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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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改、扩建工程(以下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管理,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安环部是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工作;
(二)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三)负责项目建设安全设施施工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部是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安装的专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料的催批、施工进度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设备部职责:
(1)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技术谈判、设计审查、出厂前验收及验收报告的审查;
(二)负责安全设施施工安装的质量控制工作;
(三)参与安全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
第七条生产部职责:
(一)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检查与监督管理;
(二)参与建设项目评审、验收和评价工作。
第八条技术部职责:
(一)负责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和评价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保卫部职责:
(一)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消气防设施设计审查、验收、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工作;
(二)负责建设项目消气防设施施工安装质量监督管理;
(三)参与建设项目消气防设施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相关部门、中心职责:
(一)招标办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招投标工作;
(二)物资采供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采购与验收工作;
(三)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资金管理工作;
(四)相关部门、中心负责项目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意见和建议的提出、施工安全的监督管控;参与业务范围内或所属区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审查、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安环部、保卫部应不定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发现一般隐患及时组织消除,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图纸施工或施工作业过程中重大隐患的,要求立即停止施工作业、组织隐患整改,在隐患未彻底整改之前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工程部应按照设计图纸组织安全设施施工安装,不定时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确保安全设施施工符合安监总局令第36号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部在建设施工完成后,一周内组织相关专业部门、生产中心进行“三查四定”,并组织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设备部在基础设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生产中心进行设计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设备部在设施购置之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设施选型、技术参数、性能等进行审查,确保设施满足使用需求。
第十六条相关生产中心应每日对安全设施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发现一般隐患及时组织消除,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图纸施工或施工作业过程中重大隐患的,要求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上报安环部,在隐患未彻底整改之前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求:
(一)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安环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同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必要时邀请当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相关部门或专家参与;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三)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篇;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安环部应向省、市、县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环部应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三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或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公司安环部、设计单位,经公司、设计单位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施工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监理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质量及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全程监管,同时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及其他报告。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存在较大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安环部。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安环部报告并下发停止施工指令。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安环部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公司专业管理部门/所属中心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节安全设施投运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使用要求,并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生产部应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详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安全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前,安环部应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安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安环部应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第五节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风险分析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安环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经公司专业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后可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在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应的管理要求,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项目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Q/YNHG0258-2016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附件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检查标准
附件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检查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或依据)
1
建设项安全预评价
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安监总局36号令(第七条)
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公司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监总局36号令(第九条)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设计单位除外)
安监总局36号令
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的要求。
安监总局36号令
公司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监总局36号令
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履行了变更管理规定并重新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审查
安监总局36号令
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监理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
安监总局36号令
施工单位应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监总局36号令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或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经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安监总局36号令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事故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实施,同时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火灾专项事故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报告。
安监总局36号令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不明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安监总局36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经营单位应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安监总局36号令
4
建设项目
试生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安监总局36号令
1.生产经营应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1)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2)投料试车方案;(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4)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6)人力资源配置情况;(7)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公司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2.试生产(使用)前,公司应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2)试生产(使用)时,公司应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安监总局45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试生产(使用)前,先进行开车安全条件确认。
安监总局45号令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
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
安监总局45号令
5
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监总局36号令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测评价,
安监总局36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安监总局36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安监总局36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应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安监总局36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