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套表珠海市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估表ZGW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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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套表珠海市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估表ZGWB
(安全管理套表)珠海市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估表ZGWB
珠海市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估表ZGWB-02
(适用于液体化学品、液化气码头及库区)
项目
检查内容
事实描述
核对人签字
一
前
置
审
批
文
件
及
图
纸
1、企业营业执照。
2、港口经营许可证。
3、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验收意见书。
5、防雷、防静电设施有效合格证。
6、压力容器有效合格证。
7、施工验收合格文件。
8、码头、库区及相关安全设施竣工图(包括码头、港池、航道、库区平面布置图、管线及管廊工艺图、消防系统图等)。
二安全制度
1、有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
2、有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出入库制度、用火、用电审批制度、三级检查制度、值班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巡检制度、隐患的整改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
3、配备化学品安全说明书,有各类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措施。
4、建立签署《船岸安全检查表》、《船/岸协议书》、制度。
5、在显著位置张贴和悬挂危险货物警示牌、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内容一般包括:
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7、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建立企业港口设施保安应急计划。
三安全管理组织
1、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体系。
2、明确企业、部门(班组)安全责任人,签定安全责任书。
3、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注册安全主任不少于1人)。
4、成立全员参与的群众性义务消防安全组织,员工职责明确、操作熟练,熟悉灭火器材、设施的分布、种类和操作。
四
从
业人员要求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含注册安全主任)。
2、其他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危险货物岸上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对新职工、变换工种的职工应进行安全教育。
3、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五
码头要求
1、构筑物耐火等级符合安全要求,防撞设备齐全、系船设备坚固可靠。
2、消防应急设施、设备齐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3、各种设备、管道、管件无渗漏。
4、备有围油栏、吸油毡等溢油应急设备和油污收集、处理设备。
5、场地整齐、卫生,无绊倒危险。
6、救生防护器具齐备、完好。
7、港池、航道水深满足船舶靠泊要求。
8、助航设施正常。
9、船岸通讯通畅。
六
库区要求
六
库区要求
1.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2.建筑物经防雷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在检测合格期内。
3.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通道和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四章的要求,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A.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
B.库房安全通道数目,疏散楼梯的宽度、倾斜度、扶手高度,防火门数目。
C.库房之间、库房与其它建筑物之间、库房与库区围墙之间的防火间距。
D.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1储罐、堆场是否露天布置;
2储罐区、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3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4储罐组布置形式;
5防火堤的设置情况;
6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7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
E.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
1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2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
F.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1储罐区宜布置在上风侧,且单独设置;并设高度为1m的非燃烧体防护墙;
2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3与重要公共建筑、民用建筑、道路、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
4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
5储罐容积、储罐分组布置情况、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G.仓库、储罐区、堆场布置及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的间距。
4.库房门应为铁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
5.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6.甲、乙类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7.对于易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有密闭防护措施。
8.库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九章的要求,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A.库房是否设在民用建筑内;
B.排风系统是否独立设置;
C.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是否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或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D.排风系统是否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
E.空气净化装置、除尘器、除尘器的设置情况;
F.排风系统有否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G.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有否设防火阀以及防火阀位置情况;
H.防火阀的易熔片或其他感温、感烟等控制设备是否正常工作以及工作温度;
I.通风管道有否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楼板等防火分隔物。
穿过处有否设防火阀。
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有否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有否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9.库房采暖应采用水暖,不得使用蒸气采暖和机械采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暖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七
消防与电气设施
七
消防与电气设施
1.仓库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八章的要求,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它物品。
3.危险化学品仓库有报警装置,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4.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禁用明火标志。
5.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十章的要求。
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A.库房、甲、乙类可燃液体、助燃液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B.电力电缆不得与输送可燃液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C.照明器表面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D.超过60W的照明灯具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E.额定功率为100W及以上的白炽灯泡引入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F.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G.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灯宜放在太平门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宜大于20m;
H.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设玻璃保护罩或B1级难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无携带式电气设备,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有否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B.电气设备最高允许表面温度;
C.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旋转电机、低压变压器、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灯具类、信号报警装置、正压型电气设备及通风系统)的级别和组别;
D.电气线路的敷设形式及线路的绝缘等级和额定电压、连接和封端,与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栈桥等的敷设情况;
E.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
F.线路、设备等接地和避雷情况;
G.熔断器、自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电缆性能情况、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电缆阻燃性、接地等情况;
H.电动起重机的供电方式;
I.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区域。
7.甲、乙类物品库房设置的电瓶车、铲车是防爆型的。
8.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设置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9.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场所,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仪。
10.仓库内电气设施有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防雷装置,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11.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储罐、管道及其装卸设施应有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静电措施。
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A.金属储罐或非金属储罐均应作防静电接地;
B.装卸设施包括输送管线、鹤管、栈桥、泵等,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C.地上或管沟敷设的管线始端、末端、分支处、法兰连接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姆,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声明
本公司对上述《珠海市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估表》所提供信息乃本公司现状的真实反映,准确
无误;所提供文件资料均为合法获得。
本公司愿意承担虚构信息及提供非法文件的法律责任。
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
(签名)
日期:
说明:
1、申请企业根据自身企业实际情况,对照所列项目将实际情况填入“事实描述”一栏,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
2、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发声明;
3、本表需提供一式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