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知识重点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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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概论及分类

1.合同(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1.法律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的协议。

合同是债的一种形式;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是债务人;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合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4.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义务,另一方则相反;

5.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商品交换典型形式);无偿合同时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6.有名合同即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啦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即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没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7.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8.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而形成的合同(口头、书面);

9.主合同是不需要其他合同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时需要其他合同存在而才能存在的合同;

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是为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只有权利没义务,如车保)。

10.合同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合同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合同是处理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2.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含义: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享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3.合同关系的内涵主体是合同当事人,而内容是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而客体的内涵一般是行为。

第二章合同法基本概念

1999你年3月19日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合同法的调整对象(管什么的):

平等主体之间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流转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3.合同成立的要件:

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需要约与承诺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特征要约发出后,非依法规定或受要约人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

提出条件;受要约人:

答应条件)

要约的法律效力即要约的约束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法律效力的消失。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法、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发信主义风险在要约人。

到达主义风险在承诺人(受要约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信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权利即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特征:

合同债权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具有平等性,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主给付、从给付)和附随义务。

主给付义务即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即从义务,不具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功能,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类型而是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基于诚实守信原则)。

附随义务是指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任何合同都可能发生。

4.合同的形式:

书面,口头,推定形式。

合同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成立不一定生效,生效一定成立。

5.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立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施工合同不是此类)。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是否发生效力尚不确定的合同(权利人同意自始有效,拒觉无效)。

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的合同。

8.无效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生效要件,虽已经成立却不能依当事人意识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8.无效合同的特征: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可撤销合同即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应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特征: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有效,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里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即撤销权人对合同可撤销也可不撤销而变更合同内容。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因意思表达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在知情后的1年内)。

可撤销合同种类: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6.合同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实际履行不一定等于适当履行,但适当履行(高标准)一定是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

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包括: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债权的制度。

7.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要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要件必须符合客观(实施啦有害债权人的行为)和主观(与第三人有恶意)。

11.合同变更:

广义是主体与内容的变更,狭义是内容的变更。

效力:

合同变更原则上在在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丧失法律依据。

12.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特征:

合同转让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合同转让涉及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9.特征:

它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它具有相对性;它具有补偿性;它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损失时有损才赔,而违约是违啦约必须赔)

实际履行是指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根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时指违约方因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所承担的赔偿。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之外的给付。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

定金不能退,订金能退。

法定的或约定的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事由即免责事由。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特征:

不可预见性,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性。

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订立合同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按工作范围分:

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按计价方式分:

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按合同性质分:

建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劳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和设备供应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合同监督的严格性(对合同主体、订立和履行的监督)。

2.订立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初步设计要件批准;工程项目要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要件下达。

订立施工合同应遵守的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

2.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要约与承诺。

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见P-416.工程试车见P-428.竣工等天数详见课本

工程分包是指经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认可,从工程承包人承担的工程中承包部分工程的行为(基础与主体不能分包,分包工程不能再次分包)。

工程转包是指不行使承包人的管理职责,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将所承包的工程倒手转给他人的行为。

发包人违约行为:

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实行其义务。

发包人承担违约方式:

赔偿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顺延工期;继续履行合同。

承包人违约的行为:

不能按合同约定竣工;没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实行其义务。

承包人承担违约方式:

赔偿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组成: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本工程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四章建设工程其他合同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

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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