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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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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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航科院”)的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航科院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航科院所属下级单位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按照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采购部门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局采购中心”)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部门将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委托民航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部门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以外的,且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按照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采购应以实用为主,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采购应优先选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和服务过硬的国产品牌。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政府采购由航科院各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第八条财务处主要职责是:
负责政府采购预决算工作;合理安排并监管采购资金的使用;审核航科院政府采购资金与预算是否一致;报销过程中对政府采购进行程序审核;负责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九条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制定和完善航科院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财务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采购项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采购工作;收集、统计、编报采购统计信息,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科研业务部门验收采购项目,做好资产的实物登记、采购文件的存档工作;负责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与索赔等。
第十条科研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
负责采购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向财务处报送采购预算;提出具体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合理的采购时间,向办公室报送采购计划;对采购项目按规定报送相关文件,实施采购;进行采购项目的验收,配合办公室进行资产实物登记等。
第三章政府采购程序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程序包括预算、计划、组织实施和信息统计。
第十二条财务处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单独列出,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民航采购机构。
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需要补报的采购项目,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补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预算。
未列入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办公室应按预算批复(基本支出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支出政府采购预算、政府性基金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计划、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应当根据已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限要求编制,并上报主管部门。
采购计划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计划所列内容。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者需求数量的,应于该项目实施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要求,得到批准后再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办公室应做好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编报工作,定期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向财政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总结航科院本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按规定格式编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航科院各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四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管理
第一节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航科院采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以外,价格超过50万的进口设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十八条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航科院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国机采字〔2006〕9号)所列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办公室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预算批复填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计划,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招标限额的项目,应报送民航采购机构委托国管局采购中心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在采购中可以按相关规定灵活使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等不同的采购方式,但必须符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
办公室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后40日之内,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并填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
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应报送民航采购机构与国管局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三)组织采购。
直接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办公室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直接采购。
包含如下内容:
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工程项目、协议供货货物项目、定点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含监理项目)。
委托采购:
达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办公室须报送民航采购机构委托国管局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包含以下内容: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工程和监理项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货物项目、定点采购服务项目以及未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货物项目。
(五)签订合同。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科研业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每完成一次采购时,办公室应当登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按要求实时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
第二节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航科院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包括全部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基建项目当中的设备采购部分,同时包括政府性基金与折旧等自有资金配套使用的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价格50~100万元、工程价格60~200万元的,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其中,货物100万元、服务50万元、工程20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民航采购机构进行招标备案后,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四条凡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原则上应报送民航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五条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办公室应当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进一步明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
(二)编制计划。
办公室在接到预算批复后40天内,按规定格式编制航科院部门集中采购计划,上报民航采购机构。
(三)实施采购。
民航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方案,采用相应的形式组织采购工作。
1.凡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同种货物单项或批量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必须从民航物资设备供应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实施采购。
2.凡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同种货物单项或批量在100-500万元之间的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的相关规定,须与民航采购机构联合组成招标采购单位(即联合招标人),从民航系统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并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公开招标的供应商必须包括民航物资设备供应商名录中所列的所有供应商。
3.凡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同种货物单项或批量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相关规定,航科院应以民航采购机构为主,联合组成招标采购单位(即联合招标人),从民航系统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并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公开招标的供应商必须包括民航物资设备供应商名录中所列的所有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公告。
第二十七条科研业务部门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办公室和科研业务部门组织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每完成一次采购工作时,办公室应当登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按要求实时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
第三节分散采购管理
第三十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航科院可自行组织采购。
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以外,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则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应规定。
第三十一条科研业务部门根据批复预算编报分散采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每完成一次采购后,科研业务部门应及时把采购信息报送办公室,办公室登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
第五章采购进口产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航科院在采购进口产品时,需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三十五条科研业务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采购向我方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三十六条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所采购进口产品纳入当年度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须进行进口产品报批审核;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达到50万以上的,须进行进口产品报批审核。
第三十八条采购进口产品报批程序。
在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之前,科研业务部门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民航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0〕113号)的要求将准备申报材料和采购项目当年预算批复文件报送至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报至民航集中采购机构,再由民航集中采购机构报送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审批同意后,科研业务部门方可依据批复文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民航部门采购管理要求进行采购。
第三十九条科研业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2);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3);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4)。
第四十条科研业务部门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第
(二)款材料。
第四十一条科研业务部门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科研业务部门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科研业务部门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科研业务部门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第四十三条科研业务部门要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表加盖航科院公章),并需提供纸质文件2套及其电子扫描件。
第四十四条采购项目为民航专业工程的,按《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民航机发〔200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采购项目为进口机电产品的,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3号令)等有关规定采购。
第四十六条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在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国际招投标及国内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采购部门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科研业务部门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第五十条科研业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第五十一条科研业务部门在向财务处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财务处应当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手续齐全后予以支付。
第六章内部控制与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以上的,应通过院长办公会,50万元以上的应在院党委会集体决定。
第五十三条任何部门严禁以本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合同,合同需以航科院名义签订,否则合同无效。
第五十四条采购部门应加强对采购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防范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
涉及重大的采购项目的,采购部门应邀请纪委全程参与。
第五十五条纪委对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方面进行日常检查;对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采购效率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发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采购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建立申请立项、审批、采购、验收和付款等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五十七条采购部门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时间、采购内容、采购方式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价格等信息(涉密信息除外)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公开张贴等方式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十八条采购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航科院造成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纪委应及时责令停止采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委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造成损失的;
(二)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集中采购的;
(三)与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的;
(四)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采购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泄密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采购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航科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政府采购实施图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附1:
政府采购实施图
组织形式
实施范围
注意事项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与部门集中采购共同涉及
进口产品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的或以外的价格超过50万
采购前需经财政部审核
采购方式
变更
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
更改采购方式前需经财政部审核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的
按国管局政采中心要求执行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外的
一般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
工程200万、货物100万、服务50万以上的
需到清算中心进行招标备案
部门集中采购
工程60-200万、货物50-100万
按《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相关要求执行
民航专业工程
按民航机发〔2009〕1号执行
进口机电产品
按商务部13号令执行
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外的
分散采购
工程60万、货物50万以下
按航科院相关规定执行
附2: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文件名称
申请文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金额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项目使用单位
项目组织单位
申请理由
盖章
年月日
附3: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拟采购产品名称
拟采购产品金额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二、申请理由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3.其他。
原因阐述: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4: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拟采购产品名称
拟采购产品金额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二、申请理由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3.其他。
原因阐述:
三、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