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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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 则

㈠编制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能迅速、有效地开展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提高防御地质灾害的能力,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㈡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靠科技、因地制宜原则。

㈢编制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黄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㈣本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内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㈠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在区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⒈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由区政府领导、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

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成员:

区国土局局长、安监局局长、公安局局长、发改委主任、建委主任、财政局局长、交通局局长、水利局局长、民政局局长、商业局局长、卫生局局长、规划局局长、气象局局长,武警消防中队、通讯部门和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领导、区防治地质灾害办公室。

⒉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⑴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队伍;

⑵迅速有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预测、分析、评估工作,判断灾害的等级和影响范围及其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

⑶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或减轻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扩大的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的具体措施;

⑷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方案;

⑸负责迅速组织、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㈡专家咨询机构

成立专家咨询组,由区国土局地质矿产科、地质专家组成。

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⒈参与区人民政府总体预案的拟定和修定;

⒉指导各重要地质灾害点设立专业监测网络,对灾害点现状稳定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⒊突发性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指导;

⒋为公众提供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知和技术咨询;

⒌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测、报告、预警

㈠预测

⒈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建立全区范围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监督和指导乡镇和相关部门地质灾害监测和预防工作,搜集各重要地质灾害点的各种信息,分析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趋势。

⒉区国土资源局与区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工作,根据气象因素和地质因素综合分析,提供地质灾害预报,汛期发布24小时的地质灾害危险等级预报。

地质灾害等级预报分五级:

一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二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三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注意级);四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预警级);五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大(预报级)。

⒊区国土资源局建立全区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点数据库。

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⑴地质灾害点的名称;

⑵地质灾害点的位置、范围、中心地理坐标;

⑶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

⑷灾害威胁的对象、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次生灾害发生的可能性;

⑸各重要地质灾害点的负责人、监测人及联系电话。

㈡报告

⒈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发生小型的地质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和乡镇国土资源所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局报告;

发生中型的地质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和乡镇国土资源所应于24小时内上报市、区政府及主管部门,同时越级上报省、市国土资源局;

发生大型的地质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和乡镇国土资源所应于12小时内上报市、区政府及市、区国土资源局,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市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

发生特大型的地质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和乡镇国土资源所应于6小时内上报市、区政府及市、区国土资源局,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市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⒉报告内容

总体原则:

情况准确、上报迅速。

具体要求:

应根据已获得的信息报告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阐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根据已获得的信息,在24小时内提交速报报告,向区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报,阐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的类型、灾害体的规模、成因和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㈢预警

⒈预警的等级

根据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

因灾死亡或失踪30(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大型:

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中型:

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小型:

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⒉预警的判断与分析

⑴地质灾害等级判断

根据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有关材料,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汛前调查工作,判断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预测地质灾害的等级和影响范围。

地质灾害发生时,依据已掌握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状况,迅速确定实际发生灾害的等级。

⑵地质灾害的影响分析

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对具有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确定该地质灾害威胁人口和财产情况,分析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范围、地质灾害的影响区域。

同时,必须对地质灾害发生后产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及次生灾害的类型、威胁对象、影响范围等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预测分析。

地质灾害发生后,灾险情评估组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原来已掌握的资料,评估灾害的稳定性。

评估的内容包括灾害点目前的稳定性、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产生次生灾害和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程度、灾民安置点的选择、抢险救灾现场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线路的安全性等。

⒊预警的发布和公告

@#

小型地质灾害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地质灾害领导组发布,中型地质灾害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发布,大型以上的地质灾害由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发布。

发布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规模、伤亡或失踪人数、经济损失、地质灾害类型,将要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⑵预警信号的公告

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布置,制定本地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突发性应急预案,明确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换。

预警信号应具有震撼力,并用具有强大的穿透能力工具发布,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必须告知所有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有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隐患点,同时要告知可能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

预警信号必须由专人发布,一般为灾害点的监测人或群测群防组织的负责人,预警信号发布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为群众服务的意愿。

⑶预警的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由事发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处置。

对于中型以上的地质灾害,区政府及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组织应急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四、应急响应

㈠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化原则,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启动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和有关部门;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时,启动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省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时,报省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在省政府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同时,先期启动市、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㈡基本应急

⒈先期处理

⑴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基层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⑵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预案的规定,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⑶对出现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专家调查,确定引发灾害的主要条件并提出的处理意见,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⒉应急决策

接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国土资源局)应迅速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并按照决策程序,综合专家意见后,作出如下应急处置:

⑴立即组织灾险情评估组专家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迅速查明灾害的规模、成灾的范围等情况,并在最短的时间内,确定灾害点的稳定性,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⑵启动黄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3];

⑶通知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成员单位和参加应急的单位;

⑷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⒊指挥协调

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区地质灾害领导组成员单位以及担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服从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地质灾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应全力参加、配合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图纸、资料等,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地周围群众的防护工作。

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查明灾害发生的位置、行政区划、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发生的主要原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及时向区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⒋应急联动

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灾险情评估组、现场抢险组、现场治安组、医疗救治组、灾后重建组、物资保障组。

其组成与职责分工:

⑴综合协调组

由区国土局、民政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地质专家、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区政府办负责人任组长,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

及时组织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立即送现场抢险小组组织实施;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与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掌握现场抢险救灾工作进度,及时预测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负责联络现场治安组、灾险情评估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

⑵灾险情评估组

由区国土局、气象局、水利局、332地质队专家组、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

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灾害形成的条件、引发因素、影响范围和人员财产损失情况,确定灾害等级;设立专业监测网络,对灾害点现状稳定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对可能再次发生地质灾害的,提出能够阻止或延缓再次产生灾害的措施;提供灾害发生地详细准确的气象预报;提出人员财产的撤离、转移最佳路线和灾民临时安置地点意见;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⑶现场抢险组

由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区武警消防中队、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应急民兵小分队组成。

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武警中队负责人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负责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救灾;负责实施抢险救灾中安全措施,抢救遇险人员;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⑷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局、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

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

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负责调集、安排医疗器材和救护车辆,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疗救治,减少人员伤亡;开展灾民临时安置场地的消毒工作,保护公共水源地的卫生,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及时对灾害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向上级医疗机构求援;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⑸现场治安组

由区公安局、武警中队、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区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派出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

迅速组建现场治安队伍;维护现场秩序和区域交通秩序;组织现场保护,疏散受灾区域内无关人员;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⑹物资保障组

由区民政局、交通局、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

负责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调运、存放、发放;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

⑺灾后重建组

由区建委、民政局、规划局、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区建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

负责及时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校舍、医院等;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提出恢复与重建方案。

㈢应急扩大

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时,在市范围内进一步组织人力、财力、物力等应急力量增援事发地,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㈣新闻发布

由综合协调组统一发布。

综合协调组及时汇总各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向现场指挥负责人报告,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在每日下午17:

00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日报告由综合协调组统一发布,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任何单位、部门、组织、个人不得擅自向上级和外界发布地质灾害的有关信息。

㈤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的人民政府确认地质灾害险情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向批准黄山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的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提出终止现场应急报告。

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综合各方意见,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终止实施应急预案的指令,撤消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五、后期处置

㈠地质灾害发生后,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应全力参加、配合施救组工作,提供必要的图纸、资料等,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地周围群众的防护工作。

本区相关单位以及担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任务单位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服从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㈡调查和总结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时成立调查组,对地质灾害的发生原因进行调查,界定灾害责任。

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地质灾害损失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区政府和市、省、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六、保障措施

㈠应急队伍的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主要由灾害发生地区武警中队、基层民兵和青壮年劳动力组成;灾害规模较大时,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组织区武警中队及预备役民兵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有关方面支援。

㈡资金物质的保障

物资保障组的成员单位平时要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

财政部门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民政部门储备一定数量的帐篷、棉絮和维持灾民生活一段时间所需的

@#

㈢通讯保障

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人、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联系人要建立通讯联系制度,主汛期24小时都要保证通讯工具的畅通。

⒉抢险救灾期间,各级政府的负责人、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抢险人员必须保持移动通讯工具的畅通。

⒊抢险救灾现场为移动通讯盲区或移动通讯设备被损毁时,电信部门要架设临时设备,保证通讯的畅通。

㈣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必须根据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成果,在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预案中确定人员财产的撤离和转移路线和紧急避难场。

撤离和转移路线的选择必须遵循安全和迅速的原则,原转移路线遭到破坏时,要根据专家的意见重新确定路线。

紧急避难场选择离灾害发生地较近,转移线路安全,没有灾害隐患的场地作为紧急避难场所。

㈤应急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卫生保障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储备一定的医疗器材、救护车辆、紧急救助和卫生防疫的相关药品。

七、附则

㈠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程序与要求

⒈区国土资源局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负责人请示同意启动本预案,并通知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⒉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方案;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基层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自救,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控制危害和损失扩大,并随时报告灾情情况。

⒊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立即通知各小组负责人、有关组成人员和有关专家,到指定地点就位,履行职责。

⒋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各小组负责人、有关组成人员、技术专家和抢险救援的人员接到通知后,应装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携带有关仪器、设备,迅速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

㈡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黄山区国土资源局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㈢其他

本预案为《黄山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本预案中有未尽事项服从《黄山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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