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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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2021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Whenthelivesofemployeesornationalpropertyareendangered,productionactivitiesarestoppedtorectifyandeliminatedangerous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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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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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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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导语:
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
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安全监控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总公司(领导小组)、职能管理部门、车管单位三层管理模式分工负责。
层级管理分工为:
总公司负责组织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控监管指导,车管单位负责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总公司成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GPS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应用。
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及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规定层级监控管理权限。
二、负责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和各监控管理终端的建设。
负责监控系统、各管理终端、车载GPS设备的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并负责系统监控管理应用、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操作培训、升级、检修服务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监控调度中心和各监控管理单位的监控运行情况,组织检查营运车辆GPS安装使用和按规定安全运行监控管理情况。
研究、处理安全监控检查发现的监控管理工作和车辆违规问题。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按上级和公司要求及时提报有效监控信息,对车辆违章、营运投诉处理和公司管理提供依据、保障。
五、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六、组织召开安全监控工作会议,调度、分析和总结研讨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解决存在问题,布置监控工作任务。
第六条安全监控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主要职责:
一、建立监控中心工作标准、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
二、负责制定监控管理平台应用操作规范标准和管理权限,报经监控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执行。
并负责培训、监督、指导各监控调度管理单位的应用和执行。
三、负责公司营运车辆运行24小时安全控制监督,认真做好监控记录和备存,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车管单位汇报、通报车辆运行安全监控情况,以及对监控发现违规运行车辆即时提出警告、整改要求和记录;及时报告处置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和向公安报警,确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监控公司营运车辆GPS的正常使用,加强车辆驾乘人员对GPS的规范使用操作监管。
具体负责各监控管理终端、车载设备的安装、接入、调试以及维护、升级、检修服务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各监控终端管理应用情况,保证安全监控系统和设备稳定运行。
五、具体负责与监控系统软件、设备和通讯服务供应商的联系沟通,及时协调处理监控系统、设备应用当中技术支持、升级、定期检修服务和存在的问题。
六、具体负责营运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车管单位提报安全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依据车管单位、监控车辆报告登记情况,统计收缴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
七、通过GPS监控信息平台及时向运营车辆发布天气、路况等安全警示信息,保证行车安全。
八、依据车管单位提报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证明,及时对提报车辆进行监控停机停卡、变更、销户和做好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制度,要求、监督各车管单位严格落实执行。
二、设建公司营运车辆运行监控管理平台,通过监控平台监督、抽查营运车辆安全运行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对发现问题负责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并同时通知要求违规车辆立即整改和通报车管单位。
对监控发现的车辆遇劫报警及时向公安报警并通过监控平台做好监控跟踪和应对调度指挥处置。
三、加强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领导,组织监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管理监控工作情况。
对查出的监控管理工作和监控违章车辆按规定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处理、监督整改。
四、负责统计营运车辆安全运行、GPS的使用监控信息和备存,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和车管单位通报车辆运行检查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督办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
五、利用GPS监控信息平台向运营车辆及时发布公司的有关管理要求和安全行车提示信息,保证公司、车辆信息流通,监管到位。
六、依据车管单位提交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报告,负责及时办理行业管理监控运行报停、变更、销户手续。
第八条车管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管理、指导要求,落实好本单位车辆监控管理职责。
二、针对管理营运车辆建立本单位监控终端平台和工作标准、制度,设专机、专人工作监控,强化营运车辆运行安全控制手段。
二、具体负责车辆运行调度监控管理。
通过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本单位营运车辆运营、驾驶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并做好各项监控工作记录、统计和备存。
三、负责及时处理处置监控发现和上级监察通告的车辆违规问题,认真做好立即处理整改和落实情况汇报。
对管理监控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应利用监控平台做好监控、监听、跟踪和应对处置调度指挥,并应及时向车辆所处地公安机关报警和上级汇报。
四、加强对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监控管理工作责任、能力。
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不得越权或私自授权他人使用,确保监控工作管理秩序到位。
五、对管理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情况,及时向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监控中心提报停机停卡、变更、销户申请。
六、加强对监控管理车辆驾驶、乘务、押运从业人员的管理。
负责落实公司内从业上岗前安全生产知识、车辆营运行驶法规规定、驾驶操作技能和从业规范要求的培训教育,包括对GPS车载监控设备的操作、使用管理、维护,和出现故障及时报告联系维修。
确保车载GPS设备正常运行;
七、负责管理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工作,并及时上缴公司。
八、负责监控终端日常运行状态检查,发现不稳定情况及时报告、联系监控中心技术服务管理人员检修排除,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工作正常进行;
九、落实管理车辆运行实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统计报表,并负责对监控违章车辆、从业人员的处理提供依据、意见和对公司处理决定落实执行;
十、有效利用监控终端平台加强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
具体内容:
1、根据管理车辆经营范围和运输业务运行路线登记,监控车辆是否按规定范围运营;
2、依据客运班车运营班线和包车客车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落实双班驾驶员;
3、根据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司车辆运行限速规定,监控车辆是否超速行驶;
4、加强驾驶员身份信息IC卡驾驶使用监控管理,监控是否有驾驶员疲劳驾驶;
5、随时根据天气变化、道路情况,通过监控终端信息平台及时制发安全提示信息,警示驾驶员安全行车。
遇有特殊情况,应不间断的对车辆进行跟踪监控调度,保证情况处理处置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时间。
6、依据公司客运班线审批班线、班次时间安排和加班、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正班正线运行和私自加班、包车运行;
7、依据监控车辆维修、事故等报停登记,监控车辆是否瞒报停运私自运行、不例行出车前出入库安检或存在其它问题;
8、依据公司从业人员上岗登记和每日出车出入库安检记录,监控车辆是否按登记驾驶员上岗驾车和出车后私自更换驾驶员驾车情况;
9、依据长途客运班线运行途中休息停靠站点登记和长途包车运输业务登记,监控车辆是否落实强制休息规定;
10、根据行业管理夜间禁发规定,监控夜间10时至次日5时有无客车发车运行和省内客运加班、包车客车是否在夜间零点前停止运输;
11、充分利用发挥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最大效能,落实车辆运行安全监控其他管理调度事项。
第九条监控管理工作人员条件、职责
1、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应用操作技能。
2、熟知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公司对车辆营运的安全管理和规范要求。
能够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正确监控指正车辆违章行为和监督整改。
监督、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车载GPS监控设备。
3、熟知掌握车载GPS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技术操作和应用管理。
4、熟知本公司营运车辆、驾驶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营运车辆经营范围、驾驶员配备登记、班线运行路线、道路状况等级、发车班次时间、途中停靠及始发终到站点等有关情况,熟知公司车辆运营管理规定。
5、在车辆发出劫警报告时,应进行报警确认和相应的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6、认真落实公司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服务内容,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和准确完整的做好监控各项记录。
7、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和工作交接,不得越权或私自授交他人使用和代值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须经同意批准执行。
监控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用户信息。
9、负责日常车辆监控报停、登记、停机停卡,按月统计上报车辆的监控运行情况,确保车载GPS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准确收缴。
每月25日为统计截至日,26日必须报表完成,以避免报停、销户车辆继续发生相关费用。
10、系统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授权帐户名和密码。
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调试,不得随意更改设备参数设定,不得将设置参数密码泄密他人。
第十条相关制度、标准
各级监控管理部门、单位,应根据监控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健全完善安全监控管理各项制度、标准,以及监控工作各项原始记录和登记台帐建档管理。
第三章GPS车载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范围:
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件要求在车辆登记挂牌前安装,落实公司统一监控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为落实公司营运车辆GPS监控统一平台监控管理,GPS车载设备由公司负责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和平台接入、监控,由车辆经营者承担支付GPS车载设备费、平台监控服务费、车载GPS监控通讯费和设备日常检修维护费用。
车载GPS装卸维修须向公司登记,由公司或认可的专业服务机构、技术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装。
在设备质量三包、保修期内,属产品缺陷质量问题的损坏,公司负责给予协调设备调换或免费维修;如属操作使用不当原因损坏,设备更换或维修全部费用车辆自担;经查证属实人为故意破坏设备和监控的,公司将对当事车辆立即停运整改并施以严厉经济处罚,视其整改认识态度决定清理。
第十三条监控调度中心应专设管理负责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24小时服务联系电话。
全面负责GPS车载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平台接入和日常检修维护工作,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监控调度中心应备存公司装配机型的车载GPS备机,保证GPS车载设备故障检修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监控。
对于监控车辆GPS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视为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禁止营运。
第十五条GPS监控系统作用为车辆营运安全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严禁任何人利用监控终端和车载设备信息平台发送工作无关的信息和应用,以保证工作监控调度正常进行和信息联系畅通。
第十六条车辆经营者、驾驶从业人员对GPS车载设备负保护、管理责任,须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监控。
1、车辆GPS设备的保护、管理、维护责任,实行“谁经营、谁驾驶,谁保护,谁管理,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
车辆经营者和驾驶从业人员应加强GPS设备的使用管理,不得故意破坏影响正常监控。
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IC卡,保证IC卡正常使用。
上岗驾驶前必须用将IC卡插放于车载监控设备确认身份,并严格执行驾驶限时和换驾换卡管理规定。
3、驾驶员应及时察看接收监控管理平台发出的运行调度、纠正指令,并立即按照指令要求严格执行,确保运行监控指挥畅通,车辆安全顺利通行。
4、驾驶员不得故意遮盖遮挡车载GPS天线,影响信号传送、监控。
除遇紧急情况(如盗抢、劫车、车辆故障等)外,不得无故触动报警按钮。
5、发现车载设备运行异常情况,应立即向GPS监控技术管理人员报告,并按技术管理人员要求和到指定地点检修。
6、车辆经营者、驾驶从业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车辆安全监控管理,无条件的配合监控管理人员的监控管理和进行信息数据采集。
否则,公司有权按不符合公司内车辆经营、从业安全管理条件,解除经营合同和驾驶清退。
7、车辆经营者对经营车辆驾驶员承担驾驶操作使用GPS设备的管理及违规处理负全部连带责任。
第五章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要严格执行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做好工作交接准备。
接班人员未到岗时,当值人员不得离岗,以保证GPS安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监控值班时,要全面认真负责,全力做好车辆的实时监控工作和记录,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值班时应对监控发现的违章和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和及时向领导汇报重大情况。
第二十条监控值班人员要对来电认真接听、记录,问清反映报告问题情况,要对来电咨询耐心接听解答和及时指导。
第六章车辆GPS监控服务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车辆GPS监控服务费用(简称‘监控服务费’)包括GPS车载设备无线通讯卡月租费、GPS监控系统使用服务费等。
监控服务费实行全年费用一次次预交办法,车辆经营者应于设备初装时交足当年剩余时间费用,并应于每年末月的25日前按公司统一规定交纳下一年的监控服务费。
监控服务费由车管单位向车辆收齐后统一报交监控中心。
第二十二条监控服务费收取标准,根据监控运营服务单位的监控服务收费标准和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参考执行。
如出现通讯费用超出月租部分情况,凭通信费用单据由使用车辆用户补交。
今后车辆需开通其他通讯增值服务的,使用车辆应按月另行交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车辆GPS监控服务费应自车载设备安装并入网开通的当月开始计算。
监控报停停费自上月提报,于下月1号起始按月计算停费。
停机时间未出全月的,仍需交纳整月监控服务费。
报停车辆停交月份的预付费用,按停交月数向后顺延计算交纳费用期限;车辆报废、转籍过户监控报停销户,不再重新启用监控的,自下一月开始停交监控费,已预付费用按剩余期限月数退还;属延续经营情况的,原车预交剩余费用,可待上新车后转交使用。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于GPS安全监控管理当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车辆违规等现象或使监控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一、因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进行相关人员责任倒查和处理。
二、车管单位应在营运车辆投放运营前装好GPS车载监控设备,提前入网调试开通,并保证设备平稳运行,符合正常监控标准要求。
对于存有以下情况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1、营运车辆未安装GPS监控设备上路运行或已运营车辆的设备未及时入网开通监控的;
2、车管单位及监控工作人员对监控工作缺乏积极主动、相互协作和协调服务意识,在解决处理问题上缺乏公司业务整体统一协调性,扯皮推诿,给公司监控管理服务工作造成影响的;
3、在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和通知整改后,不按要求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4、对于车辆GPS设备故障服务求助不及时处理,影响车辆正常营运的;
三、监控人员不能履行监值职责,对监控发现违章行为未做及时纠正提示和信息采集记录的;
四、对于未经公司GPS监控调度中心或车管单位申报批准,车辆私自改动、拆卸、更换车载GPS设备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1、私自拆卸或的更换车载设备的,每次处罚500元;
2、对于车辆运行中GPS车载终端因设备质量引发故障,造成信号不能正常接收或异常显示、持续报警的情况,驾驶员应立即向监管单位报告和按指导要求处理。
不得私自拆除线路,否则按私自拆除进行处罚。
3、对于车辆经营、从业人员故意破坏GPS车载设备,造成监控信号中断、不能正常传收信息或数据采集的,给予当事车辆、经营从业人员立即停业整顿,视认识态度作出处理。
悔过态度诚恳认识到位的,给予2000元以下处罚,责令对监控破坏问题限时整改完成后恢复车辆运行;对于破坏行为情节严重,认识态度、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对违规责任经营者、从业人员予以经营合同解除和公司内从业清理。
4、对于车辆经营、从业人员为逃避监控,采取遮挡、变动车载设备天线或监控视频拍摄装置,扰乱公司监控管理的,经发现警告及时整改的,初犯给予500罚款。
再次违犯的,按上条故意破坏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5、对于监控管理车辆私自更改车载GPS设备监控限制设置的情况,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五、监控中心全面负责驾驶员身份IC卡的管理。
公司规定按管理监控车辆只对登记在岗驾驶员一人发放一卡,专人专用,不得转借。
驾驶员身份IC卡的管理使用是安全监控管理的重要环节,用于公司对管理监控车辆的驾驶员身份确认、一次连续和一天累计驾驶时间管理限制、违规行为责任识别以及对车辆运行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
驾驶员在上车驾驶前,必须先将自己的驾驶身份IC卡插入车载设备进行身份确认和驾驶登录运行,行车当中要严格执行驾驶、停车休息时间规定,运行结束后应及时退出系统、拔卡,避免信息记录误差;双班驾驶员驾驶换班须同时换插驾驶身份IC卡,保证行车驾驶信息准确;管理监控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车辆运行驾驶员IC卡监控管理使用规定,按规定要求正确操作使用和保管,。
驾驶员IC卡记录违章信息,是确认处理车辆违章运行和驾驶行为的主要依据,如有监控违规情况发生,依照记录信息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对于在公司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有未按规定操作使用驾驶员身份IC卡的情况,每次给予警告罚100元;多次警告仍犯的,对违规车辆、驾驶员停运、停岗整顿,视整改落实情况给予处理。
驾驶员身份IC卡配发,由车管单位向监控中心申报领取后发放,并负责对使用驾驶员进行使用操作培训和备档登记。
驾驶员身份IC卡配发使用实行每卡100元的抵押金管理制度(如出现丢卡、人为损坏和违规使用操作情况,抵押金直接转交责任罚款),于退出公司驾驶交卡销户时,核查无违规记录退支。
驾驶员身份IC卡工本费一卡50元,由使用驾驶员个人支付。
六、对于监控发现车辆超速情况,超规定时速20%以内的,每次罚款200元;超20%(含)以上50%以下的,每次罚款500元;超50%(含)以上的,每次罚款1000元。
对于一个月内出现两次50%以下超速情况的,除按以上处罚标准加倍处罚外,同时给予车辆和人员停业一天整顿培训并责令写交检查保证;两次超速违章属同一驾驶员驾驶的,将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最后留用察看登记和警告,如有再次超速驾驶行为出现,立即清退;一个月内出现三次以上超速或两次(含)以上50%以上超速的,对违章车辆立即进行停运整顿,视整改认识和保证态度情况作出恢复车辆经营处理,一车连续超速违章属同一驾驶员驾驶的,将对违章驾驶员立即清退。
超速违章驾驶员留察驾驶,须经公司相关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复岗,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留用。
七、对于监控发现车辆超员情况,按照公司有关超员处理处罚规定和参照本规定上条规定处理。
八、对于监控发现的驾驶员疲劳驾驶情况,首次罚200元,再有发生加倍处罚;多次处罚教育不改的,予以公司内车辆驾驶清退。
九、监控工作人员值班期间擅自离岗或有不落实工作职责行为情况,如有发生,一次罚款100元;经处理处罚再次发生的,清退其监控工作岗位。
十、监控车辆经营者应及时交纳GPS监控服务费,避免因欠费停机影响监控。
发生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交费情况,逾期每天按应交费的5%计收滞纳金;因欠费造成停机影响监控的,除对车辆停运追缴欠费、滞纳金外,加处500元罚款。
十一、对于在监控违章车辆未按处理决定要求及时交纳罚款的,公司可按未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要求,自车辆经营保证抵押金中直接划扣。
同时,有权按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禁止车辆运营,追缴车辆经营保证抵押金,完善公司车辆安全运行管理条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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