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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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和维护学校及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 贵州民族大学的科研合同归科研处管理。

第三条 订立科研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 订立科研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科研合同。

第六条 

一般科研合同可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到科研处办理法人委托合同登记手续;重大项目或重要技术合同,科研处应参与合同谈判和签约全过程。

第七条 订立科研合同,应采用国家科研部制定的科研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为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严肃科研合同的审核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科研处及法律顾问应对科研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

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利益或课题风险责任超过课题组承受能力的合同,均应拒绝签收。

第九条 科研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约人应按合同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严格按合同实施。

科研处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填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

第十条 科研处和有关单位应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约定履行合同并参与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经当事人协调一致,科研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科研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课题负责人应征得科研处的同意,并出具对方单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其法律责任由签约人(即学校法人委托人)承办。

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故不履行合同而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项目完成后,应将合同委托方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其他完成证明送交科研处,该证明出具时间视为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或完成期限在两年以上的科研合同项目,可分阶段执行、分阶段验收和分阶段结算。

但是合同书中必须明确

规定各阶段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且应在各阶段任务完成后,得到对方单位的阶段完成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成果符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应到科研处办理申请评议鉴定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合同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贵州民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科研合同无效。

第十八条 所有职务技术成果属学校所有,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或使用,如有违反,将追回其所得利益,并依据《贵州民族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暂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监〔2007〕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合同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科研工作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书、协议书、任务书、备忘录以及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合同。

其中,自然科学类因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相关部门下达科研任务而与之签订的科研合同,称为纵向科研合同;人文社会科学类因承担国家、省部及地市厅局相关部门下达科研任务而与之签订的科研合同,称为基金项目类纵向科研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纵向科研合同、基金项目类纵向科研合同之外的所有学校科研合同。

纵向科研合同与基金项目类纵向科研合同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另行执行。

第四条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合同的归口管理单位。

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科研合同。

第二章科研合同的内容

第五条科研合同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等,按照合同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科研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制订。

项目相关人员应签订保密责任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七条科研合同条款中应对风险责任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

各方主观上无过错的,各自承担各方产生的损失,不以任何理由向另一方主张赔偿;若学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导致另一方损失的,学校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学校按合同已收取的总金额。

第八条科研合同条款中应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做出明确约定,原则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应约定归属浙江大学或者共有。

科研合同(包括且仅限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涉及已有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应当在科研合同条款中约定许可使用条款或以书面形式另行签订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载明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名称、申请(登记)人和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人、申请(登记)日期、申请(登记)号、权利号以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等知识产权权属信息和许可方式(普通许可、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许可期限、许可地域等许可信息。

涉及浙江大学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转让时,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并且以书面形式签订浙江大学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科研合同条款中原则上不得约定使用其他的学校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出现“浙江大学监制、研制”、“浙江大学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使用学校校名或者学校地理标识、主要建筑物图形的行为)。

第九条科研合同条款中应对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

若学校违约,学校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失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学校按合同已收取的金额。

第十条科研合同条款应对解决争议的方法作出明确约定。

原则上科研合同争议解决的管辖机构要约定为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

涉外科研合同要明确约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原则上在中国内地。

第三章科研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科研合同的签订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守法的原则。

第十二条科研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除合同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以外,科研合同应选择国家科学技术部统一编制的合同范本或《浙江大学科研项目合同书》。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教职员工,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或为七级(含)以上职员。

学校退休人员、学生、博士后、项目聘用派遣人员要成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与至少一名具备前款规定的项目负责人条件的在编教职员工组成课题组;

(二)与具备前款规定的项目负责人条件的在编教职员工共同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在科研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合同当事人的资质情况,如注册资金、研发力量、仪器装备、运营管理等,并对项目的成熟性、转让的可能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行性等关键要素进行论证。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系、研究院)应对科研合同进行审核,重点对技术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的约定、对方当事人资质、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在科研合同履行中需要委托外单位完成科研任务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在外协科研合同签订前,

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外协单位的资质、能力以及项目组成员与其无直接经济利益相关的承诺材料;其所在学院(系、研究院)应对合同进行审核,重点对外协单位的承担能力、执行责任、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核查。

项目负责人对外协单位的项目实施过程负监管责任,有义务告知外协单位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并在合同中约定外协单位已知悉并同意遵守上述政策,并根据合同和任务进度拨付协作经费。

外协科研合同中应明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浙江大学。

外协合同产生的科研成果及相关资料应在对应科研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归档。

外协科研合同履行期限应在对应科研合同履行期限之内。

第十六条科研合同(含外协科研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查后,加盖“浙江大学”或“浙江大学技术(或国防科研)合同专用章”或“浙江大学社科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学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用学院(系、研究院)或研究所等学校各内设机构的公章,对外签订科研合同(含外协科研合同)。

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前款规定,对外签订科研合同的,由项目负责人和审批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

任。

学校不负责对该科研合同产生的成果进行登记、鉴定和评奖,也不将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成员职称评审、晋升、考核的依据。

由此造成国家或学校利益损失或声誉受损的,追究项目负责人和审批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项目负责人或审批人赔偿损失、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等。

第十七条签订科研合同时,应查验留存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若对方当事人是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要求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副本复印件;若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是委托代理人签字时,还应要求其提供该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科研合同的管理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对各类科研合同负有管理责任,负责相关管理与协调工作;学院(系、研究院)对本学院(系、研究院)科研合同负有监管责任,并落实本学院(系、研究院)科研合同所需人力和物力,保障其正常履行;研究所(中心)负责本研究所(中心)科研合同的质量管理;项目负责人对科研合同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科研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进行登记。

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应及时办理合同认定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科研合同生效后,合同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账号。

经费到校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对生效的科研合同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第二十二条科研合同发生争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安排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指导。

项目负责人在法律顾问指导下先行协商解决,并及时将协商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学院(系、研究院)、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

若协商无效,需要仲裁或诉讼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原始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报告所在学院(系、研究院)、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按《浙江大学诉讼仲裁事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第五章科研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科研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科研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保全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字移交(交接)的清

单(实物)等;显示有双方姓名、邮址、日期、有相关内容的真实的电子邮件;邮寄、运输过程中的凭证;不可抗力的证明;自己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对方违约的证明资料;或其他可能与合同相关的资料、实物等。

第二十四条科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科研合同约定和学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注重诚信,保守科研秘密,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各学院(系、研究院)、研究所(中心)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侵犯学校权利、损害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者,由学校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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