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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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以下简称货运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一个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组织日常工作的主要依据。

货运计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运输政策,在国家计划经济和计划运输原则的指导下,密切产、供、运、销的关系,正确安排各种货物运量,充分发挥运输工具的效能,完成铁路年度运输任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经济高速度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编制货运计划必须从全局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综合平衡,积极组织计划运输、合理运输、直达运输、均衡运输,全心全意地为企业和运输生产服务。

第三条货运计划品类的划分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当前货物品类分为二十二种,即:

煤、焦炭、石油、钢铁、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矿物性建筑材料、水泥、木材、化肥及农药、粮食、棉花、盐、日用工业品、化工原料及其制品、工业机械、农业机具、农副土特产品、鲜活易腐货物、零担货物、其他、低热值燃料。

货运计划的品类以车为计算单位。

计算方法按铁道部公布的货车静载重标准或装车点实际完成静载重标准折算。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正式营业铁路。

第二章货运计划编制——体制、内容、方法

第四条货运计划的编制,实行以铁路局集中编制为主的铁路分局、铁路局、铁道部三级分工负责制。

必要时铁道部召集部分铁路局或全路铁路局集中编制。

货运计划编制前,铁路局应主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汇报下月运量安排情况,组织有关物资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按时提出计划,共同协商核实货源,并听取对货运计划安排的意见。

第五条货运计划编制的内容,主要有:

一、全路分品类的发、到铁路局运量计划;

二、国际联运发、到铁路局运量计划;

三、主要港口水陆联运计划;

四、通过困难区段运量计划;

五、直达列车、整列短途列车和成组装车计划;

六、品类别静载重计划;

七、重点厂、矿、企业装车计划和其他临时指定的重点物资运量计划。

第六条实行物资运输归口管理,有利于物资的综合平衡和计划管理,有利于组织合理运输,密切产、供、运、需结合。

物资运输归口管理应与物资分配管理体制相结合,各铁路局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组织。

第七条货源组织是货运计划工作的基础。

货源组织工作实行以车站为基础,车站、铁路分局、铁路局三级货源组织负责制。

货运量较大的车站应建立货源组织小组,货运量较小的车站也应指定专人负责。

应该建立货源小组的车站由铁路局规定。

货源组织工作的内容,主要是:

一、经常对物资生产、收购、供应、分配、调拨、仓储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积极组织计划运输、合理运输、直达运输和均衡运输。

二、做好本经济吸引区的物资的核实、平衡工作,提出切合实际的“原提、核实、建议”运量。

“原提”应如实反映物资单位的运输需要。

必需包括企业提出的全部要车计划,铁道部下达的军运计划和国际联运进口计划。

“核实”必需反映托运单位确保装车的真实货源情况。

对于铁路原因核减的货源,应算作核实的货源。

“建议”要根据核实的货源与运输能力进行平衡,把需要与可能结合起来,做到积极可靠,尽最大努力满足运输需要的建议运量。

三、坚持“摸、核、排、对、组”的五字组织货源方法,即:

摸——要车计划

表提出前,对货源进行摸底;核——要车计划表提出后,对货源进行核实;排——按照政策,结合运能,平衡安排运量;对——货运计划核定后,与发货单位进一步核对货源、货流;组——组织完成货运计划。

四、按季、按年全面进行经济调查,积累资料,系统分析,总结经验,认识和运用物资运输规律,不断改进货运计划工作。

货源组织工作应开展竞赛评比活动,不断提高计划质量。

车站货源小组应以货源兑现率和消灭无计划装车为主要评比内容。

具体办法各局自行规定。

第三章货运计划的平衡安排

第八条货运计划的平衡安排,必须按照发展国民经济农、轻、重的顺序,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先中央后地方,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的物资调运原则进行平衡安排。

第九条重点物资运输的平衡安排,属于国家和地方统一分配调拨的物资,铁路局与省(区)物资主管部门平衡安排,必要时铁道部会同有关物资主管部(总局)平衡安排。

非统一分配调拨的物资,铁路局与地方有关物资主管部门平衡安排。

重点物资由铁道部指定。

第十条支援农业物资的运输,是货运计划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铁路各级运输组织必须进一步加强支农工作,提高支农运输质量,以适应农业发展的运输要求。

对支援农业物资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在要车计划表上注明“支农”字样,经车站、铁路分局或铁路局确认后,优先安排计划。

第十一条货运计划的核定:

一、全路装车计划、铁路局装车计划、通过困难区段运量计划,由铁道部核定。

水陆联运、到达港口和港口装车计划,由铁道部、交通部与有关部门共同核定。

二、铁路分局装车计划,由铁路局核定。

车站装车计划,由铁路分局核定。

三、国际联运计划接入的由口岸铁路局根据实际到达情况和预计到达情况确

定;交出的由铁道部核定。

第四章货运计划的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凡经铁路运输的整车货物,物资生产、供应的基层单位必须向装车站、或铁路分局、或铁路局提出要车计划表。

提出要车计划表的日期,不得迟于上月十三日(二月份提前两天),具体日期按照铁路局的规定。

要车计划表一式五份,每表填写一个发站、一种品类和到达同一铁路局的车站。

铁路受理要车计划表后,要认真审查。

凡填写不清、手续不全的,不得列入计划。

对于车、吨不相符的要车计划表,铁路可以按照规定的静载重标准或实际完成的静载重折算改正。

第十三条货运计划编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月十七日前铁路局向铁道部查报水陆联运、援外、外贸到港资料。

二、十七、十八两日铁道部、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平衡水陆联运、援外、外贸到港计划和港口装车计划。

十八日前铁路局向铁道部提报各品类货物“原提、核实、建议”运量和要求通过困难区段的运量。

三、十七日至十九日审查和处理不合理运输及其他事宜。

十九日铁道部下达核定的水陆联运、援外、外贸到港计划和港口装车计划。

四、二十日铁道部下达铁路局装车计划和通过困难区段装车计划。

五、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铁路局安排铁路分局、铁路分局安排各装车站和通过困难区段装车计划。

六、二十四日铁路局、铁路分局向车站下达核定的要车计划表,并将计划安排情况通知发货单位,对未列入计划部分必须在计划表上注明核减原因退回发货单位。

交出到达铁路局计划表。

铁路局向铁道部报送货运计划资料和核减分析情况。

如铁道部因特殊原因下达装车计划晚于二十日时,以后的进度顺延。

第五章计划外要车和变更计划

第十四条铁路对于计划外要车和变更计划,只能在对货运计划起补充作用或特殊紧急需要的情况下,才得受理。

计划外要车和变更计划,托运单位要向铁路局提出计划外要车计划或变更计划申请表一式四份,铁路应本着上款规定精神,酌情处理。

其处理权限:

一、计划外要车:

1.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到达港口和通过困难区段的计划外要车,由铁路局受理报铁道部处理;

2.跨铁路局、铁路分局的计划外要车,由铁路局处理。

铁路分局管内的,由铁路分局处理;

3.对于抗旱、防涝、抢险、救灾、防疫、抢种、抢收而又必须立即装运的计划外要车,车站可以受理,并及时上报处理。

二、变更计划:

1.变更到站。

新到站应是原到站顺路,并不超过原到达铁路局和不增加困难区段运量的,由发送铁路分局处理。

2.变更货物品名(应是原发货单位经营的物资)和变更收货人,由装车站承认。

3.变更发站。

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对于有几个车站的大型企业,其联轨站间的装车计划,经铁路分局承认可以互相变更。

变更计划只能变更一次,仅限变更范围内的一项。

计划外要车和不同品类的,不办理变更。

第六章合理运输

第十五条组织合理运输的原则

一、经济合理地组织物资的运输,是社会主义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产、供、运、销各部门的共同责任。

二、铁路各级运输组织和物资的生产、分配、销售、调拨、仓储等部门,以及有关运输的各个方面,都要按照合理运输的规定,以最小的运力消耗,最少

的运费支出,最快的速度,最好的质量组织运输。

三、铁路各级运输组织,要从全局出发与物资部门密切协作,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组织,变不合理为合理运输。

第十六条组织合理运输的主要方法。

铁路各级运输组织会同有关物资部门,按下列方法组织合理运输。

一、制定物资运输合理流向。

凡大宗物资的运输,都要制定合理流向。

统配物资的合理流向,由铁道部和有关物资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地方物资省(区)内的合理流向,由铁路局和省(区)物资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非统配大宗物资(如矿建材料等),几个铁路局可以会同有关省(区)物资主管部门制定大区的合理流向。

地方物资出省,按照同种物资全国合理流向的规定办理。

物资运输合理流向,按下列方法制定:

1.在保证供应的前提下,经济合理地规划物资的供应范围和运输路线;

2.合理流向是全国一盘棋。

所有的规定都要避免对流、迂回、过远运输;

3.综合利用各种运输工具;

4.最大限度地集中货流,充分利用空车(船)顺路。

遇有产、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合理流向应及时进行修订。

二、铁路各级运输组织要积极参加全国和地方的物资分配,从物资分配入手,组织合理运输。

其工作是:

1.了解货源、货流变化情况,了解和贯彻中央和地方有关物资调运的指导精神,掌握物资的流量和流向;

2.组织合理调运和集中货流;

3.处理分配中的不合理运输事宜。

三、铁路各级运输组织要关心生产合理布局,努力组织就地就近取材、就地就近生产、就地就近供应。

并积极参加大、中型企业基建计划和总体设计方案编制的审查工作。

诸如砖、瓦、砂、石、灰以及非金属矿石和粮、油、肉、菜、蛋,一般五

小商品等,都应组织就地就近生产和供应。

对于舍近求远的不合理调运,铁路应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加以改变。

四、铁路各级运输组织与物资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组织各种运输工具的合理分工:

1.按照水陆运输合理分工有关规定和“让水运吃饱”的精神,充分利用水运和水陆联运;

2.近距离的物资运输,要尽力利用公路和其他搬运工具;

3.石油等液体物资的运输,优先利用管道;

4.有条件地利用航空运输;

5.上述运输工具无力担负的物资运输,由铁路承担。

五、凡大宗物资(如煤、木材、石油、冶炼、水泥、磷矿石等等……)的运输,应积极组织定点供应,简化供需关系,集中货流,稳定车流。

定点供应的物资,要纳入运输方案,组织“三定”(定点、定线、定编组)直达列车输送。

六、凡是可以由产地直接运往用地的物资,都要组织直线运输。

组织物资的直线运输的关键,在于减少中转,消除重复、倒流等不合理运输。

发现这种不合理运输最直接的是车站,车站要十分抓紧做好这项工作。

七、铁路各级运输组织要互相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到达大城市枢纽站的物资合理接卸和中转,经常保持枢纽站的畅通无阻。

八、减少无效运输是挖潜增能的有效途径之一。

铁路各级运输组织一定要大力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品位,多运精料,少运粗料这项工作。

当前,主要对原料中所含的水分、灰分、泥石等进行细致地调查研究,提出有益的建议,消除浪费。

第十七条为适应当前物资分配制度未尽完善,物资调拨不完全合理,产、供、运、销常有变化的情况,必须加强日常审查、调整工作。

对货运计划、计划外要车、变更计划都要按照合理流向和合理运输的规定严格审查,发现不合理运输,要积极组织调整。

确实难以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违反合理流向手续以后,方得受理。

铁路各级运输组织对一切不合理运输,都要进行统计分析。

铁路局应于月底前将列入计划的不合理运输登记明细表和汇总表报告铁道部;计划外要车不合理运输登记明细表和汇总表于次月十日前报部。

第十八条制定《组织合理运输调查研究规划》是解决涉及面广、原因复杂或涉及改变供应关系、改变用料习惯等不合理运输的关键问题的方法,是组织合理运输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

铁路局要根据自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组织合理运输调查研究规划》,同时报铁道部备查。

要按季检查完成情况,年末总结。

并将总结同时报部。

第十九条采用先进技术组织合理运输,是一门新课题。

当前,铁路运用电子计算机和运筹学计算物资合理流向和调拨方案,已初见成效。

铁路各级运输组织一定要配合科研部门和有关物资单位把这一新事物抓紧抓好,学习技术,培训人员,促进合理运输工作向前发展,推动整个货运计划工作逐步更加科学化。

第二十条不合理运输的处理。

一、下列情形属于不合理运输:

1.对流运输。

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或可以互相代用的物资,在同一条线路或两条平行线路上来回运输(迂回、倒流亦属对流运输);

2.过远运输。

凡就地就近可以生产和供应的物资,而舍近求远,或定有合理流向的物资超出流向规定范围顺流的运输;

3.重复运输。

同一批货物运抵后,不经过任何加工和必要的作业(储备库除外),重新装车再次运输;

4.违反水陆合理分工的规定。

根据水陆合理分工的规定和水陆合理分工的原则,应走水运或水陆联运的物资,由铁路运输时;

5.短距离运输。

其他运输工具(如汽车、马车、船只等)能够担负的物资,由铁路运输时。

物资中无使用价值的含有物(如煤中的灰分、矸石,原油、硫酸中的水分,磷矿石中的石头和泥土等等),超过规定标准的运输,也属不合理运输。

二、不合理运输的处理范围:

1.定有全国和地方合理流向的物资运输,违反流向规定时,按照各该物资合理流向规定的办法处理;

2.未定有合理流向的物资发生的不合理运输,不论属于铁路局管内或跨路局的,均由发送铁路局处理;

3.物资的重复运输,一律由所在铁路局处理;

4.短距离运输,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当地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没有规定的,由铁路局处理;

5.对跨局的砖、瓦、灰、砂、石的不合理运输,装车铁路局必须征得到达局的同意后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已经批准违反合理流向的运输,如未按违流证当月数量运完时,在同一分配期间(季度、半年、年度)继续有效,不再补办违流手续。

对日常调整为合理运输的物资,铁路应优先安排装运。

第七章货运计划的分析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各级货运计划工作应建立分析考核制度,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不断提高货运计划质量。

分析考核内容与计算:

一、计划核减分析

核减车数=原提车数-计划车数

(如出现空头计划时,则核减车数=原提车数-计划车数+空头车数)

又:

核减车数=企业责任核减车数+铁路责任核减车数+其他原因核减车数核减比重=核减车数/原提车数*100%

二、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分析(附表八)(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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