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程序和现场站长室及现场检查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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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程序和现场站长室及现场检查清单
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验收程序
召集企业员工总数的60%参会,另必须有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参加
一、主要负责人汇报本单位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工作的整体情况(自评报告)
二、对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1.现场提问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本单位的安全现状及安全措施
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的完善;人员的教育培训;现场安全设施(标示标牌、洒水车辆、一氧化碳报警仪等)添置、检测、维护等;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应急演练……
2.笔试附件
(一)试卷
三、员工参加笔试附件
(二)试卷
四、相关人员的问询及考核
具体内容:
相应岗位的职责、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及防治措施、教育培训、职业卫生方面的相关知识、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执行情况等。
站长室应张贴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和目标、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许可证书、
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图、
四、重点区域位置图、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图等
七、总经理安全承诺书
八、有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上墙
现场检查记录加气站:
生产设施建设(40)
1.加气站的储气井、缓冲罐、加气机、压缩机和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GB50156表4.0.7的规定。
(B级要素否决项)
2.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
②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例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3)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4)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②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③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加气岛及汽车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
罩棚边缘与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6)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加气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
②加气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③加气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7)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GB50156中表5.0.8的规定。
安全设施
加气站:
1.企业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5610.1条的规定
2.加气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2)清洗储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
(3)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污水排放标准。
(4)加气站不应采用暗沟排水。
3.供配电设施
(1)加气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380/220V的外接电源;加气站的供电系统应设独立的计量装置。
(2)加气站的罩棚、营业室、仪表室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3)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
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②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4)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
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5)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
电缆不得与天然气、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6)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7)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但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4.防雷设施
(1)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天然气管道的始、未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2)加气站的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3)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4)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5.防静电设施
(1)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天然气管道的始、未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2)加气站的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3)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4)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6.报警系统
(1)加气站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2)加气站内的压缩天然气储气瓶间(棚)、天然气泵和压缩机房(棚)等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3)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高限)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的25%。
(4)报警器宜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的有关规定。
7.采暖通风设施
(1)加气站的采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
当无上述条件,可设置锅炉房。
(2)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②锅炉问的门窗不宜直接朝向加气机、加气机,卸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③锅炉宜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
④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
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⑤当采用燃气热水器采暖时,热水器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
(3)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强制通风时,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用间应按每小时换气15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用间应按每小时换气5次计算。
②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靠近可燃气体积累的部位设置。
(4)加气站室内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5)加气站内采用壁挂炉供暖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如报警装置。
8.建筑物
(1)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他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2)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3)当压缩机房与值班室、仪表间相邻时,应设具有隔声性能的隔墙,隔墙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4)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和小商品(限于食品、饮料、润滑油、汽车配件等)便利店等组成。
(5)加气站内不得建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9.其他安全设施
(1)加气站内的设备及管道,凡经增压、输送、储存需显示压力的地方,均应设压力测点,并应设供压力表拆卸时高压气体泄压的安全泄气孔。
压力表量程范围应为2倍工作压力,压力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
(2)压缩机组运行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压缩机出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高压越限停机装置。
压缩机组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
压缩机组的润滑油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3)储气瓶组或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应设安全防撞拦或采取其它防撞措施。
(4)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5)加气机应设安全限压装置。
(6)加气机的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
(7)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8)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应设安全阀及紧急放散管、压力表及超压报警器。
每个储气瓶(井)出口应设截止阀。
车载储气瓶组应有与站内工艺安全设施相匹配的安全保障措施,但可不设超压报警器。
(9)加气站内缓冲罐、压缩机出口、储气瓶组应设置安全阀。
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10)加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和储气瓶组应设置泄压保护装置,泄压保护装置应采取防塞和防冻措施。
(11)加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和储气瓶组应设置泄压保护装置,泄压保护装置应采取防塞和防冻措施。
(1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安全可靠、完整。
工艺安全
1.自动化控制(A级否决项)
(1)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
(2)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区、库区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和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3)其他储存设施,也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检测报警和监控装备。
2.操作人员应掌握工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化学品危险性信息:
①物理特性;
②化学特性,包括腐蚀性、化学稳定性和毒性等;
③职业接触限值。
(2)最大储存量。
(3)设备信息、电气类别。
(4)安全设施(如报警器等)
警示标志
1、企业作业场所应按CB16179、GB15630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符合C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站出入口及周边、作业防火区内,选用“禁止烟火”、“禁止使用手机”标志;可能产生静电会导致火灾爆炸危险场所,选用“禁止穿化纤服”、“禁止穿带钉鞋”标志;润滑油储存区域,选用“禁止吸烟”、“当心火灾”标志;加油(气)作业场所,选用“注意安全”、“当心爆炸”、“当心火灾”、“当心车辆”标志;可能产生触电危险的配电间和电器设备,选用“当心触电”标志;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选用“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
2、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3、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4.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完善设备设施的安全标记(安全色和对比色)。
5.企业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置区域图及标识。
作业环节加气作业基本要求:
(1)首先对进展加气车辆气瓶进行检查,检查气瓶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是否有相应的检验等级手续。
(2)加气机运转时,应无明显泄露,加气流量不应大于0.25m³/min(工作状态)。
(3)加气岛上不得放置收录音机,电扇、延长线、冷藏设备等一般电器设备及其他杂物。
(4)有加气车辆进站时,加气人员应站在加气岛上以防被撞,作业人员避免穿过两车中间。
(5)进站加气时车上不得载有乘客。
加气作业过程要求:
(1)车辆驶入站时,加气员应主动引导车辆进入加气位置。
当进站加气车停稳,发动机熄火后,方可给汽车加气。
(2)加气作业应由加气员操作,不得由顾客自行处置。
(3)加气时应严禁有漏气现象。
(4)加完气后,应立即将加气枪拉出,以防被拖走。
(5)加气前及加气后应保持加气枪放置于加气机上,防止被车辆压坏。
(6)当加气、结算等程序完成后,应及时引导车辆离开加气岛。
(7)站内有人吸烟或使用移动电话时,应立即停止加气。
(8)加气站上空有高强闪电或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气作业,采取防护措施。
卸气(液)过程要求:
按操作规程卸气(液)并做好作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