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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一体化管理doc演示教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快镇、村卫生组织建设,强化镇卫生院的管理职能,严格村卫生室管理,维护医疗、医药市场秩序,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政府《山东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及市政府《肥城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是指以镇为单位,对全镇范围内的镇、村卫生组织和人员,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人员配备、收益分配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其基本内容是:

在镇政府的领导下,镇卫生院对镇内的各项卫生工作行使管理职能,对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财务、药品的统一管理,对乡村医生进行聘任、奖惩等方面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 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使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最大限度地发挥镇村卫生机构的作用,提高卫生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健康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 实行一体化管理有利于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利于杜绝假冒伪劣药品的流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有利于预防保健任务的落实,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第五条 镇政府负责一体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卫生院负责抓好具体任务的落实,公安、工商等部门搞好配合。

 

第二章  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规划布局、财务管理、人员培训、药品供应、工作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按卫生发展规划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承担相应任务。

  第七条 做好日常门诊、住院病人医疗服务和康复工作,应用西医、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防病治病,参加抢险救灾、急救等卫生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科技活动和收集有关资料。

  第八条 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推行计划免疫,开展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指导和职业病防治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经常性的健康教育,指导群众改善居住、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条件。

  第十条 做好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及技术监督指导,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乡村医生系统化、正规化培训工作意见,有计划地选送、培训乡村卫生人员,实行“三证”、“三制”、“四统一”的乡村一体化管理。

 

第三章 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有关村卫生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乡村医生系统化、正规化培训工作的意见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按照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要求,制订本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以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为重点的防病工作,强化计划免疫工作,严格疫情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充分发动群众,做好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第十五条 认真开展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

  第十六条 认真搞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诊疗工作,做好门诊、出诊、巡诊等医疗服务工作及危重病人的转送工作。

  第十七条 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

  第十八条 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传播卫生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九条 准确、及时完成有关卫生信息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四章 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审批

 

  第二十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原则上千人以上的行政村设一处卫生室,千人以下的可与千人以上行政村合并设置,或与临近村合并设置。

  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镇卫生院审核,报市卫生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卫生室,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经批准的村卫生室名称应为:

王庄镇卫生院XX卫生室(所)。

 

第五章 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室按农业人口2‰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

取得《山东省村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并经市卫生局年度资格注册合格的人员,方具备乡村医生上岗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工资制、养老保险制。

  ㈠聘任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考试合格的乡村医生,经自愿报名,村民委员会推荐,镇卫生院审核,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择优聘任,并发给乡村医生聘任书,聘期一般为3年。

根据工作需要,对乡村医生,镇卫生院可在本镇范围内调配使用。

  ㈡乡村医生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和奖励工资组成,在业务收入中支付,基出工资标准按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奖励工资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医德医风综合考核情况确定。

  ㈢镇卫生院从村卫生室业务收入和乡村医生工资中各提取一定资金(提取比例由卫生院试行测算后确定),统一为乡村医生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乡村医生退休后,按照社会养老管理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要参加市、镇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镇卫生院每年对乡村医生进行一次业务考试和全面考核,并将成绩列入乡村医生档案,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经考核,完不成工作任务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停聘或缓聘。

  乡村医生向镇卫生院交纳3000元的保证金,用于工作任务考核和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

保证金每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职称分为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卫生员四级。

其职称根据上级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考核、晋升。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职责:

  ㈠负责门诊、出诊、巡诊、转诊和家庭病床的治疗工作;

  ㈡负责辖区的健康检查和疾病普查、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

  ㈢做好卫生知识的宣传及各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㈣搞好儿童保健工作;

  ㈤做好各种表卡填报和疫情报告;

  ㈥做好妇女病的查治、妇女“五期”卫生保健工作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㈦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章 村卫生室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要有专用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至少有七室:

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妇幼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值班室。

建成的卫生室要达到水、电齐全,交通方便。

  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室应配有体温表、血压计、听诊器、压舌板、出诊箱、接种包、注射器(50支以上)、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消毒缸、污物桶、有盖方盘、药品柜、诊查床、资料柜、健康宣传柜、诊断桌椅等基本设备以及与其开展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

  第二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具备中药和120种以上的常用西药。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是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其房屋建设、维修和内部设施的配备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村民委员会要逐年增加对村卫生室的投入,不断改善诊疗条件。

 

第七章 村卫生室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卫生室实行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体制。

政府成立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一体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和监督。

领导小组由分工乡镇长任组长,卫生院院长任副组长,设立办公室,由分工院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十二条 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要实行四统一:

  ㈠行政统一管理。

镇卫生院在本镇范围内对乡村医生统一聘任、调配和使用,对卫生室室长统一聘任,对卫生室及人员统一工作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并进行监督管理,统一规划设置、建设标准,统一考评、奖惩。

统一法人代表,镇卫生院院长为全镇村级卫生室的法人代表。

  ㈡财务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要定期向镇卫生院报账,经镇卫生院核算后,作为乡村医生发放工资的依据。

村卫生室还要建立健全各类帐、册、卡、簿,做到核算准确、手续齐全,收款有单据,收支有明细帐簿,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㈢业务统一管理。

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培训,并建立健全村卫生室档案和乡村医生实绩档案。

统一卫生室处方笺、门诊登记、传染病登记和各种统计报表,统一工作要求、诊疗科目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明确任务目标,并对村卫生室工作进行业务考核。

村卫生室要做到制度健全,各种记录齐全,落实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措施,诊病有登记,取药有处方。

村卫生室实行24小时应诊制度。

  ㈣药品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所用药品由卫生院按下列规定统一采购供给,不得私自从其他渠道购进。

  1、卫生院为村卫生室采购药品,必须按《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2、卫生院按照药剂管理工作标准管理,并有与其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仓储条件及管理制度等;

  3、供给村卫生室的药品核算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价格;

  4、村卫生室应执行上级下发的基本用药目录。

从镇卫生院领取药品的出库单应按规定保存备查,不得擅自从其他途径采购药品。

  第三十三条 村卫生室设室长一人,由合格的乡村医生担任。

村卫生室实行室长负责制,卫生室人员分工负责,钱物分线管理。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卫生室的监督,并定期向卫生院提供监督情况。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由村集体提供,归村集体所有,镇卫生院管理使用。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对做出优异成绩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镇政府和卫生院给予表彰奖励,对连续3年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乡村医生,在职称晋升、调配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解除聘用合同、吊销《山东省村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等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道德品质败坏者;

  ㈡无故脱岗超过3个月者;

  ㈢服务态度差,群众意见大,不团结同志,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㈣拒绝执行卫生院、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和不承担社会卫生工作任务者;

  ㈤私自购药者;

  ㈥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者;

  ㈦发生医疗事故者;

  ㈧管理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㈨违反其有关卫生法规者。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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