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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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级预算单位限额
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
广西艺术学院南湖校区湖边琴房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合同地点:
广西南宁市
签订合同时间:
20年月日
发包人(全称):
广西艺术学院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西艺术学院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修订)》、《广西艺术学院校内施工管理规定》、《广西艺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广西艺术学院南湖校区湖边琴房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
南宁市教育路7号
工程内容:
室内装修。
建筑规模:
详见工程预算书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室内装饰装修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个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
元(大写):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项目协议
2、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广西艺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安全责任书
10、其他相关资料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三、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它语言文字。
1.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另外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待定
2.图纸
2.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3日提供图纸1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图纸的保密工作,费用自负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工程师
3.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或职称):
职权: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
4.项目经理
4.1姓名:
职务:
5.发包人工作
5.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3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提供水源、电源接口,电讯线路的接通由承包人自已解决。
从水源、电源接口至施工点的水、电接通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若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电,费用自理。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3日前完成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3日前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按施工图纸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壹周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甲方协调,乙方负责该工作,乙方不得损坏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设备,任何变动须经甲方同意。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5.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另行协调。
6、承包人工作
6.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开工前三日。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号前提供上月工程进度报表和当月工程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园内部管理条例,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工程开工后7日内完成并承担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本工程交付前,所有半成品、成品保护及现场安全保护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地上高压线、电线、本建筑物基础及主体结构、现场原有设施设备、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所发生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变动须经甲方同意。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交工前免费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洁,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特别是相关特殊作业的相关安全规范),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布置警示标志及设施,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因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处罚、赔偿、费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必须安装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计,并工程竣工前协助学院后勤管理部门做好水电表的抄表工作。
在工程结算前必须交清施工所产生的水电费,并将水电费缴费收据复印件作为竣工资料交付发包人。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进度计划
7.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7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5日内批复。
7.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8.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8.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不可抗力的原因。
8.2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8.3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
8.4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四、材料和设备
9.1、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的除外)、运输和保管。
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
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前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9.2、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对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合格材料、设备经承包人接收并认可为合格后方能使用,承包人对使用后的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负责。
9.3、对发包人在询报价时有“参照或相当于”约定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厂家和等级进行采购。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询报价文件所约定的材料有争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有“参照或相当于”标明材料和设备品牌的材料设备进行采购,并在结算时按报价单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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