不是为了重复这个事实,而是想针对这个事实而追问:
为什么处于家庭这种生产单位中的劳动者比处于生产队这种生产单位中的劳动者更有劳动积极性?
我们可以这样回答:
因为生产单位的改变引起了家庭中各种产权关系的改变,从而提高了劳动积极性。
但是,值得进一步追问的是:
为什么处于家庭产权关系中的劳动者更有劳动积极性?
答曰:
是亲情这种情感因素使作为家庭成员的劳动者更愿意为家庭的和谐幸福作贡献,从而使家庭中的产权关系能有效发挥作用,从而提高了劳动积极性。
虽然生产队与家庭一样,都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情感共同体,但家庭成员的情感交往远比生产队成员之间的情感交往密切,情感在家庭中的作用远大于在生产队中。
劳动者更愿意为家庭作贡献而不那么愿意为生产队作贡献,既是私心的作用,也是情感(亲情)的作用。
就劳动者更顾小家却不那么顾大家(生产队)而言,这是自私的表现。
另一方面,劳动者更顾小家却是出于对亲人的爱。
对家庭这个整体而言,劳动者出于对亲人的爱而愿意为家庭作贡献,则不是自私的表现,而是超利益算计的亲情的表现。
此间的自私与亲情的关系,更准确地说,亲情乃是自私的根据,是亲情才使劳动者更愿意为家庭作贡献的自私成为可能。
但是,这并非是说,家庭中的劳动者完全利他,而不自利。
其实,无论在家庭中还是生产队中,大多数劳动者(或更宽泛地说个体)都既有自利的倾向,也有利他的倾向。
在生产队中,有积极为公的劳动者(很少自利,努力利他);而在家庭中,也有自私自利的成员。
但是,就经验的多数看(说家庭责任制成功也是就多数而言),比较而言,在生产队中,劳动者较多自利倾向而较少利他倾向,而在家庭中,劳动者则较多利他倾向而较少自利倾向,更愿意为家庭作贡献。
如果家庭与生产队对于劳动者完全是一样的(如同与劳动者没有亲疏远近之别的两个生产队),则他根本无需更爱护哪一个,不会考虑他更应该为哪一个作贡献。
事实上,家庭与生产队这两个集体(或共同体)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一样的,所以他才会考虑更应该为哪一个作贡献,也才会更愿意为哪一个作贡献。
下文具体分析亲情这种文化因素如何发生作用而提高劳动积极性的。
二、亲情在家庭生产与分配中的作用
家庭成员之间不仅有利益关系(特指经济利益关系),而且有超越利益的情感关系。
利益是要计算的,而且可以用货币来量化,但情感难以量化。
利益交往需要计算得失,但情感关系可能超越利益关系,有些人为了某种情感可以放弃属于自己的某些利益。
例如,在家庭中,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都常常发生不计利益得失的互帮互助现象。
一言以蔽之,对亲人的爱可以(未必一定)超越利益算计。
实施家庭责任制后,由家庭组织生产与分配。
体壮的多干活、干重活,体弱的少干活、干轻活,有病的多休息。
于是,家庭成员真正做到了各尽所能。
虽然在生产中成员们各尽所能,并且分配也是由家庭这个生产单位统一分配,但在家庭分配中,既很难说遵循人均分配原则,也很难说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并且很难说遵循二者的结合。
家庭分配常常根据成员的特殊需要来进行。
例如,主要劳力身强力壮,却常常多劳少得。
如果母亲(或某个成员)多病,她可以很少劳动,甚至不劳动,但在分配时,她可能分得多于平均水平的产品。
又如,不少成年子女上学(读大学、读研究生),仍由父母以及兄弟姐妹供养,则属于明显的不劳而获。
但在法律上,父母并无供成年子女上学的义务,兄弟姐妹更无此义务。
那么,家庭分配究竟遵循了什么样的分配原则?
似乎无法提取一个普遍的原则,也许勉强可以说,家庭分配常常根据成员的一般需要与特殊需要来进行。
一个家庭组织生产与进行分配,都要考虑两个目标:
和谐与繁荣。
和谐主要指情感的和谐,繁荣主要指利益的增长,即家业的兴旺。
这两个目标不是隔绝的,而是可以相生的。
若其他条件不变,情感越和谐的家庭,其成员的劳动积极性越高,也就越容易组织生产,提高效率,从而促进了繁荣。
若其他条件不变,家业繁荣的家庭,其成员就越能获得满足自己的特殊需要的产品,也就越容易促进和谐。
如果完全人均分配,则那些需要特殊照顾的成员就无法得到照顾,既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也不利于家庭的繁荣。
例如,对于学习优秀的子女,家庭尽可能满足他上学的需要,他可以少干活甚至不干活,却分得远多于平均水平的产品。
这样分配,虽然让其他成员的直接利益受损,却不仅满足了上学子女的特殊需要,而且就长远看,子女的成才也有利于整个家庭的繁荣。
因此,这种分配“不公”,通常并不会导致家庭矛盾。
再如,老弱病残常常少老多得,而这种“不公”恰恰是家庭和谐的表现。
家庭分配有很强的照顾性质,常常考虑成员的特殊需要,所以并不以人均分配为原则。
而照顾之所以可能,正是基于亲情的。
另一方面,如果完全按劳分配,则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任何集体都肯定不和谐。
所以,即便在家庭以外的其他集体的分配中,也并非完全按劳分配,国家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调节、平衡利益。
二次分配、社会福利等就是对按劳分配的缺陷的弥补。
同理,在家庭中,如果完全按劳分配,则弱者的生活水平将大大低于其他成员。
若此,家庭必不和谐。
由于家庭的发展要兼顾和谐与繁荣这两个目标,这就使得它在分配时不能简单地以按劳分配为原则。
又因为对亲人的爱,使家庭中的强者愿意不按劳分配,使分配有利于弱者,于是,和谐目标得以实现。
因此,不人均分配与不按劳分配在家庭分配中得以可能,都是基于亲情的。
有些人用经济学解释家庭责任制对劳动积极性的提高作用,但是,由于情感因素的介入,使经济学很难对之作出有效解释。
经济学需要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假设实际上是一个复合假设,它由两个不可分解的假设合成:
人是理性的与人是自利的。
在利益交往中,如果交往双方的情感关系越疏远,双方就越满足经济人假设。
如果双方的情感关系越密切,双方就越不满足经济人假设。
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非常密切,使其成员常常不满足自利这个特征(当然,当家庭成员对外交往时,他可能立即变得自利)。
由于家庭成员在家庭交往中不以自利为行为准则,这就使他的理性不是用于谋求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他通常也要考虑自己的利益,但不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准则),而是常常用于促进家庭的整体目标(和谐与繁荣)的实现;因此,家庭中的强者就能用情感克服利益算计,在个人所得与所劳不相当(得不偿失)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尽其所能地劳动,却并不要求按劳分配或人均分配。
如果按照经济学一般看法,预设按劳分配是公正的分配,那么,家庭责任制实施后的家庭分配比起生产队制中的分配不是更公平了,而是更不公平了。
同样,如果按照其他理论预设平均分配是公平的,家庭分配也是更不公平了。
而这种“不公平”之所以被家庭成员接受了,还提高了效率,就是因为情感的作用——对亲人的情感超越了利益算计。
而在生产队中(以及在其他形式的生产集体如企业中),分配者只需按劳分配就行了,可以(但非一定)不考虑劳动者的情感因素。
按劳分配并不考察劳动态度,也无法考察劳动态度,它仅仅是按劳动绩效进行分配。
同时,对劳动者而言,他要如何劳动,是要根据他对分配的预期来决定的。
若他预期的收益与其所付出的劳动力相当,则他积极劳动;若他预期的收益低于他付出的劳动力,则其积极性就降低。
所以,在生产队中(以及在其他形式的生产集体如企业中),劳动者通常并不是各尽所能的,而是根据收益预期来调整自己的劳动态度,发挥自己的劳动能力。
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劳动者预得付劳,然后生产单位按劳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公平的分配制度就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
这是经济学所能解释的。
当然,上述讨论并不意味着在生产队中(以及企业中),劳动者之间就只有利益关系而无情感关系。
生产队制与家庭责任制相比较,由于在生产队中,劳动者之间的亲缘关系较为疏远,所以,劳动者之间更看重利益关系,而较为看轻情感关系。
即便某甲愿意帮助某乙,但某甲的多劳产生的利益只能先交给生产队,再由生产队统一分配,某甲并不能针对地把利益让渡给他所希望的被帮助者某乙。
所以,在生产队中,情感关系很难针对地发挥作用。
于是,劳动者就只能主要基于利益关系而进行生产。
而当基于利益关系时,劳动者就作为经济人而存在,他就必须考虑公平问题。
当生产队的组织者组织不当、分配不公时,劳动者对等量劳动付出的收益预期就会降低,他就会觉得得不偿失,其劳动积极性下降,就容易发生窝工、偷懒等现象。
与生产队制不同,家庭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为亲情这种情感因素在生产中有效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
也就是说,家庭责任制使家庭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为家庭成员超越利益关系来考虑问题提供了条件,使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提高了劳动积极性,而象生产队制这种集体生产却反而抑制亲情发生作用。
为什么这样说呢?
一方面,家庭成员的利益攸关程度远高于生产队中的劳动者,一个成员更有效地利用生产资料,他所带来的财富增长直接影响其他成员,因此,家庭中的劳动者更积极地劳动,可以直接有利于他的亲人,但他在生产队中即便努力劳动,也较难直接有利于他的亲人。
因此,亲情在家庭责任制下就能有效发挥作用,这种有效是指一个成员对另一个成员的帮助是直接的、明确的、针对的,被帮助者能够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帮助。
例如,家庭可以明确让某个成年子女读书而不从事生产,但生产队很难做到这一点,因为这是“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虽然经济制度可以利用劳动者对利益的追求,设计不同的利益分配机制来控制劳动者,改变其劳动态度。
但在家庭这种特定生产单位中,当劳动者不在或较少在个人利益上考虑问题时,制度就难以控制了,至少难以直接控制了。
所以,当家庭组织生产时,情感因素就能够有效地起作用,使家庭成员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从而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家庭的富裕、繁荣,并促进家庭和谐。
亲情可以超越利益算计(指超越一般的经济利益算计),这并非是说家庭成员之间不考虑利益关系,而是说,成员们考虑或计算利益的方式可以不用通常的经济利益的计算方式(即采用特殊的利益计算方式)。
当某些成员让渡自己的经济利益时,他们获得的是情感、精神等方面的满足,这些满足也是其利益。
例如,父母虽然觉得自己含辛茹苦,但看见子女能够念大学、念研究生,他们会倍感欣慰。
在家庭之外,这种特殊的利益衡量方式虽然不是不可能,但发生的可能性要小得多。
在家庭中,这种特殊的利益衡量方式之所以经常发生,正是亲情的作用。
在亲情的作用下,劳动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提高,财富增加,家业繁荣,分配得当,家庭和谐。
由富裕、繁荣、和谐所构成的家庭幸福度的增加,是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甚至可以度量。
例如,由于劳动积极性提高,资源配置更合理有效,生产成本下降,收益增加,家庭就更富裕,这种富裕或收益是可以比较准确地度量的。
由于更富裕了,成员的更多需求被满足,使成员的幸福感增加,这种幸福感也是可以大体度量的。
而亲人的需求被满足,给其他成员带来的幸福感,也是可以大体衡量的。
不过,这只是就多数情况而言,富裕度(指经济收入的高低)与幸福度并没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
因此,我们可以说: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于生产单位改变,使家庭中的产权关系也发生改变,这为亲情在家庭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条件,相对于生产队中的劳动者,亲情的作用可以使家庭成员超越利益算计,更愿意为家庭的和谐、繁荣与幸福作贡献,于是提高了劳动积极性,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
所以,家庭责任制能够激发亲情这种文化因素发挥作用,是它能够提高劳动积极性的关键原因,也就是它能够成功的关键原因。
亲情是劳动积极性提高的关键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亲情单独就能发生作用,它必须与其他条件相组合才能发生作用。
下面就此作更准确的逻辑分析。
在从生产队制到家庭责任制这个转变中,论域是限定了的,即生产队制与家庭责任制。
用p表示家庭为生产单位,就可以用~p表示生产队(由于限定了论域,就不存在p与~p之外的第三种情况)。
同理,q表示家庭产权关系,~q表示生产队产权关系;r表示亲情发生作用,~r表示亲情不起作用;t=劳动积极性高或提高,~t表示劳动积极性不高或没有提高。
由于生产队与家庭这两种生产单位导致各自的产权关系,而两种产权关系也对应两种生产单位,所以,家庭这种生产单位(p)蕴含的是家庭产权关系(q),其间的逻辑关系就是:
p→q。
反过来,家庭产权关系也只能对应家庭,那么,q→p。
同理,~p→~q;~q→~p。
由此推论出:
p↔q。
“p↔q”的含义是两种生产单位与两种产权关系完全一一对应,有其一必有其二。
但是,由于实行家庭责任制前后,直接改变的是生产单位p,所以,p是自变量,q是因变量,不能混淆二者。
如果亲情单独发生作用,提高劳动积极性,其逻辑形式该是充分条件关系,即:
r→t。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实际上,生产队生产中的劳动积极性不高的逻辑形式为:
(1)~p∧~q∧~r→~t。
同理,家庭生产中劳动积极性高的逻辑形式为:
(2)p∧q∧r→t。
这就意味着,r这个量不是单独发生作用,而是与其他量合在一起才发生作用的。
如果修改p或q,r就不可能发生作用。
修改p或q,不是取消p或q所代表的量,而是在论域之内改为相反的量~p或~q。
由于家庭责任制直接改变的是生产单位(自变量),即直接把~p改为p;同时,由于p↔q,所以,当把~p改为p的同时,也就把~q改为了q。
因此,当实行家庭责任制时,虽然只是直接改变了生产单位这一个量,但实际上改变了两个量。
这两个量的改变,为r量的改变创造了条件。
(1)、
(2)两个式子意味着,如果~p不改变,~q也就不会改变,那么,亲情这个量就不会发生作用,即处于~r状态。
当然,这不意味着亲情不会在其他情形下发生作用,只不过这里限定了论域,不考虑其他情况。
例如,即便是在生产队制中,家庭从生产队中分得产品,也有一些成员会把自己的利益让渡给了其他成员,这也是亲情的作用,但这种情况显然与本文的问题无关。
另外,在生产队制下,人们耕种自留地的积极性远高于在生产队劳动,而自留地的耕种就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
这个对比很突出地反映了
(1)到
(2)的变化,反映了劳动积极性提高的条件以及亲情的作用。
因此,准确地说,是p∧q∧r导致家庭生产的劳动积极性提高。
但是,同样限定在生产队这个范围内,假设某种生产单位,又能否提高劳动积极性呢?
假设一个生产队有100名劳动者,从15岁开始,以每3岁为年龄段分组(15-18岁的人为一组,其余类推),每组约4-6人(与一个家庭的人口相当)。
我们用“p′”表示这种生产单位,用“q′”表示相应的产权关系,用“x”表示能加强一个生产单位成员之间利益关系的纽带(或因素)被激发出来了(例如,亲情就属于这样的纽带,它在家庭责任制中被激发出来了),用“~x”表示无法激发这样的纽带。
那么,p′单位的劳动积极性又会如何呢?
这种生产单位的几个要素结合的逻辑关系只有(3.1)与(3.2)两种情况:
(3.1)p′∧q′∧x→t。
(3.2)p′∧q′∧~x→~t。
(3.1)是说,p′这种小单位激发出了x这样的纽带。
但这种情况是否可能呢?
恐怕很难(未必完全不能)。
因为p′单位的成员之间仍与在生产队中一样,主要是利益关系,除此而外,它并不能激发一种联系纽带。
或者说,p′很难提供一个x,这个x能加强成员的联系,使处于q′产权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利益关系比在生产队中更加攸关。
所以,(3.2)是很可能的。
这就意味着,在p′体制下,劳动积极性仍然难以提高。
其实,即便出现(3.1),这仍然告诉我们,x必须与其他条件(p′和q′)相组合才能提高积极性;同理,p′和q′也只有激发了x,与x相组合,才能提高积极性。
但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家庭就能提供一种纽带(亲情),而这个纽带在多数情况下能使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更加攸关。
于是,家庭产权关系才为那个纽带发生作用提供了制度条件。
而亲情在这种制度条件下一旦发生作用,就直接提高劳动积极性。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亲情这种文化因素乃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的关键原因。
三、亲情在现代社会的正面作用及其局限
迄今为止,家庭仍然是不同国家、民族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也是最小的集体。
而亲情则是普遍存在的一种观念,它基于对亲人的天然情感而形成。
这里说的亲情不是指人们不自觉地生活在家庭中而对亲情产生的不自觉的情感与看法,而是指人们对家庭这种组织、家庭成员的关系、家庭的重要、对家庭的依恋都有明确自觉的认识,并在行动上自觉地维护家庭的繁荣、和谐与幸福。
中国的亲情观念形成得特别早,而且它一直是各个层次的人们努力维护的一种观念。
据可考的文献,周朝初期的“封国土,建诸侯”就主要是基于亲情观念的。
“太上以德抚民,其次亲亲以相及也”(《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这就是说,虽然对于治理国家或管理集体来说,基于亲情观念的亲亲相及不如以德抚民那么有效,但利用亲情观念进行统治、管理,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某些问题,也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
就我国历史实际看,利用亲情观念进行统治、管理,的确是一种发端久远且被广大发扬的观念与策略。
春秋战国以后,作为周文道统的最深刻最全面的继承者,作为中国文化主流的儒家,大大发扬、强化了亲情观念,并在政治上形成许多基于亲情的具体策略、制度、规范,在民间形成许多基于亲情的习俗。
儒家清醒地看到,一个人首先生活在家庭中,家庭是一个人最重要的生活场所之一。
如果家庭关系处理不好,社会就很难安宁和谐。
如果家庭关系处理好了,则大大地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同时,如果一个人要成为关怀天下的君子,他就应该首先关爱自己的亲人,所以,儒家非常强调孝悌,认为“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
如果一个人做到了孝悌,处理好了家庭关系、家族关系,然后进一步处理好与乡邻、同事、下级、上级等各色人等的关系,就有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乃是一步一步推扩的。
几千年下来,中国形成了深厚的亲情观念或家文化: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老爱幼、富者济贫、强者助弱。
亲情观念的正面作用不仅体现在家庭责任制中,而且体现在更广泛的家庭成员的相互照顾中。
在今天的农村,有许多年轻人外出务工,于是,照顾小孩、组织农业生产等事情就落在家中尚有劳动能力的父母身上。
许多从农村进入城市的年轻人也常把父母接到城里,帮他们照顾小孩,做些家务。
当然,子女也为父母提供经济支持,赡养父母。
在城市,许多父母退休后,就帮助子女照顾小孩,做些家务。
从制度上看,老年父母并无帮助成年子女的义务。
正是亲情观念使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超越了利益算计,使在制度之外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