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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与责任保险doc

财产与责任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保险标的是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和无形的有关利益、责任等。

(2)保险标的必须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

•(3)损失补偿是财产保险最基本、最核心的经济职能

•(4)财产保险属于商业活动范畴,符合商品经营的一般原则

无形的有关利益、责任利润损失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

2.财产保险的特征

(1)业务性质具有补偿性

(2)承保范围具有广泛性

(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投保对象、投保标的、承保过程、风险管理、经营技术

(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单个保险关系的不等性构成了财产保险总量关系等价性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3.财产保险的分类

(一)根据经营业务范围分类

(二)根据承保标的的存在形态分类

(三)按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保险

保险人和投保人以法律和政府的相关法规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自愿保险

(四)按承保时保险价值有无确定分类

1.定值保险

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一般适用于价值变化较大或不易确定价值的标的,如字画、古玩和海上货物运输

2.不定值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

二、财产保险的金额、费率与偿付能力

三、

(一)财产保险的金额

1.财产保险的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额保险

(二)财产保险的费率

•1.费率的构成2.财产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2)充分原则

•收取的保险费在支付赔款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后,仍有一部分利润

•(3)相对稳定原则一定时期内保持费率的稳定

促进防灾防损原则在保险费的构造中,通常有鼓励被保险人从事保护保险标的及减免损失活动的因素

第三章家庭财产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1.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

家庭财产保险是指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在其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的保险。

(二)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特征

1.保源广阔,潜力巨大

2.业务分散,展业困难

3.额小量大,成本偏高

4.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5.风险结构有特色

二、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范围

1.可保财产

2.不保财产

3.可保利益

(二)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及被保险人的义务

1.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2.除外责任

3.被保险人的义务

(三)保险费率与期限

•1.保险费率

•一般为1¡ë~3¡ë,如果将盗窃风险列入基本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为3¡ë~5¡ë

•影响费率的因素主要有:

•建筑物的结构与等级;社会治安状况和防盗措施是否完善;家庭财产的结构

•2.保险期限一年期多年期

(四)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1.保险金额

(1)单一保险金额制

•保险人只要求投保人根据财产保险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而不确定不同类别的财产保险金额

(2)分项总保险金额制

•总保险金额为各项保险金额之和

2.赔款计算

(1)单一总保险金额制方式下的赔款计算

实际赔款控制在保险金额限度内

【例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后,经剔除折旧因素并扣减残值,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26000元;由于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人支付20000元赔款后结案。

(2)分项总保险金额制方式下的赔款计算

实际赔款控制在分项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限度内

【例如】

•某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总保险金额为20000元,其中家具保险金额10000元,家用电器保险金额7000元,衣物保险金额3000元;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后,经剔除折旧因素并扣减残值,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

家具13000元、家用电器9000元、衣物2000元,总损失为24000元。

•由于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人实际赔款19000元(10000+7000+2000)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三)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

(四)团体家庭财产保险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将被保险人的财产分为两个部分,投保的一部分为保险金额部分,即保险人负责损失赔偿的部分;剩下的为第二部分,即被保险人自己负责的部分

•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前提下,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家庭财产保险的风险结构

•从发案数量划分

•火灾与失窃>室内以外事故>自然灾害

可保财产

•房屋

•房屋装修(包括房屋交付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

•生活资料

•农村家庭的非机动力农具、工具和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上述财产

•租用的财产

不保财产

(1)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相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违章建筑及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3)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4)法律规定不允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

可保利益

•所有权

•占有权

•契约利益

1.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火灾、爆炸

•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陷下沉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倒塌

•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2.除外责任

(1)在家财险中,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地震、海啸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3.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前一次缴清保险费

(2)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标的地址变更、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4)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5)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治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人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又称定期还本家财险,即投保人的保险费是以储金形式交给保险公司的,投保时,投保人缴纳固定的保险储金,储金的利息转作保险费,保险期满时,无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储金均返还投保人。

(三)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

•一次投保,只要不申请退保,保单就长期有效,直至保险被保险人退保或死亡,保险责任才终止。

•以保险储金利息抵缴保险费

第四章

机动车辆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特征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分类

•三、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五、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程序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保险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特征

•1.保险标的的出险率较高

•2.业务量大,投保率高

•3.保险利益的可扩大性

•4.被保险人自负责任与无赔款优待

•5.广泛性6.差异性7.可流动性

3.保险利益的可扩大性

•不仅被保险人本人使用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凡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车辆时,也视为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发生保险单上约定的事故,保险人同样要成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自负责任与无赔款优待

•自负责任:

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无赔款优待: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以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享受无赔款优待

.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分类

车辆损失险

•以各类符合国家交通管理部门行驶要求的车辆为保险标的,在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第三者责任险

•以各类符合国家交通管理部门行驶要求的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在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三、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一)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主要内容

•1.保险责任2.责任免除3.保险金额

•4.保险费5.赔偿处理

(二)机动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保险责任

•1.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1)碰撞责任

(2)非碰撞责任: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减少车辆损失,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以及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责任免除

•自然磨损、锈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地震、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自燃及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

•玻璃单独破碎

•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收费停车场或修理场丢车不赔

未年检的车出险不赔

驾驶人未年审不赔

报案不及时不赔

车没丢轮胎丢了不赔

(三)保险金额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

•2.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3.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四)保险费

•车辆损失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五)赔偿处理

•1.赔偿方式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发生全部损失:

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发生部分损失:

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发生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机制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机制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发生部分损失:

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2.免赔率的规定

(1)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2)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3)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4)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

3.事故车辆的修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4.残值处理及代位追偿

•残值处理: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尚有价值的剩余部分,应由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计算赔款时直接扣除

•代位追偿: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机动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1.全车盗抢险: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损失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2.玻璃单独破碎险: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的一种商业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

–安装、维修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

 

•3.车辆停驶损失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4.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主要内容

•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事人的权利及行为准则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

•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

–所有道路上行驶的机动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

–具有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或随意解除合同

•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的原则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障范围宽于商业三责险

•实行不盈不亏原则

•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主要内容

(1)保险限额

(2)保险费率

•(3)保险责任

•(4)保险期限

 

(1)保险限额

(2)保险费率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费率机制

 

•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只负责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因过失造成他人的损害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三者责任保险仅限于意外事故发生时,不在肇事车上的人员及财产

(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零过错享受最低保险费

•不贴保险标志交通管理部门可扣车

•未如实告知有5日豁免权

•醉酒和无证驾驶不受保护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理赔时效

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事人的权利及行为准则

(1)投保人的权利

(2)保险人的行为准则

•(3)投保人的行为准则

(1)投保人的权利

•Ⅰ.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

•Ⅱ.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Ⅲ.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该立即给予回复,告知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Ⅵ.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2)保险人的行为准则

•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3)投保人的行为准则

•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责险)

•商业三责险的赔偿限额与保费

•商业三责险的免赔率规定

•商业三责险除外责任

•商业三责险的附加险

商业三责险除外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赔;

商业三责险的附加险

•1.车上责任险

•2.无过失责任险

•3.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1.车上责任险

车上责任险是指投保了这个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2.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了该项保险的车辆在使用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给予赔偿

3.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责任保险

主要内容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保险法》: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含义

–责任的负担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

–法律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责任

–保险标的所包含的法定责任是赔偿责任

2.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责任保险承保的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

过失责任(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而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而致他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时,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被保险人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或事实发生且该结果非受害者故意所致,根据法律均须对他人受到的伤害负赔偿责任)

(2)责任保险承保的合同责任

–直接责任:

合同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另一方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间接责任:

合同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另一方造成他人(第三者)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3.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成立的要件

(1)损害事实或违约事实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以及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2)赔偿责任须为民事性质

•(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

•(4)被保险人已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第三人支付赔偿金

(二)责任保险的特征

•1.责任保险其产生和发展基础的特征:

法制的健全与完善

•2.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3.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4.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5.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2.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责任保险中,只有当第三方的利益损失客观存在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才会产生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

•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3.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各种责任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事先无法预料。

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只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

4.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独立承保:

例如,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这是主要的业务来源。

•附加承保:

例如第三者责任保险

•组合承保:

不需要单独承保也不必附加条件只要参加了该财产保险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

5.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比一般的保险要复杂,原因如下:

–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

–需要更全面的地运用法律制度

–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利

–赔款实质上是支付给受害者

二、责任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

(二)责任保险的重复与交叉

•(三)责任保险的索赔及理赔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

•1.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各种公共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

–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

–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2.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在民事活动中,因侵权行为或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应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为减少损害程度进行积极施救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因保险责任事故争议引起的有关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制度的其他费用

•如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事故鉴定费案件调查费

3.责任保险事故有效期的确定方法

(1)期内发生式

–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才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以损害事故发生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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