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网络营销的成功案例2完整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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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网络营销的成功案例

网络营销难道只是大企业才能玩的起的么?

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也开始考虑开展网络营销。

然而动辄上万元一天花费的网络广告对小企业们并不现实,众多的企业家由此也自创一套小企业特有的网络营销成功之道。

如今,这类小企业从网络营销中尝到的甜头已经绝不逊色于玩大手笔的大企业了。

江苏无锡长旺软门装饰有限公司现有人员规模也不过十几个人,算得上是典型的小企业了。

他的主营业务为制造各类软门帘、软门及相关产品,在接触网络之前,在当地是一个名不见经转的小厂。

登记电话本、直邮发信、业务员上门这些传统方法曾经是长旺软门装饰公司市场营销的主要途径。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如何将市场做大、如何将业务拓展到全国各地,成为公司管理层急待解决的难题。

长旺的总经理刘志豪似乎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中看到了契机。

2003年底,长旺公司果断决定建立企业的网站,迅速开始启动利用互联网来拓展业务。

不久后,网站迅速成形,但没有任何的推广,网站的流量几乎为零,就更谈不上由网站带来的业务了。

这样一来,非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推广效果,反而耗费了大量的网站建设和维护费用。

此时,总经理刘志豪在比较了网络广告、竞价排名、通用网址等各种网络营销手段之后,果断选择了注册通用网址这条路,以一年1000元的价格注册了门帘和软门帘两个词。

事后刘志豪坦言:

选择网络广告当然好,但是其天价的费用非我们这些小企业所能承受的了。

选择通用网址,除了其准确的地址栏输入直达功能外,我非常看重的是通用网址与sina、sohu、Tom、XX、中国搜索联盟、慧聪等知名网站,以及全国2000多家地方信息港的合作。

就拿新浪来说吧,只要网民用新浪搜索门帘这个词,我们长旺公司的广告条就会出现在页面的最上端,及其醒目,与做网络广告几乎一模一样。

而在其它门户网站中,如果没有广告条,也会在醒目位置显示我们公司的文字链,相当于买了一个竞价排名。

由此算来,注册通用网址门帘这个词,等于我们一年花了500元在所有的门户网站和2000家信息港中购买了网络广告或者竞价排名文字链,我们岂不是赚大了?

事实证明了刘志豪的预期。

自从长旺注册了两个通用网址之后,其网站的点击量有了明显的提高,至今网站的浏览量累计达100万人次。

经过计算,长旺公司的销售额从去年11月注册通用网址后至今已达600多万,这其中有150万是来自于网络。

刘志豪到现在还对网络的神奇推广能力大为叹服:

我都没有想到会有这么大的用处,从网络找到我们联系的客户需求都很明确,基本上90%以上都达成了合作。

这比我们去企业发资料的成功率要高的多了!

1000元带来了150万的回报,这是每一个奋斗中的中小企业都渴望的投资收益。

由此看来,网络营销对中小企业来说绝不是一件奢侈品,正确运用之下,同样可以成为企业成功的助推器。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_调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286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款的出台目的是解决90年代初起,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大幅度增加,拖欠期限过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着建筑企业的生产发展。

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不平等的地位,为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拖欠老大难问题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

同时也在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方面较大地弥补了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不足,对我国《担保法》的修改完善以及《物权法》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

 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具有良好的立法初衷,使建筑企业看到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希望。

但是,由于该条的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法院据此断案时,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有障碍。

为了解决合同法286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仍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综观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歧议。

 一、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合同法286条出台后,对于该项权利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286条的性质为留置权。

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承揽合同的性质,它是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笔者认为合同法286条的规定称为留置权是错误的。

一方面留置权本身是法定的,不存在约定的留置权;另一方面,留置权通常以动产为标的,而建筑工程作为不动产,不能作为留置权的标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法286条的性质为法定抵押权。

梁慧星教授认为,要判断合同法286条究竟属于优先权还是法定抵押权,必须考察本条的立法背景和过程。

从立法过程可知,合同法286条,从设计、起草、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

虽然这一观点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笔者认为将其性质定为法定抵押权不妥。

因为此项权利与《担保法》对抵押权的界定显然不同,抵押物只有经过登记,才具有公示作用,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如果解释为法定抵押权,但却不需要登记,如何对抗第三人呢。

且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只有通过约定才能产生。

如担保法第38条规定: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可见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法定抵押权。

并且法律条文本身也没有明确为是法定抵押权还是约定抵押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法286条的性质为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记就可以对抗第三人。

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未规定优先权,但其他法律中有优先权的规定,如:

破产法第34条、第37条,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22条就是对优先权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4条已明确采纳了“优先权”的概念,即“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

”这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将合同法286条承包人享有的权利规定为优先权。

 二、关于享有优先受偿权保护的工程价款范围的确定 合同法286条对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司法解释将建筑工程价款界定为“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仍然存在着不足,未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司法解释对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没有以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规范为依据,缺乏科学性。

工程造价(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司法解释未能以此为依据来全面分析工程造价的所有具体项目,来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二、司法解释把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制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明显与合同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约定有出入,显然有违《合同法》强调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利于对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这样的规定,不可避免影响到实践中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如:

工作人员的报酬涉及生存权应享有优先权,但材料款与银行贷款为经营性权利,能否享有优先权?

计划利润是造价的组成部分,不在实际支出的范围,能否享有优先权等等。

三、特别是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资金是否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争议较大。

国家明令禁止带资承包工程项目,但建筑企业垫付的资金一般均用于工资和材料价款,这部分工程价款能否优先受偿?

四、依合同发生的损害赔偿能否纳入

 

小企业网络营销的成功案例

网络营销难道只是大企业才能玩的起的么?

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也开始考虑开展网络营销。

然而动辄上万元一天花费的网络广告对小企业们并不现实,众多的企业家由此也自创一套小企业特有的网络营销成功之道。

如今,这类小企业从网络营销中尝到的甜头已经绝不逊色于玩大手笔的大企业了。

江苏无锡长旺软门装饰有限公司现有人员规模也不过十几个人,算得上是典型的小企业了。

他的主营业务为制造各类软门帘、软门及相关产品,在接触网络之前,在当地是一个名不见经转的小厂。

登记电话本、直邮发信、业务员上门这些传统方法曾经是长旺软门装饰公司市场营销的主要途径。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如何将市场做大、如何将业务拓展到全国各地,成为公司管理层急待解决的难题。

长旺的总经理刘志豪似乎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中看到了契机。

2003年底,长旺公司果断决定建立企业的网站,迅速开始启动利用互联网来拓展业务。

不久后,网站迅速成形,但没有任何的推广,网站的流量几乎为零,就更谈不上由网站带来的业务了。

这样一来,非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推广效果,反而耗费了大量的网站建设和维护费用。

此时,总经理刘志豪在比较了网络广告、竞价排名、通用网址等各种网络营销手段之后,果断选择了注册通用网址这条路,以一年1000元的价格注册了门帘和软门帘两个词。

事后刘志豪坦言:

选择网络广告当然好,但是其天价的费用非我们这些小企业所能承受的了。

选择通用网址,除了其准确的地址栏输入直达功能外,我非常看重的是通用网址与sina、sohu、Tom、XX、中国搜索联盟、慧聪等知名网站,以及全国2000多家地方信息港的合作。

就拿新浪来说吧,只要网民用新浪搜索门帘这个词,我们长旺公司的广告条就会出现在页面的最上端,及其醒目,与做网络广告几乎一模一样。

而在其它门户网站中,如果没有广告条,也会在醒目位置显示我们公司的文字链,相当于买了一个竞价排名。

由此算来,注册通用网址门帘这个词,等于我们一年花了500元在所有的门户网站和2000家信息港中购买了网络广告或者竞价排名文字链,我们岂不是赚大了?

事实证明了刘志豪的预期。

自从长旺注册了两个通用网址之后,其网站的点击量有了明显的提高,至今网站的浏览量累计达100万人次。

经过计算,长旺公司的销售额从去年11月注册通用网址后至今已达600多万,这其中有150万是来自于网络。

刘志豪到现在还对网络的神奇推广能力大为叹服:

我都没有想到会有这么大的用处,从网络找到我们联系的客户需求都很明确,基本上90%以上都达成了合作。

这比我们去企业发资料的成功率要高的多了!

1000元带来了150万的回报,这是每一个奋斗中的中小企业都渴望的投资收益。

由此看来,网络营销对中小企业来说绝不是一件奢侈品,正确运用之下,同样可以成为企业成功的助推器。

小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账务处理1

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1.科目设置

小企业应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

该科目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的职工薪酬的金额,借方登记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金额;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小企业应根据职工薪酬类别,设置“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2.职工薪酬的确认

小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无形资产成本。

(3)其他职工薪酬(含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计入当期损益。

3.职工薪酬的计量

(1)货币性职工薪酬的计量

对于货币性职工薪酬的计量,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具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货币性薪酬,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计提。

①“五险一金”。

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

②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财务规定,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和1.5%的比例计提;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的比例计提。

【涉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是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货币性薪酬。

对于国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预

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2)非货币性职工薪酬的计量

小企业以其白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销售价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3)辞退福利

小企业支付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

4.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1)分配职工薪酬

月末,小企业应当将本月发生的职工薪酬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分配:

①生产部门(提供劳务)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②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③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和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④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发放职工薪酬

小企业发放职工薪酬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②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甲公司2×13年3月应付工资125000元,应付奖金、津贴和补贴12500元,其中:

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工资80000元,奖金、津贴和补贴8000元;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14000元,奖金、津贴和补贴1400元;厂部管理人员工资20000元,奖金、津贴和补贴2000元;销售部门人员工资6000元,奖金、津贴和补贴600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5000元,奖金、津贴和补贴500元。

3月31日,公司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2%和10%分别计提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公司内设医务室,根据20x2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情况,公司预计20x3年应承担的职工福利金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

公司按照工资总额的2%和2.5%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4月6日用银行存款发放工资,发放时,公司代扣了职工个人所

得税1500元,结转代垫职工水电费3600元。

会计上工资总额构成与税法上工资薪金的内容一致。

则永安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分配工资:

本月职工薪酬的计提比例=10%+12%+2%+10%+2%+2%+2.5%=40.5%

本月应计提的职工薪酬=137500+137500×40.5%=193187.5(元)其中:

应计入生产成本的职工薪酬=88000+88000×40.5%=123640(元)

应计入制造费用的职工薪酬=15400+15400×40.5%=21637(元)应计入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22000+22000×40.5%=30910(元)应计入销售费用的职工薪酬=6600+6600×40.5%=9273(元)

应计入在建工程的职工薪酬=5500+5500×40.5%=7727.5(元)借:

生产成本123640

制造费用21637

管理费用30910

销售费用9273

在建工程7727.5

贷: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125000

——奖金、津贝占和补贴12500

——职工福利费2750

——社会保险费33000

——住房公积金1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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