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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质量保证体系

湖北省监利至江陵高速公路

第一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湖北高路监理公司江北高速公路第一驻地办

二〇一四年一月

 

湖北省监利至江陵高速公路

第一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编制人:

审批人:

 

湖北高路监理公司江北高速公路第一驻地办

二〇一四年一月

一、工程概况1

二、质量管理目标2

三、编制依据2

四、质量管理体系3

(一)总则3

(二)工程质量目标3

(三)质量管理体系3

(四)工程质量的控制程序4

(五)工程质量责任划分7

(六)施工单位质量管理8

(七)监理单位质量管理9

(八)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9

五、质量组织机构12

六、质量管理制度30

(一)监理工作制度30

(二)驻地办内部管理制度31

七、质量保证措施38

八、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50

九、现场质量检查主要内容51

十、质量保证体系框图71

1、工程概况

监利至江陵高速公路是湖北省规划的“七纵五横三环”高速公路网的组成部分,也是我省沿长江北岸快速通道的关键项目。

本项目实施后,将打通荆州地区沿长江北岸快速通道,弥补区域缺乏东西向快速通道的不足,其建设对于实现区域高速公路连线成网,完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加快荆州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带动江陵、监利及沿江城镇带的发展,增强两湖平原经济交流,促进沿线地区资源整合开发和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推动“壮腰工程”实施,对于整合沿线地区资源开发、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的开放开发、改善江汉平原东向出行条件、完善荆江地区应急保障通道、提高防洪救灾能力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项目起点位于监利县分盐镇胡家村,与随岳高速公路相交,路线经监利县分盐镇、毛市镇、红城乡、周老嘴镇、黄歇口镇、汪桥镇、程集镇和江陵县的沙岗镇,白马寺镇、熊河镇及江北农场,止于熊河镇跃进村北侧与规划的沙市至公安高速公路交叉,并与荆监一级公路相接。

1、监理范围及施工合同段划分和工程数量

监利至江陵高速公路第一驻地办,承担K0+000-K37+600段监理任务,监理里程为37.6公里。

在本监理合同段范围内,一期工程划分为2个施工合同段,中标单位分别为:

JJTJ-1标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JJTJ-2标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由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

三期施工单位由业主单位将另行招标选择确定。

一期土建工程主要工程数量为:

(1)第一合同段:

起点桩号为K0+000,终点桩号为K15+200,全长15.2公里;土石方196.602万m3,不良路基8.655km,特大桥3274m/2座,大桥2560m/5座,中、小桥334.28m/7座,涵洞28道,通道21道,互通式立交2处,匝道桥3585.48m/21座。

(2)第二合同段:

起点桩号为K15+200,终点桩号为K37+600,全长22.4公里;土石方289.893万m3,不良路基11.707km,特大桥2564m/2座,大桥3834m/12座,中、小桥756.64m/16座,涵洞59道,通道15道,互通式立交1处,匝道桥365.04m/4座,服务区1处,沥青混凝土路面109.051万平米。

以上二个合同段中,二标属于本项目控制性工程,工期为36个月,1-2标总体工程数量为:

路基土石方:

486.495万m³,不良路基20.362km,桥梁13322.92m/44座(不含匝道桥),涵洞87道,通道36道,互通立交3处,匝道桥3950.52m/25座,服务区1处,沥青混凝土路面109.051万平米。

2、本监理合同段所在地的地质水文特点:

项目所在区域为江汉河湖冲洪积平原区,区内地势平坦,地面起伏较小,根据沿线地貌成因、形态特征,区内属长江以及阶地河湖冲洪积平原区地貌单元,主要是经过河湖长期堆积形成的平缓开阔地形,地势总体为北西略高,东南略低,沿线地势较平坦开阔,海拔高度22~30m不等。

区内植被发育,主要以水稻等农作物为主,鱼塘、灌溉水渠及沟渠较为发育。

拟建公路区域地处中纬度区,属北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具有四季分明,热量丰富,光照适宜,雨水充沛,雨热同季,无霜期长等特点。

春季天气易变,雨量增多,冷暖空气交替往复,形成阴雨连绵的气象;夏季气候闷热,为我国南方高温中心之一,且雨量集中,易发洪涝,盛夏多伏旱;秋季气温下降较快,晴多雨少;冬季寒冷少雨,时有冻害,偶有大风雪。

路线区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地下水与河流沟渠等地表水体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丰水期水下水位上升,接受周围地表水体补给,枯水期地下水位下降,向周围地表水体排泄。

二、质量管理目标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有效的控制工程质量强化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意识,使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实现以下质量管理目标。

1、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率100%。

交工验收阶段抽查项目的平均合格率95%以上。

2、试验报告差错率小于0.2%;

3、文函件处理差错率小于1%;

4、事务执行率大于98%。

3、编制依据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检测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在合同期内国家或交通部新颁布的补充或修订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3、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

4、业主与驻地办签订的监理合同;

5、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6、本项目监理计划:

7、本项目业主前期有关文件;

8、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9、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使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抓好工程质量为中心,科学管理、精心组织,严格按规范、合同条款进行监理。

第三条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坚持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工程质量目标

第四条单位工程合格率100%,分部工程合格率100%,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率100%,交工验收阶段抽查项目的平均合格率95%以上。

确保优良工程,争创优质工程。

杜绝重大质量事故,有效防止一般事故。

第五条为有效地组织开展创优工作,保证创优活动落到实处、收到成效,成立创优活动领导小组。

(三)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质量管理体系是控制工程质量的基础,且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因此,各施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包括人员机构、规章制度、检测设备、手段和持续改进措施等。

第七条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

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并明确职责,认真落实质量协调一致,岗位责任制,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齐抓发展,形成良好管理制度。

第八条合理配置检测、试验设备,完善检测系统,真正做到用科学数据指导施工。

做到“先测后施,先检后转,不合格不产不施”。

工程质量控制,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员控制”的三全控制手段。

全方位控制:

从人的质量行为、工程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管理制度、检测手段、施工组织、管理体系、经济管理、安全生产、内外工作协调等的全面质量控制。

全过程控制:

一个分项工程从施工图设计复核、现场放样、各种原材料的选择、各工序的施工一直到该工程完工、检查、验收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

全员控制:

参加建设的每一个人都要增强质量意识,时时事事按规范操作,规范质量行为,坚持质量标准,用优良的工作责任创造出优良的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实行工程质量稽查制度。

查处、纠正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正常实施。

第十条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加大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

(四)工程质量的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任何一个工程,从分项工程开始,就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施工质量控制,特规定如下:

1、开工准备

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各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开工申请,由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填报的内容进行逐项核实并签认。

2、开工申请的批准权限

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

3、为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中应做到四不准:

人力、材料、机械设备不足不准开工;未经检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施工工艺未经批准不准采用;前道工序未经验收,后道工序不准开工。

4、每一项工程或每一施工点都必须挂牌施工,挂牌上岗。

施工牌内容应准确标明:

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里程桩号、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姓名、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理工程师姓名、相关标准试验的各项指标等。

上岗证应标明姓名、职务、单位等。

5、所有的试验,检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抽查频率必须达到规定值,各项指标必须满足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且检测、试件的试压的结果必须尽快送交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十二条合同段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提交合同段开工申请,经总监办审批后,下发合同段工程开工令。

在此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定线和放样、原材料、配合比等试验及其它施工准备工作。

在施工定线和放样前,技术管理部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控制点的移交和设计交底工作。

承包人应对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和需加密的控制点进行测量复核(闭合),并将有关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复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抄送技术管理部后,方可用于施工定线和放样。

第十三条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一)施工图纸的审查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应认真仔细审查施工图纸,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设计图纸与说明是否齐全、吻合;

2、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3、图纸有无遗漏、差错或相互矛盾之处;

4、地质和水文等基础资料是否充分可靠;

5、所需材料来源有无保证,能否替代;

6、所提出的施工工艺、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切合实际,是否存在不便之处,能否保证质量要求;

7、坐标、高程复核等。

(二)工程开工申请的审查

开工前,承包人须将准备工作情况(即开工申请报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待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驻地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纠正或根据合同通用条款令其暂停施工。

在质量控制方面,对于开工申请主要审查的内容为:

1、工地试验室仪器与试验人员配备验收情况;

2、承包人质量自检系统及质量保证措施;

3、进场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情况;

4、施工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的配备情况;

5、施工方案、方法、工艺流程;

6、施工设备的配备(数量、规格、性能)等情况。

第十四条分项工程开工后质量控制

(一)施工放样与施工测量

1、承包人应对开工的分项工程进行施工定线和施工放样,并将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复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方可进行分项工程的施工;

2、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于当日或次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放样和施工测量记录,当监理工程师发现测量和放样有问题时,承包人应返工复测。

(二)工程质量检查安排

承包人应在每道工序施工结束前24小时将检验计划报送监理组,以便监理组安排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检查。

(三)工程质量检查程序

工序的质量检查

1、每道工序完成以后,承包人应安排自检,若自检不合格,自行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填写“工序质量检验单”和相关工程质量检验报表报送监理工程师检查;

2、监理工程师独立检验,若不合格,则通过“工作指令单”指令承包人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签认工序质量检验单和工程质量检验报表并指令承包人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分项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检查

1、承包人在每一个分项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自检,若自检不合格,则自行返工;若合格,则填写工程质量检验报表,并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分项工程完工证书,报送监理组审批;

2、监理工程师按照《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若不合格,则发工作指令单,指令承包人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签认工程质量检验报表及分项工程完工证书,进行分项工程完工计量,承包人可进行其它分项工程的施工。

第十五条质量检查的方法和手段

日常工程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照工序质量要求自检,监理组进行抽检,驻地办巡检,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或巡检通报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

监理组质量检查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旁站监理。

现场监理人员应在各施工点监督施工,对于重点工序及隐蔽工程全过程均需采取旁站监理(如预应力张拉、砼浇注、灌注桩的浇注、基底的处理、喷射混凝土试验工程施工、锚杆安装及注浆等)。

如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监理工程师,以便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旁站过程中作好现场监理日志,并存档备查。

(二)工程所用材料和试验设备的检验。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承包人需填写工程材料报验单经过试验合格,并经现场监理人员批准后方可使用,其规格、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原则上,工地材料试验先由承包人进行,但须有现场监理试验人员在场,试验记录报表有现场监理试验人员签字认可方能有效。

同时试验监理人员还应按规范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现场测量。

现场测量包括几何尺寸、高程、平面位置、位移等项目测量。

现场测量工作由承包人进行,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督。

另外监理工程师必须以不低于规范规定、合同要求的频率进行抽测,其测量记录必须有监理人员签字确认方可有效。

(四)施工质量的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由驻地办试验室和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对关键工序完成的质量按规范规定的频率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分项工程完工后的工作

1、承包人在完成各分项工程后需按照《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完工验收及评定,对验收合格的产品,颁发分项工程完工证书。

分项工程完工证书是申请后续分项工程施工的前提,也是办理分项工程完工计量的基础。

2、分部和单位工程完工后的工作

当组成一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再次进行检查、复查,如未发现质量问题,可对所有分项工程完工证书进行整理,汇编形成分部工程竣工文件。

同样,当组成一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对各分部工程完工文件进行整理,汇编形成单位工程竣工文件。

(五)工程质量责任划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工程合同条款认真组织施工,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2、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应认真核对。

对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未经批准,施工单位盲目施工的工程,必须返工重做;对图纸的明显错误有责任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出并报备驻地办;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由于监理人员错误的决定而影响工程质量的承包人应及时逐级上报,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2、由于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重做,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

(六)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为便于控制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及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开工前培训,掌握施工工序、工艺知识,熟悉合同文件和设计图纸,掌握和正确应用设计图文件的说明,明确质量目标、按合同的要求完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进场后应立即认真做好能满足开工要求的各种标准试验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各种试验数据来指导生产。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通过试验路段的施工,总结施工工艺及各项控制指标,用于指导规模生产。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出完善的逐级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强质量意识,预防、控制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工序交接工作。

做到现场质检资料真实、可靠、准确、不涂改,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企业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自检,以抓好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自检和分项工程的交工验收,是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依据,所以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涂改。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设计代表和业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二十七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七)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监理合同,监督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监理应独立进行标准试件试验,其频率为100%;独立进行平行抽检试验,其频率不得低于部颁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20%。

监理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监督,应当保证对建设项目的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的全过程旁站监理。

因监理工作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检查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及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和要求,向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

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监理组人员和设备调整必须先征求驻地办核批,报业主代表处备查。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按照公路工程试验规程的规定审查试验方法;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试验数据;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和审查变更设计;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提高职业道德的培养,使监理人员具有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

项目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的采购;不得利用监理职权向施工单位索取任何合同规定以外的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

监理人员应当秉公执行监理业务,不得与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如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程序。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措施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处理完善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并把处理结果报备驻地办。

4、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第三十八条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1、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因设计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应由指挥部与设计单位研究后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由承包人进行修补。

2、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

3、如果已完工程的缺陷,并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驻地监理工程师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处理。

如工程缺陷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通过业主、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的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

第三十九条质量事故处理

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和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时,应视为质量事故。

并按如下程序处理:

1、驻地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详实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费用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指令承包人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查明事故详细情况,审核承包人的书面处理方案,及时将审核意见上报。

2、驻地办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组等单位有关人员在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审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3、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出的有争议的质量事故责任予以判定。

判定时应全面审查有关施工记录、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现状,必要时还应实际检测。

在分清技术责任时,应明确事故处理的费用数额、承担比例及支付方式。

第四十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要求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承包人要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组、驻地办逐级报告,并对现场进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处理。

2、驻地办对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法规进行调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处理情况报业主审批。

3、对破坏质量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质量组织机构

(一)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

(2)职责

1、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1)严格履行“社会监理”质量职责,履行监理合同,根据监理合同和指挥部授权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制止违法分包行为;

(2)组建驻地办内部监理组织机构,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接受省厅质监站、指挥部(总监办)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3)根据监理合同和指挥部指令,及时调整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和设备;

(4)制定相关制度,抓好队伍建设,完善激励机制,强化职业责任,抵制各类腐败行为,扼杀质量监理的幕后交易;

(5)根据施工合同和指挥部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等,制定更为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理和施工;

(6)认真审查施工设计文件和施工详图;

(7)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技术培训,让每个监理人员和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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