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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解读整理版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20年1月22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解读: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还没颁布,不知道这里依据的是哪个版本?

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先打靶再画靶?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解读:

明确了境内上市,以往很纠结的出口业务,不用遵循本办法了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解读:

明确药品上市持有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解读:

明确中药饮片,虽然不属于药品定义,但要求等同,并强调了持有人义务。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解读:

原料药也不属于药品,但照样管理,却忽略了持有人要求,呼应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的要求,以后原料药生产资格真的要成为稀缺资源。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解读:

辅包依然继续监管,没有死角。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解读:

1、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等5项信息化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26号),国家局已发布实施图文解读。

2、追溯数据集的要求已经提前发布,没有什么异议,前期铺垫已经充分。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解读: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后的监管章节里已明确。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

  

解读:

1、职责权限划分基本明确,国家局是大鱼、地方局是小鱼、企业是虾米,一级管一级。

2、总局的“监督、指导”还好理解。

但下一级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这里面应该更细致一些,否则容易扯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组织制定药品检查技术规范和文件,承担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

  

解读:

1、明确了核查中心的地位,亲儿子。

2、这个“药品检查技术规范”,没查到,只查到一个2017年12月29日的“药品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为生产企业,学习这个部门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应该的,但是我们也想看看“药品检查技术规范”,毕竟知己知彼才能共同提高。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对药品生产场地进行统一编码。

  

解读:

1、药品品种档案变更为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从字面就可以看出今后药品质量、不良反应的重要性,有了黑历史可能就是一生的污点。

2、明确了信息中心的地位,也是亲儿子,这两者是核心部门。

3、迎接一波生产场地的被编码吧,可能的工作套路是省里统一上报,也可能企业端自主填报。

无论怎样,大家要考虑清楚,避免以后有个变更等行为的时候,说不清楚,提前做好功课(异地原料加工、包装等也是生产场地)。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依职责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结论,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解读:

其它机构根据需要随时调整。

第二章生产许可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以下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称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符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定的条件;  

解读:

这个“其他相关人员”要仔细扣明白,看看你的那些岗位还是存在兼职的情况,例如药物警戒。

需要几个人,怎么干这个活儿,君请看:

蒲公英论坛有专版。

(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  

(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  

解读:

质量技术人员的占比比例要求,如何评价满足要求?

(四)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必要的仪器设备;  

解读:

想到“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公示稿(第二次)”。

这个成本让人难以安定从容啊!

(五)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  

解读:

产能是关键,必要时公共卫生危机时,由国家调配,见25条。

(二)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设备;  

(三)符合疾病预防、控制需要。

  

第七条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申报资料要求,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并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将相关协议和实际生产场地申请资料合并提交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解读:

1、第一款指的是药品生产那一款,按照这个要求,研发机构持有的意义也不大了,第三项基本囊括了第四项的要求,这样,除了第二项生产设施,其它都需要,生产设施完全可以租借,或者也不值多少钱。

持有人以后更多成为企业调节产能和方便转让的渠道。

明确了持有人所在地管辖,同样也需要药品生产许可证。

 

2、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有自己的检验机构和人员。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解读:

增加的说明,问题是告知方式怎么明确?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和评定、现场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解读:

规定的好细致,但是为何不能统一,各省各自为政有好有坏,但明确了就好,还有示范文本,学习的应该是广东江苏的先进经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时,应当公开审批结果,并提供条件便利申请人查询审批进程。

  

未经申请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

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分类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解读:

1、关键人员全部上证,一个也别想跑。

2、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又要换版了。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

 

解读:

对十四条补充说明 

许可事项是指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等。

  

解读:

一个漏洞,持有人没有生产地址的怎么办?

以委托企业为准?

换一次委托,换一次证?

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

  

解读:

明确了变更分类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为后边的操作方式做基础。

第十六条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解读:

不予变更需要告知企业原因,这样有利于企业有的放矢,避免曾经的混乱。

变更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及相关变更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决定。

  

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检查结果应当通知企业。

检查结果符合规定,产品符合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

有关变更情况,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解读:

 

1、检查结果符合规定,产品符合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解决验证核查批次是否可以上市的争议,并明确上述权限职责归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代替了认证的说法。

明确了检查期间的产品,符合要求可以销售。

正式明确了一个业内纠结多年的争议。

3、这一条收是一个利好信息,再也不用考虑检查的那三批能不能上市销售了,只要检查通过、产品符合放行要求就可以上市。

那么其它的变更可参考否?

这个想来也可以接受了。

上述变更事项涉及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内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更新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企业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终止期限不变。

  

第十九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

  

原发证机关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重新发证的决定。

符合规定准予重新发证的,收回原证,重新发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重新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重新发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

 

解读:

1、明确了监管部门工作时限要求,避免拖沓工作效率,逾期是多久直接明确就更好了,避免出现纠纷。

2、多了风险管理原则的审查说法,这个说辞值得掂量一下,但似乎又没什么用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予以公告:

  

(一)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证的;  

(三)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四)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解读:

后面的条款里,也没有说明,何种情况下可以吊销。

主要还是看药品管理法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按照原核准事项在十日内补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与原许可证一致。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重新发证、变更、补发、吊销、撤销、注销等办理情况,在办理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更新。

  

解读:

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结合追溯数据集,信息公开透明,这个档案应该是面向公众可以查询的。

第三章生产管理

解读:

旧版只有许可证管理和委托生产管理,新的办法一视同仁并弱化了证书管理,强化了过程监管。

第二十四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按照规定提交并持续更新场地管理文件,对质量体系运行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持续改进,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生产、检验等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

  

解读:

1、关于记录的要求和颠覆形象的《记录与数据管理规范》相呼应;

2、场地管理文件,就是年报了,企业的年度回顾要重视起来了。

强化了按标准生产的要求及数据的原则。

3、仔细阅读了这一条,该有的热点都包含进来了,没有“等”的约束。

第二十五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检验必需的厂房设施设备,配备具有资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疫苗的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解读:

和第六条有些啰嗦重复了。

另外确需委托时,基本都是大事件了,此时还要批准的话,有点误事,直接国务院介入调配,所以应该国家局指导,提前做好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估。

那就不是本办法的范围了。

第二十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解读:

1、遵守GMP,替代认证要求。

2、以后的GMP跟踪检查就改称“GMP持续合规性检查”了。

第二十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解读:

1、如何对下游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对于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来说是一个待攻克的新课题。

2、这看起来,委托生产的,还是不清楚,定期审核不明确。

监督持续具备……,那就不如驻厂了。

3、“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这里面的每个词都是对质量老大的考验,多学学博弈论吧。

比如,你的QA要延伸到经营企业的体系了,不仅仅是原先的首营审核了,你要确保你的产品在他那里质量是有保证的,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在己方,是你准许对方经营的,很明确。

第二十八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解读:

这个职责说明很有意思,质量为王不用再怀疑了。

(一)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二)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  

解读:

上市放行,分清楚了,跟出厂不一样的,后面有明确各自区别。

(三)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解读:

这一条很好,你不懂得专业监督工作的话,那就请牛逼的质量人,外请第三方审计是不行的。

归根到底你要负责。

(四)对药品生产企业、供应商等相关方与药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定期开展质量体系审核,保证持续合规;

(五)按照变更技术要求,履行变更管理责任;  

解读:

这一条有意思,变更管理要重视了。

(六)对委托经营企业进行质量评估,与使用单位等进行信息沟通;  

解读:

售后归持有人。

包括ADR。

贴牌生产的要严格起来了。

(七)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方的延伸检查;  

(八)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持有人制定的风险管理计划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确保适当的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保证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  

(二)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出厂放行责任;  

(三)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以及记录和数据真实性;  

解读:

看来国家是铁了心的把记录和数据分开看待了;这是认准WHO的节奏啊。

(四)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企业制定的风险管理计划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解读:

这个和二十八条,有点逻辑混乱的感觉,源于持有是否委托的区别吧。

自己生产的,两条都遵守就行了,注意合并即可。

第三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避免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活动。

  

解读:

1、这条有点问题啊,持有人委托生产的,也要去管被委托工厂人员的体检?

2、这一条还是不细致,“哪类传染病不可以不可以”还是要靠企业自身的风险管控,通常这种情况企业肯定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就是不知道以后是否还会有携带者被迫维权(庄辉:

中国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人数仍为全球最多)。

第三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中,应当开展风险评估、控制、验证、沟通、审核等质量管理活动,对已识别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以保证产品质量。

  

解读:

还是没有明确持有人委托生产时的分工。

第三十二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对使用的原料药、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相关物料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进行审核,保证购进、使用符合法规要求。

 

解读:

这里仍然有歧义,委托生产这个行为算不算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持有人要不要亲自上阵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以及相应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解读:

最后一句规避出现符合药用要求但是存在安全风险的物料引入生产,将GMP条款《第一百零二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在安全角度做进一步修订。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关联审评审批有关要求,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审核,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延伸检查。

  

解读:

1、这个就需要细度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了,不多数。

2、原辅包,作为制剂的附属,但没有放松要求。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确定需进行的确认与验证,按照确认与验证计划实施。

定期对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及清洁方法进行评估,确认其持续保持验证状态。

  第三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控制措施,定期检查评估控制措施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在药品生产厂房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产品。

  

解读:

当你的老板想干点什么别的副业时,这个仅靠评估是不行的,作为质量管理人员,你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组织分析、论证、咨询,尤其是和官方沟通,基本无法证明。

第三十六条药品包装操作应当采取降低混淆和差错风险的措施,药品包装应当确保有效期内的药品储存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解读:

1、药品抽检中很多出现质量问题都是因储存和运输导致的,关于责任划分一直也是争论不休,生产企业认为出厂检验是合格的,储存运输造成质量问题是下游企业的责任。

本条款将确保有效期内的药品储存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纳入生产管理职责,对生产企业提出了新要求,今后对药品包材、运输包材的选择可能需要加入更多的角度去审视了。

2、不是按照批准的包装形式包装了,还要进一步保证储存运输,这个其实很难。

不受污染,不只是包装的事,还包括运输条件等,这条不太妥当,本身也是注册和GMP的事,没必要这一条。

3、对于运输环节的监管,有点想管又力不从心的感觉,算无奈吗?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文字应当清晰易辨,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并对药品质量检验结果、关键生产记录和偏差控制情况进行审核,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

符合标准、条件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出厂放行。

  

解读:

终于,可以考虑一些过程记录、辅助记录的审核程度和频度了,根据这一条,放行前需要审核的主要是三项,其它的可参考GMP或者新药法适当补充。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检验结果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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