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中考工作方案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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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中考工作方案分析
沧源县2010年高中(中专)招生考试
工
作
方
案
沧源县教育局招生考试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
沧源县2010年高中(中专)招生考试工作方案
2010年高中(中专)招生考试将于6月15至17日举行,为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确保考风考纪良好,不出现任何舞弊事件,结合我县的实际,特作如下安排:
一、领导小组
组长:
张国宏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
肖矢亘教育局副局长
李克昌教育局招生办主任
巡视员:
费光永临沧市教育局
王洪静永德县永康中学副校长
成员:
田贵平民族中学校长
李梦明勐董中学校长
王龙岩帅中学校长
王全团结中学校长
杨正明勐省中学校长
李发昌单甲中学校长
李洪军勐角中学校长
余华芒卡中学校长
赵新糯良中学校长
李绍华勐来乡九年一贯制校长
李志华班洪中学校长
吴沛军班老乡九年一贯制校长
业务人员:
各中学的教导主任。
二、考试科目及要求
(一)考试科目、分值及考试可用时间
2010中考文化课考试由市教育局负责命题、制卷,考试科目统一为: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六科,总分为660分。
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试卷满分各为120分,物理、化学、思想品德三科试卷满分各为100分。
考试可用时间统一为:
语文150分钟、其他五科120分钟。
(二)思想品德学科仍实行开卷考试,其它科目实行闭卷考试。
(三)数学、物理、化学三科考试时,考生可携带由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编制的《2010年云南省高中(中专)招生考试说明与复习指导数学手册》、《2010年云南省高中(中专)招生考试说明与复习指导物理手册》、《2010年云南省高中(中专)招生考试说明与复习指导化学手册》进入考场参考使用。
数学、物理、化学三个学科允许考生自愿携带科学计算器(品牌和型号不限)进入考场使用。
(四)考试日程表
日期、时间(北京时间)
考试科目
2010年
6月15日
上午9:
00—11:
30
语文
下午15:
00—17:
00
物理
2010年
6月16日
上午9:
00—11:
00
数学
下午15:
00—17:
00
思想品德
2010年
6月17日
上午9:
00—11:
00
英语
下午15:
00—17:
00
化学
三、考务要求:
1、要认真学习《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监考员职责》、《考试实施程序》,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认定、依法处置。
未经培训的教师不准参与监考工作,当年担任毕业班的教师或当年有亲属、子女参加考试的教师不得参加监考工作。
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坚持原则,大胆管理,维护好考场秩序,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监考人员,要及时撤换,并严肃处理。
2、保密工作是考试的生命线,关系到考试的公平、公正,各考点要切实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
考试保密工作必须要高标准,严要求,切不可掉以轻心。
各考点在考前要安排好一间保密室,一个保密柜,需有两把锁,安排好值班人员,做到二十四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保证通信畅通,试卷切不可放在私人家里。
3、今年监考费已在上缴报名费时按每生10元提留在各考点,请节约开支,支付方式由各校安排,包括巡视员的补助。
考试期间使用的草稿纸和胶水,由各考点自备。
四、考务安排
1、在考点明显的地方粘贴《考试日程》和《考生须知》,考试环境要清静,考前要认真检查准备所需考试工具。
2、每个考点设一名考点主任,一名业务人员,一名工作人员,每个考场二名监考人员。
并与当地卫生、派出所取得联系,预防考点出现安全或疾病隐患。
考点主任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以便得到工作上的支持。
3、今年全县共有1178名考生参加考试,设12个考点52个考场,25人为一个考场,请各考点精心组织,认真安排。
考点分布、考场安排如下:
(1)、岩帅中学考点:
95人,设4个考室。
(2)、团结中学考点:
70人,设3个考室。
(3)、勐省中学考点:
57人,设3个考室。
(4)、单甲中学考点:
38人,设2个考室。
(5)、糯良中学考点:
125人,设5个考室。
(6)、勐来中学考点:
120人,设5个考室。
(7)、勐角中学考点:
44人,设2个考室。
(8)、班洪中学考点:
46人,设2个考室。
(9)、班老中学考点:
54人,设3个考室。
第2、3考室合并为一个考室,试卷需订两本。
(10)、芒卡中学考点:
96人,设4个考室。
(11)、永和中学考点:
152人,设7个考室。
第6、7考室合并为一个考室,试卷需订两本。
(12)、民族中学考点:
281人,设12个考室。
4、座位号是随机编排,各考点要认真核对考生座位号,试卷按座位号从小到大整理,无误后再装订。
5、巡视员安排
每个考点均派一名巡视员,今年抽出县民族中学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高中教师,由县招办统一培训后安排到各考点进行巡视。
考试期间,教育局领导和县招考办工作人员将分别到各考点检查工作。
各考点巡视员下派情况如下:
岩帅中学:
田兴林
团结中学:
洪海江
勐省中学:
张琳
单甲中学:
何超
勐来中学:
毕玉瑜
糯良中学:
赵学萍
勐角中学:
邹红芬
班洪中学:
李国安
班老中学:
肖平聪
芒卡中学:
陈洪飞
永和中学:
陈文新
民族中学:
熊敏马建祖
五、有关照顾政策
第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录取时照顾20分:
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前六名;近两年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第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录取时照顾15分:
(1)应届初中毕业生中,初中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
(2)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录取时照顾10分:
(1)应届初中毕业生中,初中阶段获市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
(2)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汉族考生(指土生土长及考生随父母到边疆,户口、上学逆推连续九年以上,现仍在边疆的考生);
(3)农村人口独生子女。
第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录取时照顾5分:
(1)除白、回、纳西、彝、壮、满族和省外进入我省的少数民族以外的十九种少数民族在内地的考生;
(2)内地居住在农村的彝族、壮族。
六、志愿填报
今年志愿填报仍在网上进行,由学生填写草表,学校组织教师在网上录入。
确认后学生在确认表上签字,确认表由学校保存一年。
6月29日晚上8:
00各学校教导主任到县招办参加填报志愿培训会,学生填报志愿时间为7月1日至4日,学校录入志愿、确认时间为7月5日到8日。
七、组建中考纸质档案
1、今年只报考高中的学生不组建档案。
2、报考五年制大专及中专:
报名登记表、学籍卡、体育合格卡、毕业证复印件、志愿表、照顾提档表。
档案由学校保管三年以上,录取后,学生凭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领取档案。
沧源县教育局招生考试办公室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附件:
1、考试实施程序
2、考点正、副主考职责
3、监考员职责
4、考生守则
5、巡视员职责
6、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节选)
考试实施程序
1.每科开考前二十五分钟(第一科前移十分钟),监考员甲、乙共同(签到)领取试卷、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直入考场。
2.开考前二十分钟(第一科前移十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核对《准考证》及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在第一科开考前二十分钟,监考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及考试注意事项。
3.开考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分发草稿纸。
4.开考前十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若发现有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主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并在黑板写上: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共**分钟
试卷共有 页,必须将答案答在答题纸上。
举报电话:
7121300
5.开考前五分钟分发试卷。
6.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
7.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宣布开始答卷。
8.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视,监考员乙持《准考证》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及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是否相符。
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9.开考十五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监考员对缺考考生试卷和空白试卷应分别在总分处加盖“缺考”或“空白”印章,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座位号也由监考员填写。
10.开考六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11.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12.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中。
13.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
14.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
监考员检查核对考生所填写的准考证号是否准确,试卷页数是否完整,并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考生答卷和草稿纸后,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注意:
今年采用试卷与答卷分离的形式组织考试。
15.监考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交主考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
16.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
考点正、副主考职责
一、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工作。
二、选聘、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布置考点、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发出考试预备、考试开始、考试终了的信号。
五、出现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情况时,报考区主任后启示封备用试卷,并在试卷袋上签名负责。
六、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各场的答卷装订和密封,预以验收,并派专人保管和保卫,按时送主考区指定的地点。
七、及时撤销、更换不称职或违反考试纪律的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八、及时解决考试期间各种问题和偶发事故,重大事件报考区主任处理。
监考员职责
1.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布置考场,课桌摆放应抽屉向前,考生面向讲台。
桌与桌之间的距离尽量拉开到最大限度,黑板上或墙壁上涉及到考试的东西必须清除。
2.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守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3.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4.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5.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6.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7.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8.在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必须做到一前一后,不得将手机、BP机等无线通迅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9.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考生守则
1.考生凭“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
2.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3.答卷一律要求用黑色钢笔、碳素笔答卷;此外,除有关科目必备的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数理化考试手册可带入考场但不得有任何人为标记;计算器不得有记忆存储功能(品牌不限);在考试中不得相互传借手册和资料。
4.考生对号入座,须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
考生只能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不得在试卷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5.考试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6.在试卷规定的地方答题。
7.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提前交卷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8.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9.考生提问,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起立,停止答题,将答卷反扣桌上,待监考教师将答卷收齐后,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巡视员职责
一、巡视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考试工作规则、监考工作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督促考点严格贯彻执行。
二、巡视员要按规定时间到达考点,工作结束后应向派遣单位汇报考试情况。
三、巡视员一般应参加考点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考前会议和装订、密封答卷各还节,以了解、掌握考点的全面情况。
对考点工作的成绩应予肯定,对违背有关规定的,要及时提醒主考注意,并促其纠正。
四、巡视员可以进考场察看。
但进考场后,不宜过多来回走动,也不宜在考生座位前无故停留,以免影响考生答题。
五、巡视员发现监考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纪,应当场制止,也可通知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必须做出计录时,应通知监考员如实记录。
六、巡视员发现监考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纪,应当场制止,情况严重者应告知主考,由主考处理。
七、巡视员发现监考员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进行批评帮助,情节严重者应告知主考处理。
八、对考试工作中发生问题的处理,是主考的责任,如主考处理不当,巡视员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
九、巡视员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派遣单位报告。
十、巡视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谦虚谨慎、圆满完成任务。
巡视员如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要严肃处理。
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四)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六)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七)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