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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管理制度大全.docx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大全

第一章通风

第一节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

各矿的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区域公司通风部门(交换图),由区域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后统一上报总公司通风部门。

直管矿井直接上报总公司通风部门(下同)二、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的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区域公司批准。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种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调整改变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三、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主要准备巷道(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四、高瓦斯矿井的采区或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凡不按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道的采区,采煤工作面不得组织回采工作。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不得行人,专用回风巷通往其他巷道的联络巷都要设置栅栏、警标、管理规定等。

五、按要求应布置专用回风巷的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六、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

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按《规程》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区域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严禁二次,多次串联。

八、高瓦斯采区的采煤面首次采用新的通风方式时,必须上报区域公司进行会审。

九、没有完整通风系统的采煤面严禁进行安装和回采工作,严禁“鱼刺”采煤法(巷采)等淘汰采煤法。

十、各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十一、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十二、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煤巷或半煤岩巷内的风速不低于0.25m/s,掘进岩巷内的风速不低于0.15m/s。

十三、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水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离。

十四、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

永久风门应安设传感器。

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十五、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十六、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公司通风部门。

十七、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

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技术改造矿井失修巷道必须遵循主要巷道、采区巷道、回采巷道的顺序全面开展维修工作,达到设计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八、各矿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控制无计划停风。

一旦发生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时,能够按预处理措施和矿井停风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处理。

十九、各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

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组织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第二节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一、主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改变主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

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

无提升任务的出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1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

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每月更换两台主要通风机运转工作,因故不能按月更换风机运转,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

四、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5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五、井下不应安设辅助通风机。

确需安装的,要制定措施和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三节矿井反风制度

一、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反风前提前编制矿井反风演习方案以及实施反风的安全技术措施,反风后要编制反风演习报告,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措施在反风前半月报上级主管部门、通风部门,反风演习报告在反风完成后1月报上级主管部门通风部门备案,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市级主管部门通风部门。

二、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多台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做联合反风演习,并可以根据矿井需要做单台反风演习。

三、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每一季度检查一次反风实施,并建立检查记录备查。

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四、井下所有永久风门都要有反风门,经常检查反向风门的完好性,确保反风效果。

第四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产品装置要求:

(一)淘汰JBT系列局部通风机,推广使用低能耗对旋局部通风机。

(二)局部通风机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11kw以上功率的风机还要安装消音器。

(三)局部通风机产品要有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和MA标志。

二、局部通风机安装要求:

(一)井下局部通风机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主风机要实现“三专”供电,或者两台风机电源两路分别来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

双风机必须同等能力,不应以对旋通风机的前后极作为双风机。

(二)如果矿井为低瓦斯矿井,井下采区设计有专电源的,可以采用单台局部通风机,但必须实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三)按规定敷设风机供电线路的电缆。

为风机供电的电缆必须自矿井、采区变电所或者配电点引出,经过进风流接到风机馈电开关上,电缆不得自本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引入。

(四)风机以及开关必都须安装在距离回风口10米以外的新鲜风流中。

“风电、瓦斯电”两闭锁装置齐全。

(五)风机要吊挂或者垫高,保证距离地面300mm以上。

风机安装地点如果巷道高度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施工风机硐室。

风机处应当接风机馈电开关(距离变电所比较近可以不接馈电开关)。

风机开关,风电闭锁开关,监控分站,瓦斯断电仪等设备集中在硐室中整齐摆放或悬挂。

监控分站的电源应当取自风机开关的电源侧。

(六)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也不得使用3台以上风机(含3台)向一个掘进头供风。

使用两台风机向一个掘进头供风的,两台风机都要有风电闭锁,任意一台风机停止运转时,掘进头能断电,实现停产。

(七)双风机功率在11kw以上的,应使用铁制分风器。

风筒必须有MA标志,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必须使用直径500mm(含)以上风筒。

淘汰直径500mm以下小直径风筒。

三、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一)实行局部通风机安装审批验收制度。

凡安装局部通风机,必须有申请,经过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安装完以后,还要有通风、机电、监测、安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

(二)局部通风机由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因检修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提前征得通风部门的同意,并且要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三)无计划停风时要将人员撤出并切断电源,巷道口打上栅栏,揭示警标。

并组织分析追查,严肃处理。

需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四)风机排放瓦斯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不超过0.5%时方能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向工作地点送风。

(五)局部通风机运转过程中,检查员必须经常检查局部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完好运转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给通风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风筒要编号管理。

风筒无破口,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风筒接头严密,双反压边,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

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要设过渡节。

风筒出风口风量不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无瓦斯超限或积聚,并保证巷道内风速不低于《规程》规定。

(七)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不超过5米,且风流能引射到迎头,保证不积聚瓦斯,能吹散炮烟。

(八)采用双风机供风的,局部通风机每1天要试验倒台一次。

每7天一次作瓦斯超限断电实验;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实验。

(九)完善局部通风方面的监控系统。

要安设风机开停传感器,风电闭锁开关状态传感器,掘进工作面应安设工作面、回风流两个瓦斯传感器。

第五节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一、建立局部通风机安装审批制度。

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矿通风,机电,安检等部门审批。

二、局部通风机安装运转前,必须调整安装地点的全负压供风量,只有全负压供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并保证巷道最低风速时方可安装运转。

严防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三、局部通风机安装后,必须组织通风,机电,监控,安检等部门现场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没有经过验收的风机,任何人不得开启。

四、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保持24小时正常运转,每天要做一次主副风机倒台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

五、设置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

管理牌板上要有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时间、型号、功率、局部通风机处的瓦斯浓度、全压风量、入口风量、出口风量、测风时间、风筒直径、风筒长度和管理人员等内容。

六、临时停电或因更换局部通风机、风筒需要停风的地点,必须断电撤人,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在巷道新鲜风流中设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停风区。

停风区瓦斯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的,24小时内必须及时进行封闭。

七、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运转时间达到6个月时,必须升井进行检修。

第六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矿通风部门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设施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中。

二、各矿要建立专门队伍进行通风设施的建筑和拆除。

未经通风部门允许,不得任意建筑、拆除、损坏通风设施。

三、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

永久风门和密闭要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临时风门,临时密闭要采用厚度15mm以上木板鱼鳞搭接,并用黄泥勾缝,临时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要构筑永久设施。

严禁风帘,风障等淘汰设施。

要求如下:

(一)永久密闭: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米(最薄处);

2.密闭前5米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

3.密闭前5米内无杂物、积水、淤泥、电器设备;

4.密闭周边要掏槽见实帮实底,掏槽深度岩巷不小于0.3m,煤巷不小于0.5m(砌碹巷道要破碹后掏槽),见硬底硬邦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小于0.1m裙边;

5.密闭内有水的要在下部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密闭还应要设置灌浆孔、观测孔。

6.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

7.进回风之间挡风墙按密闭标准施工,挡风墙可设置小通风孔,保证巷道最低风速。

(二)永久风门:

1.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且要有2反门,通车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间距不小于5m;

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装有联锁装置;

3.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

4.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最薄处),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5.墙垛周边要掏槽见实帮实底,掏槽深度不少于0.3m。

6.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门要设底坎、电缆、管路孔要堵严。

7.风门前后5米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三)永久调节风窗: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风窗内严禁穿过管线,风窗能调节,设置说明牌;

2.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设施的上方,风窗的调节板要水平左右设置;

3.风窗前后5米巷道支架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设调节窗的墙体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3米。

设有调节窗的风门,风门应当不漏风。

四、通风设施建筑完成后要经验收,不合格的通风设施要拆掉重新建筑,并建立验收记录。

五、通风设施前后5m内不得堆放杂物。

严禁单道风门,两道风门有需要翻修的,要采取临时封堵一道的措施,悬挂禁止通行牌。

六、矿通风部门每月组织1次通风设施的检查工作,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保证通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七节测风制度

一、矿通风部门必须每月编制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的配风计划,配风要按照人数,瓦斯,温度,炸药用量等计算并用风速效验。

配风计划要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每一矿井都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员,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

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要安排测风员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三、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

四、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五、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六、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七、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可建立临时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

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姓名等内容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

八、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技术负责人。

月末编制通风月报。

各矿通风月报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查后于每月3号前报区域公司通风部门(2份),区域公司汇总各矿通风月报后于5日前上报总公司通风部门。

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向区域公司通风部门汇报。

第八节巷道贯通制度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书面通知通风部门,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的作业,由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进行贯通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通风、安监、机电、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要统一组织集体贯通,由通风部门负责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三、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一般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现场还应有救护队员参加。

四、巷道贯通措施中必须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

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

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明确贯通时现场负责人。

五、贯通前,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高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相距60米前,被贯通巷道要施工过贯通点5米以上,并对贯通点前巷道和贯通点后10米巷道进行加强支护,按照预定的贯通中心线方向,打3—5米深的探眼,填入标记物后,被贯通巷道停止施工,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在该巷道回风巷口设置栅栏及警标,但不得停风,保持正常通风。

六、炮掘贯通每次装药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

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爆破。

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戒。

七、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掘进和联络巷贯通,执行巷道贯通作业的安全措施。

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八、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部门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九、各区域公司通风部门必须每月对各矿的巷道贯通工作有计划,部署,安排。

严禁各矿随意贯通,防止误贯通。

第九节盲巷管理制度

一、因临时检修或更换风筒等原因,掘进工作面需要临时停风的,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必须明确专人在通往停风区外的新鲜风流中设警戒,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

二、所有停风区必须立即断电、同时在距离巷道口不超过5m的地方设置密闭,同时必须切断盲巷内钢管、轨道等金属物体,防止杂散的电流引入盲巷。

三、当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盲巷。

密闭时应根据盲巷瓦斯涌出状况和密闭时间选择永久密闭或临时密闭。

四、临时停风巷道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由当班瓦检员负责指挥就地排放;当瓦斯浓度超限时,严格执行实行分级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五、拆除密闭要制定专门措施,组织通风,安监,机电,矿山救护队等单位参加,矿技术负责人担任井下总指挥。

拆除密闭时使用铜制工具并撒水湿润。

六、所有盲巷密闭都必须建立台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密闭墙内、外的气体情况,并将结果记入盲巷管理台账。

密闭墙损坏和墙外瓦二氧化碳浓度超限,要及时处理。

七、盲巷必须定期检查:

已密闭处理的盲巷,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密闭和栅栏的质量。

临时停风设置栅栏的盲巷,每班至少检查栅栏的质量及栅栏内1m处至巷道口段内的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

八、所有盲巷都必须及时填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采掘工作面距离盲巷20m以外时,必须排除盲巷内积聚的瓦斯,并保持正常通风,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浓度,直到安全贯通为止。

第二章防瓦斯

第一节瓦斯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设置瓦斯管理机构,瓦斯检查员配备符合要求,配齐瓦斯检测的各类仪器仪表及工具,满足瓦斯管理的需要。

二、矿井各井巷、采掘工作面、硐室、爆破地点、电气设备附近20m以内等风流的瓦斯浓度应符合规定,否则,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矿井应制订局部瓦斯管理措施,防止瓦斯积聚现象。

一旦局部瓦斯超限或积聚,附近20m范围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四、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严禁在停风或在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五、建立瓦斯超限记录制度,严格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制订防范措施,落实责任。

六、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及时上报鉴定结果,鉴定工作一般放在7,8,9月份进行。

七、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治理方案及措施必须报区域公司备案,没有按措施实施瓦斯治理工程,抽采率达不到要求,预抽期不够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节瓦斯检查制度

一、矿必须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

瓦斯检查员经过培训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携带合格的瓦斯检定器,如实检查记录瓦斯检查结果,做到现场交接班和检查结果“三对照”。

严禁空班漏检,严禁虚报、高值低报瓦斯浓度。

二、矿井必须每月制定瓦斯测点检查计划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每班班中至少汇报二次,上下班各汇报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组织撤到安全地点。

三、所有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机电设备处、停风地点(栅栏外)和有人作业的地点及瓦斯变化异常区域,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瓦斯检查结果必须及时记入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瓦斯记录牌上要至少保留两个班的检查结果,做到检查手册,班报,记录牌三对照。

四、采煤工作面进、回风流中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距工作面30m的进回风巷内;掘进工作面悬挂在距迎头不大于60m处;硐室瓦斯牌板悬挂在硐室进口明显的值班人员处;总回风设在回风巷口5m处;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密闭盲巷等悬挂在栅栏前;局部通风机和机电设备附近悬挂在其5m的范围内。

五、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其他地点可以设置巡回瓦斯检查员。

六、低瓦斯采掘工作面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本班未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CO2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停风地点栅栏外每天检查一次;密闭外每周一次;采用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应在被串工作面前的进风巷道内进行检测,每班至少检查1次。

七、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流中的瓦斯或CO2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连续测定三次,取其平均值;采区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CO2浓度,应在该采区全部回风流汇合后的风流中测定;连续测3次,取其平均值;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CO2浓度,应在距工作面煤壁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测定,每测点测定3次,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或CO2浓度,应分别选工作面前切口测点、工作面前半部测点、工作面后半部测点、输送机中央距回风口15米处测点、隅角测点,每测点测3次,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采煤工作面进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CO2浓度,应在距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风流中测定,每测点测3次,取其中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掘进工作面风流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或CO2浓度测点,分别在工作面风流中和回风流中测定,取其最大值作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检查掘进工作面瓦斯或CO2浓度时,还应检查局部通风机、工作面内电动机及开关附近(10m以内)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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