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信托业务法规与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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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信托业务法规与监管

第八讲(信托业务法规与监管)

《信托理论与实务》

第八讲信托业务的法规与监管

一、信托理财业务的规制原理

二、信托理财业务监管重点

三、当前信托理财业务主要问题

 

一、信托理财业务规制原理

1.保障投资者权益

投资者与理财机构之间的关系:

受托责任

2.公募私募区别对待

理财业务与表内业务的关系;合格投资者问题

3.活跃市场创新

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的关系:

金融结构越复杂,金融市场越发达

二、信托理财业务监管重点

(一)银行理财产品监管要点

资金门槛

营销宣传

资金托管

本金收益

业务界限

信息披露

管理要求

5万

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可公开;禁止误导和夸大。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有条件的承诺。

与借贷业务区分;不得投资于股票市场;不得变相代销境外基金;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市场公开评级应在投资级以上。

强制+约定

管理体系健全;业务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区分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人员。

(二)信托产品监管要点

资金门槛

营销宣传

资金托管

本金收益

资金运用

信息披露

管理要求

集合:

自然人100万、50人;合格者不限

不得公开和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

强制第三方保

不得承诺

保底,证券类不可预测收益

限制和禁止贷款、混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

约定+

强制

管理体系健全;业务人员培训合格

(三)券商集合产品监管要点

资金门槛

营销宣传

资金托管

本金收益

资金运用

信息披露

流动性

限定类集合计划:

5

万;非限定

类集合计划:

10万

不得公开

强制第三方保管

不得承诺

保底

限定类固定收益产品+小于20%的股票或基金;投资单一公司证券双10%上限

约定

+

强制

不可转让

 

(四)基金公司产品监管要点

资金门槛

营销宣传

资金托管

本金收益

资金运用

信息披露

可否转让

公募:

1000元;

私募:

100万(一对多);5000万(一对一)

公募可公开;特定不得公开

强制第三方保管

不得

承诺

保底

货币市场、资本市场

强制

申购、赎回;契约式可办理非交易过户

(五)保险公司产品监管要点

资金门槛

营销宣传

资金托管

本金收益

资金运用

信息披露

募集规模

个案制

可公开

不强制

投连、分红不可承诺保底

保障部分与投资账户不同

半强制

不限

 

三、信托理财业务重点防范问题

(一)产品设计有缺陷

表现:

名为理财,实为储蓄;

容易造成误解的语言;

无市场分析依据;

下调客户资金门槛;

仅代销境外基金的“理财业务”。

案例

(1)

名为理财,实为储蓄

上海银行2006年6月8日起发售的“慧财”人民币理财2006年第三期产品,既无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条款,也无银行对最终支付货币的选择权利。

其预期年收益率标明为2.2%--2.45%,似乎是一款“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但实际上这个利率区间是根据不同投资金额或期限而设定的不同预期年收益率,并非“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而是无“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规制办法:

“履行代客资产管理角色,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

要点:

☆商业银行应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

(二)客户评估方式不准确

表现:

评估结果无客户签字;

非当面评估。

案例

(2)

新闻报道:

——记者暗访了合肥多家银行理财营业场所,发现8家银行中有4家没有现场对客户的评估环节,其中有两家称将请客户将评估资料邮寄或发送邮件给上级行相应管理部门。

另外4家在现场销售环节都是在客户同意签订合同时,才将客户评估资料一并给客户签字。

规制办法:

“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切实做好客户评估工作。

要点: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前,应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建立客户评估机制,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进行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

(三)宣传营销不适当

表现:

捆绑销售储蓄产品;

风险揭示不到位;

直接给出“预期”或“最高”收益率预期;

过分突出以往与未来业绩描述。

案例(3)搭售问题

个别银行要求客户购买理财产品附加存款。

案例(4)民生银行理财产品纠纷案

2006年民生银行销售“民生财富—人民币非凡理财第5期”产品,期限半年,挂钩欧元兑美元汇率区间,预计最高收益率3.48%。

投资者吴女士买了40万元,十月份到期后,利息为4140元,扣除320美元风险金,含税收益为1580元,实际收益率为0.395%。

此结果引起投资者强烈不满,称当初客户经理承诺会像前四期一样得到最高收益,或最低拿到至少6个月的定期存款利息。

认为银行有欺诈行为。

案例(5)“零收益”风波

2008年初,以浦发“汇理财”2006年九期F2产品出现零收益为导火线,爆发了社会各界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质疑。

许多客户指责银行理财暗箱操作、银行欺诈投资者等。

其中,许多投诉和诉讼直指销售人员当初的解释和承诺,但目前尚未出现不利于银行的行政决定或判决。

但已经充分地提示了银行理财业务营销过程中的宣传、承诺所应当注意的客观解释和充分风险提示问题。

链接资料:

宣传营销违规可能涉嫌欺诈投资者:

——《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规制办法:

“规范产品宣传材料,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

要点: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如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不得将以过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最重要内容。

(四)信息披露不全面

表现:

账单频率与信息量低于最低要求;

未确保客户及时获得信息。

案例(6)

新闻报道:

北京某国有商业银行的客户李先生,他买的理财产品出现亏损后有一次赎回机会,但到了赎回当天下午4点多才接到客户经理电话,让他立刻到银行办理手续,而他根本赶不上。

他认为银行完全可以提前告知。

规制办法:

“充分履行银行责任,切实做好信息披露。

要点: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与客户另有约定的,提供账单的频度和账单中所包含的信息量应不低于《办法》的要求。

☆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双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避免导致客户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

☆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办法》中关于账单信息与频度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

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

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受理投诉机制不健全

表现:

管理机制不健全;

投诉途径不合理。

案例(7)

新闻报道:

某市一银行理财客户委托某报社记者向银监局投诉,诉说在某国有商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后由于急需用钱想提前退出,但无人给予负责的答复:

向该行理财热线投诉但被推给客户服务部和监察部,这两个部门又要他找客户经理;该客户经理又称无权处理此事。

规制办法: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要点: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应至少包括处理投诉的流程、回复的安排、调查的程序及补偿或赔偿机制。

☆商业银行应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统一的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

(六)销售人员管理有漏洞

表现:

不能区分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人员;

准入与退出制度不完善。

案例(8)

新闻报道:

在某股份制银行营业网点,针对该行推出的一款打新股产品,记者询问坐在理财咨询办公桌后的经理,他名片上印着“理财经理”。

然而记者问该款产品是参与网上申购还是网下申购,对产品收益有何影响时,他却避而不答,问及如何收费也答不上来。

规制办法:

“严格理财业务人员管理,提高理财从业人员素质。

要点: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指引》关于区分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人员的规定,加强理财业务人员的管理。

☆商业银行应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业务人员的处罚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要建立问责制,对发生多次或较严重误导销售的业务人员,及时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并追究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思考:

如何解读“在规范中发展”或“在发展中规范”的金融监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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