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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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办法

关于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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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4

平政发[2005]2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立适应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及垂直负责体系,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服务程序,进一步提高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任务

  1、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县城驻地和平邑镇驻地工作区。

  2、城区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是: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贯彻实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理顺体制、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建立适应我县城区发展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为实施城市化战略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3、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对象是城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重点管理对象是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

  二、管理组织

  4、县计划生育局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5、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隶属于平邑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统计报表和监督考核等职能。

  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等接受居住地人民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和服务,依法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

县直主管部门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不少于1间),明确一名副职分管,配备计划生育主任,视情况配备1-3名专职人员;所管理育龄妇女不足二十人及规模以下企事业单位,明确一名副职分管,配备一名兼职计生专职人员;落实计划生育各项措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

  7、属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可配备一至两名属地管理人员,配合属地单位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管理体制

  8、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双重管理、双重考核”的管理体制。

  “单位负责”,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依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起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条条保证”,即各主管部门或公司要承担所属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内部管理监督责任,保证所属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

  “属地为主”,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单位、村(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负有行政执法、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等管理责任。

日常管理工作以主管部门、公司为主,负责工作任务的督促和落实。

  “条块结合”,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属地乡镇要积极主动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联系,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好。

  “双重管理”,即各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既要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又要接受其主管部门或公司的内部管理。

  “双重考核”,即各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既要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又要接受其主管部门或上级公司的考核。

  三、管理职责

  9、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负责辖区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服务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县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落实法定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制。

  负责指导帮助属地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协会组织建设,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负责协调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

  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抓好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改制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城区内破产、停产、半停产单位下离岗职工流向托底工作,按平发[2003]41号文件规定,组织协调做好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移交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核发一胎服务手册和二胎生育人员的审核上报工作。

协助落实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父母光荣证》的常住人口中的无业、下离岗居民奖励政策;对违法生育的及时落实处理处罚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单位搞好材料的取证和送达工作,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党员干部的及时落实党政纪措施。

  负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包括对辖区内未婚男女青年的晚婚晚育教育,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城区宣传环境。

  负责对所辖部门、单位、村(居)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每年组织业务培训不少于两次;对主管部门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和属地村的业务指导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

负责搞好育龄妇女的管理,每季度组织一次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查体;搞好孕情跟踪、服务,怀孕3个月将孕情输入微机纳入管理;对应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及时落实放环措施,为应取环的育龄妇女取环,开展小月份流产业务。

  负责流动人口的办证、验证工作。

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查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和流入地进行联系,建立流出人口档案;为流入育龄妇女验证,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查体服务,落实节育措施等服务。

  负责建立本辖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算机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上报、传递、反馈手段现代化,提高信息规范化管理、引导服务水平。

每月召开一次主管部门及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例会,搞好月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负责对辖区内部门、单位、村(居)人口与计划生育考核(月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奖惩依据。

  城区各工作站履行城区计生办职责,负责指导、监督、督促、检查本辖区内部门、单位、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履行、日常管理服务及政策兑现工作。

  10、属地村职责是:

负责本村的常住人口、购房户、租房户及本村开发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凡是属于破产、停产、半停产单位下岗、离岗育龄妇女在本辖区内购房或自行建房的,按主、协管理单位全部输入微机,纳入管理。

对租房户育龄妇女实行房屋租赁制度,将计划生育管理列入其中。

负责本辖区的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按照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建立档案,督促其办证、验证,接受宣传教育、优生咨询,落实安全可靠的节育措施。

实行租房登记备案制度,明确房主责任,签定房主合同。

  协助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民营、股份制、合资、兼并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搞好育龄妇女的健康查体、月报表工作。

  11、单位职责:

县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平邑单位、商城管委会、浚河新城区)要在自觉接受属地乡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基础上,依据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做好本单位辖区计划生育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经费以及计划生育奖惩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既要接受属地乡镇计划生育管理监督考核,又要接受主管部门或公司内部管理监督和考核。

  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分工责任制,明确三职责任人,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具体抓;企业也要明确三职责任人,实行单位法人负总责,计划生育分管领导靠上抓,专职人员具体抓。

  12、主管部门职责及责任界定:

建立系统内部主管部门垂直负责体系,各系统主管部门或公司按其行业,由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签订责任书,出台相应规定,部署任务,并负责监督抓好落实。

驻平邑镇的垂直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建立档案,纳入管理。

  加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组织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人员,并落实有关待遇和岗位津贴。

制定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签定年度责任目标,健全计划生育管理档案。

  组织好本单位、本系统的正式职工、临时工育龄妇女的健康查体工作,每次进站率达到100%。

负责对以上育龄妇女落实安全长效的避孕措施,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100%。

搞好月查访工作,及时提供育龄妇女的经情、孕情,并作好记录。

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由聘用单位与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两名正式职工担保,建立档案,纳入本单位管理,并报城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本系统破产、停产、半停产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属地管理、部门主管、单位负责、女方为主、有效管理”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托清所属单位下、离岗职工底子,明确流向,按平发[2003]41号文件规定,确定主、协管单位,建立档案,纳入管理。

  对本单位的家属区、开发楼居住人员,要纳入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

居民小区、商住楼居住人员,按照“谁开发、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开发单位负责管理。

实行定期核查,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核查,落实育龄妇女主、协管理单位,报城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防止漏管。

  对本单位、本系统的空挂户人员,托清底子,查明去向,向现居住地出具委托管理书,索要现居住地的管理证明,并建档纳入管理。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本单位的流出、流入育龄妇女按照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档案,搞好管理。

  各系统主管部门每月召开一次由下属单位分管领导、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参加的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学习有关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部署任务,及时调度,抓好工作落实,特殊问题要上下协调及时解决。

搞好月报表工作,每月的最后一天各主管部门召开下属单位专职人员会议,对上报的出生、新婚、节育措施等报表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主管部门直接报城区计生办。

  经费投入落到实处,按照上级要求,主管部门监督所属单位每年足额拨付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用于育龄妇女的健康查体服务、宣传教育,兑现独生子女奖励费及计生专兼职人员岗位津贴等。

  对违法生育的当事人认真落实处理、处罚措施。

对系统内1991年以来的违法生育人员托清底子、建立档案,落实处理处罚措施。

对党员、干部、职工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党政纪处理措施。

  县直各系统主管部门或公司,要在认真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基础上,与属地乡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参加会议,沟通本系统和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目标。

  搞好年度考核和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落实考核责任制,实行平时指导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对下属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好的实行年度奖励,对工作被动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的责任。

  主管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界定:

根据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行业系统管理的权限和职能确定其责任类别:

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或行业系统)人员既具有人事劳动管理权,又具有劳资、财务管理权的,作为一类责任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或行业系统)只具有人事劳动管理权,不具有劳资、财务管理权的,其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列为二类责任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或行业系统)既无人事劳动管理权,又无劳资、财务管理权,只具有行政业务指导工作监督权的,其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列为三类责任管理部门。

  四、保障机制

  13、加强对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要把做好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要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制约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管理体制不顺、部门职责不清、法人责任制不落实、综合治理不到位等问题。

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搞好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领导保障。

  14、强化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

针对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内外环境发生的变化,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动员计划、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卫生、广播电视、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认真研究解决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和企业改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各项制度,形成职责明确、行为规范、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综合治理机制。

  15、加强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建设。

重点加强城区计划生育机构、阵地、队伍建设,落实人员、责任和报酬,加强教育、培训和指导,提高城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

  16、保障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

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必要的经费开支、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和离下岗职工的独生子女待遇兑现以及及计划生育奖惩优惠政策的落实。

  五、考核奖惩

  17、县委、县政府对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乡镇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对各系统主管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执行情况由平邑镇城区计生办负责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经考核对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给予惩处。

一类责任管理部门所属单位(下设机构)因工作被动受到处理处罚的,其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同等处理处罚;二类责任管理部门所属单位(下设机构)因工作被动受到处理处罚的,给予其主管部门降一个档次处理处罚;三类责任管理部门所属单位(下设机构)因工作被动受到处理处罚的,给予其主管部门降两个档次处理处罚。

  1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平邑县城区计划生育责任主管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一览表

      

      

      20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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