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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EN钢铁制品的一般交货技术条件

EN10021

1993年9月

UDC669.14:

620.1

钢铁制品的一般交货技术条件

本欧洲标准由欧洲标准委员会(CEN)于1993年9月24日批准。

CEN成员必须遵守CEN/CENELEC内部法规,本法规约定了给予本欧洲标准以一个国家标准的无须改变的条件。

如今列出及相关的文献目录参考的国家标准可通过向中心秘书处或任何CEN成员申请获得。

欧洲标准现有三种正式版本(英语,法语和德语)。

经由CEN成员负责下将任一种语言版本翻译成其自己语言,并通知中心秘书处的标准具有与正式版本相同的资格。

CEN成员为奥地利、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联邦等国家标准团体。

 

CEN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中心秘书处:

ruedestassart,36B-1050布鲁塞尔

 

©1993CEN所有任何形式的使用权及以任何方法在世界范围内为CEN成员的备份。

参考号:

EN10021:

1993E

前言―――――――――――――――――――――――――――――2

1范围――――――――――――――――――――――――――――3

2参考标准-――――――――――――――――――――――――――3

3术语和定义―――――――――――――――-―――――――――――4

4买方应提供的信息―――――――――――――――――――――――5

5生产工艺―――――――――――――――――――――――――――5

6中间商供货――――――――――――――――――――――――――5

7要求―――――――――――――――――――――――――――――5

8检试验――――――――――――――――――――――――――――6

9分类和处理――――――――――――――――――――――――――9

10标识―――――――――――――――――――――――――――――9

11争议―――――――――――――――――――――――――――――9

附录A参考标准―――――――――――――――――――――――――13

附录B钢铁方面重要的检验和分析标准―――――――――――――――14

前言

本欧洲标准一直由技术委员会ECISS/TC9准备“钢铁产品的交货技术条件和质量控制”,其秘书处由IBN主持。

本标准和EN10204一起,取代了EURONORM21-78

本欧洲标准将于2000年10月被最新授予一个国家标准的资格,以相同版本印刷或批注,而与之相抵触地国家标准最迟将于1994年3月撤除。

根据CEN/CENELEC国际法规,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组织必须遵守本欧洲标准:

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联邦。

1范围: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EN10079中覆盖的所有钢产品的一般交货技术要求,除了铸钢和粉末冶金产品。

EN10204描述了涉及的检验文件。

当交货要求需要的订货产品或材料标准与本欧洲标准定义的一般交货技术要求不同时,需要标明所定购的适合的产品或需要采用的材料标准。

2参考标准:

本欧洲标准编入了注明和未注明的其他刊物的参考条款。

这些参考引用在本标准的相应条款里,并在随后列出。

只用在本欧洲标准中进行相应修改和修订时,才随后修改或修订应用于本欧洲标准的这些刊物。

当未注明标准日期时,采用最新版本的出版物(包括修改)。

EN10020钢种的定义和分类

EN10052

EN10079钢产品定义

EN10204金属产品——检验文件类型

EN29001质量系统-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型。

EN29002质量系统-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型。

EN29003质量系统-最终检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型。

EURONORM181)钢和铁及钢产品试样与试件的选择和制备。

ISOTR9769钢和铁的可行性分析方法回顾

――――――――――――――――――

1)在他们作为欧标加以转换以后,就表明EURONORM标准系统或他们相应的国家标准,可能加以采用。

3术语和定义

对本欧洲标准来说,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除EN10020、EN10052和EN10079以外的术语和定义:

3.1检验

对产品或服务的一项或多项性能进行测量、测试、试验,以确定试样与要求的一致性。

3.2试验

判断材料或产品的一项或多项性能的行为。

3.3持续检验

在采用同一工艺进行了长时间和大量的生产以后,对产品的性能或生产参数进行有规律的检试验,检试验是根据生产厂家和买方之间的过程协议进行的,该协议可能包括如下部分:

-性能和生产参数的检测和试验。

-检试验时产品的生产工艺条件。

-评估试验结果(频率统计评估)。

-买方检查正确执行检试验的权利。

3.4非特异性检试验

生产商可按一定程序进行检验和试验,目的是评估采用相同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能否满足订单的要求。

检验和试验的产品不一定是实际供货的产品。

3.5特异性检试验

在交货之前根据订单的技术要求对将提供的产品或试验单元(所供的产品为其组成部分)进行的检验和试验,目的是校核这些产品是否满足订单的要求。

3.6检验代表如下的一人或多人:

a)官方规定中指定的检验员;

b)买方的授权代表;

c)与生产工艺无关的代表买方的生产厂家的授权代表。

3.7试验单元在根据产品标准或订单中的要求对取样产品将进行的测试的基础上同时验收或剔除报废的成批或成组产品。

3.8样品

从试验单元中选择的进行检验和/或试验(参见图1)的项目(如:

一块钢板)。

3.9试样

从样品中取出的足够数量的材料,目的是制作一个或多个试件(参见图1)

备注:

在某些情况下,试样可能就是样品自身。

3.10粗制试样

经过机械处理(如果必要的话,接着进行热处理)的某一试样的组成部分,目的是制作试件(参见图1)。

3.11试件

采用机械或非机械方法加工的、具有规定尺寸的、达到可以送交测试所需条件要求的试样的组成部分(参见图1)

备注:

在某些情况下,试件可能就是试样或粗制试样自身。

3.12浇注钢水(炉次)分析

炼钢厂根据文件记录的程序确定浇注钢水(炉次)的代表性化学成份分析

3.13产品分析对产品进行的化学成份分析

3.14序列试验一组或一系列试验,这些试验的平均或各个结果用以证明已满足订单和/或产品标准的要求。

4买方提供的信息

4.1买方应选择钢种、产品的形状和尺寸,考虑希望的加工处理和用途。

买方作出选择决定时可以参考生产厂家的建议。

订单中应提供说明产品和其特性的所有必要信息以及有关交货的如下细节:

a)交货的质量、长度、面积和数量;

b)产品表(例如:

可以是某一图的编号);

c)标称尺寸;

d)第a)项和第c)项中的公差;

e)钢的符号或牌号;

f)交货条件(热处理、表面处理等的类型);

g)表面和/或内部质量的特定要求;

h)产品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所需的检验文件的类型和检验及试验要求(见第8条);

i)采用EN29001、EN29002或EN29003中给出的质量保证系统时,标准的编号;

j)标记、包装和装载的要求;

k)产品标准中提供的任何可选(补充性)要求;

l)任何欧洲的指令性要求。

4.2应采用如下方式规定4.1中的信息:

a)与一个或多个标准的参考对应;

b)在无相应标准时,通过规定所需的特性和条件;

如果在一个订单中,参考某一给定标准但是没有规定其版本日期,应解释说明参考下订单日时的当前版本的标准。

备注:

如果对当前版本的标准有任何疑问,买方和生产厂家之间应就使用的版本达成一致意见。

5制造工艺

制造工艺应留给生产厂家自行决定,除非在下订单时另外商定或产品标准中另有规定。

备注:

制造工艺包括所有的直到产品交货时的操作实施。

6加工者或中间商的供货(见EN10204第4条)

产品由加工者或某一中间商提供时,他们应对买方提供未经任何修改的生产厂家的文件,正如EN10204中说明的。

所供的生产厂家的文件应包括适当的产品标识方式,确定产品和文件之间的对应关系(见第10条)。

如果加工者或中间商以任何方式改变了产品的状态或尺寸,加工者或中间商应对买方提供一份附加文件,说明符合这些特定的新条件。

此条适于任何不包括在生产厂家的文件中的特殊订货要求。

7要求

7.1总论产品应符合订单的要求。

生产厂家应进行适当的工艺控制、检验和试验,确保交货产品符合订单的质量和尺寸要求,不论所需的检验文件的类型如何(见第8条)。

7.2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以熔炼成分为准,除非是以成品成分表示。

7.3机械性能

7.3.1在产品标准中通过厚度、直径等的尺寸种类规定机械性能时,考虑的尺寸即为在规定的位置处提取机械试验的试样的产品的额定尺寸。

7.3.2有订单中或产品标准中没有技术规范时,机械性能与交货状态的产品相关。

7.3.3规定了冲击试验的冲击能量值而没有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时,应认为此数值代表各个试验的平均数值,对此平均数值根据8.3.4.2中的说明进行评估。

7.4表面和内部质量

7.4.1总论所有产品都具有精巧的表面光洁度。

在正常制造条件下可能发生的微小表面和内部缺陷不应成为剔除报废的理由。

有关这些表明和内部质量的具体要求应在合适的时候在询价和订货时参照欧洲标准或如果不存在欧洲标准时参照其它相关标准来商定。

7.4.2缺陷的检测使用特殊技术(射线照相术、超声波探伤、磁粉检测等)检测缺陷以及每个试验单元待试验的产品的数量和解释试验结果的程序(需要的话)应遵守产品标准中的规定或在下订单时商定。

7.4.3缺陷的消除表面缺陷可以通过机械或热方式消除(如火焰),只要产品的尺寸和特性仍在订单、产品标准、尺寸标准或表面质量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即可。

7.4.4焊接修补产品标准或订单中没有相关条款时,买方或检验员可以允许通过焊接方式进行局部修补。

此规定可以适应于全部或只适于部分交货产品,并且可能包括焊接工艺的协议。

8检试验

8.1检验文件和检验及试验的类型

8.1.1订货时,买方应说明除了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检验文件之外需要的其它检验文件(见4.1(h))类型(如果有的话)(见EN10204),从而说明要求的检试验类型,如:

非特异性或特异性。

如果要求非特异性检试验见8.2,如果要求特异性检试验见8.3。

8.1.2特殊情况下,特异性检试验可能被生产厂家执行的持续性检验(见3.3)取代。

8.2非特异性检试验

买方可能要求根据订单(见EN10204的第2.1条)的基于非特异性检试验的证书,或一份由生产厂家提供试验报告(见EN10204的第2.2条)。

当买方要求一份试验报告时(如产品标准没有包括这类的详细说明),生产厂家需要表明在这份文件中给出的是产品的哪一种试验性能的试验结果。

8.3特异性检试验

8.3.1总论

8.3.1.1提供的信息当买方根据订单要求进行特异性检试验来检验时,询价和订单应包括如下信息:

-所需的文件类型,例如一个3.1.A、3.1.B或3.1.C类的检验证明或3.2类检验报告(见EN10204);

如果在产品标准中没有说明则包括:

-试验频率(见8.3.2);

-有关取样和试样及试件的制备的要求(见8.3.3);

-试验方法(见8.3.4);

-任何试验单位的证明。

检验机构的地址,如果检验证明或检验报告将由外来检验员签署的话。

8.3.1.2特异性检试验的地点检试验通常在生产厂家的工厂进行,如果生产厂家的工厂没有检验所需的必要设施,应在双方商定的另一个地点或在得到某一认可的机构认定的一个组织机构处,最好在生产厂家的区域内,进行检验和试验。

在出现后者情况时,应在生产厂家接受到试验结果之后将产品装运发货。

8.3.1.3特异性检试验的说明生产厂家或其授权代表应将部分或所有发货产品可供用于特定的检验和试验的日期通知检验代表。

应对照订单进行检验。

生产厂家和检验代表应就检验和试验的时间和日期达成一致意见,以避免干扰正常的工厂生产。

外来检验代表在商定的日期没有参加检验,生产厂家的授权代表可以自己进行验收操作,对采购者或其代表提供检验文件,除非明确禁止。

有关订单或订单的可供检验部分的注解说明应在检验/试验程序开始之前提交给检验代表。

8.3.1.4检验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便于进行商定的检验和试验,检验代表在商定的时间应能自由出入待试验/检验的产品的制造和存放地。

检验代表可以从试验单元中选择取样产品,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中提取试样。

在选择试样和制备(机加工和处理)试件以及在试验期间,检验代表应有权到场以作证明。

检验代表应遵守生产厂家工厂实行的所有相关的须知事项要求,尤其应遵守安全准则。

工厂厂应有权派一个代表陪同检验代表。

应根据试验/检验程序进行,确保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正常生产运行的干扰。

8.3.1.5试验期间的可追溯性在试验操作期间,生产厂家应能提供试样和试件以及试样和试件所属的试验单元之间的可追溯性。

8.3.2试验频率

8.3.2.1试验单元的形成对于每类试验,试验单元应在订单或产品标准中有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是用来表明试验单元的产品构成或如下的内容:

-同一炉钢水;

-同一连浇顺序;

-相同轧制批次;

-相同热处理条件或同一批热处理;

-相同产品形式;

-相同的厚度范围。

或相关联的这些,以及根据重量或件数限制的试验单元的最大数量。

在某些情况下,试验单元可以由一单个产品组成。

8.3.3.2样品、试样和试件的数量对于每类试验,从每个试验单元中提取的样品的数量、从每个样品中提取的试样的数量和每个试样的试件的数量应符合产品标准或订单中的规定。

8.3.3.3取样条件和试件通常条件下,应该遵守EURONORM18和产品标准或订单中规定的试样位置、方向和准备的试样件数。

8.3.4试验过程

8.3.4.1试验方法和设备应根据相应的欧洲标准进行试验和试验结果的处理。

当这类欧洲标准不存在时,应使用其它试验方法,这应在订货时商定(见4.1(h))。

对于生产厂家用于校核特性(订单或产品标准中给出了具体要求)的最终检验和试验的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应采用得到证明的与国家认可的标准(这类标准存在并且执行时)具有众所周知的有效关系的设备进行校准和调节。

如果不存在这类标准时,应将校准的依据记录在文件中。

生产厂家或其授权代表应保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校准记录。

测量或试验设备的精度相对于所规定的数值和公差应足以满足要求。

化学成份可以通过化学、物理或光谱化学分析法测定(见ISOTR9769)。

如果要进行仲载,应就使用的方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附录B中给出了用于试验和分析的一些主要欧洲标准的表列。

8.3.4.2序列试验的结果的评估对于试验的结果的评估应按照一定顺序进行(见3.14和8.3.4.3.3)。

以下是关于冲击试验的实例。

a)三个试件成一组的平均数值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一个单个数值可以低于规定的数值,只要此数值不小于规定数值的70%。

b)如果不满足a)项中说明的条件,生产厂家可以从相同试样中另外提取由三个试件组成的一组试件。

在第二组试验之后考虑试验单元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i)六个试件的平均数值应等于或大于规定的最小数值;

ii)六个单个数值中可以低于规定的最小数值不超过两个;

iii)六个单个数值中可以低于规定数值的70%不超过一个。

c)如果不满足a)或b)中的这些条件,应剔除报废的样品,对试验单元的剩余部分重新进行试验(见8.3.4.3.3)。

对其它试验的评估,例如沿厚度方向的抗拉试验,按照类似方式进行。

8.3.4.3结果

8.3.4.3.1总论当一个或多个试验产生不理想的结果时,生产厂家可以撤回有关的试验单元或要求根据8.3.4.3.2或8.3.4.3.3中说明的程序重新进行试验。

但是,如果试验的结果明显地偏离将提供的类型的钢材的规定要求时,以致于怀疑产品混淆,应使用第9条中说明的程序重新进行试验。

8.3.4.3.2非序列性试验如果不理想的结果来自于没有规定平均数值只规定各个数值的试验(如:

抗拉试验或端部淬硬性),应使用如下程序进行试验。

a)试验单元为一单个试件(见附图2)。

应对与给出不理想结果的相同类型重新进行两次试验。

两次新试验都应给出理想的结果。

如若不然,应剔除报废产品。

b)试验单元多于一个试件(例如,浇注或热处理条件(见附图3))。

生产厂家可以自行决定保留试验单元中的获得不理想试验结果的样品。

(i)如果从试验单元撤回样品,检验代表应指定其在相同试验单元中选择的两个其它的样品。

在与第一次试验的相同条件下对从两个样品中的每个提取的试件再进行一次相同类型的试验。

两次新试验都应给出理想的结果。

(ii)当剔除报废的样品保留在试验单元中时,试验程序如第(i)项中指示的,但应从保留在试验单元中的样品中提取新试件中的试件之一,两次新试验都应给出理想的结果。

两个新试验都应给出理想结果。

8.3.4.3.3序列试验当不理想结果来自于8.3.4.2中对于冲击试验确定的序列法时(见附图4),应进行如下序列试验。

正如8.3.4.2中所述,应剔除报废没有给出理想结果的样品。

试验程序应如8.3.4.3.2b)(i)中指示的,对于来自于试验单元的剩余部分的两个不同样品的每个样品进行三个试验组成的一组新试验,二者都应产生理想的结果。

此时,8.3.4.2b)不再适用。

8.4无效的试验结果

由于不适当的取样和试件的制备和/或不适当地进行试验而获得的试验结果应考虑为无效。

8.5机械试验和化学分析结果的取整

除非订单或产品规范中另有规定,为了确定试验结果是否满足规定数值要求,机械试验和化学分析的结果应计算到邻近于规定数值中的最低有效位数的数位,根据试验标准的准则或ISO31-0附录B和附录A的准则规定进行四舍五入取整,采用和规定数值中相同的有效位数表示。

备注:

使用数字显示测量装置时,所显示的数字的位数可以超过试验装置和/或试验方法的精度。

9分类和重新处理

生产厂家有权在重新试验之前或之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分类或重新处理(如:

热处理、机加工、轧制、拉拨等),或在重新试验之前或之后,根据8.3.2将这些产品作为一个新试验单元提交。

不进行重新处理只进行分类时,新的检验程序应只适于在第一次检验和试验期间不符合的要求。

生产厂家应将使用的分类或重新处理方法通知检验代表。

10标记

生产厂家应根据产品标准或下订单时的协议对产品或发货进行标注,以辨认交货。

没有这类要求时,如下所述,生产厂家将使用其自己选择的标识。

a)提供检验文件时(检验文件按方式2.3、3.1A、3.1B、3.1C、或3.2等方式提供),应对产品和成批交货进行标记,确保产品交货和文件之间的可追溯性。

b)在另外的情况下,至少应对产品和成批交货进行如下标记,以保持可追朔性:

-生产厂家;

-钢种。

当需要时,

-处理条件。

11争议

如果发生争议,用于评估有争议的特性的取样条件和试验方法应以本欧洲标准中8.3.3和8.3.4的要求为准。

附图1第3条中定义的项目

附图2当试验单元只由一单个试件组成时非序列性试验结果的解释只基于各个数值时的试验和重新试验流程图(例如:

抗拉试验)

附图3当试验单元由数个试件组成时试验结果的解释只基于各个数值时的试验流程图(例如:

抗拉试验)

对于冲击试验:

n=3

附图4结合重新试验的序列试验的流程图

附录A参考标准

EN10163

热轧钢板、钢带和宽板和型钢的表面交货要求

ISO3954

粉末冶金的粉末取样

ISO4489

烧结矿-取样和试验

ISO4990

钢的浇铸-一般交货技术要求

EN10164

规定了通长厚度性能的钢板-交货技术条件1)

prEN10221

热轧棒材的表面质量分类交货技术条件1)

 

――――――――――――――――

1)准备中

附录B钢铁方面重要的检验和分析标准

Euronorm12

厚度在3mm以下的钢板和钢带的弯曲试验

Euronorm103

钢的铁素体和奥氏体晶粒尺寸的测定

Euronorm121

抗内部腐蚀的奥氏体不锈钢的测定,在氮媒介中测量失重的试验(Huey试验)

Euronorm114

抗内部腐蚀的奥氏体不锈钢的测定,在硫酸铜的硫酸盐媒介中进行的腐蚀试样(Jominy试验)

Euronorm23

钢的端部淬火硬化试样(Jominy试验)

EN10003

第一部分:

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EN10045/1

金属材料-夏比冲击试验第1部分:

试验方法

prEN10109

第1部分:

金属材料-硬度试验-洛氏试验(级别:

A-B-C-D-E-F-G和H)和表面洛氏硬度试验(级别:

15N-30N-45N、15T、30T、和45T)1)

EN10002-1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部分1:

试验方法(室温)

Euronorm13

厚度在3mm以下的钢板和钢带的反弯试验

ISO/TR9769

钢和铁的可行性分析方法回顾

Euronorm5

钢的维氏硬度试验

1)准备中

 

马钢技术中心长材所吴保桥

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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