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 XX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办法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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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应遵循的程序,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及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对施工图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审查。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水利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划分标准中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均属施工图审查范围,其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审查范围。
第二章审查内容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方面: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防洪、环保、抗震、防火、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建筑物的防洪安全性;
(二)建筑物的抗滑、抗倾、抗浮、抗渗稳定安全性;各类边坡安全稳定性;
(三) 建筑物和基础的结构强度安全性、耐久性;
(四)基础处理是否满足渗流控制(包括渗透稳定和控制渗流量)、静力和动力稳定、容许沉降量和不均匀沉降等要求。
(五)建筑物的消能防冲设计是否满足要求;
(六)机械、电气及金属结构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
(七)管理设施设计是否满足要求。
(八)审查机构认为应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图纸:
(一)总体全面性图纸;
(二)建筑物分部性图纸;
(三)有关重要结构的局部性图纸。
水利枢纽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分类参考标准见附录,其他水利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第九条项目法人按规定向审查机构送交施工图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依据、设计资料、设计参数、设计假定、荷载组合、设计方法、计算的边界条件、计算软件名称、计算成果分析等内容的设计说明书。
(五)审查机构认为与第八条内容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委托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其作为工程开工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现有勘察资料一次性完成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中的小型工程项目(小型水电站除外)、堤防工程以及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实行一次性施工图审查。
对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中的大、中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小型水电站工程项目可分部分、分阶段完成施工图,实行分阶段施工图审查,但阶段划分不宜过多。
并且设计单位应将完成的送审施工图及时送交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送交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大型项目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针对本办法第六、七条的内容,对送审施工图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并与设计单位原则上达成一致意见后,在施工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成为审查合格项目。
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项目法人送交施工图审查报告,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法人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项目法人,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提请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果。
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提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仲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六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重大变更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并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四章审查人员和机构
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或具有10年以上水利工程设计经历的工程师;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甲级资质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应由甲级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负责审查;乙级资质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应由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咨询单位负责审查;丙级资质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应由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咨询单位负责审查。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凡应进行施工图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对不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要对送交审查机构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并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负责。
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技术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机构和个人,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取消其审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审查机构向项目法人收取,并在工程设计概算中列支。
具体收费标准可按审查人员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并由审查机构与项目法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之后开工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发布日之前已开工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建〔2008〕4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全面实施《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浙水建〔2002〕57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针对我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存在的问题,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查制度
全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将施工图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严格督促水利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认真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对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使用。
对未办理施工图审查相关手续的水利建设工程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报告审批工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受监手续。
二、关于审查机构
(一)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机构的认定有效期为五年。
审查机构,必须取得我厅颁发的《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和《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专用章》,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并不得超出认定的范围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
超出认定范围的施工图审查是违规和无效的,项目法人和审查机构必须自发文之日起抓紧清理和整改,并做好有关后续衔接工作。
(二)根据有关规定,按暂定资格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有效期为1年。
截止到2008年7月31日,所有暂定资格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图专用章全部作废,并收回销毁。
该类审查机构应自发文之日起抓紧向我厅报送《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核定申请表》(附件1),以便我厅及时重新核定审查机构等级。
(三)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应在2008年7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汇总表》(附件2),并附近五年来施工图审查工作总结和承接施工图审查项目审查情况,有下列情况的应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颁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
1、在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其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将《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核定申请表》(附件1)和资质变化的有关情况报送我厅。
2、在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发生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金变化的,应向我厅报送《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核定申请表》(附件1)和如下说明(证明):
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三、关于审查人员
(一)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必须取得我厅颁发的《浙江省水利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专用章》,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并不得超出注册的审查机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根据有关规定,审查人员的审图专用章是与注册的审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审查人员的审图专用章必须盖在注册审查机构负责审查的施工图上,否则一律无效。
为便于信息公开,全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2008年7月31日前,将注册的所有施工图审查人员情况,以《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汇总表》(附件2)形式报送我厅,我厅将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
(三)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配置齐全的施工图审查人员,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
机构中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少于审查人员总数的80%,且每个专业中应至少有一名专职审查人员。
在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在职人员及注册人员,不得到其他审查机构兼职。
(四)审查人员应不断提高包括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在内的自身素质,按规定时间参加我厅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及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切实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五)各审查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人员的培训和业务考核力度,对业务能力不高或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审查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和清退。
对调离本单位的施工图审查人员要及时收回审图专用章。
四、关于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要求
(一)勘察设计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同时,在设计中必须贯彻落实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指导思想,在初步设计阶段,切实做好各项经济技术方案的优化和比较,以节省工程投资。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切实降低工程成本,减少浪费。
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中,设计单位应列出钢筋、混凝土等主要材料用量表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方便审查机构审查。
(二)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不得因施工图审查而放松自身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
企业负责人应把提高施工图一次审查合格率当作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实行责任到人,切实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五、关于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管
(一)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对所管辖水利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及时抄报我厅。
我厅将对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审查机构上报的审查信息(如不良行为记录、施工图一次审查合格率低的企业名称、被处罚的单位及人员等)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勘察设计企业质量考核及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审查机构应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与项目调审(即水行政主管从审查机构中随机抽取经审查合格项目的设计文件及审查资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对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降低审查类别或撤消对审查人员和审查资格的认定等处罚。
拒不改正的,我厅将撤消对其审查资格的认定。
(四)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工程竣工时,应以审查合格、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作为验收依据。
附件:
1、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核定申请表
2、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汇总表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
建设施工图设计通知
抄送:
全省各水利施工图审查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08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