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注册监理工程师概论知识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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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注册监理工程师概论知识点整理
2020注册监理工程师概论知识点整理
监理概论
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5.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职责
“三控两管一协调”。
此外,还需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方式
审批、核准、备案
备注
政府投资工程
审批制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
政府需要从投资决策角度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还要严格审批其初步设计和概算。
一般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国家将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
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非政府投资工程
核准制
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时,仅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目录》中项目,可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属于《目录》中的,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项目,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招标投标制与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工程招标投标制是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重要保证。
(2)工程监理制是落实工程招标投标制的重要保障。
3)合同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①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及其有效条件
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②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的规定。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逾期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要约内容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财产处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存在缺陷所造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一般为无效合同。
但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①无效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收费标准
3.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及其职责。
特别重大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
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
(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十)附录
(1)A类表: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由工程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签发。
(2)B类表: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
由施工单位或施工项目经理部填写后报送工程建设相关方。
(3)C类表:
通用表。
是工程建设相关方工作联系的通用表。
A类表
B类表
C类表
A.0.1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A.0.2工程开工令
A.0.3监理通知单
A.0.4监理报告
A.0.5工程暂停令
A.0.6旁站记录
A.0.7工程复工令
A.0.8工程款支付证书
B.0.1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B.0.2工程开工报审表
B.0.3工程复工报审表
B.0.4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B.0.5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审表
B.0.6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报审表
B.0.7报审/报验表
B.0.8分部工程报验表
B.0.9监理通知回复
B.0.1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B.0.11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B.0.12施工进度计划报验表
B.0.13费用索赔报验表
B.0.14工程临时延期或最终延期报验表
C.0.1工作联系单
C.0.2工程变更单
C.0.3索赔意向通知书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1.资质等级标准
综合资质
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
14个工程类别
分为甲级、乙级;
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事务所资质
不分级别
0
综合资质标准
甲级
乙级
丙级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万元
600
300
100
50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15,
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10
8
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其他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要求配备的人数
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较完善,有
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为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业务范围
综合资质企业
所有专业
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专业资质企业
甲级
相应专业
乙级
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
丙级
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
事务所资质企业
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权利
义务
职业道德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执业;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有价证券;
(6)接受继续教育;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7)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方法
综合评标法
定性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议较优者作为中标人,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中标人。
定性综合评估法的特点是不量化各项评审指标,简单易行,能在广泛深入地开展讨论分析的基础上集中各方面观点,有利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的直接对话和深入交流,集中体现各方意见,能使综合实力强、方案先进的投标单位处于优势地位。
缺点是评估标准弹性较大,衡量尺度不具体,透明度不高,受评标专家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可能会出现评标意见相差悬殊,使定标决策左右为难。
定量综合评估法
又称打分法、百分制计分评价法。
定量综合评估法是目前我国各地广泛采用的评标方法,其特点是量化所有评标指标,由评标委员会专家分别打分,减少了评标过程中的相互干扰,增强了评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需要注意的是,评标因素指标的设置和评分标准分值或权重的分配,应能充分评价工程监理单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体现评标的科学、合理性。
常用的投标决策定量分析方法有综合评价法和决策树法。
(1)综合评价法。
综合评价法是指决策者决定是否参加某建设工程监理投标时,将影响其投标决策的主客观因素用某些具体指标表示出来,并定量地进行综合评价,以此作为投标决策依据。
综合评价法也可用于工程监理单位对多个类似工程监理投标机会选择,综合评价分值最高者将作为优先投标对象。
(2)决策树法。
多项目多方案的选择,通常可以应用决策树法进行定量分析。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风险型决策分析的一种简便易行的实用方法,其特点是用一种树状图表示决策过程,通过事件出现的概率和损益期望值的计算比较,帮助决策者对行动方案作出抉择。
当工程监理单位不考虑竞争对手的情况(投标时往往事先不知道参与投标的竞争对手),仅根据自身实力决定某些工程是否投标及如何报价时,则是典型的风险型决策问题,适用于决策树法进行分析。
4.附录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如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完成相关服务时,应在附录A中明确约定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委托人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委托全部内容,也可以委托某个阶段的工作或部分服务内容。
如果委托人仅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则不需要填写附录A。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委托人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监理工作派遣的人员和无偿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应在附录B中明确约定派遣或提供的对象、数量和时间
(三)专用条件需要约定的内容
(1)定义与解释
1)合同语言文字
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2)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协中专通投”:
①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③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④通用条件;⑤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义务
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22项
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①严重过失行为的;②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③涉嫌犯罪的;④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⑥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4)履行职责
①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明确约定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以及工程延期、工程变更价款的批准权限。
②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权限。
5)提交报告
明确约定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明确约定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以及监理人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后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时间和方式
(3)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代表
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
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2)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4)违约责任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支付
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2)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合同双方在专用条件明确约定正常工作酬金支付的时间、比例及金额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1)生效
必要时,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件明确约定合同生效时间
2)变更
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的变更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因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明确约定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
其中,特别规定了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②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停止后的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因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明确约定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③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因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明确约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的确定方法: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监理人正常工作量的减少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因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明确约定,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争议解决
1)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因此,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件明确约定合同争议调解人
2)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及提请仲裁的机构或诉讼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8)其他
1)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因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明确约定检测费用的支付时间
2)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因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明确约定咨询费用的支付时间
3)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
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因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明确约定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其中,奖励金额的比率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4)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因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明确约定委托人、监理人及第三方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