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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

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工作任务而制定的。

本标准为全国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学样卫生监督部门执行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提供统一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通过使用本标准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同时完成国家卫生监督统计工作。

  本标准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法规、规定以及有关国家标准,并根据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实际状况而制定。

目前,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标准及方法国外极少,日本有学校环境卫生标准,但项较少、并且只是单项标准。

本标准是以学校教学建筑、设备、教学环境、学生饮食、饮水以及公共场所传染病管理等多项卫生指标的监督监测进行综合评价,能够比较全面地,客观地反映学校卫生保健真实状态和总体达标程度。

本标准的制定将对改善我国学校办学条件及基本卫生状况起到促进作用,并且推动学校卫生工作的开展,推动国家各项卫生法规在学校领域内贯彻实施。

本标准是以17个学校卫生监督项目的评价为基础,通过各项的检查、测量及记分,然后进行综合判定,评价结果反映学样整体卫生保健情况。

标准中规定了综合评价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方法,具有良好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项目,评价方法以及综合判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普通小学校各项卫生状况的经常性卫生监督综合评价。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7792-1987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

GB7793-1987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GB/T5699-1985 采光测量方法

 GB/T5700-1985室内照明测量方法

 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663~967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J99-1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其他卫生法规,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测试。

 3.2综合评价

 对学校各项卫生状况,按规定的监督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测量及记分,并将其汇总,综合判定,从而作出结论。

 4综合评价方法

 4.1 评价项目

 教室人均面积、课桌椅、黑板、教室采光、教室照明、微小气候、噪声、厕所、生活饮用水、学校食品卫生、传染病管理、图书馆、学生宿舍、洗浴设施、体育馆、旅游场所、招待所、娱乐场所。

 4.2监督评价项目抽样

 4.2.1 抽样方法

  在学校监督评价中,凡在学校教室中监督监测项目,即:

教室人均面积、课桌椅、黑板、教室采光、教室照明、微小气候、噪声七项,应根据被监督学校教室设置状况进行抽样。

4.2.2 抽样原则及数量

 抽取有代表性的教室作为样本,按学校教室的不同结构、层次、朝向、单侧采光、双侧采光的不同类型确定监测教室样本数,一般不少于6间教室。

4.3监督评价记分类与记分

 4.3.1 记分表

学校卫生监督评价记分详见附录A、附录B。

  4.3.2监督评价记分

a)累积计分——将评价项目各档分值,分别乘以方框(□)中的数,然后累加得积分,积分除以样本数,得数为该项目得分。

 b)划记计分——在项目各档分值的括弧()中划记,评价为“是”划“√”号,为“否”划“×”号,然后将划“√”号分值累加,得数为该项目得分。

 4.4综合评价判室标准

  4.4.1学校基本卫生状况监督合格标准(见表1)。

  经监督综合评价后,凡是学校实际得分达到标准总分的60%及以上者,判为合格学校。

各分项实际得分达到相应标准分的60%及以上者,判为分项合格。

 a)大、中专、技工学校总分为125分,实际得分75分及以上者,判为合格学校。

b)中、小学校总分为150分,实际得分9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学样。

 表1 学样基本卫生状况监督合格标准

 

  4.4.2学校公共场所监督合格标准(见表2)

 a)经评价后,凡是实际得分达到标准分的60%及以上者,判定为合格。

表2学校公共场所监督判定合格标准

 

 b)评价各项时以实际监督数为单位。

4.4.3综合评价不合格学校的判定标准。

 凡经综合评价的学校,实际得分未达到标准总分的620%者,判为不合格学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使实际得分达到标准总分的60%以上亦判为不合格学校。

  a)因校方责任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

 b)因校方责任发生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

 c)校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

 d)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体育等因责任事故使学生致残及死亡事故。

e)凡是发现学校有超学额班级并超过GBJ99中规定的班学额数(小学每班45人,中学每班50人,中师、幼师每班40人)的学校。

  5单一项目评分方法

 5.1 教室人均面积(10分)

5.1.1评价标准

 普通教室人均面积应符合GBJ 99的规定。

大学现未规定标准,暂不进行评价。

 5.1.2 评价指标

 按中学、小学人均面积达到标准程度,将评分标准分为三等,见该评价记分表。

  5.1.3评价方法

a)在抽样教室中测量教室面积及学生人数,分别计算各教室的人均面积。

b)计算公式:

按式

(1)计算。

      

  式中:

S1——人均面积;

 S2——被测教室面积;

α——该教室学生人数。

 5.1.4主分方法

a)采用累积计分方法计分

b)按评分表中中学、小学人均面积的三等标准,将被评价的教室数填入相应的方框内,求得乘积,然后累加得积分后,再除以教室样本数,得数为此项目得分。

 5.2 课桌椅(15分)

 5.2.1评价标准

 按照GB7792的规定,判定课桌椅分配情况。

  5.2.2评价指标

 分别计算课桌椅分配符合率,实际达到的百分率,分为80%、40%、40%以下三等,以及教室内在座学生是否做到每人一席。

 5.2.3使用器材

 学生身高及课桌椅型号测量尺:

该尺根据GB7792的规定,按课桌和课椅的高度(mm),标有相应的号数,测量时可直接读出被测桌椅号,同时也可测量学生身高(cm)。

 5.2.4评价方法

a)在抽样教室中,测量教室内在座学生身高及相应课椅高度,被测课桌椅号数在使用者身高范围内,则分配符合。

(评价时用表3)

b)计算公式:

按式

(2)计算。

       

  式中:

M——课桌或课椅分配符合率,%;

  c——课桌与课椅号与就座学生身高相符合的人数;

  b——被测学生人数。

 表3学生身高与课桌椅分配符合评价表

  5.2.5 记分方法

  a)采用累积计分方法计分

 b)按评分表中课桌椅分配相符合率的标准,以及是否每人一席,将被评价的教室数填入相应的方框内,求得乘积,然后累加得积分后,再除以教室样本数,得数为此项目得分。

 5.3黑板(10分)

  5.3.1 评价标准

 应符合GBJ99中有关规定。

  5.3.2评价指标

黑板尺寸、表面状况和黑板面反射系数。

  5.3.3评价方法

 a) 在抽样教室中进行黑板评价。

 b)用测量尺,测量黑板高度与宽度。

  c)反射系数的测量:

黑板垂直分成四等份,取三条等分线的中点为测定点,以三个测定点的平均反射系数为代表值。

5.3.4记分方法

采用累积分方法计分。

  5.4教室采光(10分)

5.4.1评价标准

  应符合GB7793,采光测量方法,按GB5699的规定。

 5.4.2 评价指标

  教室朝向、采光方向、采光系数、后墙壁反射系数,玻地面积比。

5.4.3 使用器材

 照度计(指式或数字式)

 5.4.4评价方法

  a)在抽样教室中进行教室采光评价。

b)测量方法。

  室内照度测量:

选择教室内光线最差的课桌面测量照度,数为室内照度值。

室外照度测量:

选择周围无遮挡的空地,避免直射阳光,在测量室内照度前后各测一次室外照度,取两次测得数的平均值作为室外照度值。

采光系数计算公式见式(3):

  

  式中:

X1——采光系数,%;

e——室内照度;

  d——室外照度。

  墙壁反射系数测量:

选择不受光直接照射的被测墙面,可选择教室后墙作为测量点,将墙壁分为左、中、右,取3个测点,选左、右墙壁,离其相邻墙面相接处10-20cm处为测点,然后求出平均反射系数,作为代表值。

 ①入射照度测量:

将照度计接收器感光面朝上,置于被测表面某一位置,读取入射照度值。

 ②反射照度测量:

将照度计接收器感光面对准同一被测表面的原来位置,逐渐平移离开,待照度稳定后,读取反射照度值。

③反射系数计算公式见式(4)

   

 式中:

X2——反射系数,%;

  f——反射照度;

  h——入射照度。

 玻地面积比测量:

测量教室采光窗玻璃总面积及教室地板面积。

  玻地比计算:

计算教室玻璃总面积为1,求出与地板面积的比例,以1比多少来表示。

测量时间:

选择10时至14时。

 5.4.5记分方法

 采用累积计分方法计分。

5.5教室照明(15分)

5.5.1评价标准

  应符合GB7793中的规定。

 5.5.2 评价指标

  课桌面平均照度、灯桌距、灯管垂直黑板,控照式灯具、黑板灯管。

 5.5.3使用器材

 照度计(指针式或数字式)。

  5.5.4评价方法

a)在抽样教室中进行教室照明评价。

 b)测量方法

  按GB5700的规定进行测量。

5.5.5记分方法

采用累积计分方法计分。

 5.6教室微小气候(10分)

  5.6.1 评价标准

 应符合GBJ99中的规定。

  5.6.2 评价指标

 教室二氧化碳浓度及室内温度。

 5.6.3 使用器材

 便携式红外线二氧化碳分析器,普通温度计或湿球温度计。

  5.6.4评价方法

  a)在抽样教室中进行教室二氧化碳浓度和温度的测量。

  b)测量方法

 二氧化碳浓度测量:

选择教室中央为测量点,将仪器的取样器探头置于距地面1.0m高,打开泵开关,被测环境气体抽入仪器内,显示器能直接显示二氧化碳浓度值。

 温度测量:

在二氧化碳测量点进行温度测量,温度计直接显示温度值。

 测定时间:

为每年冬季,一般在当年11月至下一年1月,10时和14时各测一次,取平均值作为代表值。

5.6.5评分方法

 采用累积计分方法计分。

 5.7 噪声(10分)

5.7.1评价标准

应符合GBJ99的规定。

 5.7.2评价指标

噪声dB(A),两排教室相对边长距,教室不受音乐室干扰。

 5.7.3使用器材

 普通声级计

  5.7.4 评价方法

  a)噪声测量点:

测定教室内噪声,把测定点选在教室最后一排学生座位靠近窗口的走道间,距离窗1.0m,距地面1.2m。

b)测定方法

 外来声源噪声测量:

在开窗的条件下测定的数值。

 背景噪声(或本底噪声)测量:

学生全部在教室入坐,限制活动产生的噪声,在闭窗的条件下测定的数值,或者在空教室中测定的数值。

c)噪声修正方法

每5秒读一个瞬时值,每个测定点每次记录3个以上数值,当被测噪声的声级大于背景噪声(本底噪声)10分贝时,本底噪声的影响可忽略不计。

当两者声级之差,大于3分贝而小于10分贝时,可以从测得的噪声源声级减去修正值,如表4。

 表4 声级值修正表

  

 5.7.5记分方法

 采用划记方法计分

5.8学校厕所(10分)

  5.8.1评价标准

应符合GBJ 99有关规定,大学参照中学的规定。

 5.8.2评价指标

室内室外厕所的蹲位。

厕所小便槽达标情况,清洁状况,洗手设备。

5.8.3评价方法

 a)厕所蹲位与小便槽评价

蹲位:

查看学校男、女厕所蹲位数、按全校男、女学生人数,分别计算男、女厕所平均每一个蹲位所容纳的学生人数。

公式见式(5):

 

 式中:

i——每蹲位学生人数(男或女);

j——学生人数(男或女);

 k——厕所蹲位数(男或女)。

男厕小便槽:

测量小便槽长度米数,按全校男学生人数计算平均每米小便槽容纳学生数。

公式见式(6):

 

式中:

l——每米小便槽男学生人数;

 m——男学生人数;

  n——小便槽长度,m。

 b)凡设有多个厕所学校可混合计算。

 c)无论室内外厕所均以每一个厕所为单位进行卫生状况评价。

5.8.4 记分方法

 a) 采用划记计分方法记分。

 b)学校内没有设厕所本项目记0分。

 5.9生活饮用水(20分)

 5.9.1 评价标准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5.9.2评价指标

  集中式供水或学校自备水设施符合卫生标准,水质符合GB5749中末稍水余氯的规定,供水人员有健康证。

供应饮用开水及生活用水。

 5.9.3评价方法

  a) 学校集中式、自备水源及二次加压水,按GB5749的规定进行评价。

 b)余氯测定方法

 采用比色法,使用余氯比色计进行现场测定,将比色杯先用水洗3次,取采样点水(mL),加入联邻甲苯胺溶液2~3滴,摇动后立即比色。

  5.9.4记分方法

  采用划记计分方法记分

  5.10学校食品卫生(20分)

5.10.1评价标准

 按照有关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5.10.2评价指标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情况,卫生知识培训证情况,食品加工、供应、销售单位卫生状况,食品贮存运输情况。

 5.10.3评价方法

  a) 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评价,以每个食堂、食品小卖部、学生课间加餐、午餐等各种饮食品加工、供应和销售设施做为评价单位。

 b)如学校没有食堂,仅有食品小卖部或课间加餐,则以现有设施做为评价单位,做为学校食品卫生项目得分。

 c) 学校设有多个食堂以及食品小卖部,加餐设施的单位,首先应评出每个单位得分,将各单位得分相加,取平均分数为该项目的得分。

5.10.4记分方法

采用划记计分方法记分。

 5.11传染病管理(20分)

5.11.1评价标准

按照有关传染病诊断标准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价。

  5.11.2 评价指标

  学校设有传染病防治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登记、学生因患传染病休退学记录及档案、发生传染病后教室、宿舍、生活场所消毒情况,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及预防接种登记记录和档案。

  5.11.3评价方法

a)以学校设置的校医院、卫生所、卫生保健室为对象,对其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的工作进行评价。

 b)检查学校传染病预防管理、疫情报告、传染病控制以及预防接种等工作情况。

 5.11.4记分方法

采用划记计分方法记分。

5.12图书馆(20分)

 5.12.1评份标准

  按照GB9669的有关规定。

 5.12.2评价指标

 室内温度、二氧化碳浓度、细菌总数、噪声、馆内禁止吸烟、照度、采用湿式清扫、室内环境清洁卫生。

 5.12.3评价方法

  a)以图书馆为单位进行监督评价。

  b)以根据图书馆、阅览室的不同面积、层次、抽取有代表性的房间进行监测。

c)监测方法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的有关规定。

  5.12.4记分方法

 采用划记计分方法记分。

 5.13 学生宿舍(15分)

 5.13.1评价标准

   按照GBJ 99中有关规定。

  5.13.2评价指标

 宿舍人均居住面积、宿舍卫生管理制度、环境及个人用品卫生、宿舍无虫媒及老鼠、盥洗室水槽米/每人达标情况。

  5.13.3评价方法

 a) 以每栋学生宿舍为单位进行监督评价。

  b)根据宿舍的不同面积、层次、朝向等,抽取不同类型的寝室做为评价样本。

每栋宿舍抽取的寝室不少于3间。

首先评出每个寝室或各类宿舍的得分,将各得分相加,取平均数为该项目的得分。

5.13.4记分方法

 采用划记计分方法记分。

  5.14洗浴设施(15分)

 5.4.1评价标准

按GB9665中有关规定。

 5.14.2评价指标

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更衣室温度、二氧化碳、照度:

浴室温度、二氧化碳浓度、池水浊度、水温,浴室卫生消毒。

 5.14.3评价方法

 a) 以每个洗浴设施为单位进行监督评价

 b)监测方法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的有关规定。

 5.14.4记分方法:

 采用划记计分法记分。

 5.15 体育馆(20分)

  5.15.1 评价标准

 按照GB9668中的规定。

5.15.2评价指标

 室内温度、二氧化碳浓度、细菌总数、噪声、可吸入颗粒物、禁止吸烟、馆内环境清洁卫生。

 5.15.3评价方法

 a)以每个体育馆为单位进行监督评价。

b)监测方法执行《公共场所监督监测要点》的关规定。

 5.15.4记分方法

  采用划记计分方法记分

5.16游泳场所(20分)

 5.16.1评价标准

 按照GB9667的规定。

  5.16.2 评价指标

 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池水浑浊度、游泳馆二氧化碳浓度、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余氯。

 5.16.3 评价方法

a)以每个游泳池、馆为单位进行监督评价。

 b) 监测方法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的有关规定。

 5.16.4记分方法

采用划记计分方法记分。

  5.17娱乐场所(15分)

 5.17.1评价标准

 a)按照GB 9664的有关规定。

 b)学校娱乐场所包括:

电影院、俱乐部、录像厅(室)、卡拉OK音乐厅、游艺厅、舞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

  5.17.2 评价指标

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室内温度、二氧化碳浓度、细菌总数、噪声、禁止吸烟。

5.17.3评价方法

 a)以每个娱乐场所为单位进行监督评价。

  b)监测方法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的有关规定。

5.17.4 记分方法

  采用划记计分方法记分。

  5.18学校招待所(旅店):

(15分)

5.18.1评价标准

  按照GB9663的有关规定。

  5.18.2评价指标

 有卫和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室内温度、二氧化碳浓度,细菌总九、照度、噪声,顾客用具消毒、床上用品一客一换、室内外环境卫生。

5.18.3评价方法

   a)以每个招待所、旅店为单位进行监督评价。

 b)根据招待所、旅店的不同规模、层次、朝向监测方法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的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等级的房间进行监测。

采用划记计分方法记分。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表A1 学校卫生监督评价记分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表B1学校卫生监督评价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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