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法学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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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政法学概述
第四章行政法学概述
第一节法律及行政法(P49)
一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
泛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特征
1.法律是调控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和义务与其他社会规范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宪法和其他法律所确定,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具有法定性;
(2)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威胁时,可请求国家予以保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相应的国家机关可强制其履行;
(3)法律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正如马克思所说: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二行政法概念及特征(P50)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由此确立起行政法的原则、原理和理论体系。
行政法学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是以行政法以及行政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因此各级行政机构都应遵循法律原则,在各自领域内实施依法行政。
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归属不同。
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而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它们完全是不同的领域。
第二,对象范围不同。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
再则,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
1.行政法的概念
※概念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关系。
(2)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包括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的关系、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
(3)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各种社会团体的关系。
(4)行政机关与个人的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关系。
2.行政法的渊源
作为行政法的内容的行政法律规范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其他教科书上所提的“行政法渊源”其实就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也即行政法的存在方式)有两种:
“集中式”和“分散式”。
“集中式”也称“法典式”,即以行政法典的形式表现行政法律规范。
“分散式”,即以分散的法规来表现行政法律规范。
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方式,我国就是其中之一。
我国行政法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典,而是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之中。
宪法(基本渊源):
确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机关设置和进行工作的法律依据。
法律(重要渊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
行政法规(主要渊源):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行政规章(主要渊源):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行政规章,如财政部制定的《关于罚没财务管理办法》、公安部公布的《城市交通管理规则》等。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只要其中含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范,它们就是行政法的渊源。
适用具有地域性的局限。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
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为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P51)
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系指贯穿在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在行政法中,如何区别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
行政法基本原则不同于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
前者在效力层次上比后者高。
行政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最小细胞。
它的制定必须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相一致。
其内容必须体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
如果两者不一致,必须修改行政法律规范,而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离不开具体行政法律条文。
没有后者,前者便因失去表现形式而无法被反映出来。
然而,行政法基本原则并非全由法律条文直接表达,大多原则存在于条文“背后”。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
(1)行政法基本原则有特殊性;
(2)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3)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
(4)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规范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P52-53
四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首要原则)
(1)概念:
是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合法不仅要合乎实体法,还要合乎程序法。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其首要原则。
中外行政法均为如此,因此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以行政合法性原则原则为前提的。
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
一是要求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二是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
三是行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宪法基础:
《宪法》第一章总纲中明文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民主制度基础:
中国是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民主制度的实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根本制度。
中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也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直接要求。
(2)内容
第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第二,行政主体施行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第四,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关系。
第五,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补充性原则)
※概念: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reasonableness)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几种学说
①学说一:
“合理就是按照法令政策办事”,这种“合理性”标准与“合法性”标准区别不大。
②学说二:
“合理性”系指符合五项标准:
第一,符合客观规律性;第二,符合法律的目的;第三,决定的依据充分、可观;第四,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五,符合正义。
③学说三:
认为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第二,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④学说四: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应由以下内容组成:
第一,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第二,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第三,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第四,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证法则。
⑤本书观点: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三项:
正当性、平衡性、情理性。
3.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之间的关系P56
中国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掌握他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具体使适用和贯彻这两项原则是极为重要的。
两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
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既合法又合理,任何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第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行政合法性原则为前提。
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性”是不允许的。
第三,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仅适用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合理性原则只是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的行为,但自由裁量权并不全是合理性问题。
第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行政管理,又适用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行政诉讼。
第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
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合称为行政瑕疵。
行政瑕疵是行政法旨在防止和排斥的行政行为。
控制和纠正行政瑕疵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案例分析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
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
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分析:
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
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
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
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考点集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内容包括:
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
第二节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
1.概念
行政主体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2.特征
①从属法律性
②裁量性
③单方意志性
④效力先定性
⑤强制性
⑥无偿性
3.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P57-58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3)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
二行政行为
1.概念P58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羁术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3)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4)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依职权行为与应申请行为
3.内容
设定权利和设定义务;撤销权利和免除义务;赋予能力与剥夺能力;变更法律地位;确认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或行为为合法;赋予特定物以法律性质。
4.效力
(1)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
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共同要件:
主体合法;权限范围内;内容合法;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形式。
(2)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3)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废止和消灭
撤销:
行政行为违法,由有权机关撤销,该行政行为向前向后失效。
变更:
撤销理由是行政越权、行政侵权、滥用权力、不合法定程序。
废止:
消灭:
停止行政行为所决定的的具体事项的效力。
第三节行政程序
1.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时间与空间方式,也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之总称。
※关于行政程序的几种理解P61
※行政程序不同于立法程序和司法程序:
行政程序行政主体行政活动的程序,而立法程序是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程序,司法程序是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程序。
2.法律意义P61-62
第四节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
一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的概念
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2.行政权限:
系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法定范围和界限。
二行政职权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
行政职权依法设定。
2.国家意志性:
行政职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3.专属性:
行政主体只属于行政主体,相对人不具有行政职权。
4.不可处分性:
区别于民事权利,它具有不可处分性,不能任意转让、放弃、赠与等。
5.单方性:
行政职权的行使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不以行政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6.优益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当它行使行政职权时,均依法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收益权。
※行政职权与行政权
两者具有很强的关联性。
行政职权渊源于国家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和具体化。
但行政职权和行政权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概念,不能等同。
三行政权限的法律特征
法定性;义务性;依附性。
四行政权限的类型
1.纵向权限与横向权限
※概念
纵向权限:
系指有上下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
横向权限:
系指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如公安局、工商局和海关之间的权限划分。
如A25,土地管理法对国务院、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省辖市和州人民政府、直辖市的区和县人民政府之间在土地审批权限上的划分。
※纵向权限的法律特征:
P64
(1)纵向权限的行政主体之间具有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而这种行政隶属关系既可以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也可以是上下级的指导关系。
(2)纵向权限为同类权,而非异类权。
(3)纵向权限为递减权,而非等量权。
※横向权限的法律特征:
P64-65
(1)行政权限主体之间没有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
(2)横向权限可以是同类权,也可以是非同类权。
(3)横向权限之间没有递减或者递增的关系。
2.层级权限与地域权限
3.事务权限与对象权限
4.平常权限与紧急权限【以国务院的紧急权限为例进行举例说明】
第五节行政责任与行政监督
一行政责任
1.概念
※关于行政责任的几种说法P65-66
说法一,行政责任就是国家责任;
说法二,行政责任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
说法三,行政责任就是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2.特征
(1)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的责任,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责任。
(2)行政责任是一种外部责任,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责任。
(3)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不是道义责任。
(4)行政责任是行政违法或者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它基于行政关系而发生。
(5)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3.行政责任的构成P67:
行政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责任能力人(年龄和智力);主观恶性程度;情节与后果。
4.行政责任的形式P68:
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③履行职务;④撤销违法;⑤纠正不当;⑥返还权益;⑦恢复原状;⑧行政赔偿。
以上的责任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不是全部)。
二行政监督
1.含义:
是指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的督察和督导活动,它也是一种法制监督。
2.分类
(1)以监督的主体为标准:
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自身的监督。
(2)以各监督主体同行政机关的关系为标准:
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3)以监督的目的和方法为标准:
积极性监督和消极性监督。
(4)以监督的时间先后为标准:
事先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5)以监督的组织形式为标准:
有组织的监督和无组织的监督。
(6)以监督的层次为标准:
高层、中层、基层的监督(或相应的宏观、中观、围观的监督。
(7)按监督权限的性质:
非专业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
(8)根据行政监督的方式:
琐细型、放任型、适中型的监督。
(9)按行政监督主体与对象的关系:
直接监督、间接监督,以及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
(10)按监督的专门性质:
经济行政监督、教育行政监督。
3.行政监督的原则:
经常性原则、广泛性原则、公开化原则、确定性原则、有效性原则
这五项原则是统一和连贯的,在行政监督的过程中缺一不可。
只有在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全面统一地贯彻实施这些原则,才能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和防止监督工作中的“虚监”和“失监”的现象。
4.行政监督的任务和作用
※任务:
P71
※作用:
预防作用、补救作用、改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