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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1、甲级1一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

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XX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3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其中大型工程不少于1项)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

(4)人防工程设计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设计单位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设计单位应取得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2、乙级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

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XX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设计单位应按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贯标。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承担业务范围1、甲级承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还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2、乙级承担人防工程中、小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向设计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o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o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六)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八)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

(一)、

(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

(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三)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设计单位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

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设计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设计单位分立,分立后设计单位的资质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设计单位改制,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八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设计单位的资质升级申请:

(一)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技标承揽工程、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的;(四)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五)因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八)无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的;(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在领取新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设计单位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设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设计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违法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并依据设计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

(二)设计单位依法终止;(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人防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

人防设计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人防设计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该设计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资质。

该设计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二十九条人防设计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人防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设计资质证书,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人防设计单位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初审通过;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人防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军队设计单位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注册防护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执业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资格后,依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注册防护工程师管理规定》,通过考核认定、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注册防护工程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

新时期党员教育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着重解决好党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切实调动广大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一、党员教育的基本原则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增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2、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充分发挥优秀党员的模范作用;3、区分不同对象、不同层次,运用多种方式,有的放矢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4、把思想教育与管理、监督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党员思想教育的内容

(一)党员思想教育的主要内容1、引导党员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2、正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努力做到在思想上和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3、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4、端正思想、学习和工作作风5、必须牢记和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6、批判各种错误言行;7、坚持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敢于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8、为党的事业、为人民的利益做无私的奉献。

(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主要是以党章为基础,使党员了解和懂得党的基本理论观点和基本知识。

既要引导党员努力学懂弄通基本知识,同时又要把学习党章与当前党员队伍素质的实际联系起来,有针对性地学习党章中有关规定和要求,使学习真正收到实效。

(三)共产主义理想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共产主义理想是人类有史以来最科学、最伟大、最美好的社会理想,是我党的最高理想,要教育党员把实现党的最高理想同实现全民族的共同理想结合起来;把坚定的理想信念同脚踏实地、艰苦奋斗的行动结合起来。

对党员进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就是要按照共产主义的精神和原则,进行社会公德、政治道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党员树立主人翁责任感和共产主义劳动态度,树立集体主义思想和弘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

(四)党的宗旨教育教育党员树立为社会主义事业献身的精神,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教育党员干部正确运用和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继承和发扬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全局观念。

(五)党的民主集中制教育一要教育党员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二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三要教育党员干部坚持实行党的集体领导原则。

(六)党的纪律教育进行党的纪律教育,提高党员认识。

1、党的纪律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巩固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保证;2、党的纪律是自觉纪律和铁的纪律的统一;3、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4、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增强纪律观念、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遵守纪律的表率。

(七)形势任务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教育包括:

政治形势教育、经济形势教育、科技、文化发展形势教育。

任务教育包括:

党的总目标、总任务教育;为实现党的总目标、总任务和我们的具体工作任务的教育。

(八)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教育向党员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应根据不同岗位和不同层次,着重进行与职业、岗位有关的应用科学技术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支持和鼓励党员努力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

三、党员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党员的思想教育可通过定期上党课、办短期培训班、组织报告会和参观访问等形式进行

(一)启发式教育的方法及时向党员讲述形势任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运用座谈、民主讨论等方法,回答解决党员认识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同时,要注意引导党员进行自我教育。

(二)开放式教育的方法组织党员参观企业、农村、社区、学校等,把党员教育寓于各种主题实践活动中,同党的中心工作实践结合起来,丰富教育内容,拓宽党员的视野,以达到教育的目的。

(三)分层次教育的方法对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一般党员和干部党员、在职党员和离退休党员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上要有所区别。

(四)电教化教育的方法运用录像、录音、广播、电视等电教化手段,对党员进行形象、直观、生动、活泼的教育。

(五)典型教育的方法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教育。

宣扬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对违法乱纪的党员在严肃处理的同时,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起到警戒作用。

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对我院产学研结合工作的领导,突出学院办学特色,大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高技能人才,推动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指导思想第二条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适合于我院实际的产学研结合新模式、新途径和新方法。

第三条用科学发展观统揽教育工作的全局,以国家“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全国职教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大专业建设力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院教育教学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全面推动学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产业经济发展需求的“产教结合,校企合作,产学研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为西部大开发和国家经济建设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和管理一线的应用型高技能人才。

三、目标任务第五条以培养“双证”“两型”人才,即具有学历证﹢职业技能证的应用型和落地型人才为目标,充分调动学院产学研各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各企业和管理部门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实现产学研结合办学模式新突破,使学生实践技能得到显著提高。

第六条在学生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等方面充分体现产学研结合,突出实践操作技能培养,压缩理论教学课时,加大实验实训教学力度,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课时比例达到1:

1。

四、途径、模式和方法第七条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发新专业,改造现有专业,使我院专业设置更合理,市场需求前景更广阔。

第八条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实践操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为重点,通过产学研结合,使学生了解企业技术开发和市场竞争态势,熟悉企业规章制度,培养学生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增强学生的协作意识,提高学生的组织管理与决策能力,培养适合不同用人单位需要的生产、建设和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业与就业的零距离。

第九条充分发挥学院现有专业技术力量,现有科研与技术服务机构、校办产业实体的示范作用及优势,积极为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加强科技信息、市场信息、人才信息的交流,在满足教学需要的同时,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产业发展服务,多做贡献。

第十条结合教学需要,依托专业办产业,进一步扩大校办产业规模,增加经营收入,反哺教育教学,形成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采用“2﹢1”教学模式,努力达到“五结合”,即学生与学徒结合、教师与师傅结合、教室与基地结合、育人与生产结合、学院与企业结合。

同时,根据我院专业门类多,覆盖面广的特点,产学研结合实施的具体途径、模式和方法要体现专业特点,突出为我所用,坚持不断创新,积极探索,不拘一格,各具特色。

五、管理与实施第十二条产学研结合实行学院统管,系(部)组织实施,按照不同专业特点,分类管理。

学院负责宏观指导,建立督导组织机构,提供物质与资金保障;系、部负责制订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与合作单位、用人单位共同进行专业开发和建设;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之相适应的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社会实践活动、技能竞赛活动等;就业指导部门参与校企合作、校企联合、订单培养等方面的开拓,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专门的产学研结合办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广西区内外相关行业的专家、企业家、行业协会负责人及学院专业教师代表组成,产学研结合办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产学研结合办学指导委员会按照章程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四条各系(部)要结合专业教学需要,认真做好校内外教学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并充分利用校内外教学实训基地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实习、实训和实践、锻炼,每年要做到有计划、有总结、有实施记录。

第十五条各系(部)要结合专业教学,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积极为企业解决技术攻关和项目推广。

第十六条“学院教学实验基地”和各种技术中心等校办产业实体、技术服务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产学研结合工作,积极主动服务专业教学。

六、附则第十七条学院每年从办学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产学研结合工作经费,重点解决各系(部)在校外基地建设、校企联合办学、专业建设等方面的经费问题,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教师在学院校内外产学研结合基地开展工作的业绩作为其技术业绩的一部分,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在提升工资、晋升职称和年终考核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并对在产学研结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未尽事项,根据学院产学研结合工作需要进一步补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督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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