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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如何利用公司章程保护小股东

仇少明律师

随着我国公司实践的不断发展,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日益突现出来,而小股东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自我,最理想途径就是借助公司章程。

那么小股东该如何利用公司章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为了使行文思路清晰,本文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探讨,股份有限公司另行撰文。

一、允许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保护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东应保留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证据,公司十五日内不予答复的即可启动诉讼程序。

当公司以“合理根据”予以拒绝正当目的的查阅时,股东在历经拒绝前置后即可启动诉讼救济,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同时,“查阅会计帐簿”是否包括查阅会计凭证存在歧义理解,而查阅会计凭证是股东知悉公司情况的最重要手段。

所谓“不正当目的”的确认同样意义重大,如果不进行界定,小股东的正当要求往往被大股东以此理由而拒绝。

因此,应当争取在章程中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同时明确规定,非为直接侵害公司利益的原因而要求查阅公司帐簿,都应视为具有正当目的。

二、合理合法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限制大股东独断专行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八条规定: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从上述两条规定可得,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法律未规定和细化法律规定的事项,在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上均可进行合法约定。

比如,可以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不得召开会议,以此促进表决结果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正当利益。

此外,《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在向其他企业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上股东表决权将受限制,但是对于其他情况下的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并没有限制。

在此情况下,对小股东来说就是非常危险的。

比如,在除担保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中,对于关联方的表决权不加以限制,就会损害非关联方的权益,而往往作出决定的都是控股股东。

因此,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所有的关联交易中的关联股东没有表决权。

在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时候,关联股东如果是董事和监事,表决权也应受限制。

对公司相互持股情况下的股份表决权也应进行限制,比如可以约定子公司对母公司没有表决权。

为了排除控股股东利用相互持股损害小股东利益,也可以争取在章程中约定被控股公司禁止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

三、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具体条件和计算方法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法律规定中,第一次把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条件之一。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赔偿,应当有具体的损失计算方法。

因此,在章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条件和损失的计算方法,以使上述法律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四、扩大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退股应满足三大法定情形:

(一)长期不分红,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生命的延展。

只要退股股东有证据证实自己对决议投反对票,即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合理价格的退股诉讼。

但是,相对于大量的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事件的发生,上述规定的请求权范围还是非常的狭窄。

在公司发生僵局、大股东攫取和滥用公司资产和剥夺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以及股东个人原因难以继续合作的情况出现时,处于困境的小股东仍无法退出公司。

因此,在章程中,应当对小股东退股的条件进一步放开,对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条件作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

比如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现大股东擅自决策造成公司财产、信誉受到一定损失,或者大股东严重侵犯小股东利益,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况时,小股东有权退出公司。

在协商不成时可以约定向法院起诉。

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的退股价格应由退股股东和股权受让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委托相关机构评估,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这些约定,使小股东退股易于操作。

  

五、必须规定股东索赔、诉讼权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倘若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上市公司的股东遭受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于操纵市场之苦的,也有权对不法行为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倘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控制股东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首次确认了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诉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当然,解散公司的救济手段应当慎用。

以上关于股东索赔权、代表诉讼权以及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均为股东尤其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措施,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救济措施。

公司章程必须予以规定。

六、争取董事长和经理分设,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明确规定经理职权

在目前绝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往往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大多数,董事长常常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担任。

如果董事长和经理再由一人担任,将造成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小股东均失去说话的权利。

小股东可以争取经理职位,也可以建议经理外聘,至少应杜绝目前许多公司两职位由一人担任的情况。

实践中,亦有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行为,但公司法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除了上述所说的索赔、诉讼和推股权等救济措施,公司章程中应该对此加以约定,更好的维护小股东权益。

此外,经理职权的法定化意味着经理拥有了对抗董事会或董事长的职权,从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结构失衡的角度,最主要的是从有利于小股东对经理的监督角度看,对经理的职权应当在章程中进行明确。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经理的职权,但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争取在章程中明确经理的具体职权。

总之,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更取决于小股东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运用。

在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小股东应善用法律约定有利于小股东的制度,利用公司章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争取最大化投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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