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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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
总公司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组长:
王小明(党委书记、总经理)
副组长:
张凤武(党委副书记、常务副经理)
郭永泉(党委副书记、副经理、工会主席)
杨庆海(纪委书记)
卢和平(副经理)
吴永利(副经理)
李宝东(副经理)
王云柱(副经理)
程丙武(副经理)
孙喜臣(物业公司经理)
成员:
李丽茹、王海龙、焦燕山、霍淑芳、田青丽、黄国欣、李玉梅、刘金英、丁洁、赵丽坤、张桂环、高秀春、张玉军。
计生办主任:
李丽茹兼(党政办主任、信访办主任、女工主任、妇委会主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公司机关及所属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第四条:
各所属企业、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出本企业、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及宣传员、药具员。
负责本企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统计报表、药具发放、计生各种手续落实、帐卡管理、访视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企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解决具体问题,每季度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每半年学习一次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本企业、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五条:
总公司计生办负责全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各所属企业单位计划生育干部负责本企业、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每年初总公司对所属企业、单位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与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所属基层单位与每个职工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层层管理、责任到人、各负其责、不留死角。
第七条:
职工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结婚和生育规定。
鼓励职工晚婚、晚育。
(一)结婚:
本公司职工,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结婚须到本单位登记。
不够晚婚年龄的职工不享受晚婚奖励假。
(二)生育:
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第九条:
生育服务证规定。
(一)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生育子女须先取得《生育服务证》,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生育第二个子女”两种,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已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书面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审核结婚证、身份证后签字,由女方单位报总公司计生办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社区核发一胎《生育服务证》。
(三)已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书面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公司计生办审核后,由女方户籍所在社区报密云县相关部门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四)新调公司工作的已婚育龄妇女,调来之前已经取得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调入公司10日之内,将《生育服务证》交到所在单位计划生育负责人,报公司计生办备案。
享受公司规定的产假待遇。
否则,不享受此规定。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对取得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农转非”人员,在下达“农转非”通知时女方已经怀孕的,《生育服务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
对女方户籍虽为农业人口,但被招聘到本公司的合同制职工,执行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
第十条:
各种计划生育手续办理及有关规定。
(一)公司计生办负责办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各种手续。
包括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各种材料审核、申报、登记等,出具计划生育各种证明、函调,各种计划生育报表,帐卡管理,避孕药具计划、领取、管理、药具入帐、发放等具体手续。
(二)各所属企业、单位要掌握育龄职工的婚姻状况,严格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审批程序,查清男、女双方的婚育情况,如:
查验结婚证、掌握结婚时间、了解是否再婚,再婚前情况:
若为离异要查验离婚证件,查验再婚前子女情况等等。
将有关情况填注在生育申请书中“单位意见”一栏内。
(三)本规定中涉及到的各种计划生育优待和奖励费用,总公司机关人员由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由本企业单位负责。
(四)加强调入调出人员的计划生育街接工作。
1、对于新调入公司的女职工,劳资科要及时与计生办取得联系,计生办查看原单位或原户籍地出具的计划生育、孕检证明,查清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接收育龄妇女卡片。
若发现有违法怀孕、非婚怀孕现象公司不予接收。
同时公司内部职工互相调动也要做好计划生育情况的交接工作。
2、对调出、辞退、辞职、除名、破产、离职等情况的育龄女职工,各企业单位在报劳资科之前将其计划生育情况调查清楚报公司计生办,计生办通过核实无违法怀孕后方办理有关手续。
由本企业单位将其育龄妇女卡片转至调入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若已违法怀孕在采取补救措施后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后果由各企业单位负责。
绝不允许违法怀孕人员调进调出。
3、各企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帐卡管理,按时将育龄妇女各种情况入帐入卡,并随时清理、更换、充分发挥帐卡的基础管理作用。
第十一条:
药具管理及发放规定。
(一)公司计生办负责全公司的药具计划、领取、管理、进出库入帐、发放工作。
(二)各企业单位的药具员、负责本企业单位药具计划、领取、管理、发放及入册工作。
(三)各企业单位的药具员在每年的5月28日、12月28日将本单位药具使用情况、半年药具计划上报总公司计生办、每季度到公司计生办领取药具,每月向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发放药具。
(四)药具员发放药具要按需发放,知情选择,做到准时准量,既要满足需要,又不积压浪费,及时随访、分析,提高避孕有效率。
第十二条:
加强重点人员管理,对以下人员一个月一访视:
(一)停薪留职育龄女职工;
(二)调出、辞职、除名、破产等转制后计划生育关系未转走育龄女职工;
(三)病假、事假或其它原因一个月未上班者;
(四)单位刚调入女职工;
(五)已婚未到晚育年龄及未婚女职工;
(六)避孕失败女职工,应督促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七)离婚后再婚、第一个子女不太健康、女儿户、大人残疾、单传等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职工。
(八)家属在农村的男单职工。
第十三条:
宣传教育工作。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配套法律、法规,市、县有关规定。
(二)宣传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三)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宣传本公司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五)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宣传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生殖健康知识。
不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做到集中性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
宣传教育面要达到100%,不留死角。
第三章计划生育待遇与奖励
第十四条:
婚假待遇及奖励。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初婚达到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奖励假7天。
第十五条:
生育待遇及奖励: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持《生育服务证》,确属先兆流产的职工,凭乡镇级以上妇产科门诊证明需要休息的,按病假处理,但不影响年终奖。
(三)哺乳期女职工,在婴儿一周内每天有两次喂奶时间,每次30分钟。
喂奶时间和路途超过30分钟的,可以将两次喂奶时间合并为一次,时间为一小时,双胞胎的两次喂奶时间为90分钟。
(四)持《生育服务证》生育的费用报销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
(五)对怀孕哺乳期的女职工,应调离有毒有害工种,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单位不应安排其夜班工作,不得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
独生子女优惠待遇及奖励。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企业单位核实,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将申请书交到公司计生办登记、备案,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各5元,奖励费从到公司登记当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以前不补,新调入职工同上。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须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婴幼儿补贴标准: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1994)2080号文件通知精神,凡符合《条例》规定的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七周岁止(七周岁以前已经上学的,截止上学)享受婴幼儿补帖费。
每月由父母双方单位随工资分别发放40元。
(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10项规定:
“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
(五)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婚育龄夫妻依法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给予表彰”。
(七)凡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现有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从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之日起停止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与优待,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收回。
(八)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及其家庭优先享受照顾。
第十七条:
避孕、节育措施及待遇。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一)长效避孕措施有:
放置宫内节育器、皮埋、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等。
(二)女职工产后满三个月应放置宫内节育器,或夫妻采取其他长效避孕措施。
(三)避孕节育手术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84)卫妇字第1号文件规定:
接受避孕节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以下休假待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2、取宫内节育器,当天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人工流产休息14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7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6、中期引产休息30天,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的,产假后另加14天;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产假后另加3天。
7、计划生育手术在医疗保险定点或专科医院实施。
以上休假,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
手术费执行《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接受节育手术者,如遇特殊情况,经医师建议,单位批准,可适当增加假期。
(四)以下几种情况,手术及其它费用自理,并负担部分组织管理费用,休假期间不视为劳动时间,由此出现的任何后果由自己负责。
1、非婚怀孕的,手术休假按事假处理。
2、婚后不孕,医院做刮宫,疏通输卵管等休假按病假处理。
(五)对积极实行绝育手术者,术后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踏实肯干,积极工作,有较大贡献的,总公司及本单位给予奖励。
对积极主动配合计划生育工作,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方便,揭发检举违法怀孕者,总公司给予奖励,并对其行为给予保密。
第四章:
生育调节和惩罚办法
第十九条:
依照《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
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夫妻,要按照《条例》要求,采取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条:
根据《条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司职工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婴幼儿补贴费)、医疗费不予报销,党员开除党籍,团员开除团籍,并将夫妇双方开除公职。
第二十二条:
对收养、过继婴幼儿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按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否则视为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两年对已婚育龄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按规定组织好人员普查,对不按规定时间组织人员普查的单位要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条例》及有关规定为准,如发生政策性变化,以新政策为准。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1996年9月28日制定的公司计划生育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