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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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23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本协议范围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桩基、土方、土建、安装、装修装饰、设备、智能化、园林绿化、附属工程等。
总建筑面积共计m2。
4、工程暂定造价:
。
第二条监理服务期
监理服务期:
个月(其中:
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监理日,交工验收与保修责任期阶段监理个月)。
本合同计划自年月日开始实施(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三条监理服务费用
1、本协议按下述方式计价:
按固定单价元/m2进行结算,支付监理费时,以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2、上述价格为包干价,应包含为完成本监理工程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工作、生活、交通、通讯、设备(仪器)、劳力、技术服务、保险、利润、税费、管理等费用,并包含本合同征询合作及备案所需全部费用),固定单价或费率将不会因任何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物价变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变动等)变动而调整。
协议价款暂定为元整(RMB元)。
第四条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第五条组成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所有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上述各文件是相互解释的,但在上述文件或书函之间有含糊或矛盾的地方时,一切解释以日期较后的文件为准;日期相同的,上述合同文件的排列次序作为对合同解释的优先次序。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承诺: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资质及能力履行本合同。
2、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国家、行业相关规范中规定的监理内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以使项目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实现相关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按合同约定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
3、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应严格按照本合同以及甲方和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
4、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停工、复工审批单等及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均需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第八条乙方对其工作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因项目而产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负责。
第九条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
本合同计划自年月日开始实施(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十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或其合法继承或其合法受让人。
3、“监理人”是指受委托提供监理服务、承担监理责任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4、“监理机构”是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并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甲方同意,乙方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乙方以外,甲方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与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甲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甲方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日历日。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2、本合同中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阅,不应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
3、为了简练文字,本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第四条乙方义务
1、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标准、监理规范、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服务范围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2、乙方应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根据甲方要求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
(1)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乙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
若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
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提前日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2)如果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更换该监理人员:
I过错或严重过失行为;
ii违法或涉嫌犯罪;
iii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
iv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3、乙方自备本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等。
4、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时间和份数向甲方提交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报告。
5、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甲方的财产,在服务完成或合同终止时,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及清单提交给甲方,并将所有设备、设施和物品按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甲方。
6、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任何保密资料。
否则,乙方应依法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及/或相关方由此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
7、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履行监理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2、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日内,向乙方免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甲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乙方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4、甲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甲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乙方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乙方。
6、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甲方应在不影响乙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办公用房,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其他人员,应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9、甲方须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第六条乙方权利
1、乙方在甲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甲方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就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
(6)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2、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乙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3、当甲方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应甲方要求,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仲裁机关仲裁或司法诉讼时,监理机构有义务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七条甲方权利
1、甲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当甲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本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责任
1、乙方的责任期即本合同有效期。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