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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法的基本理论增强法律意识

教案4:

课前案例:

花钱买媳妇是否是犯罪?

花钱买媳妇,这种案件是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案件。

电视上,报纸上,我们常常可以看到。

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

河北某县有一个农民,因为家里穷,娶不上媳妇儿。

2000年,他花了3000元,买了一个被拐卖的湖南妇女做媳妇。

结果,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他就很想不通,自己明明花钱了,付出代价了,为什么还要被判刑呢?

这是因为,刑法当中规定,知道是被拐卖妇女仍然予以买卖,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不管收买的目的是什么,是买来做媳妇,还是有其他的目的,都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可见,如果一个人不了解法律,可能他做了违法的事自己都不知道。

只有了解了法律,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从今天开始,我们开始学习有关法律的内容。

第二专题了解法的基本理论,增强法律意识

法律这个东西,对不同的人,它的意义是不一样的。

同样是要学习法律,有的人是要靠它赚钱吃饭的,而有的人是不靠它吃饭的。

如果说你是吃法律这碗饭的,比如将来想当律师,想当法官,那么你在学习的时候,你对法律的理解,你对法律的应用,你学习的深度,等等,显然和不靠法律吃饭的是不一样的。

那么,我们同学,今天在座的诸位,你们呢,基本上应该是不靠法律吃饭的。

你们学习法律呢,只是作为一种基础,作为一种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培养,来学习法律的。

从这样一个立场出发,我们所讲的内容不会太深,你要想学完之后能直接去打官司、去给人辩护,那不可能。

我们学习这部分内容的目的,主要是要对法律有所了解,然后呢,能有一种基本的法律意识。

在遇到相关法律的时候,我知道大概的一种精神,大概的一些意思,需要用的时候知道到哪去找,会找,这就行了。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理论

这一节是法律部分的重点。

因为,你只有把基本的理论,法的概念、特征、本质,把这些东西搞明白了,你才能够更好地去认识和理解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规定。

一、法的概念

大家看到的这幅图片,可能有些同学很熟悉,因为在很多法制类的报刊上都有这幅图片,很难说它是哪种动物,我们通常把它叫做独角兽,它是传说中的一种动物,因为生性正直,在古代的时候打官司用它来判断是非曲直,谁被它用角碰了谁就败诉。

所以它是公平正直的象征,代表法的精神。

我们再来看看法的词源。

在古代,法并不是三点水加一个去,而是这么写的。

这是汉字法的古体,它由三部分构成:

三点水、Zhi、去。

按东汉许慎所著的《说文解字》的解释,这个法字,之所以这样造,是因为它平之如水,从水;在古人看来水是最平的,这里有公平的含义。

这里的Zhi,就是我们刚才看到的那种独角兽,是正义的化身;而这个“去”,则是指去除不平的意思。

什么叫“律”呢?

法律中的“律”是齐一的意思,《说文解字》中说:

“律,均布也”,“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之,故曰均布也”。

“均布”,就是平均分布。

把天下不一致的东西都给统一了。

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可能还需要考证,但我自己感觉是这样。

什么现象呢?

就是在秦朝以前,“法”和“律”还分得不是很清楚。

但是从秦朝以后,秦国的商鞅就订制了《秦律》,从那时候开始,以后到汉朝又有了《汉律》,然后是唐律、宋律、大明律,一直到什么大清律,都叫“律”。

但是呢,推翻清朝统治之后,建立了中华民国,就开始叫“法”了。

一直到现在,我们常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有什么?

——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等。

没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没有这么说的。

那么同学们想一想,从“法”和“律”两个字的不同含义,和它们在历史上的不同用法,说明了什么问题呢?

想想。

想一想,也许你能悟出点道理来。

古代叫“律”,它强调的是调整,比如说划一条线,比线高了给截下去,低了让它上来。

这是调整。

我调整你,你是老百姓,你就得听我的,我让你怎么做你就得怎么做,你是调整的客体。

“法”呢?

“法”的本义是什么?

是公平正义啊。

我需要追求我的公平,我需要我的利益得到公正的维护。

在“法”这里,我们老百姓,普通人就成了主体,我们可以自己做主,自己做自己想做的事。

在现代,人们的自主意识都很强,谁愿意被人管啊?

没人愿意被管着,而“律”就是管人的,所以不被大家接受了。

但是,人们虽然不愿意被管着,可是却必须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所以说,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讲的法律,现在是侧重于“法”。

对我们普通人而言,法律更多的是代表公平,代表正义,是我们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有利的工具。

当然,法律法律,其中也有律的成分,就是说我们还要受调整。

因为人作为社会性的动物,既然大家都生活在一起,你当然不能为所欲为了。

当然应当按照团体的、社会的、国家的、政府的一些要求,来调整自己的行为。

以上我们是从词源上了解法律的涵义,那么,在现代生活中,如果说我们要用一句话给法律下个定义的话,应该怎么下呢?

目前比较公认的一个定义是这样说的: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证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实践中,我们通常从狭义和广义两种涵义上来使用法律这个概念。

1、狭义:

专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中:

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称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称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广义:

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例如“依法治国”、“违法乱纪”、“遵纪守法”等。

西方的法

正义女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

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女神持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满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

(一)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其它的社会规范没有专门的制订机构,比如说道德啊、宗教啊,都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不是专门制订出来的。

而法律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所产生的新的规范。

比如说,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这是一个新的法律,在这之前没有一个这样的法律,制定出来了,法律就产生了。

我们国家大部分法律都是这样制定出来的。

法律的认可,就是说这种社会规范它是已经存在的,国家机关赋予它法律效力使其变成了法律。

比如道德规范中,有许多涉及家庭美德的内容,象家庭成员之间要尊老爱幼,互相帮助,夫妻之间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这些原来只是道德规范,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把它写入了婚姻法,因此它就变成了法的规范,这种对已有的道德规范的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产生的一种方式。

不论是制定还是认可,都是国家机关的行为,只有国家机关才能创制法律。

这就使法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二)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当人们不遵守法律的时候,谁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呢?

这个力量是国家。

法之所以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取决于以下两个原因:

其一,法不能始终为人们自愿地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守。

其二,法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适用。

法律是普遍的、一般的规范,而要由抽象的、原则的规定到具体的、切实的运用,就不能离开国家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正如列宁所言:

“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所以,法要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这是法律特有的特征。

而其他的社会规范,包括宗教、道德、礼仪等等,都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的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有的则靠组织纪律来保障其实施。

法律的强制实施,要依靠具体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实现,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等,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等。

以警察为例,他们就代表着国家强制力,因此,我们看到的警察,不能把他们看成是和我们一样的自然人。

在执行公权力的时候,他们是代表国家的。

但是,有的人对这点却缺乏认识。

案例: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有个重点院校的大学生,他特别喜欢看侦探小说,看着看着就产生了和警察较量的心理,他扬言说,我就是和警察较量也未必输。

按照他的家庭条件他不必去偷东西,但是,他选择了这种方式和警察较量。

他每次偷东西的时候他都注意:

第一,他要控制财务的数量。

因为他知道,所谓盗窃罪是指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他了解到,数额较大是有标准的,所以他每次盗窃的财物都不超过这个标准(5百到2千之间);第二,他一定要在现场戴上手套,不会留下指纹,同时他也不会在现场留下足迹,他每次都是退着出去,边退边用拖布把足迹擦掉。

在他看来,警察破案就是凭着指纹、足迹,如果把这些东西都去掉,就很难破案了。

就算是破案了,我也控制了盗窃财物的数额,所以警察也没办法追究我盗窃罪的责任,顶多给一个治安处罚。

就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他多次作案,最后被抓获了。

于是,他一五一十地把他作案的次数,盗窃的数额都告诉了警察。

他以为每一次盗窃的数额都没有达到标准,就不构成盗窃罪。

但警察说,你每一次虽然没有达到标准,可累计起来早已超过标准,已经构成盗窃罪。

这件事说明了什么问题呢?

第一,他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他只知道定义,他不知道怎么计算盗窃财物的数额。

第二,他把警察看成和他一样的自然人,扬言和警察较量不一定输,他没意识到警察是代表着国家强制力。

他这样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

所以,我们一定要很好地理解国家强制力,对它要有所认识。

国家强制力的表现有两种:

第一,它是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比如,我们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过高考被录取了,我们进入大学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这个权利是法律所肯定的,受保护的,因为这是合法的。

第二,它是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可能大家一想到国家强制力,印象最深刻是这一点。

其实这只是一个方面,国家强制力还有保护合法行为的作用。

这里,我们还要做一下特别的说明,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是,国家强制力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的保证力量。

一个国家的法律要想得到很好的实施还要靠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等等,还有道德观念、纪律观念,这些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并不是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强制力。

例如,我们订立合同后,若都能够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则不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若一方或双方没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则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三)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人总是被分成不同的阶级,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阶级意志,法律呢,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体现、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

但是,我们说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说法律是代表某个人的意志或利益。

当然,在封建社会的时候,皇帝金口玉言,对国民有生杀大权,说什么就是什么。

表面上看好像就是皇帝一个人说的算,他的话就是法,就是天。

但实际上,皇帝要说什么,要做什么,都是经过慎重考虑的。

他推行一个政策的时候,他得考虑地主阶级其它的人能不能接受,能不能同意。

否则的话他的皇帝就会做不长。

所以说,法律代表的是统治阶级共同的意志,整体的利益。

大家要注意,任何时候的法律,它不可能是一个人随意制定的。

有些历史上的昏君,常常是为所欲为,结果呢,必然要走向灭亡的。

(四)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是与时俱进的,当社会生活没有出现特定情况的时候,相关的法律也就不可能出现。

当社会生活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制定法律来调整的时候,你没有法律来调整,也不行,也乱套。

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网络。

如果说在18年前,1995年,有人说,咱们得制定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法》,行吗?

肯定会有人告诉他说,有必要吗?

再往前10年,1985年,如果有人张罗说,我们得制定一个网络的法律,大家肯定会说,这人是不是脑子有病啊。

为什么呢?

28年前,全中国知道网络的没有几个人,18年前,中国的网络刚刚兴起,知道的人也有限。

所以说网络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很有限的。

而现在不行啦,现在的网络几乎是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

在现代的社会中,有许多犯罪都是和网络有关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网络如果没有法律调整,行吗?

显然不行。

所以说,法律呢,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它必须与社会经济生活相适应。

为了更好的说明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许霆案:

这个案例是这几年在网上很火的一个案例,同学们可能也听过。

2006年,被告人许霆到自动取款机取钱。

结果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事。

什么事呢?

他取出了1000元之后,银行卡里只扣除了1元。

这不是天上掉馅儿饼吗?

许霆大喜过望,马上接着取钱,先后取了170多笔,合计17多万元。

取钱之后,银行很快就查到了许霆,并且报了案。

许霆知道以后,本来是想还钱的,他曾经打电话到银行,问是不是把钱还了就没事了。

但银行一个经理告诉他说,不行,不仅要还钱,而且还要投案。

由于担心坐牢,许霆决定赶紧潜逃。

一年之后,许霆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这个案件发生之后,社会各界包括法学界对这个案件都有很大的争议。

争议的焦点首先是,这个案件判盗窃罪,罪名是否合适?

因为许霆是从自己的卡里取钱,因为取款机的故障,才导致取1000元才扣一元,这样的行为,跟以前的盗窃行为——比如从别人口袋里偷钱,从银行里偷钱,趁人不在家的时候破门而入,偷走钱财……性质是不同的,有很大的区别。

所以,很多人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因为他是从自己卡里取钱,并没有从别人卡里取钱。

取1000元才扣一元钱,这应该是银行的过错。

所以,这个结果应该银行承担责任,而不应该由许霆承担责任。

网友持这种观点的很多。

但是,许霆他从取过第一笔钱之后,他就发现了这个问题。

但他还是接连取了170多笔。

这就说明,他明知道银行自动取款机出现了这样的故障,还是故意有后来的170多次取钱的行为,实际上本身是一种故意的行为。

他的卡里是没有17多万的,但是却能取出17多万,这一点他是清楚的,所以,他在主观上有一定的犯罪故意。

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九成以上的网易网友认为,是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许霆。

2007年,许霆案发回重审。

二审中,法院仍然判的是盗窃罪,刑期是5年,罚金2万,并追回他取走的17多万元。

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这样,这个案件算是结束。

这个案件,实际上,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位置。

现实社会发展很快,尤其是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产生了很多新的关系,新的问题。

新的关系出现之后,就产生了很多新的争议。

原来的法律有的可以调整,有的已经很难再调整新的关系,那么这就需要新的立法出现。

在这个案件之后,最高法院对这一类的犯罪作了司法解释,把这一类犯罪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那么,以后如果再发生这类案件,在判刑的时候就有了法律依据。

(这个案件,还告诉我们,不要以为法律和自己无关。

许霆在碰到这件事之前,也和我们一样是个普通的人,每天上班,下班,过着正常的日子。

可是这件事一下子改变了他的命运,如果他了解法律,能够控制住自己,那么取钱的事也就变成了生活中一个小插曲,他还是会和以前一样过一个普通人的生活。

所以,了解了法律,我们才知道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

比如你走在路上,看到一袋子钱,数目不详,但肯定是一笔巨款。

这时候,你该不该捡?

你捡了之后,行为后果是什么?

这些你都得想到。

再往深里想,这个案件还引起我们这样一个思考,就是道德和法律谁的保护作用更大?

就这个案件来说,即使许霆不懂法律,就从道德这个层面上说,他该不该取钱?

古人说,不取不义之财,从道德上说,不是自己的东西就不要拿。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如果说他的道德修养足够好,他也不会有这样的一场牢狱之灾。

总之,法,就其形式来说是主观的,即它是由统治阶级创制出来的,并不是因为适应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而自发产生的;但就其内容来说是客观的,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绝不是统治阶级随心所欲的结果。

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经济关系,统治阶级的意志便无从产生,法律也无从制定。

正如马克思所说:

“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关系的要求而已。

从法律的本质中,我们可以看出:

法律不是超越阶级的社会公意,通过法律所寻求的公平和正义都是相对的。

从法律的地位来看,对一个社会来说,法律是神圣的,是至高无上的。

但从法律的本质来看,法律既不神圣,也不是至高无上的。

只有当法律代表了所有人的利益,与社会公意完全重合时,法律才真正开始神圣和至高无上。

三、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法律与国家一样,并不是从来就有的。

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剥削和阶级,也没有作为统治阶级工具的国家和法律。

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始社会没有社会规范可以遵守。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并世代相传的各种习惯,如“禅让”制度、同态复仇、血亲复仇等等。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产生了私有制,于是,阶级随之产生。

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需要建立一种新的强制机关,这就是国家。

国家产生后,奴隶主阶级通过国家这个暴力工具,来制定体现自己意志和利益的新的行为规则,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这种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由上述可见,经济根源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阶级根源是法律产生的直接原因。

法律绝非像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那样,体现着全社会的意志和利益,它其实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工具。

同样,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

不能设想,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会制定出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在大工业时代之前的社会,会制定出保护自然环境的环境法。

法是不断发展的,与人类的社会形态相适应,人类社会共存在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

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在一个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

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

其中前三种是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它们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是体现和维护剥削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法;社会主义法则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是反映和维护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新型的法。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在全体人民当中,工人阶级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在政治上居于领导地位。

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

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尽管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但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

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够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更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除了具有规范作用外,还具有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作用。

法律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一)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法的本质在运作中的表现。

从法本身和法的影响来看,法作用的最基本的分类,是将法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我们首先来看看: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产生的,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指引、评价和预测作用,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第一,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起导向、引导的作用。

例如《体育法》是对体育工作起着规范、指引的作用,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人们往往利用法律作为评价标准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评价。

第三,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例如,由于《合同法》的存在,人们就可以预测到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或无效的,违反合同将会面对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第四,法的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人们通过对法的学习,形成一定的意识,并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其次表现为,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而对本人和其他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例如,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不仅对违法者起到教育作用,而且可以教育人们:

今后谁再作出此类行为也将受到同样的惩罚。

再如,对合法行为的鼓励、保护可以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

第五,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行为的制裁,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制裁的形式多种多样。

例如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民法中的停止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罚款等。

现在,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法律的作用,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题目是:

“偷钱,为哥哥交学费”:

偷钱为哥哥交学费的弟弟叫章刚,河南人,他看父母为了供他们三个孩子上学历尽辛苦,16岁时决定先让哥哥章涛读书,自己退学打工补贴家用。

1999年8月,章涛终于接到录取通知书,考上了上海的一所大学,但9000元的学费却没有着落。

于是家里卖地卖猪,东拼西借,到章涛9月9日出发时,也只凑齐了5000元。

父亲9月7日中午,给在郑州的章刚打了个传呼;说哥哥上学还差着钱,而明天就要出发了。

那天晚上,章刚正好看到从外面追款回来的同事在宿舍点钱,一共有四万多元。

面对这笔钱,他心里很不平静,他想偷来,可是又不敢;但是想到哥哥上学急用钱,自己打工一时很难挣到那么多钱,他又忍不住想去偷。

在章刚心里充满矛盾的这个时候,实际上,法律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已经在发挥作用了。

法律首先是指引,指引他偷钱是犯罪行为,他不应该偷;同时,法律的预测作用告诉他,如果他偷了钱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他会被抓住坐牢,即使暂时没被警察抓,也必然要过那种东躲西藏的日子。

他犹豫了好几个小时,最后还是决定,趁同事睡着的时候,从人家床头把钱偷走。

他心里是想,拿到钱让哥哥先顶急用,以后再还。

第二天一早,同事发现丢了钱,立即去公安局报了案。

第三天,三名警察就到了上海,去找哥哥章涛。

章涛这时也是刚到上海报到,警察和他是前后脚到的。

警察让章涛一个人待在一间屋子里,也不说弟弟到底犯了什么事。

只是让章涛呼弟弟到上海,他们告诉章涛,如果弟弟成了在逃犯,就毁了他一辈子。

章涛思前想后,想了十几个小时,最后给弟弟打了传呼。

接到传呼,9月12日,章刚装着给哥哥交学费用的1万块钱到了上海,直奔哥哥刚刚入学的大学。

等待他的却是一张警察布下的恢恢法网。

此后,直到2000年6月30日开庭,他才见到了用传呼把自己骗至上诲的哥哥。

那时章刚早就不恨哥哥了,但他承认,被抓住的那一刻是恨的,“千里迢迢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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